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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3日 星期二

我見我思-選擇性「依法行政」◎何榮幸

2010-03-24 中國時報

馬政府標榜「依法行政」,以此有別於扁政府的「違法亂紀」。但僅以死刑爭議為例,馬政府若只執行四十四個死刑案,而不願意遵守《兩公約施行法》(兩年內修法賦予死刑犯救濟機制)或至少提出釋憲,這種「選擇性依法行政」何嘗不是對依法行政的最大諷刺。

新科法務部長曾勇夫因「立場與府院一致」出線,強調上任後將依法執行已經定讞的死刑案,這項人事案與新部長態度並不令人意外。比較令人訝異的是,府院高層迄今仍未宣示「遵守兩公約施行法」這項同樣重要的依法行政立場,彷彿立法院去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的這項法律不存在一樣。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固然未明定廢除死刑,但其第六條第四項卻規定:「任何受死刑宣告者皆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由於現行法令並未提供相對應機制,因此部分法律學者主張,為符合《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兩年內應該修正的法令,其可能性包括:一、修法明定暫緩執行死刑;二、以法律明確授予法務部長簽署執行令之裁量權;三、立法廢除死刑。

此外,輔大法律系副教授吳志光認為,應該修正《赦免法》以補足發動赦免權的程序規定。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和馬英九總統的老師孔傑榮,則皆呼籲以釋憲釐清爭議。

回頭來看馬政府的政策抉擇。對於《兩公約施行法》,馬政府在大方向上有三種「依法行政」的可能:一、在民意(選票)壓力下放棄將兩公約落實於國內法,發動藍營立委重新修法,讓自己未來兩年不必被該法綁住手腳;二、根據該法開始研擬各項配套修法的準備,在兩年期限內完成必要修法,藉此向國際社會宣示台灣通過兩公約是「玩真的」;三、不願回頭修法但又不願被束縛,因此提出釋憲由大法官會議解套(及承擔責任)。

就馬政府念茲在茲的「依法行政」而言,馬政府無論採取上述任何一種抉擇,都比目前這種「假裝兩公約施行法不存在」的狀態守法與負責任。

當前多數民意反對廢除死刑,這是不爭的事實,馬政府禁不起選舉再次潰敗,這也不難理解;然而,不能因為現實壓力就選擇性依法行政,這不是一個標榜依法行政政府的應有作為。

馬政府必須說清楚對於《兩公約施行法》的守法態度,否則「依法行政」不過又是一句便宜行事的口號而已。

2010年3月18日 星期四

國際特赦組織 致函促馬廢死刑

2010-03-19 自由時報

記者謝文華、范正祥/台北報導

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因公開表達任內不執行死刑而請辭,引發國際對台灣人權的關注。國際特赦組織倫敦總部十八日致函總統馬英九,呼籲馬總統維持停止執行死刑的承諾,「切勿棄守立場」,繼續扮演亞太地區廢除死刑、推動人權保障的表率。

行政院回應表示,行政院向來依總統指示,以依法行政為原則,目前已判決確定的死刑案件,若要暫緩執行,須有合於法律規定的理由,否則法務部應依法妥適辦理。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給馬總統的公開信提及,馬總統曾於二○○八年接見國際人權團體代表時表示,將持續停止執行死刑,希望馬「切勿棄守立場」。

行政院則強調,廢除死刑議題必須從法律、社會教育等方面得到共識,會要求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對死刑議題的教育、辯論與宣導,努力創造討論空間,讓國人了解廢除死刑的潮流與觀念。

國際特赦組織 籲馬廢除死刑

2010-03-19 蘋果日報

【陳郁仁、徐珮君╱台北報導】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AI)代理秘書長Claudio Cordone昨致函馬英九總統認為,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的政治爭議,「不應累及待決的四十四位死囚」,盼馬英九支持國際廢除死刑的趨勢,「切勿棄守立場」,讓台灣成為亞洲地區廢死刑先導者。

