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速審法如何妥速兼備◎曹興誠

2010-04-08 中國時報
曹興誠/聯電榮譽董事長

速審法如何妥速兼備目前許多刑事案件延宕多年不決,導致民怨沸騰。立法院正在審議《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但要如何做到「妥」、「速」兼備?如果只是限定刑案審理不得超過一定年數或次數,似乎沒有找到問題的答案。

今天刑案所以不斷更審,主要的原因,是檢察官起訴品質不良。稍有現代品管知識的人都知道,任何流程如果不講究「一開始就做對」,那以後要處理這些「瑕疵品」就會費時費力,不僅延誤整個流程,而且最終產品的品質也不會好。

檢察官在起訴之前,如果不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不以科學態度與科學方法取得犯罪的真憑實據,則提到法庭的就只是一些「揣測」而已。這些揣測佐以一些似是而非的所謂「證據」,讓法官也只能跟著「猜謎」。而每一審法官「猜謎」的結論不一,於是不斷互相否定,因此案件也就不停地更審。這種情況就好像英文俗話說的garbage in,garbage out;如果檢察官倒進法庭的都是垃圾品質的起訴書,法院就只好成天處理這些混亂的垃圾,弄得司法臭氣沖天。而許多不幸的被告,就在這樣這種臭亂的「司法絞肉機」中,被無辜攪得家破人亡。

解決方案其實很簡單,就是用點現代品管常識,要求「一開始就做對」。檢察官應該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並以科學方法找出真憑實據,否則不應起訴。目前檢察官可以對百姓監聽、搜索、扣押證物、傳訊、拘提、羈押或予以限制出境等等。有這麼大的權力,如果還提不出真憑實據就貿然起訴,那實在說不過去。

嚴格規定檢察官起訴要有真憑實據,那一審就輕鬆了。法官審案的性質就不是在做「猜謎」或「心証」,而只是在檢視證據與推理,以防止檢察官玩法濫權。如果一審法院判檢察官敗訴,基本理由應該就是檢察官舉證不足;在此情況下,即應一審定讞,不准檢察官再上訴。既然一開始證據就不足,那就是「垃圾案件」,就是「誣告」,當然應該立刻扔出法院,不可以再讓這種垃圾在法院裡流竄。

在美國,刑事被告一審如獲判無罪,檢察官除非有新罪名或新事證,不得上訴。其用意在避免被告遭致double jeopardy,即重複的危險與傷害。此亦為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七項所主張的「一事不二理原則」,也就是說:「公民違犯法律,不應受重複的追訴、審判或處罰」。台灣目前容許檢察官敗訴後還能無止無休地纏訟,完全違背國際規範,可說落伍至極。有些人或許以為,是非是「愈審愈明白」,這觀念完全錯誤。上過法院的人都知道,法案審得愈久,卷宗就愈多,後面審案的法官在這些文字叢林裡就愈容易迷失犯錯。

規定刑事案件一審無罪後,檢察官不得上訴,才能讓審、檢雙方都有背水一戰的壓力,才會戰戰兢兢、全力以赴;如此審判品質、效率都會大幅提升。有人說,一審法官可能經驗、能力都不足,所以要二、三審把關才保險;這種說法完全誤解了三審制的意義。三審制是為保障人權、防止官官相護所設計的「權力制衡」,並不表示下級可以亂審,再由上級來「補破網」;也絕不表示,一審可以粗略低能。

讓刑案不停地纏訟,等於檢察官、法官都不停地在違法。以《刑事訴訟法》來說,凡判決被撤銷更審,表示原審法官「違背法令」;而檢察官敗訴,表示起訴無據,即有「誣告」或「濫權追訴」之嫌。所以台灣刑案纏訟不停,表示司法體系內的官員個個違法,這是司法之恥、國家之恥。

法院判決可以隨意撤銷,檢察官可以無據纏訟被告,那司法威信當然蕩然無存,判決延宕也就無法改善。要解決刑事訴訟的延宕問題,應該從速樹立一審權威,並規定檢察官一審敗訴即不得上訴。機械式的限縮審判次數或年限,可能製造冤獄,卻仍然無法防止檢察官濫權;因此類似「鋸箭」,未能真正清除司法積弊。

【圖文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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