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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8日 星期一

天堂不撤守-冤賠追償,三柄尚方寶劍還有二劍未亮◎陳長文

2011年2月28日 中國時報 
陳長文/律師、法學教授

日前,板橋地院向退休林姓法官求償三十萬,因該法官十八年前未依法為被告上訴,導致國家付了五百三十萬冤獄賠償金,這是《冤獄賠償法》實施五十年來,據報導,是政府第一次依冤獄賠償法向失職法官求償「成功」的案例。

筆者既覺得感慨,又覺得欣慰。感慨的是,我們並不是沒有約束怠惰失職法官的法律,但《冤獄賠償法》第二十二條這一柄「尚方寶劍」竟可躺在劍匣中一躺五十年,今日才得啟封,這也顯示「官官相護」文化在司法界沉痾之深,也無怪乎國人對司法一直難以提振信心。但欣慰的是,終究,這把尚方寶劍還是出鞘了,既然指向了第一位失職的司法官,我們終能期待未來可以指向第二個、第三個失職的司法官。這代表司法改革,在「冤獄追償」的約束機制上,終於踏出了嬰兒學步的第一步。

讓我們看看,這個沒被媒體關注的新聞(筆者只看到吳典蓉女士就此議題寫了評論),對司法改革的重大意義。

無辜人民遭受冤獄,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從一九九四年到二○○七年,我國政府依此法律規定,共支出高達約十四億七千萬元賠償金。國家在為冤獄賠償之後,依冤獄賠償法第二二條第二項規定,得向違法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其目的在促使公務人員審慎行使職權,避免因重大過失而造成冤獄。惟冤獄賠償法自一九五九年施行以來,中華民國雖已賠償高達十數億元之賠償金,卻不曾向任何公務人員為任何求償。這使得冤獄賠償法第二十二條形同具文,也因此缺乏一個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促使司法人員慎行職權,勿製造冤獄。而這也長期製造了三重不正義。

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我見我思-總算有法官得負責了◎吳典蓉

2011年2月25日 中國時報 
吳典蓉
 
這一年來,從法官收賄貪瀆到恐龍法官,司法可受肯定之處不多,但是上周卻有一個小小的進步。

 
板橋地院成功向一位退休林姓法官求償三十萬,因為該法官十八年前未依法為被告上訴,導致國家付了五百三十萬的冤獄賠償金,最值得省思的是,這是《冤獄賠償法》實施五十年來,政府向司法官求償首例。


為什麼?《冤獄賠償法》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該公務人員有求償權」。如果林姓法官是被求償首例,難道過去的冤獄都是由司法這個「體系」自動生出來的嗎?


哲學家漢娜鄂蘭在研究所謂納粹的集體罪惡時發現,官僚制度就是「無人之治」,責任的轉移是每天的例行公事,如果推到極端,那些曾經犯下重大罪行的納粹戰犯事後受審時都可以辯稱,他只是齒輪,任何人在相同的位置上都會作出同樣的事。


但是,鄂蘭在旁聽法庭對納粹艾希曼的審判過程時發現,司法審判可以是官僚系統的救贖,因為在法庭受審的是有判斷力、有血有肉的人,在法庭中,不允許個人將責任轉移到所謂的系統或體制。


2011年2月8日 星期二

江國慶冤死,是因為有冤獄文化◎南方朔

2011年02月08日 中國時報 
南方朔/文化評論者

江國慶冤死案已真相大白。據台灣政治習慣,冤假錯案發展到這種程度,政治人物就會搶著出招,企圖以道歉、安慰家屬的動作來收割政治利益。政治人物永遠不會去清查冤假錯案,而只會踩著別人的屍體去撈取權力的光芒,怪不得有人說政客天生就是最殘忍無情的動物了。

江國慶冤死案最值得敬佩的其實是江爸爸與江媽媽。他們相信兒子的清白無辜,在兒子冤死之後,咬牙切齒,苦心孤詣的拚命做著為兒子討回公道的事。這十五年來,他們必然歷盡侮蔑、羞辱、挫折,如果不是相信兒子,堅定的要為兒子洗冤雪恥的意志支撐,他們必不可能撐到現在。在這十五年裡,當政者的情報輿情與社調機構,不可能對他們所呼號的事毫不知悉,但有誰主動的伸出過援手?還是因為江家父母鍥而不捨的努力和新事證的蒐集,他們遂能讓此案由「喊冤」發展到「翻案」的階段,在監察院這一關得以突破。由江家父母的血淚經驗,它其實已提醒了世人,政府是沒得靠的,那是個龐大的共犯機構,受了冤曲的人唯一能靠的只有自己和自己的家人。

江國慶冤死案至今已真相大白,沉冤得雪。而我最關心的乃是十五年前當命案發生,他以一個鄉下出身的無知小孩變成的小士兵成了嫌疑人後,到底經歷過甚麼可怕的經驗?這種事如果不搞清楚,誰知道江國慶之後不會還有更多江國慶也重覆那種可怕的歷程。

2011年1月31日 星期一

蘋果日報:特赦僅形式平反 路漫長 國賠冤賠有機會

2011年01月31日 蘋果日報 
記者/蘇聖怡、黃揚明、張欽
 

江國慶是否能獲平反?江家能否獲得冤獄賠償?協助江家平反十年的律師黃達元昨表示,有國家賠償、冤獄賠償及特赦3條路,前面兩條路門檻雖高,只要能堅持與時間賽跑就有機會,而特赦途徑雖快,但只是形式上平反,實質上仍被認定有罪,反而限制冤賠聲請,不得已才會走這條路。

冤賠須撤死刑判決

15年前發生在空軍作戰司令部的謝姓女童姦殺案,軍方涉嫌對上兵江國慶屈打成招,迅速槍決,黃達元應江父江支安懇求為兒平反,黃說:「去年監察院糾正後,軍方提非常上訴,案件還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如今重啟調查,將聲請再審,期盼江的死刑判決儘速被撤銷,江家才能獲得冤賠,但這條路還很漫長。」 

另外,江家是否能尋求國賠?黃達元認為機率小但有機會,他指出,當時軍方沒有一位公務員被起訴,且超過十年時效,即使檢方重啟調查,軍方人員是否有刑求等違法失職行為,還要待起訴、審判定罪確定才能聲請國賠,更何況軍方至今仍否認過失,國賠之路不知何年何月?