政院:會依法辦理

對此,總統府說,由行政院統一回應,行政院說,有關此議題,以依法行政為原則,對於目前已判決確定的死刑案件,若要暫緩執行必須有合於法律規定的理由,否則法務部應依法妥適辦理。外交部常務次長侯清山說:「在國內都有共識下,能追隨國際潮流,外交部樂觀其成。」

AI公開信也提到,馬英九在二○○八年六月與AI和世界反死刑聯盟代表見面時,「曾保證台灣將實際於實質上停止執行死刑」。不過總統府有關當天會談的新聞稿中,馬只說:「儘管許多人對此議題有很強的信念,但是社會共識仍然相當重要。」並未提及停止執行死刑。AI台灣總會秘書長王興中則說,馬當日確有口頭承諾,AI也注意到總統府新聞稿刻意淡化這部分。

澄社評論-人權只是說說而已?◎劉靜怡

2010-03-19 自由時報

劉靜怡/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副教授

王清峰公開表示其不願執行死刑而下台的風波,兩黨政客所表現的「死刑錯亂症」,再度佐證了朝野兩黨長年以來在人權議題上的言行不一。

民進黨從陳定南擔任法務部長起,便遵循國際條約的精神,宣示廢除死刑的政策,同時達成「暫緩執行死刑」這個少數可以稱為民進黨執政時期人權成績的目標。然而,連日來民進黨政客甚至黨主席對於死刑議題的發言,顯然忘了自己執政時持續推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國內法化,受到當時國會多數黨無理阻撓的經驗,儼然有否定當初自己推動廢除死刑政策之勢,甚至在死刑議題上有向全球死刑紀錄最差的中國看齊的傾向。失去政權後誓言要深植民主和人權價值,並且堅持反對「傾中」的民進黨,有義務誠實告訴人民其立場是否因一時的政治私利而遽然改變,決定在人權價值上「積極傾中」?

至於把曾經力阻兩公約批准但上任後立即將其據為自己人權政績的馬政府,更有責任交代:自己為何不向人民清楚說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而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必須在兩年內修改法令對死刑犯斟酌減刑或暫緩執行的意義?為何迴避四十四名死刑犯中至少有十四名早在兩年前便已向司法院大法官提起「釋憲」,並請求先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分的事實,而其他三十多名死刑犯則是因為極可能有同樣的釋憲理由,正由法務部研究是否有同樣的違憲理由,甚至正在研究是否應該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救濟?既然這就是朝野兩黨的法務部同持的「依法不執行死刑」正當理由,馬政府何能濫用「依法行政」一詞,不肯坦然面對自己在已經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國際條約及其施行法下的人權承諾?

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我見我思-人權「空」約◎何榮幸

2010.03.17 中國時報

保障人權是很艱難的工作,不是簽個條約就會自動實現。立法院去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明定兩年內修正或廢止違反兩公約的相關法令,此舉無異標示了《暫緩執行死刑條例》的立法期限。不論贊不贊成廢除死刑,屆時都必須依法受理死刑犯請求減刑之權利,這是馬政府無可迴避的責任。

然而,馬政府只將簽署兩公約當做人權成績單,簽約後不宣導、不教育、不辯論、不說服乃至不釋憲的不作為結果,平白折損了法務部長,兩公約也與「空」約沒有太大差別,這是最令人遺憾之處。

不必懷疑馬英九總統推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誠意,但施行法第二條既明定兩公約內容具有國內法效力,馬政府就必須面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減刑之權利,並根據施行法第八條在兩年內修改法令對死刑犯斟酌減刑或暫緩執行。

也就是說,除非立法院回頭修改兩公約施行法,否則對馬政府而言,「依法行政」未必是執行當前四十四個死刑案,而更應在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前(施行法於去年十二月十日施行)完成符合兩公約內容之修法。這無關是否贊成廢除死刑的立場,而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施行法如何落實的法律問題。

然而,去年底法務部彙整兩百二十餘條待檢討法令時,並未將重點放在暫緩執行死刑條例、審判前遭羈押、偵查不公開、集遊法修正案、公投法修正案等重要議題,而是在《總統府總統侍從侍衛人員服裝購置要點》等不必通過兩公約即應與時俱進修改的法令上打轉,難怪被民間司改會抨擊為「可笑、瑣碎、沒意義」。

