2009年12月23日 星期三

Between life and death / 生與死之間

Hsu Tzu-chiang has been sentenced to death eight times over the past 14 years in a case human rights lawyers say is a textbook example of what’s wrong with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in Taiwan. Celia Llopis-Jepsen spoke with him for 20 minutes at the Taipei Detention Center on Friday
人權律師表示,徐自強在過去的14年裡歷經8次死刑判決,而這個個案正是可以用來檢視台灣死刑制度有什麼問題的經典事例。記者Celia Llopis-Jepsen在週五(2009年12月18日)和徐自強在台北看守所(以下簡稱「北所」)與談20分鐘。

By Celia Llopis-jepsen / STAFF REPORTER / Sunday, Dec 20, 2009, Page 13 / Taipei Times
本報記者Celia Llopis-jepsen 報導 / 2009年12月20日,星期日,頁13 / Taipei Times
譯者 / 邱麗玲

On the street outside Taipei Detention Center are small food stalls selling large dishes of food. Full meals, not snacks. The dishes aren’t for passersby; they’re for inmates. Family and friends can bring a meal to the people they visit.
販售著大份量餐點的攤販林立在北所外的街道;他們賣的是一整份的餐點,而不是小零食。那些餐點不是給來往的過客買來吃的,而是作來給獄所的收容者吃的。人們可以在這邊買一些餐點進去探視他們的親人與朋友。

This detention center, in Tucheng (土城), Taipei County, is now famous for housing former president Chen Shui-bian (陳水扁), who has been held here since November last year, but I’m here to see inmate No. 1121, Hsu Tzu-chiang (徐自強), the defendant in a 14-year-old case who was sentenced to death for the eighth time last week.
坐落在台北縣土城市的北所,目前正因收容著前總統陳水扁而聲名大譟,他從去年的11月就被關押至今。而筆者今天是來探視編號1121的收容人-徐自強。他是一名歷經14年的刑事被告,並在上週被第8度宣判死刑。

Hsu has spent the past 13 years locked up in this facility.
徐自強被關押在此,至今已經耗費了13年的歲月。

Although it’s called a detention center, the facility could also be called a prison. It houses people who are being detained while their trials proceed (such as Hsu and Chen), as well as prisoners whose sentences have been finalized. Taiwan has 20 such detention centers nationwide.
儘管這個地方被稱為「看守所」,但毋寧稱為「監獄」也許會更適合。它囚禁著一些像徐自強及陳水扁這樣還在審理程序中的在押刑事被告,就如同已經被判決定讞的監獄受刑人一樣。像這樣的看守所,在全台灣總共設有20個。

The inmates live two to a cell, less than 2 ping (6.6m²) in size. Hsu has changed cellmates many times over the years — each time one is executed, a new one moves in.
這些收容者兩兩一間,住在一個2坪大(約6.6平方公尺)的牢房裡。在過去的這些年裡,徐自強已經換了好幾名室友了──只要有人被執行死刑,就有新的人再搬進來。

Executions are not announced in advance. The prisoner is simply collected from his cell one evening and taken to an execution facility adjacent to the detention center. With a prosecutor from the Supreme Prosecutor’s Office as witness, he or she is laid down on a mattress face down and shot in the heart from the back. Those who want to donate their organs are shot in the back of the neck just below the brain. Immediate family are only informed afterward. Taiwan now has 43 inmates awaiting execution, but under an unofficial moratorium, the country has not executed anyone for four years.
死刑執行並不會預先告知。受刑人只會在前一晚從牢房被帶到一處集合,並在隔天帶到毗鄰北所的刑場。在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見證下,受刑人會面朝下的趴在棉被上,死刑執行者會從他們的背上對著心臟開槍;至於那些想要在死後捐出器官的人,則是會在頸背對著大腦的底部開槍。而受刑人的家屬只會在死刑執行之後才被告知。台灣目前有43名死刑犯在等候執行,但在民間力推暫緩死刑執行之下,台灣已經有4年沒有執行死刑。

Hsu himself was on death row for five years and faced imminent execution during that period. But the sentence wasn’t carried out, and in 2005 his case was reopened after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ruled one aspect of it was unconstitutional — his lawyers were not allowed to cross-examine his codefendants, one of whom later retracted his testimony against Hsu. The case is now at the Supreme Court.
徐自強已經住在死囚牢房五年了。在過去這段期間裡,他也曾多次面臨可能執行死刑的危機。但判決並未被執行,因為本案在2005年由於大法官會議針對這個案子作出違憲的解釋而再度重起審理──當時他的律師不被允許交互詰問本案的共同被告,其中一名還曾在之後撤回他對徐自強的證言。這個案子目前已經上訴到最高法院。

I accompanied staffers from the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司法改革基金會) and the 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who went to the detention center on Friday to visit him, along with another defendant in an equally controversial death penalty case, Chiou Ho-shun (邱和順).
筆者與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在週五(2009年12月18日)前往北所探視徐自強,同行還有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朋友,一起探視另一名被判決死刑且同樣具有爭議的刑事被告──邱和順。

At the reception desk, we present our IDs and apply to see inmates Nos. 1121 and 1152. After receiving two slips of paper authorizing our visit, we walk through a gate into the detention center and hand the slips to a guard, who leads us to another building, where we sit and wait. Ten minutes later, a second guard shows up. He leads us in drizzling rain through another gate to a building where we must lock up our belongings, present our IDs again and be searched with metal detectors. They check our temperatures as a precaution against H1N1 flu. I am not allowed to bring a recorder, or even a pen and paper.
在接待區,我們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並申請探視編號1121及1152的收容人。在拿到兩張准許探視的紙條之後,我們走經過圍牆的大門,進入台北看守所,並遞交准許探視的紙條給門口的警衛。他領我們到一旁的休息室,我們在那邊坐著等待。莫約十分鐘之後,第二個警衛前來。在濛濛細雨中,他引領我們走進另一棟建築物的大門,在那裡我們必須把身上的所有物品鎖在寄物櫃裡,再次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之後,還要接受金屬探測器的檢查。為了預防H1N1新型流感,他們也會幫我們量額溫。筆者被禁止攜帶錄音器材,甚至連紙筆都不可以。

We are then led into a courtyard with basketball courts, through another gate and finally into a third building. The room is divided into two sections, one for visitors and one for prisoners. We sit and wait for Hsu and Chiou. I will speak to Hsu, together with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staffer Tony Yang (楊宗澧). Two others will speak to Chiou. Yang promises to translate from Taiwanese, which Hsu speaks better than Mandarin.
之後,看守員引領我們走經過一個有著籃球場的天井庭院,經過另一道圍牆的大門之後,我們最後到達第三棟建築物。那間房間分成兩個部份,一邊是來訪的探視者,另一邊則是受刑人。我們坐下並等待徐自強與邱和順的到來。我和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工作人員楊宗澧一起與徐自強講話,另外兩個人則和邱和順對談。楊宗澧答應幫我翻譯台語,因為徐自強的台語說的比國語好。

Hsu and Chiou are led in by guards. My first impression is of their smiles, which are surprisingly warm and catch me off guard. Both look happy to leave their cell for a 20-minute visit, happy to be in each other’s company for a few moments, happy to have visitors and some human contact, even if they’ve never met us before.
徐自強及邱和順被看守員帶進來。我第一印象是來自他們出乎我意料之外的溫暖笑容,我沒想到會這樣!他們兩個人看起來都很開心,開心著離開牢房來這裡接受20分鐘的探視,開心著與彼此有短暫幾分鐘的相處,開心著有訪客以及能與一般人的互動;儘管我們彼此未曾相識。

Just last week I watched Hsu’s mother break down at the High Court in Taipei after her son was found guilty again. Hsu’s lawyers say there is no evidence against him and that he was sentenced based solely on the testimony of others.
就在上星期,徐自強再度被判決有罪之後,我在台北高等法院看到他的媽媽崩潰痛哭。徐自強的律師說沒有任何證據指向他,但他依舊只因其他共同被告的證詞而被作出有罪判決。

