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第80期 2010-10-31 出刊
【李晏榕/民間司改會法國特派員、律師】
【李晏榕/民間司改會法國特派員、律師】
前言
近月台灣接連多起司法官醜聞案使得《法官法》之立法通過漸露曙光,而法官評鑑與不適任司法官退場機制的建立亦成為輿論矚目的焦點。作為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權利之重要基礎,司法的獨立性與中立性始終是每個國家重視與維護的課題,歐盟議會( L’Assemblée parlementaire du Conseil de l’Europe)的司法與人權問題委員會(Commission des questions juridiques et des droits de l’homme)於今年(2010年)1月在歐盟議會所在地史特拉斯堡發表的關於司法貪瀆(corruption judiciaire)的報告中即指出司法貪瀆已嚴重侵蝕部分國家的司法系統,而這些國家的共同點在於司法官與警察並沒有獲得合理的薪資待遇。該委員會更進一步指出亞美尼亞、喬治亞及部分巴爾幹半島國家如克羅埃西亞與科索沃等國均有司法貪瀆的問題,但沒有一個國家沒有司法貪污的問題,只是這個現象在較富裕的國家比較不那麼顯而易見罷了。為了減少歐盟國家的司法弊案,司法與人權問題委員會除提議提高司法官之薪資待遇、健全司法官之招考制度與加強司法人員之培訓外,更建議對揭發司法弊案之人員加強保護與建立一套適當行為之準則以供司法官參考。這些措施聽起來並不陌生,歐盟成員國眾多,每個國家之需求與發展階段均不相同,台灣特殊的時空背景與民間對司法官角色的認知也需納入考慮,以制訂合乎國情的法官法。於此同時,本文將介紹法國司法官紀律與懲戒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希望能為目前正如火如荼進行的《法官法》推動提供一些新的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