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4 聯合報
朱言貴/公
速審法三讀通過,但國內審判的品質要提升,還是需要一些具體改善配套,否則速審法難免淪為國家的災難。
按法院的審判程序,重點應該擺在第一審,只要第一審真正做得好,把相關的事證完全查證清楚,當事人縱使上訴,亦不太可能翻案,如此才能減少不斷上訴,達成速審的結果。
筆者進行國內訴訟多年,每一次開庭,少則數分鐘,多則一、二小時,法官欲在短時間內充分掌握案情,確實困難。這與筆者參與新加坡仲裁案,存在截然不同的經驗,後者除了徹底實施交互詰問制之外,同時相關的事證,必須開庭當場確認清楚。
也就是說,呈堂證據人手一分,所有證據當庭大家同時翻閱,經過全部參與者確認無訛,所以能夠還原事實。每日開庭時間從上午九時,持續到下午五小時,連續開庭一或兩星期,每個案件有數次庭期,前後開庭高達五十工作天以上。在這種情況下,幾乎把所有事證查清楚,而且兩造當事人均無異議的狀況下,仲裁人才能據以下判斷。
由於耗費律師及仲裁人龐大的時間,所需律師費及仲裁費也貴得驚人,經歷嚴謹的法律過程,無論民、刑事案件,只要一審判決下來,沒有多少人會願意上訴,一方面固然上訴成本太高,最重要的是上訴後,維持原判機率很高。
如果一審把關不夠好,迫使人民動輒上訴,在二、三審之間來回更審,就算制定無數速審法案,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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