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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

法官如何保護證人?◎張升星

2010-12-20 中國時報 
【張升星/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周占春法官在審理煙毒案時,未將檢舉人的資料重新彌封,使其身分曝光遭受恐嚇,因此認為法官涉嫌「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而提起公訴。毫無意外,台灣社會淺薄的公共政策論述,對於檢察官的邏輯照單全收,口徑一致地批評周法官未善盡保護證人的責任,應予嚴懲。這些貌似專業的「司法評論」,卻充斥著積非成是的夸夸其詞,應予辨明。

首先必須釐清一個基本觀念,法官為什麼要保護「證人」?社會總是假設檢舉犯罪的「證人」都是忠肝義膽,見義勇為的公正人士,但是司法實務的經驗告訴我們,未必盡然!因為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案件進入審判之後,檢察官和被告的法律地位「平等」,被告即使遭到檢察官起訴,仍然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而檢察官為了證明被告犯罪,必須提出人證、物證,透過檢辯雙方的交互詰問,才能定罪科刑。所以刑事審判程序中的「證人」,要不是有利於檢察官的「控方證人」,否則就是有利於被告的「辯方證人」。這些證人的目的不同,動機各異,可能基於金錢給付、條件交換、推卸責任、設詞誣攀、迴護共犯、避重就輕等,反正彼此利害衝突,立場相反。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法官的職責就是維持審判程序的公平,讓檢察官和被告雙方的證人毫無顧忌,充分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