特赦部分,黃達元認為,特赦只是形式上平反,實際仍認定江國慶有罪,甚至限制國賠與冤賠聲請,除非國賠與冤賠都失敗才會呼籲總統特赦。總統府昨不回應特赦問題。

另對江家可否向軍方及真兇許榮洲提民事賠償訴訟,黃認為軍方人員是公務員,國賠與民事賠償內容一樣,而許榮洲並未侵害江國慶,即使求償,勝訴可能性不高。

江母盼望恢復名譽

江國慶母親昨晚與《2100周末開講》電話連線,被問到心情如何,江母說:「心情很差,現在就看能不能恢復名譽、損失,還我們清白,15年來,走路都抬不起頭來,厝邊隔壁指指點點。」主持人董智森問是否聲請國賠?江母說:「現在不要講這個,先恢復名譽再說。」

江家平反獲償途徑

◎冤獄賠償:有機會,待非常上訴、再審成功,江國慶死刑判決撤銷
◎國賠:有機會,須確認軍方人員有刑求等重大違法失職,並且定罪確定
◎特赦:以上兩者失敗,不得已才會呼籲總統特赦
◎民事賠償:與國賠重疊,且真兇許榮洲並未侵害江國慶,勝訴機率小
 

資料來源:黃達元律師



2010年5月14日 星期五

咱的社會-終身監禁 誤判的保險機制◎梁文傑

咱的社會-終身監禁 誤判的保險機制
2010-05-14 中國時報
【梁文傑/北市(前民進黨政策會副執行長)】

 江國慶可能遭枉死一案又被監委要求國防部軍法處提起非常上訴,這給我們再次反思死刑存廢的機會。

 反對死刑的根本理由,不是因為人道主義,也不是出於對死刑犯的同情,更不是過度重視犯人的人權。根本的理由是因為司法時常會誤判,而且誤判的機率比一般人想像高得很多。自一九六七年至二○○○年之間,美國共處決六四二名受刑人,同一時期卻有八十七人因為發現新證據而在行刑之前獲得平反,比例是七分之一。美國尚且如此,誰能保證台灣的誤判比例有多高?

 廢死確實不是民意主流,但民眾也普遍認為司法有誤判的可能。根據中研院在○六年做的調查,贊成廢除死刑的只有二一%,但認為死刑犯有可能是誤判的也高達八八%。在這兩種矛盾的傾向之間,若詢問民眾是否可接受將死刑改為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以保留未來翻案的可能性時,則贊成的比例即升高到五三%。

 如果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是一個可被多數人接受的方案,我們就應該修改刑法,在現有的死刑與無期徒刑之間,增加一個終身監禁刑。一旦如此,即使死刑仍然保留,死刑判決也會大幅減少而終將不再出現。把終身監禁當成是對司法誤判的保險機制,讓我們不致於犯下不可挽回的錯誤,也給被冤枉的人有一個在有生之年翻案的機會。


觀念平台-暗夜不要再有哭聲◎楊索

觀念平台-暗夜不要再有哭聲
2010-05-14 中國時報
【楊索/作家】

右圖: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劉家芳。(圖,許素惠攝)

 每個法律人都知道「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今,雲林檢察長劉家芳準備拉起這條防線,針對監委高鳳仙所提性侵林姓女童調查報告所寫「因為天氣冷,我沒有到現場勘驗」等話語,他揚言提告,想為自己討回公道。監委則表明調查有簽名為據,歡迎來告。

 當年遭受性侵的少女已在去年三月往生,這位遭暴徒用削尖竹竿性侵的女童,從五歲成長到十八歲,身高只有一三○公分,她的人生是一場噩夢。面對今年初,羈押多年的謝姓被告獲判無罪,日昨監委高鳳仙、趙昌平提案糾舉相關部門。真凶是誰,還沒有人還給她公道。心力交瘁的林家父母僅透過里長表達:「真凶是誰已經沒有意義了。

 在精神醫學及社會工作者的研究及臨床經驗顯示:兒童遭受性侵後,隨之會引發自責、羞愧、內疚及困惑等複雜的情緒,孩童會將性侵經驗埋藏在心底。受性侵的孩子承受心理傷害是毋庸置疑的。在台灣,遭受性侵者多選擇不報案,原因之一就是不願意在進入法律體系,一次次地重溯受害情節,尚且承受烙印化的雙重創傷,這種心理反應同樣會發生在幼童身上。台中性侵案的受害人家屬即說:「女兒每出庭指證一次,心靈便加深一道烙痕。」

 兒童遭受性侵的查證困難和發生過程、地點的隱密性有關,在加害人或嫌疑人否認下,只有靠兒童證詞和驗傷證明。在美國擔任兒童性侵案的法醫訊問員,具兒童心理碩士背景及警政訓練,知道如何以「非引導式」問題問筆錄,如此才能提高證詞的證據力。台灣採證據主義和無罪推定原則,檢警體系在蒐證上理應要更嚴密,才不會誤枉誤縱。

 林姓女童案,檢警在辦案過程,最大疏漏是,開始即鎖定謝男是唯一嫌疑犯,檢警不僅沒有帶嫌疑犯做現場模擬,甚至,檢察官本人都沒有到現場。這件性侵案纏訟十三年多,被告謝姓男子在庭上翻供,表明被警方電擊下體刑求等,因而被迫簽自白書。今年初更七審,最後三審定讞無罪,謝姓男子釋放,依照國家法律,他還可申請國賠,討回公道。

 監委馬以工提出糾正的空軍總部性侵女童命案,則有錯殺可能性。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違法指派,管匪諜及情報安全的政戰保四單位根據檢舉,鎖定江國慶用極刑逼供,並於案發一年內火速槍決。江父為此多年陳情致精神耗弱,主要仍是要討回公平。另一起莊姓瓦斯工性侵女童案,也疑似未採檢體的程序疏失,使其雖通緝後歸案,可是因證據力不足,在去年獲判無罪釋放,今年三月,莊姓瓦斯工再度犯下另一起性侵女童案。

 在監察院提出糾正或將主動調查的三起性侵女童案,相關受害人有的遭殺害、往生或可能錯殺,也有女童在暗夜哭泣,她/他們都尚未獲得社會正義。相形之下,當年偵辦不力的劉家芳檢察長,怒而欲告監委「偽造文書罪」,此舉是法律人缺乏自省的表現,從受害人家屬的角度看,更是情何以堪。


離譜誤判不只軍法 司法也有問題◎中國時報

離譜誤判不只軍法 司法也有問題
2010-05-14 中國時報
【楊舒媚/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報告為江國慶案大翻案,已被槍決的江國慶可能冤死。九十三年帶著江國慶父親江支安到監察院喊冤的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說,從監院糾正報告陳述的情節看,這個案子「有證據不鑑定,有人主動承認也不查」,顯然不只是「離譜的誤判」,根本是「羅織入罪」。對於此案突顯死刑誤判的可能,林峰正說,「如果被誤判的人是你,你不要?」

 林峰正表示,一定有人說,此案是軍法有問題,未必是司法出問題;但他指出,即便是美國,用DNA技術重新鑑定已經定讞的案子,都發現有一三九件案子是錯的,平均七個案件有一件冤案。林峰正說,「美國科學技術這麼進步都尚且如此,我們的數字一定更可怕!」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則表示,此案顯示台灣司法程序有許多不周延之處,因此「以死刑將人的生命權讓渡給國家是有問題的,」她說,「真是不懂,台灣司法有這麼多問題,為什麼人民會覺得死刑沒問題?」