馬政府不作為(法務部難辭其咎)的結果,不但讓社會陷入嚴重情緒化對立,甚至出現若干反挫言論(例如加速執行四十四件死刑案、宋楚瑜呼籲將總統貪汙改為唯一死刑等),馬政府的司法改革也勢必轉趨保守,這實在是馬政府輕忽建立國內共識重要性所付出的慘痛代價。

所幸,台灣社會也已出現理性思辯的契機(包括檢討社運團體未與廣大公眾對話、宣傳、啟蒙),有助於從現在逐步展開理念激盪。至於馬政府這張人權成績單成不成立,則須視接下來如何不讓兩公約成為「空」約了。

2010年2月11日 星期四

懇請民眾支持立委提案《國際人權五法》法案連署 ◎國際人權五法推動立法聯盟

我國於2009年3月31日審查通過國際人權法典中最重要之兩公約之批准案,兩公約之施行法並於2009年12月10日起生效,根據該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然而,我國對兩公約中所保障之重要法益,尤其是國際重大刑事犯罪的防止及懲治之立法,如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及酷刑罪(TORTURE)和仇恨罪(HATE CRIME)之規定卻付之闕如,亦缺乏對於國際上受到不法迫害的個人提供庇護之規定,因此,為落實兩公約之規定,我國應從速制訂相關立法以防止及懲治這些重大的國際刑事犯罪,爰推動五項法律之制訂及修訂,包括:「防止及懲治反人類罪及酷刑罪條例」、「防止及懲治仇恨罪條例」、「難民法」之制訂,及「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和「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修訂:

一、「反人類罪」

「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或稱「危害人類罪」或又稱「反人道罪」為國際刑事法規定中之最嚴重罪行之一。最早在《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立此罪行。當今「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7條為「反人類罪」規定之重要法源,此外,在我國所簽署批准之「民權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以下規定,亦為相關立法之重要法源依據:第6條(生命權)、第7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第8條(奴隸與強制勞動)、第9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本條例有關該罪的定義沿用該第七條規定,以符國際人權標準。

二、「酷刑罪」

「酷刑罪」(Torture)是國際刑事法中所規範之最嚴重罪行之一。當今,至少有四項重要之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懲治酷刑罪,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民權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又稱為「反酷刑公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定於反人類罪項下)。以上國際人權公約之簽署國有將酷刑直接規定於其國內一般刑法,如西班牙、阿根廷,有的則有特別法規定,如英國的酷刑賠償法。

三、「仇恨罪」

「仇恨罪」(Hate crime)為國際人權法上所規範之重要犯罪之一。為維護自由法治社會之平等人權,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見解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自由或財產,我國應有防止和懲治「仇恨罪」之法律,因此世界各國廣泛立法,目前全球至少有30國家有仇恨罪之相關立法,其中又以美國及加拿大之立法為通例。再者,就我國社會現實而言,「仇恨罪」之立法亦相當重要,任何人因為對他人之政治意見、省籍、宗教、種族所生之偏見及歧視進而侵害他人生命、自由、財產之行為,我國更應以立法加以防止及懲治之。

再者,「民權公約」第廿條第二項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及第廿六條規定「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視。」,依此「平等、無歧視」規定,並促進台灣多元社會之和諧及穩定,對於該規定所列原因而侵害他人生命、自由、財產之犯罪,我國應仿各國「仇恨罪」立法予以防止及懲治之。

鑒此,針對以上之國際重大罪行,應制訂「防止及懲治反人類罪及酷刑罪條例」、「防止及懲治仇恨罪條例」。

此外。「國際特赦組織」力促上列罪行應採「普遍管轄原則」,也就是不論犯罪人及被害人的身份及國籍,犯罪行為的發生地點,各國對這些嚴重違犯人權的犯罪都應具有司法管轄。二戰後,世界上至少有超過125個國家對6種國際刑事重大犯罪(包括殘害人群罪、反人類罪及酷刑罪在內)之一實施「普遍管轄原則」,目前有超過15 國家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對國際人權法上的嚴重犯罪進行調查及起訴,包括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荷蘭、挪威、塞內加爾、西班牙、英國及美國。除了反人類罪、酷刑罪、仇恨罪的防止及懲治的立法應納入該原則外,亦應修訂「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俾使我國對該等國際罪行具有司法管轄權。

