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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檢察官關門辦案 態度惡劣!◎蘇儀(在野法潮)

檢察官評鑑報告摘錄
「在野法潮」台北律師公會季刊,8期,2011年1月15日,頁54-57 
整理報導/蘇儀
資料提供/民間司改會

「檢察官開庭竟然對律師吼叫,開庭態度超差的!」「1個小時的偵查庭,前半小時問過的東西,後半個小時又再問一次,檢察官好像忘記前半小時問過。」「檢察官的作風官僚,訊問受害的災民竟然變成像是訊問被告一樣……。」我國司法史上首次針對檢察官進行評鑑調查報告出爐,部分不適任的檢察官種種脫序行為因而曝光!

這是律師界繼日前評鑑高院法官後,首次針對檢察官進行評鑑,意義重大,業已引起法務部及檢察官們的重視。 

民間司改會與與台北律師公會合作,針對台北、士林及板橋3個地檢署檢察官進行評鑑的結果公布,有5位偵查檢察官在偵訊態度、偵查程序作為及書類品質項目上表現最差,有3位公訴檢察官在蒞庭態度、蒞庭表現及品德操守上表現最差,台北律師公會將其中3位最不適任檢察官的評鑑結果,發文給該署檢察長請求回覆。

5位檢察官表現最差 

司改會指出,這次檢察官評鑑分一般評鑑和個別評鑑2個階段進行,民國98年先辦理第一階段的一般評鑑,並對於同意接受訪談的律師進行訪談;民國99年再辦理第二階段的個別評鑑,去年7月底完成評鑑報告。

這次的評鑑,一般評鑑共回收100份問卷,其中6份未署名,問卷回傳後,表明願意接受訪談的律師共21位;而個別評鑑部分,共回收54份回卷,其中1份未署名,1份表示未辦理刑案無法評鑑。
台北律師公會指出,評鑑方式首先將3個地檢署的檢察官全數列出寄送給律師,請律師回傳問卷,提供這些檢察官的印象分數;之後再篩檢出被評價不佳的檢察官,請律師進行個別評鑑。 

一般評鑑方面,列出三地地檢署所有的公訴和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方面,針對其蒞庭態度、蒞庭表現及品德操守3項給予評價;偵查檢察官方面,針對其偵查態度、偵查程序及作為、書類品質、及品德操守4個項目給予評價。 

至於個別評鑑,若在一般評鑑中被評為「不佳」達10份以上的特定檢察官,公會即對全體律師會員發出個別評鑑表,就這些特定檢察官的作為表達意見,也就是說,請填表律師就其所辦的特定案件,就這些表現不佳的檢察官,在評鑑項目中勾選可能的具體理由,並提供對該檢察官的評語及意見。 

有關偵查檢察官部分,有5位檢察官在偵訊態度、偵查程序及作為、類品質上表現最差,台北律師公會對參與評鑑的律師進行訪談,訪談內容相當「勁爆」,令人感慨這些檢察官的水準竟是如此的糟糕。 

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誰來監督? 給我司法楊志良◎陳長文

2010-04-19 聯合報
陳長文/法學教授

衛生署長楊志良以「醫界恥辱」痛批涉嫌「假癌患、真掉包」詐領保險金的醫師。楊署長的「快人快語」振聾發聵,特別是面對包括署立醫院在內的弊端,也能斷然處置的態度,更讓筆者頗是感觸:司法院和法務部事實上是獨占的事業,它的陳痾也不輕,對人民權益產生傷害且兼及身心;如果再考慮到司法服務的獨占性質,問題的嚴重暨其窘迫程度,更令人扼腕。

究竟為什麼在司法領域就出不了一位楊院長、楊部長、楊檢察總長…呢?相對於司法積弊之深之重,即使再多出幾位也不算太超過。

對於醫師的監督,包括醫師自我要求、專業社群自律、醫院內控管理、主管機關監督,乃至市場競爭淘汰與法律責任究辦等等,由內而外構成系列的課責網絡。

反之,關於法官與檢察官的監督呢?在強調避免不當干預的司法改革已見成效之後,現在卻反換成有司法監督不足的疑慮。這實在讓人頗有扶得東來又西歪的喟嘆。別忘了,這家醫院不好大可再找別家,但是案件承辦呢?除了少數的替代紛爭解決機制(民事為主)以外,「司法」可是沒辦法藉由市場競爭來獲得監督改善。

更嚴重的是,法官與檢察官是平亭曲直、摘奸發伏的最後希望,但是當要由自己人來辦自己人時,這個本來在定位屬性上是他律的機制,也就一轉而又變回還是在「圈內」自律的範圍裡了。直言之,就是連法律究責的最後防線都大有問題。

舉例而言,刑法所規定的「濫權追訴處罰罪」,從行憲至今尚未有一位檢察官因此被起訴過,遑論定罪。以太極門等案等為例,已聲請冤獄賠償成功之後,原承辦檢察官侯寬仁是否涉嫌濫權呢?再例如,拉法葉案的偵辦過誤等等,社會迄今也都還在等待檢察機關依法對「自己人」追究刑責。

此外,像流浪法庭卅年那樣拖延十數或數十年後獲判無罪的案件,有那一位司法人員受到懲戒?這些案件無罪,只有三種可能,一是檢察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濫權起訴;二是當事人有罪但檢察官怠忽職守、搜證不全即予起訴;三是法院的判決不當。不管是那一種可能性,有誰受到懲戒或追訴?許多人因此清白被毀、受押遭囚、乃至於家毀人亡,難道都沒有人要負責嗎?

為什麼多年來冤獄賠償金額已經給付了十數億元以上,可是卻從來沒有一位法官、檢察官依法被求償過?請問賴英照院長、曾勇夫部長或黃世銘檢察總長:其中有無典型官官相護的結果?