 蔡季勳進而指出,此案是個案,但司法出問題應被通盤考量,包括司法院的整體表現、《法官法》的設計等。林峰正表示,江國慶案相當特殊,因媒體對於已經被槍決的案例通常不易關心,最近因死刑存廢問題讓此案受注意,林峰正指,人權團體將藉此,再全力訴求另一個可能的誤判──盧正案。

 盧正因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發生的台南詹春子擄人撕票案被處死刑,八十九年九月七日遭槍決,監察院二○○七年糾正案曾對警政署、台南市警局及其所屬第五分局提出總計多達十一項違失。司改會與台權會等人權團體近日商討,進一步為盧正案找出真相。


司法正義不能便宜行事◎中時社論

司法正義不能便宜行事
2010-05-14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右圖:圖為空軍作戰司令部85年發生謝姓女童姦殺命案,爭議至今未了。(本報資料照片/黃天強攝)

 司法是社會良心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維繫是非善惡的價值坐標。但這道防線要能有效護持社會正義,得到民眾的信任與支持,在執行時就必須極度嚴謹慎重,證據務必充分確鑿,程序上更不能便宜行事。

 根據監察院歷經七年調查後公布的調查報告,民國八十五年的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謝姓女童姦殺案,當時國防部違法指派反情報隊對嫌犯江國慶取供。遍查國防法令,沒有任何規定授權反情報隊行使軍法警察權。而當時使用的非法手段,包括疲勞訊問、關禁閉、整夜作體能訓練、以電擊棒威脅、強光照射等等。而自白內容和客觀證據充滿矛盾,只採信有瑕疵的證據,其他證物尚未檢定,又漠視另一許姓凶嫌主動承認犯案的自白,對被告有利的DNA證物也沒有提上法庭。

 報告並指出,當年軍方速審速決,從宣布破案到槍決江國慶不到一年的時間,「如強盜明火執杖,擄人父兄妻兒。」監委馬以工痛心質問:「司法真的代表公平正義嗎?」監察院並通過糾正國防部,要求嚴懲違法失職人員,若依舊迴護,絕對將提出糾彈。

 回顧這樁重大案件,當時曾經引發社會嘩然,軍方自然有極大的破案壓力。但擅自指派反情報隊出馬,並採用違法逼供手段,證物的搜集、處理與選擇又有重大瑕疵,漠視人權,罔顧程序正義,火速執行死刑,這種種行徑,以及其背後輕忽人權法治、便宜行事的心態,都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所不能容忍的行徑。究竟江國慶是不是含冤而死,現在很難再找到更多證據來釐清真相,可是至少,以當前嚴謹的標準來檢驗當時的證據及程序,恐怕也不足以對江國慶定罪。這條在十三年前槍決的生命,是司法正義的宣示還是反諷?思之令人不安。

 人不是神,無法察知所有真相;但人類社會要建立一套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並且以公權力給予犯罪者懲罰,剝奪其自由甚至生命,偵查蒐證起訴審判的過程就必須盡可能嚴謹,以求勿枉勿縱。

 因此,實現司法正義的第一道防線,就是搜集鑑識證物及偵辦案情。在現代法治國家,要定罪必然需有足夠的確鑿證據,不能只有嫌犯的自白。因為被告有說謊的權力,到底是否吐實必須佐以客觀證據,而違法取供更是法所不容,何況是動用並無軍法警察權的反情報隊。這些程序一有瑕疵,就會影響呈堂效力,甚至冤枉好人而縱放壞人。

 有瑕疵的正義,實現不了真正的正義;打著正義的旗幟卻不自我要求,更是一種濫權。有人也許認為壞人的人權不值得保護,但這些程序之所以必須嚴謹,是因為它要確保任何人──包括有罪的、無辜的、甚至可能是你是我,在遭遇到司法問題時,基本權益可以得到保障。監獄裡少錯關一個人,就不會放另一個歹徒逍遙法外。這套機制,是為了保護社會整體,不是哪位個人。

 此案另外一個需要檢討的,是軍方的辦案品質問題。這些年來檢警的偵辦蒐證技巧已經明顯提升,但軍方相關部門是不是在專業技能與設備上也自我精進,外界難以檢驗。在這個資訊公開新聞自由的時代,檢警辦案品質如何,很容易受到公評,其各自內部也有考核評鑑,但軍法部門的偵辦審理品質,卻比較不受外界監督。一個社會裡,對於司法正義不能有兩套標準,軍法部門不能自外於社會,同樣也需要接受監督,才能督促其進步。

 雖然事隔十餘年,已經過了懲戒公務員的追訴期,但人命關天,一條生命是在重重瑕疵下終結,這是一個文明社會無法容忍的事。軍方必須勇敢負起責任來,重新審視此案的所有程序,確實檢討是否有不當甚至違法情節,並釐清當年的作案者是否另有其人,需要繼續偵查。這不僅是還江國慶、謝姓女童及家屬一個公道,也是給社會一個交代。



國家錯殺 誰來償命◎林峰正

國家錯殺 誰來償命
2010-05-14 中國時報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國防部就民國85年空軍作戰司令部所生甲女童姦殺命案,違背法令規定,將全案交由空軍總部政四處反情報隊處理,對被告江國慶實施違法偵查及訊問,並進而肇致非法取供情事;所屬偵審機關復未就自白任意性詳加調查,並於發見疑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時,以調查未盡之報告,漠視其相關不利證據,迅即將江國慶執行死刑」,以上為監察院糾正國防部草率辦案的報告內容。

 江國慶案發生在距今十四年前,當軍方鎖定役男江國慶涉嫌姦殺女童採取偵查手段未久,江國慶的父親江支安即四處奔走主張江國慶是冤枉的,民間司改會亦介入協助,積極向監察院陳情,然國防部仍在速審速決的辦案壓力下,在案發一年多以後便判決江國慶死刑確定執行槍決。所幸全案並未因為江國慶已「伏法」而煙消雲散,反而引起法學界與輿論的多方探討,終致監察院正式糾正國防部偵審該案的各項違法失職情事,並要求本案應予重查,以彰公義。

 有人說,這是軍法審判所犯下的錯誤,而且這是過去的錯誤,現在已經沒有這樣的事情。事實剛好相反。此話怎說,監委調查此案時發現姦殺女童案的犯案情節疑與同一時期發生的竹竿性侵女童案相仿,極可能是同一被告所為,竹竿性侵女童案的嫌疑犯也具狀要求調查,但卻未受到承審法官重視,該嫌疑犯多年後被判決無罪確定,才扯出承辦檢察官在案發初時草率蒐證,致事後追查無著,石沉大海。