Hsu seems glad to chat a little. He sits separated from us by two layers of glass with metal bars sandwiched between them. The three of us — Hsu, Yang and I — talk by speaking into telephone receivers.
徐自強高興的與我們談話。他坐在我們對面,中間有兩層玻璃及金屬條隔著。我們三人──徐自強、楊宗澧及我──靠用電話筒對話。

He tells us “A-bian” (阿扁, the former president) is in his detention block. He sees him sometimes at exercise time. Hsu is allowed to stroll or exercise in the courtyard for 20 or 30 minutes a day, unless it’s raining, which, given Taipei’s climate, happens all too often.
他告訴我們阿扁(陳前總統)跟他住在同一棟。他在幾次的運動時間看過阿扁。徐自強每天可以在天井的放封區散步或運動20或至30分鐘,除了下雨天之外;但台北的天氣卻常常這樣。

Yang lets Hsu know that a reporter from Al-Jazeera is interested in his case and might come to interview him: Please don’t turn him down. Hsu nods. The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and other groups have been trying for years to draw attention to Hsu’s case and others like it.
楊宗澧讓徐自強知道半島電台對他的案子有興趣,而且有可能會來訪問他,請他別拒絕。徐自強點頭答應了。司法改革基金會及許多團體為了提升徐自強及其他類似案件的能見度,已經作了許多年的努力及嘗試。

I ask Hsu about his daily life. He likes to read, he said — especially novels. Anything to pass the time. There’s a library in the prison, but usually he reads what his family brings him. Relatives are also allowed to bring their loved ones clothes and, perhaps best of all, food. Asked about the quality of the food in the detention center, Hsu says: “Well, we get to eat our fill.”
我詢問徐自強一些關於他的日常生活細節。他說他喜歡閱讀,尤其是小說。任何東西都可以殺時間。獄所裡面有圖書館,但是他讀的書通常都是他家屬帶來給他的。親屬也可以帶來他們的摯愛所穿衣物,以及另一些也許是世上最好的東西--食物。被問到看守所內的飲食品質,徐自強回答:「呃,我們只求能吃飽就好了!」

Hsu’s relatives see him when they can, but visits can last only 20 minutes. His son is at university in Kaohsiung and can’t come so often, but his mother stops by regularly. Today the NGO staffers have called her in advance to make sure they don’t visit on the same day, as Hsu is allowed just one visit per day.
徐自強的親屬會在他們可以的時候來探視他,但是訪視只能有20分鐘。他的兒子在高雄讀大學,所以無法常常去看他,但他的媽媽會定期去探視他。今天NGO工作者已經有先打電話給徐自強的媽媽,以確保我們不會在同一天前來探視,因為徐自強一天只能接受一次的訪客。

Hsu also has a small TV in his cell that his family gave him. He saw the news about himself last week, he tells us. He watched his mother crying uncontrollably, collapsed on the ground outside the courthouse after the judgment, surrounded by gawking photographers.
徐自強也有一部小電視在他的房間裡,那是他的家人帶給他的。他跟我們說,他上週有看到一些關於自己的新聞。他看到他媽媽在判決之後無法抑止的大聲痛哭,並崩潰跌坐在法院外的地板上,週遭還圍著許多獵取畫面的記者。

“I thought this time the judgment would be different,” he says quietly.
「我以為這次的判決會不一樣。」他平靜的說著。

The disappointment is painful, he says, but seeing his mother collapsed outside the courthouse crying for him was worse.
「所以當下的失望是會心痛沒錯…」他說;但看到他媽媽崩潰跌坐在法院外的地板上時,卻是更加的難受!

“I’m not afraid anymore that they’re going to execute me. I hurt more for my mother,” he says.
「對於即將逼近的死刑執行,我一點都不畏懼!但我只是更加傷了我媽媽的心!」他說著。

Suddenly a voice recording breaks into our conversation: “Your visiting time is almost up.”
突然之間,有個錄音廣播插入我們的對話:「您的訪視時間即將結束。」

We sit awkwardly for a moment as it repeats, wondering what else to say in the time we have left.
在錄音廣播不斷重複的同時,我們坐著尷尬對望,思忖著在剩餘的時間裡,我們還能再聊些什麼。

I ask Hsu if this is what it’s like when he meets with his lawyers, too.
我詢問徐自強,當他跟律師見面的時候,是否也是這樣?

“No, my lawyers get to meet me in the same room. Sometimes they need my signature for things,” he says.
「不是。律見的時候,我的律師可以跟我在同一個房間裡見面。有時候他們會需要我在一些文件上簽名。」他說著。

But his mother and son are not as lucky. For them, Hsu is as distant as he is for us: a voice over a phone receiver, behind bars and glass, beyond reach of their embrace.
但他的媽媽跟兒子卻沒有如此幸運。對他們來說,徐自強與他們之間的距離就如同他與我們之間的距離一樣遙遠:只有一個透過話筒傳來的聲音,在層層柵欄與玻璃之後,在那個彼此的擁抱所無法可及之處。

The voice recording cuts in again: “Your visiting time is up.”
「時間已到。」錄音廣播再度中斷我們的談話。

The phone cuts off and the guards come back into the room.
電話線路中斷,看守員也再度走進那個房間。

Hsu gives a small wave of goodbye as he and Chiou are led back to their cells.
就在他及邱和順要被帶走的同時,徐自強對我們小小地揮手致別…。

2009年12月21日 星期一

馬總統的司改承諾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二年前的12月10日,各黨候選人正值競選總統大位期間,當時的馬總統以紀念世界人權日為名,推出新世紀人權宣言,誓言捍衛人權,其中利用相當的篇幅強調司法人權的願景與目標。今年的5月20日,馬總統在其就職週年記者會上,公開對外宣佈下一階段的施政重點就是要做司法改革。

自今年年中以來,法界的談論焦點一直集中在1999年7月所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迄今已屆滿10年,到底成效如何?

10年前,民間團體的代表到總統府拜見李登輝總統提出司法改革建言,李總統當機立斷指示司法院要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三天會議所作成的結論不在少數,但在10年後的今天回頭一望,達成率委實不高,這是今年7月中研院所召開的司改10年研討會與會審檢辯學代表們的共同意見,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度提昇有限,良有以也。事實上,根據中央研究院2008年底的民意調查顯示,仍有超過半數以上的民眾不信賴我國的司法。

全國司改會議召開後的10年間,前半段確實一鼓作氣通過了幾個改革法案,諸如法律扶助制度的設立、刑事訴訟制度大幅修訂,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等,但在後5年中就好像洩了氣的氣球,改革法案再難過關斬將,法官法推動立法20年,最近一次在2007年於立法院闖關不成是其著例。

進步改革力量消散,代之而起的是官僚復活。君不見近來官方所推動的法案率多堅守本位立場,民眾的需求不在其考量之列。就以司法院最近力推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為例,學界無人讚成、律師界譏之為「疑難案件清理法」,就連基層法官所組成的法官協會也在立法院的公聽會上公開反對,但司法院排除眾議,雖千萬人吾往矣,仍積極在立法院推案,據悉已在本週排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的議程。

另一方面,法務部也不遑多讓,最近推出刑法修正案,增訂妨害司法罪,要以刑罰處置評論司法的人,且將外國立法例中,妨害司法罪僅限於法官審判階段,逕自擴及到檢察官偵查階段,此舉又引起學界及律師界反彈。民間一再苦口婆心希望官方至少能消極配合進步法案的推動,但終究有如狗吠火車,缺少有力的政治奧援,改革淪為空談已是不可扭轉的宿命。
12月11日民間司改會與包含婦女、勞工、原住民、身障、新移民等十數個團體,共赴總統府拜見馬總統,表達在現今官僚把持的狀況下,只會造成磋砣時光不進反退的結果,總統既已多次表達進行司法改革的意願,就該付諸行動,否則倒霉的還是人民。

馬總統同意,在一個月內回應與會代表要求在總統府設司法改革委員會進行司改的訴求。我們願意等待一個月,也請社會各界共同督促馬總統實踐在過去2年內對司法改革的承諾。惟人民的耐性畢竟有限,倘若再有差池,未來的選舉就不能怨嘆選民的抉擇了!