再者,對於已遭外國法院起訴或通緝之外國犯罪人,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以上條例應有相關引渡規定,協助引渡犯罪人到請求國受審,並且對上列罪行應無時效限制,以符合國際人權實踐。對於尚未入境之外國犯罪人應明文禁止其入境。因此,我國之「入出國及移民法」應配合明文禁止該外國犯罪人入境。

「難民法」

除了懲治上列犯罪以外,依據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1967年「難民地位議定書」和「領域庇護宣言」等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及規定,人人為避免迫害,應享有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護之權利,各國應尊重他國給予難民之庇護,我國為與國際人權接軌,亦應參酌上開國際公約、宣言,以及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家庇護制度及法規後制訂「難民法」,同時基於人道及歷史淵源,該法尤應納入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為適用對象,俾使受迫害之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獲有我民主自由國家之人道援助,落實我人權治國理念。

共同發起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法律協會、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籌備處、二次黨外雜誌社、田秋堇、高志鵬、賴清德、邱議瑩、陳亭妃、邱晃泉律師、林峰正律師、朱婉琪律師、洪士淵律師、王鳳蘭律師、陳惠如律師(...陸續增加中。)

國際人權五法推動立法聯盟 2010.02.12 敬上

兩公約檢討讓人看破手腳?◎林峰正律師

  歷經兩次政黨輪替,立法院終於在2009年3月31日批准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同時,還通過了《兩公約施行法》,直接讓兩公約的內容發生國內法的效力,並要求相關政府機關應該在兩年內檢討我國的法令、行政措施,是否與兩公約相違背。如有違反,應修正或廢止。

  關於促使台灣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的運動,是在超過十年以前,由台權會最早提出。除了要求政府批准早在1967年簽署但未在國會審議的兩公約以外,還要求政府依1993年聯合國希望各會員國在國內設置人權保障機制的「巴黎原則」,推動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於今觀之,已有好的開始,接下來更要努力落實。

  為了宣示政府對於兩公約的重視,馬英九總統特別在去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的前一天,親臨行政院宣佈兩公約施行法正式施行的現場,法務部也正式提出其應彙整的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不符兩公約的清冊兩大本,共有219項法令與措施應予檢討,以示貫徹馬總統保障人權政策的決心。

  官方看似努力推動這個人權政策,可是若細看所謂檢討清冊的內容,實在讓人不敢恭維。例如總統府提出《總統府總統侍從侍衛人員服裝購置要點》第3點第1款及第5款:「侍從人員之任用,應具備下列各項規定:(一)思想純正,品德誠樸,儀表端莊,體格健壯者…(五)身世清白,無不良嗜好者。」其不符合兩公約的理由是「思想純正」、「儀表端莊」、「身世清白」等用辭,無法客觀評價,恐有違自由平等原則。又如,總統府另提出《總統府僱用工讀生作業要點》第1點:「總統府為應業務需要,並提供在學大專清寒青年獲得工讀服務機會,以協助其完成學業,特制定本要點。」第3點:「本府僱用工讀生,除應具所需工作知能,並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外,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第4點:「本府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經簽准後,會同人事處採公開甄選方式僱用工讀生,並以中低收入清寒者為優先。」其不符合兩公約之理由為,上開「清寒」、「並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外」等用詞,無法客觀評價,恐有違自由、平等原則。再如,內政部以《合作社法》第13條規定,吸用鴉片者不得為合作社社員,也不符合兩公約,理由是加入合作社與否是憲法所保障的結社權,吸用鴉片應不是為限制結社權之事由。

