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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1日 星期四

@個案觀察@愛彌雅案的法庭紀實

文/楊宗澧(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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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彌亞案part1.
愛彌亞案,在台灣的殺人案當中,或許並非特別受社會矚目的刑事案件,但因為愛彌亞東南亞移工身份的特殊性以及檢方所求處的極刑的嚴重性,引起我對於這個案件的關注與好奇,更想要進一步瞭解關於外籍人士的司法過程,台灣司法會做出什麼樣的判決。因此決定在8月18日開庭這天南下高雄享受港都的熱情之餘,也到高雄地院好好觀察一下這個案件的開庭情形…

開庭前小插曲
正當我好整以暇的拿出筆記本準備時,忽然間有個兇狠的殺氣朝我而來…
庭丁:「你在做什麼?你是記者嗎?」(兇)
我:「(心裡OS:要跟他說我是來作法庭觀察的嗎?…好吧!順著他的話說「是」好了,免得待會不能記錄。)嗯…對啊!」
庭丁:「就算是記者你也要跟我登記,經過我同意你才能記」(兇)
我:「(心裡OS:好大的官威!)可是法庭旁聽規則沒有規定說不能筆記阿…」
庭丁:「但是你要經過我同意!」(兇)!
法官:「怎麼了?是記者嗎?」
我:「嗯」
法官:「你不需要對我們庭務人員的態度這麼強硬,這裡是法庭,我可以請你出去喔」
「何況法庭旁聽規則本來就有規定,法庭內不得抄錄、錄影、錄音,因為你是記者才讓你抄錄的,就算是記者也要請你遵守庭務人員的規定」
我:「嗯!好,我瞭解,我會注意」(心裡OS:明明旁聽規則只講不能錄音、錄影,哪來的規定說不能抄錄,算了!觀察比較重要,不要回嘴好了)
原訂9:45的開庭,因為等待翻譯的關係,實際開庭大約是從10:00才開始進行,還未開庭前,就這麼樣先真實上演了上述「跟本案無關」的台灣法庭真面目,這跟賴英照院長想要拉近司法跟人民的距離恐怕還有相當的落差吧? (未完待續…)
愛彌亞案part2.

十點鐘開庭後,法官除了先向翻譯告知正確翻譯的義務,接著向被告解釋由於合議庭的其中一位法官有更換的關係,所以要把之前準備程序時所提的內容全部再提示一次,問被告是否同意。被告表達無異議之後,隨即展開冗長的「前情提要」過程,前後大概費時超過一個半小時左右,直到十一點四十分。不過在這一個漫長的程序當中,法庭裡幾個角色的表現倒是我比較關心的部分。

首先是審判長的部分,我認為審判長表現得相當有耐心,對於被告的詢問都非常的和緩,也能等待翻譯者與愛彌亞完成溝通後再行下一個問題。對於辯護律師的意見也充分徵詢,「經常」地詢問被告律師有無意見要表示。合議庭裡的另兩位法官看起來也相當地投入,從頭到尾始終專注在審判長的問案過程當中,並沒有做其他事情或者打瞌睡的情況發生。

反觀檢察官的部分,我個人就覺得顯得有些誇張了。當法官詢問檢察官有無意見時,只見檢察官酷酷地說:「沒有」,要不就是看見檢察官不時地閉目養神,可以想見這位檢察官或許昨晚應該工作蠻晚的,以致於睡眠不足啦!而當最後審判長要檢察官論告時,檢察官睡眼惺忪地唸完求處極刑以慰死者的起訴書內容,論告部分是「完美」的三分鐘演講。

而辯護律師有兩位,這兩位律師功課作得很足,不管是法官詢問問題或者要求論辯時,都能充分論理說明,而且口齒清晰、條理分明,換成我是被告的話,我勢必會因為有這樣的辯護律師而安心不少。

此外,法官也給予告訴代理人以及被害人家屬有論告的機會,告訴代理人大抵根據檢察官起訴的內容,也提出幾點可疑之處,感覺對於案情的掌握有相當程度的熟悉,讓人覺得也是個認真的律師。而被害人家屬則也自行擬了一份說明作為論告時的輔助,在情感上感受到雖然家屬悲痛的情緒仍在,但在理智上,被害人家屬嘗試以理性的態度在法庭論告倒使人佩服,畢竟在痛失親人的情況下,過去經常看到的是法庭上被害家屬失去理智的謾罵居多,此次被害者家屬在開庭過程能夠盡量忍住氣憤的情緒,已經很不容易了。

法庭上其他角色部分,則如同過去我在法庭觀察時常見的現象,書記官打字速度緩慢,通譯這次則是由替代役男所取代,但基本上也無法扮演翻譯的功能,而是必須另外請人擔任翻譯工作,我看見這替代役男不是扮演庭丁的角色收送文書,要不發呆,再不就是看自己的書,還同時拿起螢光筆在書本上註記了,看來是要努力準備考試的樣子,退伍前的生涯規劃做得可真充實

這次的開庭,耗時將近二個半小時才結束,在這個冗長的過程中,一路下來簡單就是「疲累」兩個字可形容,但是在「死刑」這件關乎一個人的生命的事情上,寧可務必在法庭上精準的求真、求實,在重大的刑案上,如何避免烏龍的判決一再發生,就是得仰賴法庭內各個角色努力的投入,確實的發揮程序正義,才有可能達成實質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