20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

只想儘速結案卻枉顧裁判品質,何來「妥速審判」?(12/12更新)

—反對「刑事妥速審判法」連署聲明

各位司改會的朋友們,

已經不能再等了!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出爐至今五個月,各界撻伐聲浪不斷,司法院卻仍執意要在立法院本會期通過,只為了讓馬總統簽署兩公約後,能在世界人權宣言日有個「業績」!更有甚者,法務部也趁勢在極短的時間內推出了「刑事妥速偵查審判法」草案,內容除了增加偵查的部分之外,和司法院的版本大同小異。但是,政府機關怎能為了長官的「業績壓力」而用立法的方式戕害人民權利?我們怎能坐視不管?司改會誠懇呼籲,請務必協助連署本反對聲明,只有民間的聲音才能阻止行政機關荒謬的行徑!

截至2009年12月12日的統計,有235位律師、69位學者、708名社會人士、49個社團/機構,共計1061個名單參與本連署(詳細名單請點選以下連署頁面)。我們已經在十一月底的立院公聽會公佈過第一波的連署名單,但司法院仍不斷在報章媒體以置入性行銷的手法宣傳本法的「美意」,並在立法院積極遊說。我們會繼續收集連署名單,作為民間反對本案的基礎力量!

線上連署請點選以下連結:1.律師版。2.學界版。3.社團暨一般民眾版

或將連署書列印出來,多人簽署後回傳至02-2531-9373。也請各位朋友們,協助動員連署、轉寄本信件。非常感謝!

連署書下載PDF連結:

> 律師界連署專用版(161KB)
> 學界連署專用版(137KB)
> 社團、社會人士專用版(162KB)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敬上
會址:104 台北市松江路90巷3號7樓
電話:02-2523-1178
傳真:02-2531-9373

2009年12月15日 星期二

司法法西斯主義的幽靈

羅秉成(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召集人、律師 )

2009年12月16日蘋果日報

不是危言聳聽,請注意!司法法西斯主義的幽靈即將來襲!

法務部近日推出「妨害司法罪章」的《刑法》修正草案,因內容有重挫刑事人權之虞,正反論戰激烈。此事發生在國際人權日前夕,又正是兩公約施行法起步之際,在一片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的祝頌聲中,反對修法的聲浪顯得格外刺耳且反諷。

草案第172-4條對於審判或偵查時,為不當之言詞、動作、或違反法官、檢察官之命令或指揮、或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者科予刑罰,用「刑罰」措施保護法官、檢察官不容冒犯,爾後當事人及其律師在法庭上最好溫良恭讓,否則隨時有被以「行為不當」移送法辦的危險。也要奉告太過盡職的律師要有冒著犯罪危險為被告辯護的心理準備,在被告未判有罪前自己可能反而先被判罪。可預見辯護律師在刑罰陰影下未辯先驚,要使被告獲得強有力的辯護勢成奢談。

危害辯護制度

先進法治國家有為強化辯護權以對抗國家機器,俾保障弱勢被告之公益目的考量,猶且立法明文豁免辯護律師執行職務之言責不受刑事追訴,使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無後顧之憂傾力辯護。我國無類似之立法已屬落伍,竟然不進反退企圖以刑罰箝制、壓抑辯護律師之法庭活動簡直是古代衙門前「威武」禁牌的復活,危害辯護制度莫此為甚。

《刑法》學者黃榮堅教授直言:「如果未達妨害公務之地步,則在行政、立法、司法平等屬於國家公務概念的體制內,沒有理由單獨對於妨害法庭司法行為要有妨害公務罪以外的特別入罪規定」,足見本條立法的必要性及正當性堪疑。況法院審理案件時,若當事人或律師有「不當行為」致干擾訴訟進行,本有《法院組織法》、《律師法》(懲戒規定)可資約束,若有公然侮辱、妨害公務之犯行也有現行《刑法》之規定相繩,何有以刑罰「伺候」當事人及其律師之必要?倘一昧迷信刑罰至上論,恐怕會招致「刑法肥大症」的老毛病復發。

如草案第174-4條可稱之為「威武條款」,則第172-3條猶似「肅靜條款」,正是古代衙門下左右併立禁牌的再現。該條對於持有或知悉證據資料之人,在訴訟程序終結前,將持有或知悉相關證據資料於訴訟程序外為不正當使用者科處刑罰,疑是針對馬案及扁案而來,戲稱之為「宋耀明條款」或「鄭文龍條款」,應非過喻。但令人顫慄不已的不僅是辯護律師持訴訟資料對外召開記者會為當事人申冤可能遭致刑罰,甚至擴張至知悉者亦比照法辦,委實恐怖。若有媒體記者或一般民眾因旁聽法院公開審理過程,而知悉相關證據資料並據以公開評論,甚或撻伐司法不公、檢舉司法人員違失情形時,都有可能因此被究責。

此條文顯然會對公眾監督司法造成立即性的壓縮效果,形同以刑罰手段嚇阻言論自由,無怪乎黃榮堅教授批評:「基於資訊自由原則,本條限制任何證據資料皆只能為訴訟目的之使用,顯然違憲」、「所謂干擾司法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如果要設定為《刑法》條文,必須有一個清楚的概念界線,才能具備正當性」。
本次修法主軸完全是官本位思維,而不是立於「司法為民」的現代司法精神,這種草案一旦通過只會讓法官、檢察官更加官僚化,無助於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錯誤立法,矛盾辯白

陳重安(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律師)

12月9日尤伯祥律師於中國時報發表「妨害司法罪何其重!」社論,批評法務部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增訂了妨害司法罪章,並擴張教唆偽證罪處罰範圍。法務部隨即於當日以新聞稿回應(法務部新聞稿,PDF格式,130KB),然此回應非但未能釋疑,反而更突顯此草案之不合理及法務部之老大心態。分述如下。

首先,被告防禦權源自於無罪推定原則及不自證己罪原則係憲法位階之原則,法律對防禦權之限制都不得與憲法原則相違。簡言之,被告防禦權是在憲法之下運作,受憲法保護。法律只有在合憲的前提下才能對被告防禦權違規制。法務部之聲明,自以為法律為防禦權之終局規則,已係藐視憲法。

其次,關於草案第一六五及一六八條對於教唆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刑事證據之行為,乃至教唆證人、鑑定人、通譯偽證之行為,增訂獨立處罰之規定。依法務部之聲明係為處罰教唆上開行為之人而與被告無涉,然實質上已嚴重侵害被告之防禦權。蓋並非人人皆了解法律,因此辯護律師之功能即在告知權利並分析案情,若禁止任何了解法律之人為前揭告知,無疑係在向所有被告宣示「法律上你有這些權利,但因為你不知道法律,所以你沒有權利」則已與剝奪該權利無異。且該規定過於模糊,違反法明確性原則。例如,法官於開庭時,告知被告有保持緘默之權,使本來不知有此權利之被告知悉並產生行使此權利之『犯意』,進而保持沉默,造成部分事實被隱匿,試問該法官是否構成「教唆隱匿刑事證據罪」。