  以上僅隨意摘取幾則政府機關之自我檢討內容,即可發現該檢討內容充斥瑣碎(總統府任用侍衛要求儀表端莊、任用工讀生以清寒優先都在檢討之列),早已不合時宜應予廢止的法律,根本不需引用兩公約規定即應刪除(吸食鴉片者在台灣早已絕跡),但對於外界所質疑,在台灣正式依法必須遵守兩公約的時代到來以後,富含戒嚴遺緒現仍有效的《集會遊行法》究應何去何從,早已不符兩公約司法人權規定的被告羈押相關法制應如何修正,恣意洩漏偵查秘密損害被告名譽隱私的刑事偵查現狀應如何導正,都是俯拾可得,又早該痛下決心一舉革除的積惡及流弊,倘能藉由兩公約的檢討除舊佈新,才是批准兩公約對於這個社會真正的貢獻。

  在兩公約施行之初,吾人實不願將上述極不理想的檢討結果解讀為公務人員應付了事,反而希望政府若真有誠意,切勿忽略全國的公務員根本欠缺基本人權訓練的事實,否則再多的要求,也只是讓一群完全沒有經驗的新兵上場打仗,結果如何,不問可知。

  台灣要趕上國際人權標準,批准兩公約只是第一步,不論是官方與民間,都要步步為營,作足功課才能採取行動,否則諸如法務部所提《兩公約檢討清冊》這種貽笑大方的內容,只會一次次傷害人民對政府執行人權政策的信心而已。時日推移,再好的政策出發點肯定只會原地踏步,施政滿意度處於低檔就真正是不折不扣的常態了。

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施行兩公約的知識問題

黃文雄(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長,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工作人員)

2009-12-14 中國時報

在國際人權周回顧過去一年,最引人注目者,莫過於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這兩個最核心國際人權公約之完成批准程序。雖然在簽署四十二年後才終於批准,雖然存放聯合國的結果早可預期,但我國批准之同時並通過施行法,使其不論存放結果,在國內至少有特別法的效力,和中國等某些國家相比,顯得誠意十足,不但引起國際人權界矚目,為此爭取十年的公民社會團體更充滿期待。

但是期待之外也有憂慮,尤其是施行時所不可或缺的知識和資訊條件的問題。這就要從我國幾十年來的特殊歷史與國際情境說起。

我國於一九七一年之前也曾參與戰後國際人權體系的建構,例如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輔佐羅斯福總統夫人起草《世界人權宣言》的,就是副主委 ROC的張春澎。可是當年少數參與的外交官早已凋零,我國於退出聯合國時又同時被排除於其人權體系之外。三十八年來,不像其他國家,我國政府從來不曾在國際人權事務上經歷操演鍛鍊;例如考慮如何投票,如何準備國家人權報告以及因應國際與國內人權團體提出的影子報告,如何參與起草人權公約,以及其他眾多國際人權活動。

NGO也情況類似。聯合國憲章七十一條鼓勵非政府組織參與聯合國事務。各國及國際人權NGO見縫插針,到一九九三年世界人權會議,已可和官方會議同開平行會議(parallel conference),但台灣的有心NGO卻只能「掛」在國際NGO名下才能進場,其歷練也只比政府稍好。

缺少上述三十八年之場合、壓力和需求刺激,也就難怪我國一向缺乏人權《遑論國際人權)研究,以及相關的大學、學校與社會人權教育。媒體也隨之缺少敏感度和判斷力。例如九日政府在「反貪倡廉郵票發行暨兩公約施行」典禮,由總統親臨宣佈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典禮名稱固然可議,可是多數報紙幾乎提都未提,也讓外國朋友嘖嘖稱奇。

上述國內外背景在政府、NGO、教研機構和媒體所累積的效應和後果亟待重視。這種知識和資訊條件以及所產生的態度問題關乎兩公約是否能真正實施,其嚴重性可從下例看出。施行法規定,政府必須於兩年內檢討並改正所有與公約不符的法令與行政措施。政府因此己對公務人員進行培訓。然而連中央政府部會種籽教師的培訓都只限於十二小時四堂課。底子如此,為了趕在國際人權日提出來的檢討報告,自然也就避重就輕、問題百出。