 你說,這樣還能講草率、荒唐、違法辦案只有軍事審判才有嗎?竹竿性侵女童案的承辦檢察官不也類同嗎?承審的法官對於可能的線索也未能及時處置,以致釀成不可彌補的錯誤。相關的錯誤,至少已造成江國慶被槍決喪命,竹竿性侵女童案的被告歷經十三年纏訟始獲判無罪的悲劇,當然還有死難瞑目的被害人。

 專門從事死刑犯救援的美國人權組織說,迄今為止,已有139名死刑犯被證明是冤枉而遭釋放,這個人數隨著刑事鑑識科技日趨發達不斷增加中,因此冤錯假案當然不會是過去的事。相反的,是現在進行式。司法制度相較之下比台灣精緻的美國尚且如此,台灣一定也不會好到哪裡去。

 結論其實很清楚,江國慶案所呈現出因偵審人員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誤判,涵蓋了過去及現在、軍法及司法。我們除了應該關心惡劣辦案手段所造成不可饒恕的罪行,嚴懲違法失職人員,極力去彌補肇致的損害以外,更應該致力於制度面的改善,例如刑求的防止,全力保障被告接受律師協助的權利,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淘汰。

 更重要的是,不論制度面如何改善,在實際操作過程裡總有落差。舉例言之,民國72年起修法讓被告可以在檢察官偵查案件時聘請律師在場,但直至一年多前,還有調查局的調查員不准在場的律師幫被告核對筆錄的正確與否。再以民國86年所通過訊問被告應全程錄音錄影規定的執行情形觀之,辦案人員仍有以違法手段逼使被告承認犯罪,再錄下事先演練過筆錄製作過程的情形。總而言之,不論制度如何修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也是刑事訴訟法典愈來愈厚猶不足以禁絕違法偵審的現實。

 近來,執行死刑的議題甚囂塵上,社會上多數人認為若已判決確定,就應「依法行政」沒有不執行的空間,且以命償命天經地義更無討價還價的餘地。於今視之,江國慶案當初也是判決確定,但事後竟遭監察院發現有那樣明白的瑕疵,請問當時的槍決不是依法行政嗎?但現在早已無從挽回,再多的國家賠償可以換回江支安先生的愛子嗎?此外,以命償命的思考若是不可挑戰,有人殺另一人一定要以命補償,請問,國家錯殺判決確定的死刑犯要由誰來償命?是犯錯的辦案人員、檢察官、法官嗎?


怎能草菅人命 只想給個交代◎王己由

怎能草菅人命 只想給個交代
2010-05-13 中國時報
【王己由/特稿】

 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空軍上兵江國慶在軍方當年單憑自白且速審速結下,早已槍決,迄今十三年過去,但全案自發生、審判到槍決,留下諸多空白和疑點,監委的痛批,凸顯該起審判中存在許多荒謬,辦案不重實證,只想給個交代,草菅人命,莫此為甚!

 案發當時所掌握最明確證據,應是參與辦案的刑事局驗屍和鑑驗人員,曾在死者下體找到一根男性體毛、廁所氣窗口採到半枚掌紋,經比對化驗,都不是江國慶的。遺憾的是,犯罪現場被破壞影響蒐證。但軍方當年卻在限期破案壓力下,無視跡證和自白不符,僅憑江國慶自白及表示對不起被害人供述,死刑定讞,迅速槍決。

 固然當年法治不進步,單憑自白就可定罪,但最荒唐的就是前述有利江國慶的事證,軍方竟可視而不見。退一萬步言,就算江國慶真的參與犯案,但體毛、掌紋是誰的,也該查清楚,了解是否還有共犯,以今日的標準來看,軍方辦案,不僅荒唐、更視人命如草芥。

 江國慶當年槍決前後,其父老早就跳出來為子喊冤;軍法審判中立委也曾出面指證調查證據草率,但軍方無視疑證,速審速結甚至速槍決。快到連被害人謝姓女童父親,也是在行刑後兩、三周才知道。尤有甚者,江國慶軍法審判中,被害人父親也未獲軍事法庭通知,到庭陳述意見,江國慶案到底是不是冤案,從被告和原告家屬都有話要說,可想而知,當年軍方辦案是如何草率。

 蘇建和三死囚案,也是因軍方共犯王文孝,速審速結速槍決,迄今纏訟。對照江案,兩案皆顯示當初軍法不若普通司法機關嚴謹,不能只是捉人交差卻無從釋疑。

 軍法機關不該再迴避江國慶案,更不能掩飾真相,若確定是冤案錯殺,除應依冤獄賠償法,給予江家最少一千萬元、最高三千萬元的賠償外,也要追究失職人員。



許嫌自白:我做的 你們都說不是我◎中國時報

嫌自白:我做的 你們都說不是我
2010-05-13 中國時報
【林如昕/台北】

右圖:當年是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四營二連的軍人許姓嫌犯,目前在台南服刑。(中國時報資料照片/鄭履中攝)

下圖:85年謝童姦殺案的血衣。(中國時報資料照片/鄭履中攝)

 謝童姦殺案在監委調查後大翻案,已槍決的江國慶罪證不足。監委在查案時發現,就在江國慶有罪定讞前兩個月,另起性侵女童案的許姓士兵嫌犯主動自白,堅稱謝案是他做的,還描述謝童衣著、犯案流程等。又幾乎是同時間,軍方接獲竹竿性侵案一審法官通知,許嫌有涉案可能,要求調閱請假資料和測謊。

 軍方安排精神鑑定 認定智能偏低

 但空軍接獲兩大重要訊息後,都以相當異常的方式處理。監委查出,得到許嫌自白之後,軍方「火速主動」安排精神鑑定,認定智能偏低,以至於後續測謊鑑定都不足採信,接著又以供詞前後有矛盾為由,排除許兵自白。就連許兵犯下的性侵女童案,也從軍法的唯一死刑驟減為八年六個月,最後許兵服刑四年三個月就假釋出獄,出獄後再犯誘拐女童案。

 監院再重提謝童案 他仍記憶猶新

 許嫌於八六年五月間趁著當兵休假時間,犯下大中保齡球館性侵女童案,收押防警部看守所時,主動向同房士兵表示,是他和友人姦殺謝姓女童。消息一出,震驚空軍高層,當時軍檢進行兩次訊問、一次現場模擬,許兵都堅持犯案,之後雖翻供,但監院直到今年四月廿日,派調查專員到軍監訪談許某時,他依舊對犯案細節記憶猶新,能清楚描繪犯案現場,對於性侵動作、血跡潑濺的高度,也一一說明,只是所有故事前提都是「別人告訴我江國慶如何性侵女童」。