第三,關於法務部對草案第一七二之一及之二條「騷擾證人罪(對意圖妨害作證、鑑定或翻譯,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騷擾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之人科處刑罰)」之辯駁,不但自相矛盾且令人噴飯。蓋聲明引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對「騷擾」之定義來定義前揭條文的「騷擾」已係指鹿為馬,且該家暴法明確規定,騷擾者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但法務部聲明卻一面引用該條文一面於該段文末表示草案第一七二之一及之二條之騷擾為「百般騷擾證人」。試問,究竟是指任何打擾還是百般騷擾?法務部自己都搞不清楚,安能草率將草案提出。再者,若檢察官於訊問證人時,重複問相同問題使證人作出前後不一致之陳述,剛好後陳述係與事實不符,則該檢察官有沒有意圖妨礙作證(有希望證人作出與第一次真實陳述相異內容之意圖)而騷擾(重複問相同問題)證人,而構成本罪。

草案第一七二之三條妄言司法罪(對於持有或知悉證據資料之人,在訴訟程序終結前,將證據資料重要部分於訴訟程序外為不正當之使用者科處刑罰。)依其文義,指以任何形式知悉重要證據資料之人,於訴訟程序外為不正當使用,即違刑章。法務部聲明卻自行將該條文龜縮至不包括「依法庭旁聽所得知之訊息」已足見該草案之荒謬。其次,何謂「不正當使用」若社會瀰漫對被告不利之氣氛已可能影響審判之公正,辯護律師適時揭露對被告有利之事證以平衡輿論爭取公正審判,是否算是正當使用?蓋法務部既已自認輿論對審判或有影響,則當發生不利於被告之影響時,被告或被告之辯護人有沒有權利加以導正?還是法務部認為,「眾人皆約可殺」時,為正當影響,企圖使輿論同情被告,即為「不正當影響」?再者,「訴訟程序終結前」所指為何,若指案件完全確定且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可能,則該期將可能長達十餘年,在此期間,任何對案件之評論,均有違法之可能,當然已明顯侵害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最後,法務部雖引德國法之例,卻自承德國法之規定係在避免「非專業之參審法官或證人」受到影響,然首先,我國目前並無「非專業之參審法官(當然也可能是法務部認為現在法官不夠專業)」。次則,證人本應依其所知之事實陳述,而非陳述其主觀情感,至於其供述與事實是否相符可透過交互詰問加以澄清,則此一極不明確之規定,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罪刑法定之法明確原則,更違反刑法之謙抑性。

草案第一七二之四條對司法大不敬罪(對於審判時或偵查時,為不當之言詞動作,或違反法官、檢察官之命令或指揮、或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者科處刑責。)試問,當檢察官要求被告「說實話」被告卻保持緘默,算不算「違反檢察官之命令」?

總之,錯誤立法於先,矛盾辯白於後,已足見此草案之荒謬,且法務部網站上將該聲明置於「全力反貪腐 用心保人權─反貪倡廉郵票發行暨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聯合典禮」和「法務部對於『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之三點建議,兩項呼籲,特予回應」中間,三者對照不禁令人懷疑,是網站故障錯發聲明,還是法務部真的如此魯莽草率。

司改10年 與民期待有落差

中國時報 A4/焦點新聞 2009/12/12

【秦蕙媛、林如昕/台北報導】

  馬英九總統昨天強調,司法改革十年來,跟民眾期待仍有落差,政府還會繼續推動,這是他下一步推動政治改革重要的一塊。民間司改會希望在總統府設置司法改革諮詢委員會,馬英九承諾將在一月內進行評估,但「有其困難」。

  馬英九昨天接受《中天電視》專訪,面對深藍選民指責他司法改革不力、不辦扁案,因此不願意出來投票;馬英九激動強調,他主張大力肅貪,但也主張保障人權,不能肅貪卻不顧人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很嚴重。

  他邊比手勢邊說,在花蓮輔選時,民眾拉著他的手問他,為何不辦扁案,他們不了解,身為總統不能干涉司法,也不能在沒有真實證據之前,隨意撤換檢察總長,這不符合民主法治原則。「有人覺得我當總統,權力大到可以為所欲為,我不光是要做好總統,還要維持制度。」

  昨天上午馬英九在總統府接見法界團體代表時,司改會提出在總統府設置司法改革諮詢委員會的要求,馬英九裁示一個月內了解民眾、社會領袖及專業團體對司法改革的看法,進行評估後決定,但成立「有其困難」,台灣法學會理事長顧立雄對此表示「失望中有期待」。

施行兩公約的知識問題

黃文雄(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長,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工作人員)

2009-12-14 中國時報

在國際人權周回顧過去一年,最引人注目者,莫過於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這兩個最核心國際人權公約之完成批准程序。雖然在簽署四十二年後才終於批准,雖然存放聯合國的結果早可預期,但我國批准之同時並通過施行法,使其不論存放結果,在國內至少有特別法的效力,和中國等某些國家相比,顯得誠意十足,不但引起國際人權界矚目,為此爭取十年的公民社會團體更充滿期待。

但是期待之外也有憂慮,尤其是施行時所不可或缺的知識和資訊條件的問題。這就要從我國幾十年來的特殊歷史與國際情境說起。

我國於一九七一年之前也曾參與戰後國際人權體系的建構,例如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輔佐羅斯福總統夫人起草《世界人權宣言》的,就是副主委 ROC的張春澎。可是當年少數參與的外交官早已凋零,我國於退出聯合國時又同時被排除於其人權體系之外。三十八年來,不像其他國家,我國政府從來不曾在國際人權事務上經歷操演鍛鍊;例如考慮如何投票,如何準備國家人權報告以及因應國際與國內人權團體提出的影子報告,如何參與起草人權公約,以及其他眾多國際人權活動。

NGO也情況類似。聯合國憲章七十一條鼓勵非政府組織參與聯合國事務。各國及國際人權NGO見縫插針,到一九九三年世界人權會議,已可和官方會議同開平行會議(parallel conference),但台灣的有心NGO卻只能「掛」在國際NGO名下才能進場,其歷練也只比政府稍好。

缺少上述三十八年之場合、壓力和需求刺激,也就難怪我國一向缺乏人權《遑論國際人權)研究,以及相關的大學、學校與社會人權教育。媒體也隨之缺少敏感度和判斷力。例如九日政府在「反貪倡廉郵票發行暨兩公約施行」典禮,由總統親臨宣佈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典禮名稱固然可議,可是多數報紙幾乎提都未提,也讓外國朋友嘖嘖稱奇。

上述國內外背景在政府、NGO、教研機構和媒體所累積的效應和後果亟待重視。這種知識和資訊條件以及所產生的態度問題關乎兩公約是否能真正實施,其嚴重性可從下例看出。施行法規定,政府必須於兩年內檢討並改正所有與公約不符的法令與行政措施。政府因此己對公務人員進行培訓。然而連中央政府部會種籽教師的培訓都只限於十二小時四堂課。底子如此,為了趕在國際人權日提出來的檢討報告,自然也就避重就輕、問題百出。

民間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諸多建議之一因此值得政府傾聽,亦即從速建立永久性國際人權研究訓練機構,集中既有專材並引進國際資源,以在研究、教師、教材和諮詢等方面從頭解決問題。此外,「正常」國家的英國於一九九八年通過《人權法》,兩年後生效,將歐洲人權公約內國法化,和我國有相似之處。期間,英國政府縝密籌備,並對公務員進行歷時數年培訓,從中央到地方,從法官到社工師,值得政府借鑑。

民間要的是兩公約的長期徹底落實,其施行法所規定的「兩年」應解輔以如此邊學邊練,才不會零零落落,流於形式。

政府豢養的老虎

顧立雄(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召集人、律師 )

2009年12月14日蘋果日報

今年12/10國際人權日,也是兩公約國內施行法生效日。12/9總統出席兩公約國內法施行典禮,公開表示「目前有許多人在談……政府必須要成立人權委員會,我們也在思考要用什麼方式實踐公約要求,又與憲政體制沒有扞格」。

12/11日上午,總統於接見10個民間社團的會面中,證實了總統府下將設置一「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主責提出國家人權報告。