民間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諸多建議之一因此值得政府傾聽,亦即從速建立永久性國際人權研究訓練機構,集中既有專材並引進國際資源,以在研究、教師、教材和諮詢等方面從頭解決問題。此外,「正常」國家的英國於一九九八年通過《人權法》,兩年後生效,將歐洲人權公約內國法化,和我國有相似之處。期間,英國政府縝密籌備,並對公務員進行歷時數年培訓,從中央到地方,從法官到社工師,值得政府借鑑。

民間要的是兩公約的長期徹底落實,其施行法所規定的「兩年」應解輔以如此邊學邊練,才不會零零落落,流於形式。

政府豢養的老虎

顧立雄(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召集人、律師 )

2009年12月14日蘋果日報

今年12/10國際人權日,也是兩公約國內施行法生效日。12/9總統出席兩公約國內法施行典禮,公開表示「目前有許多人在談……政府必須要成立人權委員會,我們也在思考要用什麼方式實踐公約要求,又與憲政體制沒有扞格」。

12/11日上午,總統於接見10個民間社團的會面中,證實了總統府下將設置一「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主責提出國家人權報告。

無法貫徹公約精神

由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等20多個民間社團於1999年組成「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對此議題倡議已久。我們要指出,總統府目前規劃的委員會版本,功能僅如行政院人權保障小組,並非民間倡議許久、符合聯合國理念的國家人權機構,也無法貫徹兩公約的精神。

根據聯合國之理念,國家人權委員會必須是一個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國家級的、專責所有人權保障的機構。此機構必須有充分的秘書處編制與預算,於行政體系之外獨立運作,行使職權包括:接受人權侵害案件之申訴與調查、對立法與施政進行人權面向的事前建議及事後監督、人權教育推廣等。

而此一機關既是獨立機構,也不會負擔「兩公約施行法」所訂定的「提出國家人權報告」之責。國際上任何公約的「提出國家報告」之責,應由國家之最高行政機關,也就是內閣承擔。聯合國所提倡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固然會做人權報告,卻是於行政體系之外所做的獨立報告,或對行政體系之報告提出的檢視報告;因此不應、也不會為行政體系「代勞」寫報告。

人權委員會須獨立

聯合國鼓勵設置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所以可以落實兩公約的精神,乃因其有權、也有專業能力可以持續監督政府,讓公約發揮效力,而非看似老虎,卻是受政府豢養的老虎。因此,民間所倡議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是獨立的「監督機關」,絕非兩公約施行法的「執行機關」。

總統12/9的談話中,強調要設立符合「國際標準」的人權委員會。目前總統所提議之諮詢委員會,絕對不為國際標準所接納。我們希望這只是一個「過渡性、任務性」的機構,最終目標仍為催生一個真正符合「國際標準」與「憲政體制」、為民間企盼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我們希望總統盡快公布此一諮詢委員會之功能與成員,讓大眾釋疑。台灣已經脫離國際人權體系近40年,政府在各種相關措施的努力上,務必要借重公民社會的國際參與和經驗,切莫閉門造車,才能如總統所說,讓國際社會感受到「台灣承擔國際義務的精神與決心」。

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馬簽人權兩公約 司改會批兩光約

抨擊政府無視羈押規定違國際標準

〔記者謝文華、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昨向馬英九總統呈送依聯合國兩人權公約檢討國內法規與行政措施的報告,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直指,報告對偵查不公開現行狀況、被告羈押規定違背國際人權標準等隻字不提,淨檢討總統府聘用工讀生要點等雞毛蒜皮法令,「兩公約」變成「兩光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今天起施行,四十個公民團體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憂心欠缺配套將淪為裝點執政者門面的「無牙老虎」,要求政府設立獨立於行政體系以外、符合聯合國標準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並公布人才培訓計畫、在大學設立國際人權研究中心。

同志伴侶協會發起人陳敬學憂心,兩公約未設專責及監督機構,如何可能落實?台灣圖博之友會會長周美里更反問馬總統,上次陳雲林來台,警察違法對拿國旗、雪山獅子旗的民眾施暴,是否符合兩公約標準?

