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4 聯合報
林裕順/警大刑事系副教授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案件審理經八年未能定讞,被告可聲請減輕其刑,另超過六年且多次更審無罪者,檢察官不得上訴等,因應類如一銀押匯案被告流浪法庭卅年之難堪,或蘇建和等被告徘徊死刑、無罪的審判煎熬等訴訟拖延。
相對我國法案揭示所謂妥速審判,對於審判仍予以甚至長達六、八年的「寬限期」,先前日本通過促進審判迅速法,不問刑案類型事實審則以二年為最大容忍期,凸顯我國政府格局,以及訴訟效率、品質仍待檢討、改進。
近年,日本進行該國明治維新以來最重大的司法改革,希冀透過選舉制度於政治領域,落實國民主權,司法審判亦可結合人民頭家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決定是非善惡、對錯罪罰,由下而上形塑社會正義與共同價值。並且,法庭成員包括隨機抽選一般民眾參與審判,不僅被告不能迴避民意趨向控訴司法不公,民意參與隨時監督訴訟程序,亦是避免審、檢、辯拖延訴訟之關鍵措施。
例如我國去年司法統計,重大犯罪一審程序平均長達兩百九十三天。日本實施國民參審制度,處理被告蓄意殺人、強盜、妨害性自主等重大之案件,三、四日即告終結,一氣呵成毫無拖泥帶水。據統計日本新制適用下基於尊重民意判斷,迄今尚無檢察官提起上訴者,訴訟拖延殊難想像。
觀察歷來日本司法統計,被告若經「逮捕」八成有罪,另經「起訴」百分之九九點九有罪,該國司法之精緻普獲一般民眾支持、信任。日本進行相關司改工程,並非審判公信低落迫於無奈,乃源起司法審判不應脫離人民觀感的政策決斷。我國法庭配置法官席位高於當事人的設計,反映司法審判由上而下威權思維,不僅造成人民與司法隔閡,甚至判決評議欠缺透明,不免有權力傲慢、審判獨斷的疑慮。
法諺:「遲延審判等同拒絕審判」「匆促審判彷如廢棄審判」,但司法乃正義最後防線,若無能維持正義,審判快慢亦聊無意義。對照日本司改革新,終究不能忘記人民最大,民眾參與方是王道。並且,非職業素人法官參與,亦是提升審判效率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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