無法貫徹公約精神

由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等20多個民間社團於1999年組成「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對此議題倡議已久。我們要指出,總統府目前規劃的委員會版本,功能僅如行政院人權保障小組,並非民間倡議許久、符合聯合國理念的國家人權機構,也無法貫徹兩公約的精神。

根據聯合國之理念,國家人權委員會必須是一個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國家級的、專責所有人權保障的機構。此機構必須有充分的秘書處編制與預算,於行政體系之外獨立運作,行使職權包括:接受人權侵害案件之申訴與調查、對立法與施政進行人權面向的事前建議及事後監督、人權教育推廣等。

而此一機關既是獨立機構,也不會負擔「兩公約施行法」所訂定的「提出國家人權報告」之責。國際上任何公約的「提出國家報告」之責,應由國家之最高行政機關,也就是內閣承擔。聯合國所提倡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固然會做人權報告,卻是於行政體系之外所做的獨立報告,或對行政體系之報告提出的檢視報告;因此不應、也不會為行政體系「代勞」寫報告。

人權委員會須獨立

聯合國鼓勵設置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所以可以落實兩公約的精神,乃因其有權、也有專業能力可以持續監督政府,讓公約發揮效力,而非看似老虎,卻是受政府豢養的老虎。因此,民間所倡議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是獨立的「監督機關」,絕非兩公約施行法的「執行機關」。

總統12/9的談話中,強調要設立符合「國際標準」的人權委員會。目前總統所提議之諮詢委員會,絕對不為國際標準所接納。我們希望這只是一個「過渡性、任務性」的機構,最終目標仍為催生一個真正符合「國際標準」與「憲政體制」、為民間企盼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我們希望總統盡快公布此一諮詢委員會之功能與成員,讓大眾釋疑。台灣已經脫離國際人權體系近40年,政府在各種相關措施的努力上,務必要借重公民社會的國際參與和經驗,切莫閉門造車,才能如總統所說,讓國際社會感受到「台灣承擔國際義務的精神與決心」。

昨是今非的「速審法」

張升星(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2009年12月14日蘋果日報

於93年12月,大法官會議第585號解釋認為《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部分條文違憲,於是在94年初立法院審查年度預算時,泛藍立委主張「大法官」乃政治任命,並非《憲法》規定的「法官」,不應領取「司法專業加給」,因此提案刪除。

大法官為了捍衛自己每個月9萬元的「司法專業加給」,毫不避嫌的在94年底做出第601號解釋,解釋理由認為:「法官就其依法受理之案件,均應本諸良知,獨立完成《憲法》與法律所賦予之職責,除有法律明文之規定外,其他之人固不得任意將之拒卻於所受理案件之外,法官本人亦不得任意以個人之原因拒絕為該案件之審理。」大法官以堅定的態度,明確宣示法官不得「拒絕審判」的司法使命!

至於所謂的「法律明文規定」,大法官也列舉其態樣,就是「管轄」與「迴避制度」。除此之外,法官都應「本諸良知,獨立完成《憲法》與法律所賦予之職責」,否則就是「拒絕審判」而構成《憲法》義務的違反。

解釋理由更進一步指出:「況且個別法官之迴避,仍須有其他適於執行職務之法官續行審理,俾以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倘有因法官之迴避致已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等語,徹底釐清「個別」法官縱有迴避事由,亦不得衍生為「整體」司法機關之拒絕審判。雖然大法官解釋自己可以領錢,難免招致利益衝突的批評,但其解釋理由正確闡述司法權的本質,擲地有聲,自應贊同。

逾10年竟可拒審判

但是司法院利用「置入性行銷」強力推動的「速審法」,其草案內容卻規定案件審理超過10年仍未確定者,法官竟然可以「終止訴訟程序」!而所謂的「終止訴訟程序」,其實就是赤裸裸的「拒絕審判」,只不過司法院利用文字修飾,塗脂抹粉來糊弄社會。

司法院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46號及第530號解釋意旨作為立法依據,然而遍查上述解釋理由書,除了「迅速審判」「妥速」等「形容詞」用語之外,毫無任何法學理論足以支持「終止訴訟程序」的規定,但司法院竟然以此作為「速審法」的立法依據,顯見其法理基礎之欠缺。此外司法院還引了一大堆國際公約,請問有哪個國際公約是以「拒絕審判」而達到「妥速審判」的目的?

領錢的時候,就抬出「法官不能拒絕審判」的冠冕堂皇理由;領到錢以後,又提出「拒絕審判告也不理」的「速審法」,同樣的大法官,怎麼前後會差這麼多?或許大法官的宏觀視野並非目光短淺的小法官所能參透吧!

當然,問題還有一籮筐,可惜法官不能置入性行銷,也不敢昧著良心「終止訴訟程序」,還是必須先寫判決。其他未完待續的部分,只能留待行有餘力再來討論。

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馬簽人權兩公約 司改會批兩光約

抨擊政府無視羈押規定違國際標準

〔記者謝文華、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昨向馬英九總統呈送依聯合國兩人權公約檢討國內法規與行政措施的報告,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直指,報告對偵查不公開現行狀況、被告羈押規定違背國際人權標準等隻字不提,淨檢討總統府聘用工讀生要點等雞毛蒜皮法令,「兩公約」變成「兩光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今天起施行,四十個公民團體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憂心欠缺配套將淪為裝點執政者門面的「無牙老虎」,要求政府設立獨立於行政體系以外、符合聯合國標準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並公布人才培訓計畫、在大學設立國際人權研究中心。

同志伴侶協會發起人陳敬學憂心,兩公約未設專責及監督機構,如何可能落實?台灣圖博之友會會長周美里更反問馬總統,上次陳雲林來台,警察違法對拿國旗、雪山獅子旗的民眾施暴,是否符合兩公約標準?

陳雲林將來 人權團體憂遊行權受限

林峰正諷刺,這次陳雲林來,政府擬限制「抗議區」,是把「放牧」的集會遊行政策改成「圈養」,比照北京奧運作法,倒退到中國人權標準。

林峰正批判法務部彙整兩百二十餘條待檢討法令「可笑、瑣碎、沒意義」。而台灣每年有一萬人次在審判前遭羈押,羈押法侵權情況嚴重,馬政府竟視而不見。

府將設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

澄社執行委員顧忠華說,政府要「有眼睛」看清自己報告避重就輕,像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等戒嚴時期限制人民權利的法令就該廢除,另立新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權利。

法務部回應表示,總統昨已宣示,總統府將設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行政院也已指示法務部負責「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幕僚工作,近日將開會討論兩公約實踐過程透明化、民間參與等議題。

馬英九昨在國家圖書館舉行的兩公約慶祝典禮指出,昨天是國際反貪日、今天是世界人權日,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為讓國際社會知道,台灣雖被排除在外,但有誠意參與並落實聯合國人權公約。

馬總統肯定法務部選舉查賄成果,他表示,賄選和貪污不但是雙胞胎、也是連體嬰,現在選舉雖然結束,希望法務部秉持毋枉毋縱精神、嚴辦到底,徹底落實肅貪。

馬英九接著率同五院院長及法務、交通部兩部會首長,將貼有兩公約施行法及反貪倡廉郵票的信封,分別投入郵筒,象徵台灣與國際接軌並向世界宣示反貪及守護人權決心。

正義何時降臨?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2009年12月8日徐自強更六審宣判,仍然維持死刑判決,只有兩個字可以形容:憤怒。

徐媽媽在宣判後哭得肝腸寸斷,她說,「我已經幫阿強準備好新衣服和豬腳麵線,我以為他今天可以和我一起回家。」徐自強的表現反而鎮定,他在法庭上回過頭來,露出了無奈的微笑,似乎表示他還有勇氣繼續面對台灣司法的顢頇…

2003年9月份,就是因為律師一再為徐自強提出非常上訴聲請,檢察總長好幾次為徐自強提起非常上訴,但是最高法院卻一再駁回,才會讓包括民間司改會、台權會、台北律師公會等團體決定發起「替代死刑推動聯盟」(2005年改名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因為大家開始體認到,死刑救援不能僅以個案的方式為之,要拉高到制度改革,談廢除死刑才會有一些機會。

很多人質疑廢死聯盟,說「有冤案的問題,那就改革司法啊!談什麼廢除死刑?」真的是這樣嗎?