 至於竹竿性侵女童案的部分,軍方接獲地方法院法官請求時,卻沒有立即提供許兵請假資料,拖了四十天才送出資料,最後證實竹竿案案發期間,許兵正好休假,前後請了十五天。

 監委批評,竹竿性侵案一審時,法官頻向軍方調卷,還提押許兵測謊,國防部卻不詳查關聯性,影響案件偵查,有重大違失。

 測謊紀錄關鍵對話 說不是江做的

 監委馬以工指出,在調閱刑事局對許兵測謊紀錄時發現一段關鍵對話,發問者詢問:「謝姓女童案是不是江國慶做的?」許兵回答「絕對不是」,「那是不是你做的?」許兵再回答:「我說我做的,你們都說不是我做的。」

 監委分析,許嫌在最初所做的自白,證據力明顯高於江國慶自白。首先,許嫌自白在沒有外力介入下所作,具有任意性,且描述情節合理,包括女童樣貌、衣著,清洗和丟棄屍體方式也和向場蒐集的客觀證據多有吻合,儘管初訊、複訊和現場模擬有矛盾之處,「大多屬於枝節部分」。

 另外,許兵曾在自白中提到,廁所內牆上有血跡和一小節腸子,又在現場模擬時表示,「看見整團未扯斷的腸子」。監委認為,提到腸子的部分與現場勘查報告、法醫報告不符,但與竹竿案相符,「是否有記憶混淆之情形不無可疑。」

姦殺童處決 江國慶疑遭錯殺 監院糾正國防部「非法取供」應追回因案敘獎人員◎蘋果日報

姦殺童處決 江國慶疑遭錯殺 監院糾正國防部「非法取供」應追回因案敘獎人員
2010-05-13 蘋果日報
【吳家翔、王炯華、郭芷余╱台北報導】

右圖:江國慶十三年前遭槍決,當時敘獎人員包括政戰部中將主任李天羽。(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十三年前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謝姓女童遭姦殺案震驚全國,嫌犯江國慶隔年遭軍法槍決。監委昨公布調查報告,指國防部對江國慶非法取供,此案偵辦期間,曾犯下另一性侵案的許姓士兵坦承犯案,但國防部不詳加調查即槍決江國慶。監院辦案人員說,江根本是「錯殺」。

 喧騰多年

 監院昨糾正國防部,要求國防部就此案提起非常上訴與再審,國防部指已在三月函請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再行審酌有無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事由。監院昨也要求國防部撤銷、追回因此案而敘獎人員,包括當時政戰部中將主任李天羽;國防部相關人士說,必須先確定江案是否誤判,否則很難追回當年核定的獎勵。

 「用電擊棒逼認罪」

 江國慶媽媽昨受訪時說,兒子很乖,事發後,空軍逼供,用電擊棒電他,叫他承認犯案,還騙他:「只要承認,才能救你,否則就是死刑。」她希望國防部重審此案,洗刷兒子冤情。

 一九九六年九月,空軍作戰司令部內福利站員工五歲幼女遭姦殺身亡,社會譁然。監委馬以工昨報告指出,案發後,軍方對江國慶違法施以禁閉、疲勞訊問、誘導訊問,連續三十七小時疲勞轟炸,非法取供,連所謂沾染血跡證據的衛生紙,都因垃圾桶三天沒清證物遭污染,已喪失證據力。

 江國慶死刑判決未定讞前,一九九七年五月,許姓士兵在台中大中保齡球館性侵女童被捕,自白時坦承謝姓女童案是他與同梯陳兵所共犯。當時許兵筆錄及現場模擬,詳細指出謝姓女童衣服樣式、犯罪現況。但國防部排除許兵涉案。

 馬以工指出,一九九六年底,台中旱溪發生女童遭人以竹竿插入下體性侵案,當時被捕的謝姓嫌犯看到媒體對許兵報導,認為許兵和旱溪案女童有親戚、地緣關係,聲請台中地院調查許兵,台中地院要求對許兵測謊,軍方一度聲稱許兵弱智不能測謊,也不理會其他相關疑慮,迅速在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槍決江國慶。

 「等到遲來的正義」

 馬以工表示,許兵因保齡球館性侵案被判刑確定,假釋出獄後,再擄兩童性侵被捕,預計今年十一月出獄。監院因此案破天荒請東華大學諮商心理學系主任陳若璋對許兵進行心理鑑定,陳指許兵是「固著型戀童症」,出獄後可能會再犯。

 當年陪同江國慶父親到處陳情的軍中人權促進會會長黃媽媽昨直呼:「總算等到遲來的正義!」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正表示,此案等於告訴民眾,「誤判可能性不可忽視,我們更要審慎評估死刑制度的風險。」

 國防部違失內容(資料來源:監察院)

  • 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指示謝姓女童案交由非軍法人員的反情報隊主導,並禁閉江國慶,侵害人權
  • 江死刑判決未定讞前,曾性侵另案女童的許姓士兵,自白坦承是他犯案,國防部僅以誣告結案
  • 軍方排除許兵涉謝姓女童案,但許兵自白詳細指出女童衣服樣式及噴濺血跡位置,調查顯未詳實
  • 國防部的原確定判決,將欠缺自願供述與不具證據力的江國慶自白作為證據,違反軍事審判法
  • 江國慶自白與認罪供述,是在極大壓力下做成,相關證據與自白有差距
  • 將遭污染不具證據力的血跡衛生紙作為唯一物證,顯違法,且謝姓女童腿上採獲的DNA與江不合

 江國慶案軍方功獎名單(資料來源:監察院)

  • 政戰部中將主任李天羽 事蹟存記
  • 政戰部少將副主任金國梁 事蹟存記
  • 上校反情報參謀官柯仲慶 空軍獎章
  • 反情報隊上校隊長許應強 大功一次
  • 反情報隊少校保防官鄧震寰 空軍獎狀
  • 松山指揮部少校保防官李書強 空軍獎狀
  • 松山指揮部上尉保防官何祖耀 大功一次


謝姓女童姦殺案 刑求速審年內槍決監委批軍方如強盜◎中國時報

謝姓女童姦殺案 刑求速審年內槍決監委批軍方如強盜
2010-05-13 中國時報
【林如昕/台北報導】

右圖:江父在牆上釘著一張為江國慶定罪的軍方官員名單。(中國時報資料照片)

影音:速審槍決性侵殺害案 監委批軍方如強盜

 民國八十五年間發生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軍方當年速審速決,槍斃江國慶。但監察院歷經七年調查,昨天公布調查報告,認定國防部違法指派反情報隊以非法手段取供,自白內容和客觀證據充滿矛盾,只採信瑕疵證據,其他證物尚未檢定,又漠視另一凶嫌可靠自白。軍方火速執行死刑,監委痛批:「如強盜明火執杖,擄人父兄妻兒。」

