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殘缺的自由 雙倍的責任◎陳宜倩

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助理教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殘缺的自由 雙倍的責任【本圖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三十歲了,我該辭職了!」
(北市國父紀念館懷孕、結婚、滿三十歲自動離職的舊工作規範)

「良家婦女深夜不外出!」
(1995年桃園火車站站務公告)

「十一點四十五分了, 我該回宿舍了!」
(輔大女性宿舍門禁)

「校門口到了 ,我該將短褲換回長褲了!」
(北一女中服裝禁令 )

「女生上課 一定要穿裙子」
(開平高中餐飲實習課)

「夜間婦女候車(監視)區」
(北市捷運月台地上英文標語)

「九點到了,我不能喝酒了,我該回部隊了!」
(國防部最新禁令) ……

台灣每天有許多的女性在一生中於一定的時間會提醒自己作該作的事,該穿的服裝、該待的位置。她們是高中學生、大學生、軍官、士兵、公務人員、工人,一同分擔這個社會的各種角色,卻享有不完整的工作自由 、 人身自由、休閒娛樂自由 、著裝自由(有時一定要穿裙子 ,有時一定不能露出膝蓋與小腿)。理由呢?這是對女性的「保護」

參謀總長最近召開的軍紀檢討會中指示,為加強要求兩性營規管理,將「嚴禁夜間邀約女性同仁營外餐敘」,以建立性別平等規範;未來女性官兵若自願參與聚餐,在餐敘現場不能超過晚間九點,這是對女性官兵的「保護令」。嚴禁夜間邀約女性同仁營外餐敘,如何能以此建立性別平等規範? 這樣規範的前提假設、邏輯與解決途徑,受過「性別與法律」課程基本訓練的大學生一眼就看出破綻。

「如果擔心男性藉酒壯膽加害女性,也應該是喝酒失態的男性早早回營睡覺吧?」大學生不解的問。如此大膽假設擁有保疆為國專業之成年男性喝酒後可能無法控制自己行為,有何根據?這個思維讓人想起美國奠定以性別作差別待遇案件必須適用中度審查標準之1976年的Craig v. Boren案,當時奧克荷馬州立法禁止將酒精含量百分比3.2 的啤酒賣給二十一歲以下的男性,但允許年滿十八歲之女性購買。立法理由認為男女性喝酒之習慣與後果不同因此根據性別做了差別待遇,此理由遭最高法院駁回並認為州政府無法證明此立法與交通安全之實質關聯性, 此以生理性別作為差別待遇之立法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條平等保障條款。

國防部必須嚴肅回答起碼三個問題:第一,以男性女性為差別待遇之理由為何?第二,營外餐敘喝酒與性騷擾性侵害之因果關係;第三,如果真有關聯,為何不如美國被宣告違憲的規定或者上述大學生提出的,應該規範潛在的加害者、酒醉肇事者不可購買酒精飲料或者九點就該回營了,門禁為何總是對潛在的受害人,禁令為何總是針對潛在的受害人?

國防部說如果女性官兵自願繼續留下來或續攤,那引發問題自己也要負責。每天不斷發生的性搔擾、性侵害、與性別暴力,包括法院、立法院、軍隊、學校,難道都是因為受害人在不對的時間出現在不對的地點或穿著不適宜的服裝? 當女性擔任黨主席、軍警執法人員、法官律師等公職之際,一方面承擔公民責任之際,我們又單方面要求女性要負起潔身自愛的責任,待在該待的地方,才能惹人疼愛。

國防部又說了軍方已律定男性長官不得強迫女性官兵參與聚餐,難道男性長官就可以強迫男性官兵參與聚餐嗎? 女性長官呢?(忘了她們的存在?)問題不是男性女性,重點應是長官與官兵之間的權力差異,必須要求擁有權力者自省自身的權力位階,與可能之濫用。

筆者就先不提高中課本「公民與社會」的第一冊的所教授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馬政府十分引以為傲的兩國際人權公約簽署以後之國內法化了,只想提醒國防部有睿智的長官們,如果用這個簡單邏輯,該不會在台海有衝突甚或戰事時,要求潛在的受害人(全國同胞)節制不要給加害人機會當炮灰吧?

最近受到台南女中學生極有創意的反禁穿短褲事件鼓舞,她們集體行動表達了新世代對層層限制的不解與其盡一己之力的面對問題,不膽怯退縮,給近來沈悶的社會倡議運動帶來一絲希望,反觀我們的國防專業面對軍中層出不窮的性騷擾與性別暴力問題,不但無法辨識問題核心源於自身性別權力結構存在長久問題,其明顯外露之性別角色刻板印象與偏見、粗糙之決策,與不願面對問題之態度,在在令人擔心。 當女性除了「齊家 」,還要治國、平天下時,台灣社會準備好了嗎?擁有保國衛民專業之國家軍隊看來是還沒準備好。


(本文部份刊登於2010-04-07 中國時報,此為完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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