徐自強案和蘇建和案或許就是一個最好的反證。司法真的能改革到完全不會出錯嗎?台灣的司法真的有能夠判人死刑的品質嗎?如果不是馬英九停止執行蘇建和三人或者是徐自強在2000年死刑定讞後幸好沒有馬上被執行,他們哪來的命,現在還能站在司法面前,卑微的要求還一個公道?(而不像他們如此「幸運」能夠留下一條命來喊冤的人,還有多少?)

據美國西北大學死刑信息中心(DPIC)的統計,自1976年到2005年12月止,美國共對1057人執行了死刑;1973年以來,因為DNA等新科學證據的出現,發現有126人被錯判死刑,但幸好由於糾錯機制和救濟程序而大部分並沒有被執行。另外,美國司法部和參議院也曾經委託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進行研究,結果指出:在1973年至1995年間的4,578件案件中,約有7%的死囚是清白的,換算成具體數字,那代表的是320條無辜的人命。一連串對於冤案的研究調查,也讓美國出現了「Innocence Project」這個專門平反冤獄的民間組織。

美國司法至少有勇氣面對自己的錯誤,承認冤案、調查冤案,而不像台灣,司法體系一而再再而三的掩飾自己同僚的錯誤。無罪推定是最基本的原則,但對台灣的法官來說,卻是遙不可及的標準。

就如同宣判後,包括民間司改會、台權會、廢死聯盟、國際特赦組織、人本基金會、勞陣等團體,在高院前所發出的怒喊一樣:徐自強含冤、台灣司法不公!

我們要問,正義何時能降臨?

(本文引用自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網站

簽了兩公約照樣殺人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

2009年12月10日蘋果日報

在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的前夕,眾多民間團體的代表齊聚在台灣高等法院門口,鵠候纏訟已第15年的徐自強案更六審的判決結果,希望可以爭取一個合乎人權標準的判決。

法庭內傳來徐自強再度被判死刑的消息,在場的徐自強本人、家屬、律師幾乎不能置信,這個被監察院指為判決違誤、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五次,還勞煩大法官作成第五八二號解釋的案件,上沖下洗,仍然維持原判,司法沒有認錯,徐自強有如籠中鳥,繼續悲鳴不已。

目睹哭倒在高等法院台階上的徐母,除了不捨,還有什麼辦法?司改會自2000年開始接到徐自強家屬的投訴,發現判決死刑的基礎竟只是所謂共同被告黃春棋及陳憶隆前後矛盾的說詞,陳憶隆還曾親自打電話給徐母說徐自強是冤枉的,也曾經寫信給檢察總長,承認咬住徐自強也一同犯案,只是為了拖延訴訟,冀免一死。人命關天,大法官作成第五八二號解釋,讓徐自強有和黃、陳兩人對質詰問的機會,可是高等法院卻不願給徐一線生機,依然採用胡言亂語的「共同被告」自白,夫復何言!若依大法官的解釋,未經對質詰問的共同被告自白,本不能作為證據,莫非高院法官不甩大法官,否則何以有此結果?

馬總統在3月底親自操盤,促成聯合國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立法院批准,同時通過了兩公約施行法。法務部因此有了「人權大步走」的計畫,要檢討國內的法令及行政措施,如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要在兩年內修正。

人權大戲早早休矣

司法院也不落人後,在極短的時間內,以特快車的速度推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號稱要依公約的規定,保障人民適時受審的權利,不讓案件無限期稽延,更對外聲稱刑事審判中與人權相關的條款也要一併在兩年內修正。

乍看之下,不論司法院還是法務部,不約而同響應馬總統簽署兩公約的政策。人員訓練、法規檢討、制度條正,樣樣都來。但多數關心國內人權政策的相關團體卻逐漸有一個共同的觀察,那就是以政府相關部門在過去半年內的所作所為觀之,浮淺的公務員人權訓練,不知所為何來的法規檢討,還有學界無人支持,被譏為清理積案殺手鐧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馬總統真要照單全收嗎?難道擁有法學博士頭銜的馬總統可以接受這些臨時拼湊的官方「人權政策」?

簽署兩公約並加以遵守實踐是民間長期的要求,馬總統願意正面回應,理應予以肯定。但人權實踐絕不是花拳繡腿,也不是掛羊頭賣狗肉端出達不到立法目的「疑難案件清理法」(刑事妥速審判法別稱)就可交差。由此次地方首長選舉的結果可知,台灣人民的智慧不可小覷。如果簽署兩公約以後,還是無力阻止死不認錯的法官作出像徐自強案的判決,那又何必多此一舉,這場人權大戲可以早早休矣!

國際人權日的非人權立法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就在國際人權日到來之際,法務部卻針對刑法的偽證罪為修正草案的提出,並增加妨害司法罪章,如此的草案提出,是建立司法威信所必須?還是一種人權倒退?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不自證己罪權的保障,所以被告不僅可以保持緘默,同時若湮滅證據或為虛偽陳述,被告也無庸受到湮滅證據罪或偽證罪的處罰,至於教唆被告為湮滅證據或虛偽陳述,由於現行刑法第29條第1項的教唆犯成立,必須以正犯成立犯罪為前提,而由於被告本身不可能成立上述罪名,自然教唆者也無庸處罰。也因此,為了解決此漏洞,法務部認為此等妨害司法的行為,必須加以嚇阻,而提出的刑法第165條與168條的修正草案,而此類條款所處罰的範疇,雖包括被告以外之人,但最可能涉及者,卻屬律師無疑。

刑事被告相對於檢察官,不僅在地位上有落差,更在法律專業上處於弱勢,辯護制度的產生,正在於彌補這樣的地位差別,因此,基於一種信賴關係,律師自然成為被告最堅強的支柱。而任何被告的陳述,往往不可能全真,也不可能全假,這不僅是人的本能,也是法律所保障的權利,而就律師而言,若必須先行判斷被告所講者皆為真下,才得以為被告辯護,不僅挖空了被告辯護權,辯護制度恐也可休矣。惟若上述法條修正通過,在不可能期待被告不說謊下,律師對於被告的所有教導、告知、辯護的行為,將動輒得咎,尤其是關於虛偽陳述的判斷,往往是取決於法官的恣意,再加以司法實務往往以審判便利,而非人權保障為思考下,律師過於積極的辯護,反可能被以此罪論處,若此類條文被大量運用,將使被告的辯護權受到壓縮,社會對於律師的信賴與信任也將消失。

律師為刑事被告辯護,原本即背負著一種可能受大眾懷疑,甚至鄙夷的宿命,且常常必須面臨被告利益與社會公益間的價值衝突,而關於此衝突的選擇基準,卻又是那麼不清楚,但可以肯定是,欲藉由刑事處罰來建立司法威信,不僅是一種空中樓閣,更是一種人權保障的退步。

本文部分刊登於2009.12.09 自由時報,此為完整原文。

威武!法務部的歲末好禮來了!