 案發後,軍方從宣布破案、判刑到行刑,不到一年時間,期間曾行文監察院,強調國防部「科學辦案」,十三年後來看,莫大諷刺。

 監委馬以工、沈美真、楊美玲共同調查謝姓女童姦殺案,馬以工痛心指出,清查全案之後,只能問,「司法真的代表公平正義嗎?」監院通過糾正國防部,並要求嚴懲違法失職人員,若依舊曲意迴護,絕對提出糾彈。

 監委點出國防部七大疏失,首先,當時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違法指派反情報隊負責辦案,遍查國防法令,沒有任何規定授權反情報隊行使軍法警察權。

 反情報隊根據警衛連胡中尉檢舉,鎖定江國慶,隨即以關禁閉、疲勞訊問、誘導訊問等違法手段取供。根據江國慶獄中書信,軍方拿電擊棒威脅,還用強光照射,並要求他整夜作體能訓練,過程至少三十七小時,「只在電影上看過,用來拷問間諜或重刑犯才有的情節,怎麼會發生在我身上?」

 監委查出,軍方多次偵訊江國慶,不只時間長,製作筆錄過程也採用恐嚇、誘導方式,偵訊江之人員總計有柯仲慶、鄧振環、李植仁、何祖耀、李書強等人,接受監院約詢時都強調沒有刑求,但當時偵訊對白實錄,歷經十三年之後只剩下一份,只見江國慶在偵訊人員誘導下,以被動方式描述案情,多以「應該是」、「大概是」回答,偵訊人員則說「放心好了,只要承認就沒事了」。

 同批人員八十八年偵辦桃園基地指揮部彈藥失竊案,宣布破案後,警方查獲真正嫌犯,一案兩破的結果戳破反情報人員以毆打、電擊、淹水、活埋等手段取供的惡劣行徑,當時相關人等遭監院彈劾。

 軍方選擇的補強證據是已遭汙染的血跡衛生紙,案發現場的垃圾筒超過三天沒有清理,此一證物明顯遭汙染,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江國慶有罪。更誇張的是,女童身上採得的陰毛囊DNA鑑定與江國慶不符,此證物卻沒有提上法庭。在證物選擇與處理上,辦案人員有重大違失。

 楊美玲強調,從合理性、體驗供述、描述正確性、祕密暴露等各種角度,檢視江國慶的自白都不合格。她們認為,事隔十三年,過了公務員懲戒追訴期,無法議處當時違法人員,但國防部必須在兩個月內回覆處理情況,若無悔過之心,監院將依法提出彈劾。


冤賠首例 將向失職司法官求償◎聯合報

冤賠首例 將向失職司法官求償
2010-05-11 聯合報
【王文玲/台北報導】

男子呂新生因盜匪罪被多關了五年多,獲得五百多萬元的冤獄賠償;板橋地方法院冤獄賠償求償委員會調查認定,當時的承審法官林丁寶及兩名相關檢察官,疏忽未主動依職權替呂提起上訴,以致造成冤獄,林等三人有重大過失。

冤獄賠償法規定,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冤獄賠償時,政府對違失人員有求償權。板橋地院院長陳祐輔昨天表示,將再開會決定是否向林丁寶等三人求償及如何求償。

這也是冤賠法實施五十一年來,司法官被認定對冤獄賠償有重大過失的首例,林等三人因而面臨遭法院求償窘境。

八十二年九月,呂新生持菜刀到板橋重慶路住家附近雜貨店行搶,朝老闆的胸、背各刺一刀,一審依懲治盜匪條例判處無期徒刑;呂上訴二審後撤回上訴。

不過,刑事訴訟法規定,判無期徒刑的案件,不論被告要不要上訴,法院仍應依職權主動為被告上訴;但當年承審的二審庭長林丁寶未注意,將全案結案定讞,並將呂送交檢方執行,高檢署及地檢署執行檢察官也都沒發現,呂因而入監服刑。

九十五年間,呂新生服刑達十三年又兩個月而聲請假釋,才發現當年審判程序未完成,呂又被送回二審審判。檢察官要求法官判呂十三年二月徒刑「抵銷」刑期,但法官只判了八年並定讞;呂因此等於被多關了五年多,獲冤獄賠償五百十三萬餘元。

司法院隨即函請板橋地方院調查是否向林丁寶等涉嫌違失的司法官求償,板院一度認定「並無重大過失」,但遭司法院發回重議。板院上個月再度召開會議,這次具體認定林丁寶(已退休)及經手發監程序的兩名檢察官等三人有重大過失。


孔傑榮專欄-執行死刑 程序先改革◎孔傑榮

孔傑榮專欄-執行死刑 程序先改革
2010-05-13 中國時報
【孔傑榮/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

右下圖:面對1坪多的舍房,死囚所能做的事就是等死。
(中國時報資料照片/李安邦攝)

跟中國大陸每年數以千計的處決人數相比,台灣四月三十日槍決四名死囚,顯得微不足道,但卻引發國際社會,尤其是歐盟的密切關注。原因在於這次槍決結束了台灣自二○○五年十二月以來未執行任何死刑的紀錄。許多改革人士原本期待台灣停止處決的經驗,將鼓勵其他保留死刑的亞洲國家走上逐步廢除死刑道路,但他們的希望也隨著四聲槍響而破滅。

此外,執行死刑過程中發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程序爭議,有損處決的正當性,使得國內外觀察人士感到不滿。然而這些爭議將可能推進未來處理此類案件的重要改革。由於台灣至少在短期內似仍將保留死刑規定和執行,而中國大陸目前正設法修改死刑審核程序,因此這些改革對台灣、中國大陸或甚至其他政府如何對待最重要的人權--生命權,可能有重大的影響。

這四起無預警、高度保密的槍決,起因於前法務部長王清峰戲劇性宣布不會簽署任何死刑執行令後,於三月間被迫去職之事件。隨後,民間團體「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全部四十四位死刑犯之名義委任律師,向台灣的憲法法院,即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因為有些死囚尚未簽署委任狀,大法官要求律師在五月三日之前補正,提出釋憲授權書。

在四位被處決的死刑犯當中,兩位拒絕簽署授權書。另一名死刑犯張俊宏的授權書,於四月二十八日寄到廢死聯盟。廢死聯盟準備在五月三日期限前遞交授權書,並同時繼續探求另一名死刑犯柯世銘的釋憲意願。但是此前監獄拒絕讓廢死聯盟人員與柯世銘會面,理由是柯違規禁見。監獄沒說違反甚麼規定,而且也沒有澄清,他在禁見中是否可以收寄信件。

四月三十日的執行,據報導是在兩天前就已決定,沒有事先公布,連死囚家屬也不知情。突如其來的槍決,侵害了兩名囚犯聲請最後司法救濟並合法暫停執行的權利(縱使依據釋憲結果無法避免執行)。

雖然政府聲稱執行死刑合法,但是執行過程顯然引發嚴重爭議。法務部最近確認,根據其制定的辦法,大法官釋憲案件進行中不得執行死刑。但是這次法務部忽略大法官決定的授權書補正期限,至少剝奪了兩名死囚暫停執行的權利。

難道法務部不知道五月三日的期限?或者法務部計畫在這四名犯下滔天大罪的死囚可以停止執行前,趕快處決他們?法務部有沒有詢問犯人或其律師,是否已聲請釋憲或已補正授權書?死囚柯世銘的違規,可否做為拒絕他與別人會面討論生死攸關決定的正當理由?最重要的是,為什麼執行的決定要保密?