如果說,楊署長「快人快語」是因為比較沒有被官場中相護鄉愿習氣同化的緣故,那麼,也請許給我們敢痛陳「司法恥辱」,令行嚴飭官箴的司法首長。

黃世銘還沒說清楚的◎吳景欽

2010-4-18 自由時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新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立即對外宣示諸多政策,並駁斥辦綠不辦藍的指控,而認為其向來只問證據、只問法律,不分黨派,並有信心未來能獲超越藍綠的支持。關於此種論調,到底是有客觀事實為依,抑或又是一種自我感覺良好的說辭?

若從特別費開始受到注目的時間點,即二○○七年初開始至今,除了第一個遭起訴的馬英九屬國民黨外,之後遭起訴者皆為民進黨籍,而最受爭議的起訴動作,乃發生於二○○八年七月中,特偵組共起訴五位前朝部長,而遭到辦綠不辦藍的強烈質疑。

特偵組可以找到的正當化理由是,關於特別費的浮濫使用,自然是先從時間點較近的官員查起,再往前推移,尤其是在新舊政權交替之時,前任部長已經卸任,偵查較不易受干擾,此種說法看似成理,實則不然。若真欲全面偵查,則在起訴完前朝綠營官員後,且特別費的濫用,既然被特偵組認為是屬貪污重罪,追訴期時效亦未終了,理應繼續往前與往後偵辦高級首長,但至今卻未見特偵組有此動作,原因何在?

其次,新舊政權交替之時,針對前朝官員的起訴,或可解釋為是為避免干擾,但不也凸顯檢察官的訴追與否,正是看著政治風向來決定,尤其是在新政權上台不久,所為的大動作起訴,不也可解讀為是一種對新政權的效忠嗎?

這一年多來,對檢察官起訴的中立性質疑,最主要反映在特別費、貪污與賄選等問題的處理上,雖然檢方一再宣稱無藍綠差別的對待,但於現實面,卻不是如此反應,則就新任的檢察總長而言,有必要針對如此的現象為探明,並向大眾說明,如此的現象產生,到底只是一種巧合,還是真有差別對待?而更重要的一點是,不管是偶然,還是有意,檢察總長基於檢察一體,都有必要針對這些爭議性的法律問題為統一見解,以作為下級檢察官參考的重要依據,否則如此的現象若再持續,即便檢察總長自我感覺良好,但檢察權的中立性,恐永受質疑。

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新聞眼/重振公信 需激發更多的黃世銘◎聯合報

2010-04-14 聯合報
本報記者蕭白雪

新出爐的檢察總長黃世銘,以超過六成的得票率獲立法院支持,面對各界對檢察體系的諸多質疑,如何重振檢察威信,汰劣留優,是新任檢察總長最大的挑戰。

檢察體系最近面對各方撻伐,有人質疑檢察官吃案、草率起訴或濫權不起訴,即使特偵組偵辦的扁家弊案,創紀錄起訴前第一家庭成員,各界的批判似乎也多於肯定。

其實,偵辦權貴犯法的困難度,本來就高於一般案件,反撲勢力更挑戰檢察官的抗壓性與辦案能力。民眾一方面期盼新任檢察總長能大力除弊,一方面又擔心檢察官權力不受節制。

目前特偵組待辦案件,包括二次金改後續弊案、三一九槍擊案、藍綠首長特別費案、國民黨三中案、李登輝國安密帳案,及陳水扁檢舉李登輝海外洗錢案;都是政治敏感性極高的案件,特偵組的偵辦動作都可能再掀起政壇風暴。黃世銘也難避陳聰明般的政治反撲與壓力。

黃世銘被認為「鐵面無私」、「六親不認」,他對檢察體系有著強烈使命感,但光靠一個黃世銘,不足以對抗整個政治與司法圈的醬缸文化,唯有激發更多檢察官有一樣的熱情與使命感,勇於自律、淘汰不適任者,檢察體系公信才有機會重振。

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速審法如何妥速兼備◎曹興誠

2010-04-08 中國時報
曹興誠/聯電榮譽董事長

速審法如何妥速兼備目前許多刑事案件延宕多年不決,導致民怨沸騰。立法院正在審議《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但要如何做到「妥」、「速」兼備?如果只是限定刑案審理不得超過一定年數或次數,似乎沒有找到問題的答案。

今天刑案所以不斷更審,主要的原因,是檢察官起訴品質不良。稍有現代品管知識的人都知道,任何流程如果不講究「一開始就做對」,那以後要處理這些「瑕疵品」就會費時費力,不僅延誤整個流程,而且最終產品的品質也不會好。

檢察官在起訴之前,如果不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不以科學態度與科學方法取得犯罪的真憑實據,則提到法庭的就只是一些「揣測」而已。這些揣測佐以一些似是而非的所謂「證據」,讓法官也只能跟著「猜謎」。而每一審法官「猜謎」的結論不一,於是不斷互相否定,因此案件也就不停地更審。這種情況就好像英文俗話說的garbage in,garbage out;如果檢察官倒進法庭的都是垃圾品質的起訴書,法院就只好成天處理這些混亂的垃圾,弄得司法臭氣沖天。而許多不幸的被告,就在這樣這種臭亂的「司法絞肉機」中,被無辜攪得家破人亡。

解決方案其實很簡單,就是用點現代品管常識,要求「一開始就做對」。檢察官應該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並以科學方法找出真憑實據,否則不應起訴。目前檢察官可以對百姓監聽、搜索、扣押證物、傳訊、拘提、羈押或予以限制出境等等。有這麼大的權力,如果還提不出真憑實據就貿然起訴,那實在說不過去。

嚴格規定檢察官起訴要有真憑實據,那一審就輕鬆了。法官審案的性質就不是在做「猜謎」或「心証」,而只是在檢視證據與推理,以防止檢察官玩法濫權。如果一審法院判檢察官敗訴,基本理由應該就是檢察官舉證不足;在此情況下,即應一審定讞,不准檢察官再上訴。既然一開始證據就不足,那就是「垃圾案件」,就是「誣告」,當然應該立刻扔出法院,不可以再讓這種垃圾在法院裡流竄。