尤伯祥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歲末年終,禮尚往來,是人類社會不免的社交活動,法務部今年也不例外。就在昨天(98年12月7日),法務部舉辦了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公聽會,正式向外界宣告,將利用增訂妨害司法罪章,並擴張教唆偽證罪處罰範圍的手段,來閉塞評論司法的言路,並實質消滅辯護制度,作為給國人的年終賀禮。

首先,刑法第165條及第168條對於教唆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刑事證據之行為,乃至教唆證人、鑑定人、通譯偽證之行為,增訂獨立處罰之規定,僅需有唆使行為即已成罪,無待正犯著手實施犯罪行為。按,刑罰是最嚴厲的制裁,斯乃保護法益的最後手段,草案不待其所欲保護之法益(發現真實)受到侵害(法院因此事實認定錯誤)即動用刑罰,顯然是對不存在的法益危險進行防衛,明顯抵觸刑法上的法益理論,違反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抑有進者,法務部在這兩條規定的修正草案裡,夾藏處罰教唆被告虛偽陳述以及使被告隱匿於自己刑事案件有重要關係之證據的罰則,不但悖謬被告有權緘默、不自證己罪之刑事訴訟基本原理,而且一旦被告被認為虛偽陳述或隱匿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辯護人即有被懷疑進而偵辦此罪的危險。一旦通過,日後有多少律師還敢放心與當事人交談進而給予諮詢?連與當事人談話都不敢,還侈談什麼辯護?修正草案通過那天,恐怕就是我國辯護制度死亡的紀念日。

草案第172之1及之2條是「騷擾證人罪」,將對意圖妨害作證、鑑定或翻譯,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騷擾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對前述人等實施騷擾以外之犯罪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即使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也可意會,這個條文最大的問題在於,至今沒有人能講清楚何謂「騷擾」?可以預見,這兩條一旦通過,日後刑事被告必須冒觸犯此罪的風險找人幫自己作證,因為只要證人不歡迎被告,就有可能認為遭到被告「騷擾」。更可怕的是,由於條文用語包括「他人案件」,於是辯護律師也在射程之內:一旦辯護人與證人在法庭外交談,就有被官方指為騷擾證人進而法辦的風險。有多少律師願意冒自己被法辦的風險,熱忱為當事人辯護?如果律師不敢為被告熱忱辯護,被告在為自己蒐求有利證言時又束手縛腳,辯護制度還有多少意義呢?

草案第172之3條則是妄言司法罪,規定持有或知悉證據資料之人,在涉訟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將持有或知悉相關證據資料之重要部分,於訴訟程序外為不正當之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正如前述的「騷擾」,此處的「不正當使用」也是可以輕易入人於罪的極度不確定法律概念。從草案的立法理由來看,法務部顯然認為證據資料只能用於訴訟攻防。司改會等社運、人權團體以往根據卷宗資料撰文、召開記者會,對蘇建和等矚目案件所為之批判,日後都可能被官方指為草案立法理由所稱引起輿論壓力,造成公審狀態,不當干擾司法的訴訟外抗爭。當評論、批判司法竟有可能構成犯罪時,司法與專制帝王何異?若一個當事人遭受司法不公對待(例如刑求),竟不能讓他的同胞知悉相關公務員的「罪證」,進而為其後盾,則龐大的司法機器將可輕易碾碎渺小個人。更可怕的是,這條規定處罰的對象尚及於「知悉」證據資料內容者。可以想見,名嘴、記者即使只是在法庭旁聽時知悉卷內證據資料內容,進而據以對個案進行評論,未來也可能被官方指為引起輿論壓力的訴訟外抗爭,進而法辦。無疑地,這會引起寒蟬效應,徹底閉塞評論司法的言路,進而杜絕公眾藉由媒體報導對司法的監督。一旦公眾不再能監督司法,司法恐將日益傲慢、獨斷,法治乃至人權保障還有未來嗎?

草案第172之4條是對司法大不敬罪,規定於法官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為不當之言詞、動作,或違反法官、檢察官之命令或指揮、或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何謂「不當之言詞、動作」?何謂「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是否檢察官或法官所有的命令或指揮,都在這條規定的射程範圍內?草案立法理由均未說明。可以想見,日後恐怕會有當事人或律師會因為未遵命提出法官或檢察官要求的證據或資料,或因為說了不悅法官或檢察官之耳的話,而被認為「不遵命令」或「言行不當」,進而以刑責相繩。這不就是處罰「不聽話」?莫非執事者因恨不得在公堂裡擺上一隊可以隨時高喊威武、然後對不聽話的刁民打上幾棍殺威棒的衙役,所以祭出這種包山包海的刑罰?

以上這幾條草案規定,無一不對公眾的資訊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以及刑事被告的防禦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造成嚴重的威脅。真能通過的話,別說當事人及律師得在公堂裡俯首貼耳,就連媒體人及一般公眾恐怕也得噤若寒蟬,屆時法庭官員自然不怒而威,也就用不著衙役高喊威武助勢了。難道這就是法務部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作為?威武!肅敬!法務部的年終好禮來了!趁它還沒到,趕快批評吧,免得來不及了。

本文部分刊登於2009.12.09 中國時報,此為完整原文。

我們還能夠對中國的人權侵害視而不見嗎?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楊宗澧(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本文刊登在2009年12月9日的旺報上,編輯稍作刪減並名為【觀點擂台-江陳會也該關注人權議題 】,原文、全文如下。

金融MOU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是最近談到兩岸議題,台灣人民所關注的重點,不過,卻鮮少人注意到陸陸續續有人因為今年新疆715事件和去年西藏314事件,而被判處死刑甚至執行死刑的新聞。但是,我們真的能忽略這個「不重要」的新聞嗎?

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從今年10月以來到昨天(12月3日),總計判處14名被告死刑(包含1位漢人、13位維吾爾人),其中有9人已經在11月中執行死刑完畢。若以司法程序來看,我們不得不佩服中國司法體系的高效率。逮捕、調查、起訴、判決、上訴、覆核、執行,從715到現在,也不過五個月的時間,就走完全部的司法程序。同時,還宣稱,這是個當事人有充分法律協助的公平審判。你相信嗎?

再來看看西藏的例子,去年的314事件,根據中國官方說法,約有950人被逮捕,但是根據位在印度的西藏人權民主中心公佈的調查報告指出,314事件中至少有200名西藏人喪生,6000人被捕,超過1000人失踪。今年十月22日首次有消息報導,數名藏人已經被執行死刑,但詳情不明。這則訊息引起國際間的關切和不滿,歐盟也發出聲明譴責。但中國依舊回應,這是一個公平和公開的審判。你相信嗎?(更遑論,去年北京有21名律師公開發言要為這些藏人辯護,但隨即遭到刁難和警告,也有律師被停止執照或者暫緩年檢註冊。)

今年11月份,備受尊重的國際犯罪學專家,羅吉爾‧胡德(Roger Hood)教授來台演講,在他的文章中提到,「 …社會科學証據已經證實『死刑可以有效遏阻犯罪』的說法難以成立。或許在快速有效率執行死刑、死刑執行比率高的狀況下,對遏阻犯罪還可能有一點點的效果,然而這種情況下,卻會造成極高比例的無辜者被誤判、執行,也可能使許多罪不至死的人被處死。…」我覺得這句話,精準的呈現了中國對新疆和西藏人使用死刑所引發的問題。死刑不是拿來嚇阻犯罪,而是作為政治控制的手段。

台灣於今年完成《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程序,並且兩公約施行法也將在12月10日人權日正式施行。中國也於 1998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001年批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意思是,台灣不應該只以MOU或者ECFA作為兩岸互動的標準,更應該以兩公約作為兩岸交流的最低檢驗原則。

與中國的交流既然已是不可避免的趨勢,面對選後緊接而來的四次江陳會,台灣與中國不能僅是停留在談兩岸未來經濟合作的願景,在政治對話上,更是有必要破解所謂新疆、西藏、台灣三獨合流這類沒有根據的說法。台灣政府要破除兩岸交往過程中,台灣人民對政府或中國普遍的不信任感,就有必要在民主人權的普世價值上更積極的與中國展開對談,不該讓新疆、西藏人民,甚至廣大的中國民眾所遭受不公義的迫害行為,淪為政治藉口下的代罪羔羊。