陳雲林將來 人權團體憂遊行權受限

林峰正諷刺,這次陳雲林來,政府擬限制「抗議區」,是把「放牧」的集會遊行政策改成「圈養」,比照北京奧運作法,倒退到中國人權標準。

林峰正批判法務部彙整兩百二十餘條待檢討法令「可笑、瑣碎、沒意義」。而台灣每年有一萬人次在審判前遭羈押,羈押法侵權情況嚴重,馬政府竟視而不見。

府將設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

澄社執行委員顧忠華說,政府要「有眼睛」看清自己報告避重就輕,像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等戒嚴時期限制人民權利的法令就該廢除,另立新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權利。

法務部回應表示,總統昨已宣示,總統府將設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行政院也已指示法務部負責「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幕僚工作,近日將開會討論兩公約實踐過程透明化、民間參與等議題。

馬英九昨在國家圖書館舉行的兩公約慶祝典禮指出,昨天是國際反貪日、今天是世界人權日,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為讓國際社會知道,台灣雖被排除在外,但有誠意參與並落實聯合國人權公約。

馬總統肯定法務部選舉查賄成果,他表示,賄選和貪污不但是雙胞胎、也是連體嬰,現在選舉雖然結束,希望法務部秉持毋枉毋縱精神、嚴辦到底,徹底落實肅貪。

馬英九接著率同五院院長及法務、交通部兩部會首長,將貼有兩公約施行法及反貪倡廉郵票的信封,分別投入郵筒,象徵台灣與國際接軌並向世界宣示反貪及守護人權決心。

簽了兩公約照樣殺人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

2009年12月10日蘋果日報

在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的前夕,眾多民間團體的代表齊聚在台灣高等法院門口,鵠候纏訟已第15年的徐自強案更六審的判決結果,希望可以爭取一個合乎人權標準的判決。

法庭內傳來徐自強再度被判死刑的消息,在場的徐自強本人、家屬、律師幾乎不能置信,這個被監察院指為判決違誤、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五次,還勞煩大法官作成第五八二號解釋的案件,上沖下洗,仍然維持原判,司法沒有認錯,徐自強有如籠中鳥,繼續悲鳴不已。

目睹哭倒在高等法院台階上的徐母,除了不捨,還有什麼辦法?司改會自2000年開始接到徐自強家屬的投訴,發現判決死刑的基礎竟只是所謂共同被告黃春棋及陳憶隆前後矛盾的說詞,陳憶隆還曾親自打電話給徐母說徐自強是冤枉的,也曾經寫信給檢察總長,承認咬住徐自強也一同犯案,只是為了拖延訴訟,冀免一死。人命關天,大法官作成第五八二號解釋,讓徐自強有和黃、陳兩人對質詰問的機會,可是高等法院卻不願給徐一線生機,依然採用胡言亂語的「共同被告」自白,夫復何言!若依大法官的解釋,未經對質詰問的共同被告自白,本不能作為證據,莫非高院法官不甩大法官,否則何以有此結果?

馬總統在3月底親自操盤,促成聯合國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立法院批准,同時通過了兩公約施行法。法務部因此有了「人權大步走」的計畫,要檢討國內的法令及行政措施,如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要在兩年內修正。

人權大戲早早休矣

司法院也不落人後,在極短的時間內,以特快車的速度推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號稱要依公約的規定,保障人民適時受審的權利,不讓案件無限期稽延,更對外聲稱刑事審判中與人權相關的條款也要一併在兩年內修正。

乍看之下,不論司法院還是法務部,不約而同響應馬總統簽署兩公約的政策。人員訓練、法規檢討、制度條正,樣樣都來。但多數關心國內人權政策的相關團體卻逐漸有一個共同的觀察,那就是以政府相關部門在過去半年內的所作所為觀之,浮淺的公務員人權訓練,不知所為何來的法規檢討,還有學界無人支持,被譏為清理積案殺手鐧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馬總統真要照單全收嗎?難道擁有法學博士頭銜的馬總統可以接受這些臨時拼湊的官方「人權政策」?