在美國,刑事被告一審如獲判無罪,檢察官除非有新罪名或新事證,不得上訴。其用意在避免被告遭致double jeopardy,即重複的危險與傷害。此亦為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七項所主張的「一事不二理原則」,也就是說:「公民違犯法律,不應受重複的追訴、審判或處罰」。台灣目前容許檢察官敗訴後還能無止無休地纏訟,完全違背國際規範,可說落伍至極。有些人或許以為,是非是「愈審愈明白」,這觀念完全錯誤。上過法院的人都知道,法案審得愈久,卷宗就愈多,後面審案的法官在這些文字叢林裡就愈容易迷失犯錯。

規定刑事案件一審無罪後,檢察官不得上訴,才能讓審、檢雙方都有背水一戰的壓力,才會戰戰兢兢、全力以赴;如此審判品質、效率都會大幅提升。有人說,一審法官可能經驗、能力都不足,所以要二、三審把關才保險;這種說法完全誤解了三審制的意義。三審制是為保障人權、防止官官相護所設計的「權力制衡」,並不表示下級可以亂審,再由上級來「補破網」;也絕不表示,一審可以粗略低能。

讓刑案不停地纏訟,等於檢察官、法官都不停地在違法。以《刑事訴訟法》來說,凡判決被撤銷更審,表示原審法官「違背法令」;而檢察官敗訴,表示起訴無據,即有「誣告」或「濫權追訴」之嫌。所以台灣刑案纏訟不停,表示司法體系內的官員個個違法,這是司法之恥、國家之恥。

法院判決可以隨意撤銷,檢察官可以無據纏訟被告,那司法威信當然蕩然無存,判決延宕也就無法改善。要解決刑事訴訟的延宕問題,應該從速樹立一審權威,並規定檢察官一審敗訴即不得上訴。機械式的限縮審判次數或年限,可能製造冤獄,卻仍然無法防止檢察官濫權;因此類似「鋸箭」,未能真正清除司法積弊。

【圖文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司法改革-人是根本問題◎經濟日報社論

2010-03-31 經濟日報
社論

和艦案曹興誠的退庭抗議廣受矚目,所持理由是該案已纏訟五年,檢察官仍濫權上訴;在大法官針對制度設計作出解釋前,他將不再出庭。另一備受矚目的林安順警官殉職案,延宕十三年,結局卻是法院判決有五個事實版本,最終無人是兇手。引發各界討論的「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更是史上最長的訴訟鬧劇,三十年後唯一獲得冤獄賠償的被告已精神失常。可知司法體系的荒謬而冗長,已嚴重侵蝕其公信力。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在2008年公布「社會意向調查」,58%受訪者認為法律制度不公正,51%受訪者認為法院判決不公平。而國際上對我國司法制度的評價也不高;根據世界銀行對我國競爭力所做的評比,我國在訴訟保障這一項目分數甚低,導致整體排名大幅下滑。凡此種種,令人疑問作為法治國家的最終防線,對行政與立法權的重要制衡,司法體系怎麼會走到今日這步田地?

可喜的是社會已開始重視並討論司法制度的合理性。最近關注的焦點包括:事實審兩審的設計,不但使當事人疲於奔命,且距離案發時間較遠的第二審,反居於認定事實的關鍵地位;以及檢察體系有「禮儀性」繼續上訴的慣例等等。具體建議也不少;如將事實審由兩審改為一審;規定事實審判決無罪者,檢察官不得上訴;以及強化法官在職訓練、刑事案件全面採合議制、由審判長指導年輕法官等等。制度面的改革當然必要,但制度的缺失果真是罪魁禍首?我們觀察時日延宕、正義最後均未獲彰顯的個案,會發現更深層的結構性因素,就是司法人員缺少同理心與責任感。

例如檢察官草率起訴,心想還有法官把關,但等到案件被駁回,又不願承認先前的草率,更畏懼被告行賄等流言,執意上訴。又,一審法官認為本身非終審,任何問題上級會發現,也來急就章。而二審法院面對疑點重重的事實,當事人記憶復因時間遙遠模糊不清,就開始打迷糊仗。到最高法院時,卷宗檔案已及身長,但資料未經完善整理分析,法官難以消化了解,就隨便挑個瑕疵發回。數十乃至上百人一起推諉,共同承擔,當事人縱有怨言,就算輿論批判,反正任何人都不會單獨負責,也就變成所有人都沒有責任。

我們必須沉痛指出,制度固然有問題,但人的問題更大。而人的問題若不解決,任何改革都是隔靴搔癢。

大學法律教育基本訓練多屬「釋義學」,就法條逐一解釋文義,進階則講述國外法制與最新理論發展。結果是學生對國外學說朗朗上口,對國內實務問題卻束手無策。罪魁是數十年國家考試的題型不當,與執意壓低錄取率。錄取率低使學生如科舉時代,皓首窮經研讀法律,對其他學門、社會演變毫不關心。國家考試分科極細,每科出題又往往僅為該科極小範圍內、高度專精的問題,使學生只會背誦學者獨到見解,見樹不見林。猶有甚者,出題者不但不須解釋為何如此出題,連標準答案都不必公布,這是赤裸裸的不負責;又如何能期待這種制度下產生的司法者負起責任?教育部近年的評鑑設計不啻雪上加霜,在國際化名義下要求教授集中心力於國外期刊發表文章,使焦點更遠離本土關懷。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又仿效軍事訓練,集中管理,強調倫理與期別,結果是上下尊卑,同儕情誼遠勝批判反省,追求公義。

司改風潮又起的今日,我們必須指出,問題的核心在人,而改革的核心則在考試及教育制度。

依法? 還是玩法?◎依法? 還是玩法?