2009年12月8日 星期二

冤!──徐自強案有罪宣判聲明

對於徐自強仍被判決有罪的結果,我們感到相當遺憾。本案纏訟至今超過14年,此次更六審的審理期間也逾4年;而徐本人遭羈押超過13年,比蘇建和等三人還要久!如同許多纏訟經年的案件,檢方並無徐涉案的確實證據,法院卻仍允許他被長期羈押,飽受司法程序折磨。

民國84年大直一位房地產業者遭綁架後殺害。84年9月25日警方在桃園逮捕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隔年6月,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並被判處死刑。

然而本案疑點重重,自85年進入高院後,本案在最高法院與高院間來來回回,原因即在於審理過程當中瑕疵不斷,黃、陳二人的自白也多有前後矛盾之處,法院竟採用這樣的自白當做徐為共犯的證詞;且判決書中藉由共同被告自白所認定的事實,並沒有經過詳細調查,也沒有提出確實的證據證明徐自強的涉案。爾後監察院發佈的調查報告,直指徐自強案中法院的粗率以及未盡調查之責;而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更直接指明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程序(對質),並言明自白不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

共同被告的瑕疵自白,仍是徐有罪的唯一證據,法院對大法官釋字582號置若罔聞

本案先有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後有釋字第582號解釋,都直接間接認定了本案審判程序的瑕疵,為何本次更審高院仍視此二者為無物,未能跳脫出原判決的窠臼,甚至以黃、陳二人對於律師團聲請對質詰問,均拒絕回答之證詞,作為徐有罪判決的基礎!為何法院不敢基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還給徐一個清白?

「妥速審判法」只會讓徐自強「死得更快」

司法院依據立法院批准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積極推動「妥速審判法」,我們卻在徐案中再次看到「司法無邊」─永遠審不完;尤有甚者,依據官方版的妥速審判法,並不允許以事實未查明為理由,上訴最高法院;而事隔十數年,真相已難以還原的本案,上訴之後,被駁回定讞的可能性相當高,徐自強將再度面臨死刑的執行。不能還冤案被告一個清白的妥速審判法,結果將只是把一件延宕十數年的積案草率地清除,好讓法院不再需要面對本案。這樣的妥速審判法,要來何用?

不論是蘇建和、邱和順或是徐自強,我們看到的是,因偵查階段的粗糙而於審判程序中堅持自己清白的被告,只能繼續陷溺在不知何時結束的程序漩渦中載浮載沈,而法官和檢察官卻只是冷眼旁觀。無法了解人民疾苦的司法,如何得到人民的信賴!

所有關心本案的民間社團今天聚集在此,除了表達對於無能司法的憤怒與不耐外,也要向社會大眾宣示,我們將極盡所能匯聚所有力量救援徐案,直到獲得一個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為止!

新聞聯絡人:林峰正 0926-363473

2009年12月4日 星期五

邱和順案22年更11審終結準備期日

致各位關心邱和順案的朋友們,

感謝大家關心本案的發展,並多次前往法庭聆聽。

2009年12月4日下午2:30,邱和順案22年更11審第3次開庭。一開始法官即揭示受理律師團函查指紋之聲請,是因為在最高院更10審發回的判決理由有說明「原判決未命鑑定該指紋是否為邱素蓮或其他曾經接觸之辦案人員所遺留」。然經函查回覆,已證實該指紋既非陸正之母的指紋,也非所有調查與鑑識人員之指紋;若再受理陸父聲請之「調查所有共同被告其家屬」的指紋,將有無限延伸的可能。所以再次詢問提出此聲請的陸父是否堅持。陸父隨後即當庭表示,不主張一定要堅持此聲請。

關於其他證據的聲請調查,本次律師團提出幾項,分別是:
(1)聲請函詢警大關於聲紋鑑定的標準作業程序(SOP)為何。
(2)聲請函詢苗栗縣竹南分局關於柯洪玉蘭案證物黑色塑膠袋的下落。
(3)聲請函查追查陸正案的勒贖錄音母帶。因為在鑑定報告中認為「相似」的19個字,有6個字並未登載在譯文中。律師團認為有將母帶拿出來重聽比對的必要。
(4)已上呈71年出版的竹南地區地圖,並比對歷審認定的「作案路線」,然而路線來回往返市鎮與郊區、穿越最熱鬧的市中心,與常理顯有不符。

此外,柯洪玉蘭案部分,苗栗警方當年的偵察報告認為柯女的友人鄭新福涉嫌最大。律師團也聲請調查此部份。最後,法官經徵詢檢辯雙方意見後,諭示準備期日終結;而律師團若認為還有其他需要聲請調查的,都還可以遞狀紙提出。全案候核辦。

以上即為今日開庭的簡要報告;待合議庭期出來之後,我們會再知會各位。民間司改會感謝您的支持!

2009年12月3日 星期四

徐自強案更六審判決 動員通知

案情摘要:

民國84年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並殺害。84年9月25日警方在桃園逮捕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同年9月28日警方宣佈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直至85年6月24日,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

然而徐自強疑點重重,針對殺人的部分,自85年12月進入高院以後,徐自強的案子在最高法院與高院間來來回回,很大的原因即在於審理過程當中,瑕疵不斷出現,整個案子充滿各種疑點,尤其判決書中藉由「自白」所認定的事實,並沒有詳細的調查加以佐證。爾後監察院發佈的調查報告,亦直指徐自強案中陳黃二人之警詢自白任意性有問題法院的粗率以及未盡調查等疏失

民國92年,司改會替本案提起釋憲,大法官在93年7月作成釋字第582號解釋檢察總長據此第五次為其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終於在94年裁定本案發回高院更審。而這次的更六審,經過四年漫長的審判過程,即將在12月8日宣判。

為使更多社會大眾瞭解徐自強案的案情以及關鍵疑點所在,宣判當日高院現場將有協助徐自強案平反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針對宣判提供法律見解,敬邀各界踴躍參與!

法律爭議:

1. 共同被告自白的效力:他們說的是他們說的,不是我說的,我要跟他們兩個對質!

2. 補強證據的不足:除了他們兩個說的之外,告訴我其他的證據在哪!

活動時間:12月8日(星期二)上午9:30~10:30

活動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台北市博愛路127號)

活動流程:

時間

活動內容

出席代表

09:30

集合

10:00

聆聽宣判(高院刑事第7庭)

10:10

記者會說明宣判結果(高院刑事庭大廈門口)

主持: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律師

出席代表:

徐案律師團代表

民間社團代表

徐自強(如本案無罪獲釋)

新聞聯絡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楊宗澧 02-25231178分機16

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邱和順案22年更11審第3次開庭通知

「陸父當庭聲請調查所有共同被告其家屬的指紋」~邱和順案22年更11審第3次開庭~

日期:2009年12月4日 星期五
時間:下午 2:30
地點:高等法院刑事庭第16法庭(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可搭捷運至小南門站下車)

本次法庭觀察重點說明:

上次開庭時,由於指示取款及交付贖款之信封及字條上所採得之指紋,與所有被告均不相符,因此律師團聲請函查信封袋上的「不明指紋」。然函查回覆,該指紋既非陸正之母的指紋,也非所有調查與鑑識人員之指紋。

對此,陸父在上次的開庭時表示,要求聲請調查此枚指紋是否與所有共同被告其家屬的指紋相符。

這個懸了22年的案子,真兇到底是不是已被羈押超過20年的邱和順以及其他共同被告(甚或是陸父所質疑的被告之家屬),這幾枚「不明指紋」到底是否又真能證明什麼?我們邀請你來到法院,親身聆聽各方的說法,體驗法庭的程序與法律的正義是否真如你所信賴的完美無缺!

法庭觀察不用換證,可直接進入法庭就坐。案情簡介及其他相關資訊請見此處

法庭觀察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楊宗澧 02-2523-1178 分機16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邱麗玲 02-2523-1178 分機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