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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檢察官不得上訴是限制、還是優待?◎吳景欽

檢察官不得上訴是限制、還是優待?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新任檢察總長在經立法院多數同意後,即對於立法院剛初審通過的速審法中,關於限制檢察官上訴的立法表示反對,而認為以檢察官公益代表人的角色,如此限制,是相當不合理的,惟對於無罪判決檢方不得上訴的規定,果真是對檢察官的一種限制?

根據目前立院剛初審通過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其中對於檢察官上訴限制的最主要規定在第8條,即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之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簡單的說,只要案件纏訟多年,且既然被告已受二次以上的無罪判決,檢察官在具有優勢地位下,若仍無法舉證被告有罪,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自然不能允許檢察官上訴。如此的限制,不僅可以使被告免於案件於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間來回,而深受其苦,同時也在要求檢察官必須確實厲行舉證義務,並要求法院必須集中審理,以達成精密司法,防止誤判的產生,所以限制檢察官對於無罪判決的上訴,不僅有其必要,更屬必然。而既然檢察官未能提出足以讓法官信服被告有罪的理由,則在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後,基於雙重訴追禁止原則,也不應允許檢察官上訴才對,則關於上述草案的限制,仍屬寬鬆,不僅必須經過六年,且必須受二次無罪判決,如此優惠具有證據優勢地位的檢察官,乃是一種「優待」,而非限制。

而檢方反對限制上訴的一個重要理由,在於被告被判無罪,原因恐非來自於檢方未盡舉證義務,而是法官對於案件就法律或證據,有相異於檢察官的看法所致,如此的不利益不應由檢方概括承受。若案件只經一法院審判,或許是如此,但若已經二個以上法院判決無罪,則要說是因法官的偏見所致,而非檢方訴追不力,恐難讓人信服。且證諸現實,由於我國第二審仍與第一審相同,仍採事實審的情況下,等同第一審程序在第二審重來一次,在如此的訴訟結構下,不僅容易使當事人產生「決戰在第二審」的心態,造成重要證據在第二審始提出,訴訟延滯乃屬必然,同時,上訴乃第一審檢察官的意見,只是因為抽籤分案所致,而必須由高檢署檢察官所承接,在對於案件本身未必熟悉,即必須蒞庭訴追下,能善盡多少義務與職責,已可想而知。而更糟的情況是,二審承接的檢察官未必贊同一審檢察官的意見,而仍必須硬著頭皮出庭訴追,則此時檢察官所追求者,恐已非真實與正義,而是維護檢察權的面子問題。

限制檢方對於無罪判決的上訴,恐非是對檢察權的一種限制,而是一種優惠,但反對此立法者也非全無道理,畢竟在我國目前的審判制度下,動輒限制檢方上訴,似乎也不符合一般期待。不過從此說法卻也點出了一個重要關鍵,即案件延宕只是結果,而非原因,目前刑事司法的最大問題,是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而此不信任的根源正在於司法審判的過度粗糙,若真欲解決此問題,即必須落實第一審的集中審理,尤其是針對死刑與重罪案件,更應考量引入平民參與審判,不僅可抑制法官的恣意,且在不可能要求平民一年半載的參與審理下,必然得在數日內連續開庭,集中審理也必然因此落實,捨此根源而不做解決,而僅想以速審法來解決某些案件延宕多時的問題,不啻是捨本逐末之舉,不僅無助於問題解決,恐更增添司法運作上的困擾。

誰來監督? 給我司法楊志良◎陳長文

2010-04-19 聯合報
陳長文/法學教授

衛生署長楊志良以「醫界恥辱」痛批涉嫌「假癌患、真掉包」詐領保險金的醫師。楊署長的「快人快語」振聾發聵,特別是面對包括署立醫院在內的弊端,也能斷然處置的態度,更讓筆者頗是感觸:司法院和法務部事實上是獨占的事業,它的陳痾也不輕,對人民權益產生傷害且兼及身心;如果再考慮到司法服務的獨占性質,問題的嚴重暨其窘迫程度,更令人扼腕。

究竟為什麼在司法領域就出不了一位楊院長、楊部長、楊檢察總長…呢?相對於司法積弊之深之重,即使再多出幾位也不算太超過。

對於醫師的監督,包括醫師自我要求、專業社群自律、醫院內控管理、主管機關監督,乃至市場競爭淘汰與法律責任究辦等等,由內而外構成系列的課責網絡。

反之,關於法官與檢察官的監督呢?在強調避免不當干預的司法改革已見成效之後,現在卻反換成有司法監督不足的疑慮。這實在讓人頗有扶得東來又西歪的喟嘆。別忘了,這家醫院不好大可再找別家,但是案件承辦呢?除了少數的替代紛爭解決機制(民事為主)以外,「司法」可是沒辦法藉由市場競爭來獲得監督改善。