2010-03-28 中國時報
曹興誠/聯電公司榮譽董事長

三月廿三日我在高院宣布,和艦案更審違法違憲,隨即退庭抗議,引起騷動。無知的人指我囂張,懂事的人就知道,有些檢察官平日玩法弄權,這次玩法過頭,「官逼民反」了。

我被起訴的背信罪,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規定是二審定讞,不得上訴。但離奇的是,我已經二審無罪定讞了,原判決卻被撤銷,又回到高院更一審。就算我更一審又勝訴無罪,檢察官還可以再上訴,把更一審判決撤銷,再來搞更二審。這樣沒完沒了,到什麼時候為止呢?到我輸了為止。因為檢察官輸了可以上訴,我輸了卻不可以上訴,要立刻去坐牢服刑。

看到這裡,可能很多讀者會驚呼:怎麼這樣離譜?不錯,我也覺得不可思議。不過面對這樣離奇司法詐欺,我還是很尊重司法的。所以我在二月份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能解釋解釋,這樣一面倒、老百姓包輸不贏的審判,它的公平、公正性在哪?我也商請更一審的法官,暫停審判,等大法官解釋下來以後再審不遲。但更一審法官對我的請求置之不理,執意要進行審判,我只好退席拒絕參加,別無選擇。

究竟本案檢察官如何玩法,竟然會玩出這樣一局荒謬的司法詐欺呢?他們依據的理由,是所謂「裁判上一罪的牽連犯」。意思是說,我被起訴的「背信罪」與「違反商業會計法」,兩罪互有牽連,必須綁在一起審,才能正確量刑。因為「違反商業會計法」可以上訴到三審,所以連帶背信罪也可以上訴到三審。

但是刑法裡所謂「牽連犯」的法條,在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已經被修除廢掉了,其原因是「牽連犯」的概念,很難具體說明。既然「牽連犯」條款去除了,「背信」與「違反商業會計法」兩罪就沒什麼好牽連了。換句話說,背信罪二審定讞就不能再上訴;檢方去年要把我上訴到三審,只能去扯商業會計法,不能再去扯背信罪。但檢方為什麼還能違法去扯背信罪呢?高檢署的說法是,和艦案發生時間早於民國九十五年,那時候刑法的「牽連犯」條款還在,所以他們還可以用舊法來搞。

高檢署如此解釋,是道地的胡說八道、玩法弄權。為什麼?因為,所謂「裁判上一罪」或「兩罪有無牽連」,它規範的是法官如何審理案件,跟和艦案何時發生根本無關。難道說,和艦案發生在民國九十五年以前,所以必須用比較不清楚的舊法審理?不能用比較清楚的新法來審理?又所謂牽連犯指的是兩種犯罪間之關係,但背信罪既然已經二審定讞無罪,我就沒有「背信罪」了,怎麼還可以把已不存在的「背信罪」跟「違反商業會計法」去「牽連」呢?所以高檢署的說法,邏輯是完全不通的,是公然欺騙社會大眾;竟還敢說自己「完全合法」。

我所遭遇的玩法弄權,並不是特例。現在很多刑事案件,被告一遭起訴,通常數十年沒完沒了;以前我們搞不清為什麼,現在我們可以了解,原來是因為檢察官不停地玩法,不斷強詞奪理,惡意地拖延訴訟。

如果檢察官偵辦案件,能確實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有真憑實據才起訴,那現在的刑案數目起碼可以少掉一半,結案速度起碼可以加快一倍。像蘇建和等三人,早該釋放回家,檢方卻在無憑無據的情況下,纏訟人家二十年,可怕至極。台灣的司法體系,已經像是一個絞肉機;百姓一旦遭到起訴,就會在裡頭被絞得死去活來;十年是平常小意思,二十年也普通,像和艦案才五年,根本不值一提。

司法如此顢頇惡整已激得民怨沸騰,而司法體系一貫對策就是宣稱:「一切依法辦理」。但從我的例子,大家可看得出來,這根本是「玩法」辦理。今天終於有人腦子夠清楚,膽子夠大,敢大聲地說:「我不跟你玩了」!司法體系要如何反應呢?如果真的「依法」,就該立刻成立專案,去偵辦一些檢察官的「誣告罪」與「濫權追訴罪」!如果要「玩法」,就繼續胡扯硬坳;甚至乾脆不講理,開始使用「暴力」來拘提我;或者把我已經定讞無罪的案子,改判有罪。司法體系要依法重建「威信」呢?還是玩法來逞「威風」?我想社會大眾都睜著眼在看!

社論-曹興誠嗆聲公堂背後值得思考的問題

2010-03-27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商業聞人曹興誠至刑庭應訊,在高院法官面前發飆,引人側目。他因和艦案遭檢方以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起訴,一審二審均判決無罪,檢方向三審提起上訴,原應二審定讞的背信罪因「裁判上一罪」而一併不能確定。嗣因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曹興誠當庭嗆聲,發表「無罪業已定讞,豈可再重審」聲明,拂袖而去,揚言不再出庭。

其實,類似曹興誠這樣遭遇的被告不在少數,多會忍氣吞聲,曹忍不下來,當然不符法庭禮節,不但情緒控管待加強,還冒著被法院拘提到庭,甚或激怒法官而遭判有罪的風險,未必是明智之舉,也難得到認同。他身為商業鉅子,跡近咆哮公堂,誠不足取,但衝冠一怒,真是無理取鬧?還是業已突顯了現行司法制度纏訴不休的惡劣環境,會逼得自認委屈的當事人忍無可忍,以致寧可得罪法官也難甘緘默?

曹興誠疾忿檢方上訴不斷,就像被害人抱怨律師不該為被告辯護一樣,可謂緣木求魚。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處,依法雖應同加注意,但畢竟處於曹的對造一方;和艦案轟動一時,兩審均遭法院判決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形同認錯,非有異於常人勇氣不可。檢察官既然不肯放棄上訴,被告希望法院不依法進行審判,自不可能。本案審判未竟,不便就實質是非置評;真該檢討的,則是台灣不論工商鉅賈或是升斗小民,都可能遇到同感無奈的制度問題。

此中實際發生的制度現象,就是司法訴訟審級過多。現行民刑事訴訟,絕大多數案件是三級三審。即使二審定讞的罪名,有時也可能因為與其他的罪名相牽連而得上訴三審;曹興誠的案件正屬此類。所謂三級三審,前兩級是事實審,後一級是法律審。職司法律審的最高法院,發現二審的錯誤,多半發回更審而非自為判決,一次發回,三審勢成五審,更審二次,五審可成七審。實務上更審四回五回的案件,並非罕見,身歷十審以上的當事人也就為數不鮮。曹遇到第一次更審即感不耐,對於許多訴訟經驗豐富的人士而言,尚屬小焉者也。唯其如此,司法院最近始行推出妥速審判法,試圖化解若干比例的陳年積案,略減刑事被告倒懸之苦。