法務部應該回應這些問題,否則,監察院也應該調查。

無論調查結果如何,目前看來一些程序改革有其必要。首先,法務部應該在處決前適時宣布其決定。如果當初法務部事先宣布的話,就會有時間釐清上述問題,確保程序公平。政府宣稱其有義務根據民主原則尊重多數人的意願,因此必須執行死刑。但是,真正的民主有賴於政府透明度,而不是祕密的決定。

其次,法務部應該取得死囚、其律師和大法官的書面確認,以確定沒有任何釋憲案正在進行中,或將會被及時提出。此外,除了法務部制定的辦法外,法律也應明確增訂釋憲案有停止行刑的效力。

第三,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犯人與其律師迅速會面、通信的權利,而且每位犯人在最高法院和釋憲程序中,應有權獲得公設辯護人或政府聘請律師的協助。

第四,一些政府官員已提到,為了確保死刑判決正確性,謹慎適用死刑,死刑必須經合議庭全體法官同意,且最高法院對死刑案件應開庭讓律師進行言詞辯論。

最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既然台灣已經將該公約納入國內法,就應該修改《赦免法》規定,設立一特別程序,以審查死囚可否獲赦免、減刑之問題。

這些建議對政府、立法院和法院而言應該可以接受。因為在死刑執行後,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吳敦義和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都重申死刑案件中程序保障的重要性,而總統府也表示:尊重司法程序是國家基本的原則。

這些改革將進一步加強台灣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保障,這是每一個公平制度不可或缺的要素。這些改革應該也可以作為中國大陸持續進行類似改革的借鏡。

(作者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陳玉潔,台灣律師,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陳玉潔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錯殺江國慶? 93年已發現疑點多◎中國時報

錯殺江國慶? 93年已發現疑點多
2010-05-12 中國時報
【吳明杰、林如昕/台北報導】

右圖:遭槍決的江國慶可能被誣陷。(中時資料照片)遭槍決的江國慶可能被誣陷

十四年前震驚社會的空軍作戰司令部姦殺謝姓女童案,嫌犯江國慶已遭軍法槍決,不過監委懷疑另有隱情,已要求國防部軍法單位重新審查案情並再提非常上訴。軍法官員表示,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過去兩次駁回江國慶案提出非常上訴案,但絕對尊重監委意見,今年三月重查全案。

外界質疑江國慶槍決案速審速決、疑點重重,軍方解釋,這與跟當時仍屬於舊的軍事審判法時代有關,當時江國慶在空軍作戰司令部經一審覆判後就被槍決。

此案在九十三年,經監委張德銘、古登美重審事證,認為凶嫌可能另有其人,要求重查。

江國慶案原是由監委江鵬堅接受江父陳情而調查,初期便發現諸多缺失。但江鵬堅過世,監院改派張德銘、古登美調查,發現江國慶死刑判決罪證有不足之處,枉遭槍決機率不低。


雲檢駁監委:沒說過天冷不到現場◎中國時報

雲檢駁監委:沒說過天冷不到現場
2010-05-12 中國時報
【張朝欣、林如昕/綜合報導】

因竹竿性侵女童案遭監察院糾正的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劉家芳說,他絕對沒有說因天冷所以不到現場,這句話是誰傳出來的,他也不確定,但若有監委或任何人不實指控他,為了自己的清譽,他一定會提出告訴。

主查監委高鳳仙回應,調查報告有約詢筆錄為本,而約詢筆錄有當事人簽名確認,監委查案一切照程序處理。她也批評,身為地方檢察長,應先了解事實真相,不該動不動要提告。

劉家芳強調,他未到現場並不表示沒作為,而是立即趕往醫院讓被害女童指認嫌犯照片,隔天再到警局聽取嫌犯自白,因依他辦案多年的經驗研判,當時最重要的事情並不是到現場,而是嫌犯的自白與被害人的指認。

劉家芳指出,案發現場因位於郊區,經多日雨淋後,現場遭破壞,他再到現場已無法取得更進一步相關物證,對案情沒有幫助,唯有鎖定嫌犯自白與被害人指認才是正確辦案方向。

至於外界指稱他因天冷所以才沒有到現場,劉家芳強調,若是如此,他在拿到專案人員彙整的資料後,應該是回家休息,但他卻是在寒冷的天氣中趕到醫院徹夜辦案,隔天並趕往警局與嫌犯見面了解案情。

高鳳仙強調,監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才要開會討論此案,調查報告須經過委員會通過後才對外公布,她不會在此時透露內容。

監委強調,調查報告內容絕對是根據卷證資料及約詢筆錄,筆錄內容也經由當事人確認,若檢察官要提告,這是個人的權利,「隨時歡迎」。



沒現場模擬 當年最大錯誤◎中國時報

沒現場模擬 當年最大錯誤
2010-05-12 中國時報
【鮮明/台中報導】

監察院對「竹竿性侵女童案」提出糾正,相關官警昨天雖坦承當年偵辦確有疏失,但強調在當時鑑識技術未純熟下,「很難不認定是謝嫌所為」;當時的刑事組長陳國義說,最大錯誤就是沒有帶謝嫌現場模擬,否則有罪或無罪,應可從現場模擬時看出端倪。

被害人林姓女童,因罹患短腸症無法正常進食,已於去年三月病逝,結束她短短十八年的生命。當地台中市旱溪里長郭松益說,女童父母歷經十多年的訴訟,早已心力交瘁,年初謝振茂無罪定讞時,女童父母就已表明「真凶是誰已不重要了」,糾正案更無任何意義,家屬不願再對此做出回應。

當時偵辦此案的前台中市警局第三分局刑事組長的陳國義(現任台中市刑大二組組長),昨天坦承「這個案子辦成這樣實在很漏氣」;他說,當年最大錯誤就是沒有帶謝男回現場模擬犯案過程,如他有罪,模擬時必定交代詳細,如沒罪,也會有不合理之處。

今年元月謝男無罪定讞後,台中市警局另起爐灶組成專案小組重新偵辦,並將一名許姓男子列為清查對象之一。據了解,當年為現役軍人的許男係於林姓女童遇害四個多月後,在案發現場附近某保齡球館廁所性侵另名女童,竹竿性侵案發生時,許男剛好休假,兩案在時間、地緣及手法上均有關聯性。