更嚴重的是,法官與檢察官是平亭曲直、摘奸發伏的最後希望,但是當要由自己人來辦自己人時,這個本來在定位屬性上是他律的機制,也就一轉而又變回還是在「圈內」自律的範圍裡了。直言之,就是連法律究責的最後防線都大有問題。

舉例而言,刑法所規定的「濫權追訴處罰罪」,從行憲至今尚未有一位檢察官因此被起訴過,遑論定罪。以太極門等案等為例,已聲請冤獄賠償成功之後,原承辦檢察官侯寬仁是否涉嫌濫權呢?再例如,拉法葉案的偵辦過誤等等,社會迄今也都還在等待檢察機關依法對「自己人」追究刑責。

此外,像流浪法庭卅年那樣拖延十數或數十年後獲判無罪的案件,有那一位司法人員受到懲戒?這些案件無罪,只有三種可能,一是檢察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濫權起訴;二是當事人有罪但檢察官怠忽職守、搜證不全即予起訴;三是法院的判決不當。不管是那一種可能性,有誰受到懲戒或追訴?許多人因此清白被毀、受押遭囚、乃至於家毀人亡,難道都沒有人要負責嗎?

為什麼多年來冤獄賠償金額已經給付了十數億元以上,可是卻從來沒有一位法官、檢察官依法被求償過?請問賴英照院長、曾勇夫部長或黃世銘檢察總長:其中有無典型官官相護的結果?

如果說,楊署長「快人快語」是因為比較沒有被官場中相護鄉愿習氣同化的緣故,那麼,也請許給我們敢痛陳「司法恥辱」,令行嚴飭官箴的司法首長。

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撲殺流浪狗式的司法改革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司法院在兩年前向法界表示,為了解決實務上常見的,刑事案件在地方法院判決以後,被告或檢察官只是泛稱對於判決不服,僅於上訴期間內具狀向高等法院聲明上訴,卻遲遲不提出究竟為何提起上訴的理由,導致高等法院審理時常為了命被告或檢察官補提理由,耗費時日的情形,乃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修正為上訴時應敘述「具體理由」始為合法,否則即可以其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企圖解決不附理由上訴所引起的訴訟延滯問題。

  新制自2007年7月開始實施,根據司法院的統計,2007年地方法院上訴高等法院遭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者,共有558件,但2008年卻暴增到3470件之多,增加超過五倍。這樣的數字讓我們高度懷疑是否與前述修法有關,乃向律師界探詢,間接得到證實,確有一定比例的案件是遭高等法院以上訴時未敘述具體理由判決駁回。若再對照自1999年至2006年,高等法院以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的人次一直維持在不超過200人左右的水準,卻在新制實施後遽增,應可合理推論增加的部份乃因修法所致。

  經進一步向司法院調閱相關統計資料,始得知自修法的2007年7月起至2008年底,遭高等法院以不合法判決駁回的被告有3751人次,檢察官只有374人次。易言之,遭高等法院以判決不合法駁回的總數中,被告佔了九成,檢察官只有一成。再者,有此遭遇的報告竟有高達95%的人是沒有律師協助的。

  對一個非法律背景的被告而言,要能看懂法官的判決理由本非易事,為了讓多數被告可以明白判決理由,早年即有改革派法官發起判決書白話文運動,希望得以幫助弱勢被告,可惜並未得到官方的支持廣為推行,致使沒有律師協助的被告,光是為了讀懂判決理由就已大費周章,遑論撰寫上訴理由。實際的情形若是如此,那些不清楚判決理由的被告要在提起上訴時敘述「具體理由」,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務了。

  我們明知這個社會有一定比例的人沒有能力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但卻有一條法律要求他們要在不服地方法院判決時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若達不到這樣的要求,高等法院可以逕行將上訴駁回,不必開庭審理,也不必聽被告的任何辯解,判決因此確定,有人可能因此必須入監坐牢,失去自由。

  司法院近年來一直希望在法院的審判效率上有所突破,這也是民間一致的期待,只是制度的改革若未顧慮到弱勢者的權益,而像撲殺流浪狗般地採取鉅箭療傷法,假提升效率之名,行抑制案件量之實,這種枉顧社會正義的修法,已有實證的統計數字突顯其荒謬性,主其事的司法院難道不該給社會一個交代,還是選擇悶不作聲,反正沒權沒勢的被告,誰會在乎他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