現在正由立法院審議中的妥速審判法,主要針對部分徘徊法院超過十年八年的案件,也只是治標而非治本之策。真正的問題仍在三級三審制度本身,特別是兩級事實審的部分,檢方起訴不採嚴格證據的門檻,很容易形成二級的事實審前後認定出入甚大。距離事發時間較遠的第二審,成為認定事實的樞紐,極不科學,也徒然使得當事人疲於奔命,判決反覆不定,誰能衷心信服?若是遇到一審二審均判無罪,檢方執意上訴,三審時挑個瑕疵發回,被告當然會怨聲載道,曹興誠就是個例子;若是一審二審均判有罪,第三審也是挑個錯誤發回,再給被告機會,被害人亦少有不疾恨司法不能還我正義者。無論那種情形,司法註定都得不到贊美,反成為抱怨的對象,制度設計上即先天絕對不利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寧非不智?

若是追問為何事實審需要二審,常有的答案是法官的素質不堪信賴,故需二審加以補救。然則法官素質果然不堪信賴者,就不該讓素質不佳者擔任法官,而非任由當事人忍受反覆應訴之苦。兩級事實審,總不能都素質不佳吧?其中真有一審素質不佳,何不廢去那一審級,逕由當事人接受素質較佳的法官審判,得個正確的結果,也免得輾轉周折。兩級事實審的刑事審判,實質上與加諸被告雙重危險無異,不能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嚴格要求。

制度上釜底抽薪之計,有三:一是將三級三審改為三級二審,亦即將事實審由兩審改為一審,以符科學審判的原則。二是規定事實審判決無罪者,不許檢察官上訴,避免雙重程序不利益之弊,也省卻司法資源的不當耗費。三是要求檢方起訴需有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門檻,以提高定罪率,減少判決歧異的可能。

若不採取以上三種方法進行制度改革,妥速審判的理想境界終將渺不可得;即使沒有曹興誠當眾嗆聲公堂,走出法庭,民間對於司法審判恐怕仍會長期怨懟不絕。

2010年3月26日 星期五

10年冤獄賠46億 電影「眼淚」籲司改

2010-03-25 聯合報 台北訊

立委朱鳳芝昨天指出,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地方法院從民國88年到97年10年間,獲冤獄賠償者共有5435人,共計發出超過46億8千多萬冤獄賠償金,平均一年老百姓就要付出4.6億,都是全民買單!

立委鄭國樑、朱鳳芝辦公室與人權團體昨天合辦鄭文堂導演的人權電影「眼淚」放映會,總統府國策顧問許文彬表示,刑求、冤獄的造成主要是辦案人員憑個人先入為主的想法、不講究科學辦案,逼著所謂的嫌疑人要認罪,他呼籲包括檢調警,還有法院的系統應深切反省,不要再有刑求、冤獄。

太極門弟子陳調欣也以冤獄受害者現身說法,他原本是宏碁前財務長,在太極門練功強身,卻於14年前被檢察官羈押、以押逼供,長達116天完全不見天日。該案包括掌門人洪道子及夫人游美容、弟子彭麗娟等被羈押長達數月,歷經10年7個月,一審無罪、二審無罪,最高法院96年7月13日終於宣判刑案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也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直到今年4位冤獄受害人才陸續獲得冤獄賠償,但已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

鄭文堂表示拍這部片希望可以改變一些事情,他看過許多電影界前輩們拍電影,甚至改變英國、比利時的法律,那是該國當權者,進了戲院看電影,也聽到人民的聲音,達成電影可以改變社會的理想。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他們正推動重大案件被告在警察第一次訊問時一定要有律師在場,如果沒有錢請律師要由國家來付,主要的目的在預防刑求發生,不要等到刑求發生了,事實已扭曲了,才要企圖還原是多不容易。

2010年3月24日 星期三

司法危機 當人民啥米攏毋驚…◎陳長文

2010-03-25 聯合報

陳長文/法學教授

「半途離席,吃虧的是被告」這句話一點都沒錯,也正因為如此,才更彰顯曹興誠甘冒這麼大不韙的意義所在。當人民面對司法,還擺出一副從容就義、「啥米攏毋驚」的態度,這個時候,更該深切反省的絕對是司法。

「司法」要趕快警覺到是不是真已自陷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的地步了。

曹興誠指責檢察官因舉證不足遭法院兩次駁回,還繼續上訴,是對司法與人權的蔑視,是權力的傲慢。曹興誠並質疑背信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檢方竟然上訴,最高法院還發回更審,他已聲請大法官解釋,不會再出庭,要他出庭就拘提。

事實上,本案所涉及的司法改革議題,多已是討論經年的老問題:一、檢察官濫權起訴、定罪率過低。二、除了特定情形外,檢察官對一審獲判無罪的刑事被告怎還可以「禮儀性」的繼續上訴,更遑論已經歷經兩審無罪,檢察官卻還可持續上訴及起訴檢察官與蒞庭檢察官並不一致所牽涉的問題。三、事實審兩審,法律審一審,現行刑訴三級三審制的審級合理性也該檢討。其實只要允許最高法院可以無限次的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那麼事實審理論上就可以有無限多個,從而,不管已是案發多少年之後,都可以再就事實爭執。四、是否該不再由司法院大法官壟斷違憲審查權,而改採分散型的違憲審查制度?如果允許普通法院法官在審理具體個案時就可以處理法律違憲問題,那麼對人權是不是會更有保障些。

藉由本案,正好將這些在司法社群討論已久的議題串聯起來,具體化為人民確切的真實感受。而這也正是司法改革每欠缺臨門一腳所最最需要的。

人民對什麼是「裁判上一罪」有質疑,這是司法體制對人民應負起的闡明與法治教育責任。更何況,之所以容許國家壟斷確認刑罰權的程序,不正是立基在司法裁判品質的妥與速之上嗎?刑事訴訟程序只此一家別無分號,如果還靠不住,那人民還有什麼憑藉?