前查黑中心台中特偵組早在九十年間就已分案針對許姓男子是否犯下竹竿性侵案進行調查,但最後也不了了之;市警局專案小組坦言,由於當年幾乎沒有留下犯案證據,事隔十多年想再出現突破性進展,難上加難。

兩案連結 監委提糾正 竹竿性侵案重查◎中國時報

兩案連結 監委提糾正 竹竿性侵案重查
2010-05-12 中國時報
【林如昕、吳明杰、林郁平/綜合報導】

江父在牆上釘著一張把江國慶定罪的軍方官員名單右圖:發生於民國85年間的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命案,傳出真正凶手恐另有其人,遭槍決的江國慶可能被誣陷。江父在牆上釘著一張把江國慶定罪的軍方官員名單,提醒自己為子平反。 (中時資料照片)

監委高鳳仙、趙昌平調查竹竿性侵女童案,以警方蒐證不實、檢方辦案有疏漏,將於今天提案糾正內政部、法務部。值得注意的是,另一組監委調查十四年前空軍司令部江國慶姦殺女童案時意外發現,曾遭傳喚的許姓嫌犯,因有地緣和親戚關係,可能涉竹竿性侵案,目前在台南服刑,已被鎖定調查是否涉案。

累犯許嫌有地緣和親戚關係

監委經過長期比對資料、抽絲剝繭後,發現竹竿性侵案很有可能有其他嫌疑人,許姓男子是性侵女童累犯,多次在台中地區犯案,不只有地緣關係,也和被害女童有親戚關係。他在空軍防警部當兵時就有前科,八十六年犯下台中保齡球館性侵女童案,以當時的軍事審判制度,由防警部審決,許姓士兵遭判決有罪,關進台南監獄。

竹竿性侵女童案發生在八十五年底,當時因涉案遭收押的謝姓嫌犯(最後無罪定讞),在獄中看報得知消息,自認無辜的他,認為許姓嫌犯在台中地區犯案,有地緣關係,又跟竹竿案受害女童有親戚關係,於是拜託獄中律師,替他寫了一份法律聲請狀,要求調查在台中地區有類似犯案模式的前科者。

竹竿案一審法官曾傳喚許姓男子,由於他並非檢方起訴重點,此一線索並沒有受到重視。

許姓男子在服刑一段時間後獲得假釋,九十二年在台中地區度再度犯案又入獄,目前仍在監服刑,預定十一月出獄。

許供詞曾提到「把腸子沖掉」

令人詫異的是,許姓男子在軍檢的紀錄還有另一筆,八十五年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震驚社會,調查過程中空總曾取得許某供詞,坦承和另一名A男共同犯案,還詳述犯案過程,最後許又翻供,指稱自己是為了報復A男經常欺負他,才謊稱犯案。

看似是烏龍供述,但許姓男子供詞當中曾提到「把腸子沖掉」等語,似乎與竹竿案有連結。但根據軍方資料,許姓男子IQ六十九,屬於輕度智障,供詞可信度存疑。

兩起不同的調查案,因許姓男子而牽連在一起。據了解,調查竹竿案的監委曾詢問受害女童母親,但女童母親態度存疑,認為若是認識的親戚,女童應該會告訴大人。

但由於受害女童已經過世,監委希望透過重新鑑定物證,追查全案真相。



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法庭流浪三十年,冤獄賠償不可得 ◎林峯正律師

接連兩年,大法官都選擇在歲末時節送給台灣一件人權禮物。去年1月23日,大法官作成第654號解釋,認定羈押法第23條及28條違憲,一舉解決長期以來律師與羈押被告會見時被強制錄音並由所方將錄音所得資料提供法庭參考,致妨礙被告與律師間私密溝通權利的問題。今年的1月29日,也在農曆年前,大法官會議又作成第670號解釋,認定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違憲,對於過去法院動輒以聲請冤獄賠償者遭到羈押是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因而拒絕賠償的情形,予以導正。

這號解釋的聲請人不是別人,正是廣受社會矚目的「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主角柯芳澤與張國隆。他們都是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承辦押匯業務的銀行員工,因被認為涉有貪污罪嫌,自1979年案發,迄2007年始判決無罪確定,審判歷時二十八年以上,更審十二次,終能還其清白。這個血淚交織而成的故事由報導文學作家江元慶先生書寫而成「流浪法庭三十年」,除了描述三個當事人的個人遭遇以外,還指出長久以來的司法黑幕。司法院也因這個案件所捲起的巨大社會壓力,在極短的時間內推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若說此案是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催生者應不為過,只是該草案非但不能解決審判拖延的問題,還可能造成有害於被告的風險,已為學界律師界強力反對。
當大家由書中得知這三位老人在歷經近三十年的折磨之後,所幸還能獲得無罪的判決,咸認為是不幸中之大幸,但就在前年年底,三位當事人之一的柯芳澤到民間司改會來陳情,他與另一位當事人張國隆的冤獄賠償被拒絕了,由尤伯祥律師與一群青年律師所組成的檔案追蹤小組看過司法院拒絕冤獄賠償的覆審決定後莫不義憤填膺,他們兩人被拒絕的法律依據正是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不得請求賠償。」

我國的冤獄賠償法頗有歷史,自1959年即有此立法。顧名思義,這是為了經過司法程序偵查或審判以後被證明清白,但卻曾遭到羈押失去人身自由的被告,給予國家賠償的法律。只是,稍有經驗的律師應該都知道,縱然是不起訴處份或無罪判決確定,要得到冤獄賠償絕非易事。以本件而言,司法院就以柯芳澤等二人在處理押匯過程中,確有瑕疵且情節重大,易遭誤認有主觀上圖利他人之犯行,故其受羈押,核有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之情形,拒絕給予賠償。

然而,此案經過近三十年更十二審的法院程序始告無罪確定,司法院為何在審究是否給予冤獄賠償時重新認定他們「確有瑕疵」,若真有此事,又為何判決無罪確定?

經翻查過去司法院覆審決定遭拒賠的理由還常有,聲請人在偵查程序中保持緘默,未及時提出有利證據供法院調查(等於否定被告有緘默權);聲請人於偵查程序中自白(不論自白是因刑求所致?);不依規定申報戶籍遭通緝(只是沒報流動戶口而已)。以上種種,都被認定是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事由,縱然事後被證明關錯人,也是活該倒霉。法庭流浪三十年之後得以平反,卻又在冤獄賠償上挨了一記悶棍,司改會無法坐視不管,乃義務為他們聲請釋憲。

此次大法官終能體察民膜,宣告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違憲,可稱得上是遲來的正義,但又因宣告該法條於二年後始失效,聲請此號解釋的人能否藉此翻案仍有疑義,將繼續與司法系統奮戰。
不過,大法官此次將改革大刀揮向保守僵固的冤獄賠償法,締造司法人權的另一里程碑,殊值吾人加以肯定。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本文刊載於Taiwan News月刊第395號,於2010/2/25出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