簽署兩公約並加以遵守實踐是民間長期的要求,馬總統願意正面回應,理應予以肯定。但人權實踐絕不是花拳繡腿,也不是掛羊頭賣狗肉端出達不到立法目的「疑難案件清理法」(刑事妥速審判法別稱)就可交差。由此次地方首長選舉的結果可知,台灣人民的智慧不可小覷。如果簽署兩公約以後,還是無力阻止死不認錯的法官作出像徐自強案的判決,那又何必多此一舉,這場人權大戲可以早早休矣!

2009年7月16日 星期四

誰該自首?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幾天前,原住民歌手巴奈在「百人自首,終結集遊惡法」的記者會上以歌聲來鼓舞參與自首行動的學者及社運工作者。在唱歌之前,它以質疑的口吻說,該自首的人是誰?應該是這個國家吧!語畢,吉他聲與歌聲緩緩響起,在場者無不動容。

台師大的林佳範教授不過在立法院前宣讀為集遊惡法送終的祭文,台大的李明璁教授也只是支持野草莓學生以靜坐方式向當局抗議集遊惡法違憲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竟雙雙遭到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葉芳秀、謝奇孟起訴。他們兩人的所作所為不過是要向執政者表達對這部存在超過二十年,早已失去正當性的集會遊行「管制」法的不屑,也是在盡到一個知識份子的言責,並且身體力行以非暴力的方式進行抗爭。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文保障人民的集會結社權,立法院更在今年三月三十一日批准了聯合國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保障和平的集會遊行權利正是其中「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重要條文,馬總統方於今年五月十四日駕台北賓館召開記者會,在海內外記者的見證下,慎重其事地簽署兩公約。兩公約的施行法也明文宣示政府應在兩年內檢討修正與兩公約相違背的國內法令與行政措施。第一個應該被優先檢討的當然非威權統治遺孽的集會遊行法莫屬,更不要說在去年底所熱烈開展的集遊法修法討論中,連行政院版的集遊法修正案都已放棄刑事處罰。

起訴兩位教授的檢察官何其不智,竟在集遊法第二十九條首謀違法集會遊行罪即將走入歷史的現在,甘冒大不諱,選擇將兩人匆促起訴。此舉一出,立即引起學界強力反彈,一波波憤怒的情緒互相感染,終於撞擊出近年來規模最大、由學界所主導的「百人自首」行動,在極短的時間內獲得社會極大的共鳴與迴響,他們主張若李、林兩人的行為應該被法辦,也有類似舉動的他們也應該一視同仁被檢方起訴。另一方面,由民間司改會所組織的律師團也以最快的速度集結超過五十位以上的律師來為這個自首行動作後援。

兩位起訴檢察官難道完全欠缺對集遊法違憲的基本認識,答案應該恰恰相反。正如清大社會所李丁讚教授在自首記者會中所指出的,他認為檢方這樣的動作,其真意在恫嚇包含李、林兩位教授在內的所有公民,讓大家選擇對公眾事務禁聲,又如律師團的召集人司改會董事長黃瑞明律師所言,他強烈懷疑在相關的案件中,政治早已干預了司法的判斷。

「百人自首」的行動目的無他,原是要清楚地向執政者表達最強烈的不滿,大家決定以身試法來對抗這部不義的集遊惡法,及甘為政治驅使的法官及檢察官。這些參與自首的學者來自各個領域,甚至包括了「知法犯法」的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林鈺雄及陳昭如等三人。

記者會的現場瀰漫著「從容就義」的空氣,大家面對可能的司法偵辦都顯得心安理得,縱使統治者真有可能展開強硬的整肅行動,也沒有人退卻害怕。
看看每一位自首者堅毅地高舉自首的紙牌大聲報上自己的姓名、服務的學校及單位,我也想和巴奈一樣問問我親愛的同胞,「到底誰該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