試問,在現今這種妥、速皆有疑義的司法體制之下,到底還有什麼正當性可以要求人民一定要無限到底、奉陪下去呢?

誠然,法官是人不是神。因此,司法失誤應是司法運作上所內含的危險,本質上是一種國家機器失靈,但是國家仍然不能放棄透過「司法」來落實正義。至於人民因為這種司法本身所潛藏的危險所生損害,則視是否「超越一般應忍受範圍的特別犧牲」標準來加以補償。

類似「流浪法庭卅年」的故事並非只是零星個案,當人民開始普遍對「司法」產生不耐與無奈的時候,這已不是個案法官的司法運作失誤,而是整個司法體制本身已構成人民的「特別犧牲」。

果真如此,那再去討論「司法為民」已無意義,因為這已是「司法為難人民」的問題,並且是憲法「司法權」的根本毀棄。

人民的司法信心危機已現。防微杜漸,吾輩司法人可一定要爭氣以赴才是!

曹董之怒 凸顯什麼問題◎林峰正

2010-03-25 中國時報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聯電董事長曹興誠不滿被檢方起訴的和艦案在第一、二審法院獲判無罪後,又因檢察官不服上訴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乃於高等法院法官開庭時痛責司法,拂袖而去,還放言不再到庭,法院若要他來,直接拘提便是。

不僅承審本案的法官,甚至是全體法官都沒有經歷過受審被告這樣「高規格」的對待,若說法庭的尊嚴沒有因此受損也太掩耳盜鈴,承審的法官當然可以繼續「依法辦理」,只是這事情的背後卻也透露出嚴重的制度問題。

嚴格說來,曹董事長將脾氣發在更審的法官身上是有些找錯人了,因為執意對他的一、二審兩次無罪判決「依法上訴」的人是檢察官,將無罪判決撤銷發回更審的人則是最高法院法官,若認為這次發回更審有誤,更審的承審法官也是間接的被害人,平白多了一個待辦案件,還要成為曹董事長的出氣筒。

問題在於,為何我們的法律容許檢察官無限次數的上訴?這件事情非同小可,因為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日前纏訟超過十年以上的案件超過二百件,法官們為何會延遲無法斷案,早已成為眾矢之的,咸認為正義不該遲到,拖延時日本身已對人民適時接受審判的權利造成傷害,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案件即為明證。另一方面,案件遲遲不能審結確定,與檢察官不斷上訴也息息相關。

檢察官掌握了國家賦與追訴犯罪的公權力,同時也配備了應有的偵查資源,當檢察官針對任何一個案件偵查終結起訴被告時,理論上已窮盡偵查手段蒐羅被告所有可能的犯罪事證,呈現在法庭供法官作為諭罪的依據。若法官踐行充分的調查程序最後判決被告無罪,意即法官否決了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罪的主張。此時要思考的是,檢察官可以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嗎?

有人會說,若被告遭判決有罪時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為何檢察官的主張不被法官採納時就不可再有一次讓上級法院重新審查的機會?檢察官與被告都是訴訟程序上的當事人,基於武器對等的原則,理應有相同上訴的權利才是。問題是,國家在檢察官偵查犯罪時早已賦與強大的偵查權能,舉凡發動監聽、搜索、扣押、限制被告出境或乾脆聲請法官准許羈押被告,如果檢察官窮盡所有的偵查權力都不能在法庭上一舉將被告定罪,我們還要容許他們有補考的機會嗎?相對而言,被告在檢察官的強勢偵查作為之下,到底要忍耐多久?

美國司法史上最受稱道的檢察總長羅伯傑克森曾說,檢察官是掌握最大而不受節制權力的一群人,歷史早已證明此點。在這樣的認知前提下,當然必須對檢察官的上訴設限,否則他們會更恣意而為且肆無忌憚,也不必檢討是否有濫用偵查權力,胡亂起訴的情形。

最近法務部兩大首長同時出缺,新任的法務部長曾勇夫號稱「勇伯」,即將由立法院同意出任檢察總長的黃世銘則有「司法鐵漢」的稱號。「勇伯」加「鐵漢」的搭配除了要展現在訴追犯罪的能力以外,對於外界長期垢病的濫行起訴、上訴、定罪率過低等檢察改革議題也不能視而不見。

司法院所力推的速審法草案,雖受到輿論極嚴厲的批評,但其中關於在一定條件下限制檢察官上訴的規定卻受到一致的好評。希望曹董之怒能再讓社會聚焦,「勇伯」與「鐵漢」也要名符其實。從善如流同意司法院的意見吧!

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皇朝「檢察一體」 荼毒台灣!◎何克昌

2010-03-18 聯合報

何克昌/檢察官(屏東市)

聯合報上周五社論「盧仁發與黃世銘何事長談至凌晨三點半」乙文,提到了檢察體系偵辦拉法葉艦案時,不為人知的一段祕辛—利用檢察一體,操控檢察官起訴案件;這也是一件值得國人重視的議題!

由拉案可知「檢察一體」只是政治體系操控檢察體系的一種手段而已,倘「檢察一體」的觀念一日不除,類似拉案的案例,既非第一件,也絕非是最後一件。

按檢察一體觀念的產生,其實是舊皇朝不願割捨對司法案件的掌控所創設的體制。

查現行「法院組織法」係緣自一九○六年的「大理院審判編制法」,當時的大理院審判編制法並無任何法條文字涉及檢察一體之相關規定,俟一九○七年冬,京師高等檢察長徐季龍先生在京師法律學堂發起檢察研究會,延請日本法學博士岡田朝太郎講授「刑事法與檢察制度」時,參考日本裁判所構成法提出「法院編制法」草案。

然宣統元年(一九○九年)憲政編查館奉諭正式頒行法院編制法時,卻扭曲岡田博士所稱「檢察一體」的本義,乃係各檢察官於實施檢察事務上,不須受特別許可,均可獨立代表所屬檢察機關長官,並具有監督檢察官之權。形成檢察官只是單純聽命於長官,或是上級長官,其衍生之嚴重後果,就是檢察官縱使就承辦事務,亦須聽命於長官及上級長官,影響所及,造成中國日後檢察體系之檢察官承辦偵查案件時,均須聽命於長官,且積非成是,誤信檢察官承辦案件均須聽命於長官乃屬「檢察一體」的真諦。這也造成了今日台灣檢察體系深受行政部門干擾的嚴重後果。

在社會各界紛紛關切檢察體系蒙受「檢察一體」危害之下,法務部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訂頒「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要求首長的指示需以書面方式為之,表面上經由首長的書面形式可以明責任,其實明眼人都知道,會有首長笨到將自己的指示留下書面證據嗎?否則在拉案的偵辦過程中,黃世銘向盧仁發要求以書面形式命台北地檢起訴,附於卷內,何以盧仁發不願依法以書面「命令起訴」呢?

回顧一九○九年皇朝思想下的「檢察一體」,延續到今日已逾一百年,其間台灣歷經現代民主法治的洗禮,一切法制建設漸次邁入現代化、國際化,獨留「檢察一體」繼續荼毒台灣的檢察體系,豈不令人痛心疾首?

2009年9月2日 星期三

中時短評-明基,告檢調吧!

2009-09-03中國時報

【本報訊】

上周,在鋪天蓋地的災區新聞與政治紛擾中,一個「小新聞」被忽略了,明基的內線交易等案一審宣判,全部無罪。

二年多前,檢調動員大批人馬,全面封鎖搜查明基,罪名是要查內線交易案。當時,引起業界與社會的震驚。因為,明基不論是企業本身,或負責經營的董事長李焜耀,社會形象一向良好,不玩股票、不搞投機,結果突然被檢調以查內線交易案而封鎖搜查,當然極度意外。

在此之前,明基是國內少數走出代工、走向品牌的科技業者,為此也併購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但隨後又認賠殺出,為此認列鉅額虧損。正在療傷止痛時,檢調大動作搜索,各電視台「現場直播」一整天,報紙整版整版的報。還真讓明基形象大損,陷入風雨飄搖之境。

最後,從內線交易到背信等,檢方提出了「五大罪責」,法院一項都沒採納,全部無罪。但,明基已被「傷很大」了。

檢調當然能查明基,更能查每家有犯罪嫌疑的企業,但,實在該判斷上專業點、手法上也要細緻一點。以內線交易罪而言,檢調能輕易掌握所有交易資料,有必要每次都大張旗鼓、如抄家滅族的搜索整個企業嗎?國外辦如安隆等大型經濟犯罪案,也沒聽過這種對企業「威嚇式」的大搜索。

明基實在有個好理由去告檢調!

2009年7月16日 星期四

馬總統的司法改革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一個多禮拜以前參加兩天由中央研究院法律所主辦的「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論壇,聚集了大批關心司法改革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與學者,共同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屆滿十年的此時,為台灣的司法現狀把脈,希望能再度集結改革者的力量,重新出發。
  兩天的會議由司法院翁岳生前院長的主題演說開始,分別由司法院的組織定位、法官檢察官的身分定位與監督淘汰、以及民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等諸多面向,共同檢視改革的過程與成效。與會的人們也許各有立場,解決問題的方法各有不同,卻都共同指出十年司改所以未能大幅度呈現改革成果,除了十年前為期三天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過於倉促,在共識不足的情形下引發改革過程中爭執不斷,阻礙改革的應有進程以外,政治部門的意志不夠明確,以致改革相關的立法與修法在國會橫遭抵制,又因民進黨執政時期朝小野大的格局,改革法案無法闖關,究竟是執政黨或是在野黨的責任,竟也莫衷一是,各自解讀,咸認是司法改革奠基石的「法官法」未能立法完成,就是一個再清楚不過的例子。
  馬總統在競選時所提出的「新世紀人權宣言」,非常明確地提出了他的司法人權政策,又在今年的五月十四日簽署了聯合國的兩個人權公約,並承諾要在兩年內修改與人權公約相違背的相關法令,這些政策宣示大多與司法改革相關,但到目前為止,只見到馬總統執意控告侯寬仁檢察官,要為他的特別費筆錄問題討回公道,至於全面性的司法改革,只在他五月二十日就職週年記者會中提及,是下一波的改革重點,至於明確的方法與步驟仍付之闕如。
  也因為這樣的緣故,長期關心司改的法官協會、檢改會、律師公會全聯會、台北律師公會、以及司改會,乃共同致函馬總統,盼當面向總統說明司改的現狀,並促請馬總統及時跨出司改的腳步,不要再蹉跎改革年月,辜負民眾的期待。
  上週五,拜會總統談司改終於成行。席間與會的代表提出兩點建議,就改革的程序面而言,是否仿效近鄰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個推動司法改革的委員會,可以有效長時間的討論,縱使耗費一年以上的時間都不嫌長,共識形成以後再由政治部門接手推動,不論是立法修法或行政措施,需要總統拿出魄力,貫徹改革意志,將司改的成敗視為自己的成敗,才有可能看到成效。此外,若要談到優先的改革議題,當非「法官法」的立法莫屬。在民眾普遍對司法的信賴度無法提升的此時,若能建立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淘汰機制,或能達成些許提振司法公信力的效果。
  馬總統習法出身,也擔任過法務部長,對於司法實務必然嫻熟。正因如此,國人對其著手司法改革的期盼之殷自不待言。轉眼間,下屆總統大選又將來臨,若未能讓民眾清楚看到司法改革的些許成果,踐履前次競選時對於司法人權的承諾,只怕難以通過檢驗。
  十年司改轉瞬已過,還有兩年多任期的馬總統,劍及履及猶不嫌遲,但若要再瞻前顧後躊躇不前,只有留待人民在下次總統大選共同檢驗了。

2009年2月23日 星期一

人民需要高品質的檢察官辦案效能

楊宗澧(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警政單位於去年陳雲林來台期間發生一連串維安失當、違法濫權的事件,民間司改會於去年11月5日率先對北投分局長李漢卿處置「上揚唱片」不法一案提出告發,並針對陳雲林來台期間遭受國家暴力侵害的民眾,組成義務律師團協助當事人提告,其中一位當事人,紀錄片工作者陳育青小姐,由於到飯店訪友時順手拿出手中DV進行拍攝,卻被警察以非媒體記者為由不得在管制區錄影,使用粗暴手段制止其拍攝並造成多處受傷一案,自去年十二月開了第一次庭之後,直至最近陳育青小姐才「終於」又收到傳票,通知即將在本週三開庭。

從事件發生至今,已經歷三個多月,民間所提出的告發或自訴案件,也都陸續開了「第一次」的庭,但在第一次開庭後,也開始陷入漫長的司法程序。以「上揚唱片」案為例,事發至今已時隔一季,但檢方對本案的偵查進度卻遲未終結,相較於中國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來台時遭王定宇議員與群眾近身抗議一案,檢方在偵辦八天後即快速起訴王定宇等人,如此的效率,讓人民不清楚檢方辦案效率的指標究竟該如何檢視才算公允?

以法務部公布的97年12月法務統計資料來看,97年12月地院檢察署終結偵字案件,平均一件所需日數為60.5日,也就是說,我們在王定宇案中看到檢察官辦案八天起訴的極高效率,但上揚唱片案的遲未結案看起來是效率低落。我們雖體恤基層檢察官辦案的辛苦,但司法過程的低落效率卻也很容易增加了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任,人民希望有公平、獨立、有效率的司法程序,但是對照「上揚唱片案」與「王定宇案」,檢方的偵辦效率卻充滿了許多的「不一致性」,這類的不一致自然地容易給予外界以政治意識型態的方式來聯想到司法的不獨立性或者對司法的不信任。

在高舉「司法獨立」改革大旗多年以後,當前台灣司法困境,似乎不見得完全是司法獨立或不獨立的問題,我們要問的反而是,司法也許獨立了,但是否有獨立的法官、檢察官?我們從檢方在偵查作為一致性的指標上,目前看到的實況是並不一致,我們除了期待法務部應該要想辦法對於檢察偵查的作業流程去努力改善,去建構一個正當的、有效能的法律程序來追訴犯罪,對於去年陳雲林來台期間所引發的各個事件,是否也應儘速調查、審理,或許這也是化解民間社會對司法不信任或疑慮的最好方式之一。

本文部分刊登於2009.2.24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此為完整原文。

2009年2月18日 星期三

檢察官踢到鐵板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重新開張的監察院昨天寶刀出鞘,糾正最高檢察署,原因為特偵組在扁案偵辦過程中,洩露偵查資訊。另以特偵組檢察官吳文忠在辦案期間私下與被告陳水扁見面,另一檢察官朱朝亮在辦案期間多達七次,時間加總超過三十六分鐘,與案外人張瑋津通電話,並於通話過程,由張瑋津將電話轉交陳水扁,讓朱朝亮與陳水扁直接通話,已違反檢察官守則,要求最高檢察署將兩人調離特偵組。

      當整個社會人人皆曰可殺,根本等不及偵審的結果,幾已將陳水扁以降的扁案被告每人都判處政治、道德及法律的死刑時,就是考驗法律人的時刻,尤其是掌握公權力的法律人。

      可惜事與願違,這些在威權時代即挺身司法改革,砲口向上,在第一線打擊黑金,戰功彪炳的檢察官們,在台灣已經二度政黨輪替以後的今天,未能體察一個開放社會對於程序正義的要求早已不可同日而語,卻仍沿襲舊時代的辦案方式,只求辦案的結果,不問其過程之合法性。在扁案之始,各種扁案訊息漫天飛舞之時,我們即不斷提醒,打擊貪腐懲奸除惡本來天經地義,但務必注意程序之合法性,如此才能確保戰果,讓被告心服口服。無奈一切有如狗吠火車,偵訊的過程仿如實況轉播,媒體報導的細節甚至達到特定受傳訊的被告或證人應訊的臉部表情如何的程度。

      甚且,朱朝亮和曾勁元兩位檢察官還互相爭辯是誰主動要求傳話給被告陳水扁。最高檢察署固然就此事已有調查報告,其中的事實採認與論證是否禁得起細緻的檢驗也早已是另一個法界的羅生門。至於由全體特偵組檢察官站出來召開記者會宣示一定把扁案辦出來,又是令人搖頭且永生難忘的一幕。

      最近看到檢察官協會理事長朱楠檢察官在檢協會訊為文表示,「檢察系統對於如何提振司法公信力?有許多關鍵問題,已被廣泛地加以討論,例如注意辦案時機、聲請羈押嚴謹、問案態度懇切、嚴守偵查不公開、恪遵程序正義等」文末還以「檢察官協會同仁誓言:絕不放棄可以增進改變檢察官新形象的任何機會。」自勉。

      顯見,檢察系統並非不能體察外界的批判聲浪,只是文章可以寫的漂亮,但若缺乏行動的配合也是枉然,尤其如有監察院指出的積極違規作為,只會讓人看破手腳,徒增民眾更大的反感罷了。因為沒有守法守分的檢察官,倒霉的不只是作過總統的陳水扁,當然還有廣大普遍求告無門的平民百姓。

      監察院調查辦扁案的特偵組,糾出問題檢察官,這和監察院以往對於檢察官辦案的瑕疵「高度低調」的作法明顯不同,應給予肯定。不過,也要提醒監察院,既然指責檢察官辦案違反程序正義,但對於糾正案提出後相關當事人主張根本沒被約詢,沒有答辯機會,且泛扁案仍未偵結,此時糾正時機不宜的質疑,是否也應進一步說明清楚,否則勢將陷入監察院辦案違反程序正義的爭議,糾正案的正當性必然大打折扣,那就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