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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改善裁判品質 司法人員應多些同理心與關懷◎中國時報

2010-04-0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黃東熊:當年前司法院長施啟揚提倡司法改革,我曾建議他如果以下兩件事辦不到的話休想司法改革。第一是減輕法官案件負荷量,否則案子那麼多要詳細調查不可能,進修時間也沒有,案件那麼多導致審判潦草品質降低,再加上法官無時間進修素質降低,所以很多法官學理最強的時後就是考上司法官考試,之後逐年下降。第二,法官觀念要改變,否則法律就算改一百遍,法官還是以不變應萬變,人的觀念不改變,制度也無法上軌道。此外,法官培養教育也有問題,白色恐怖那一套還在用,最沒有民主化的是檢察官和法官,我前幾天開庭遇到一個法官,開庭時非常兇罵被告,問被告為何不回答,我代被告回答卻被法官罵「問被告你回答什麼?你想要當被告嗎?」我都會被修理,其他律師會怎樣,遭遇恐怕更慘。

 我認為,法官教育至少外表要民主化,不能把白色恐怖那套沿用到現在。法官檢察官現在被批評沒有人權觀念,是因為當司法官前被羈押一年(註:指司法官訓練所)左右,人權觀念都被磨掉了,尤其有家庭的女孩子不能回家,人格通通扭曲了,法官作人的道理都不曉得要來審判人,這是什麼審判制度,天下有這種矛盾的事情嗎?

 顧立雄:我們都理解法官是在做神的工作,檢察官是非常有權力的特殊公務人員,他們的任何一個動作對人民生命財產影響很多,但他的出身來源卻跟一般公務員差不多,大學畢業考試然後到司法官訓練所,比一般公務員頂多多個一兩年,他的資格取得來源是沒經過社會檢證就匆忙去當法官檢察官。

 在過去威嚴時代透過檢察一體約束,讓年輕檢察官不致於猛虎出閘到處亂衝,但相對而言受到節制太多、上級干涉太多,九○年代後,台灣民主化多元化,要求檢察官有一定獨立性,但是過於強調個別檢察官獨立,卻忘了檢察一體,個別權力不受節制,年輕檢察官的經驗、思考都不夠會造成很大問題。

 法官也是如此,他在做一個很難的工作,每個人看起來講的都對,卻搞不清楚誰在亂講,但他的經驗能力事實上沒經過社會檢證,相對英美法系對法官任命的限制,我國顯得不足,註定一個失敗的根源,問題在這地方,要從根本處理。

 許兆慶:司法官培訓是很大的問題,許多人當了司法官後法學素養下降、社會歷練從此封閉。我們的司法官訓練是把司法官集中在司訓所,對心理的養成、社會互動都是負面的影響。

 法官要做的工作是處理人事間的事,但從培養第一天開始就把他與社會隔絕,司法長輩還說不要跟外界、律師接觸,從進司訓所第一天就註定法官要與世隔絕,這是制度上很大問題,訓練與工作都與世隔絕,卻要處理千變萬化的法律糾紛,這也難怪常遭批評審判背離社會現實。每個個案也許只是司法人員繁忙工作中的一小部分,但對當事人而言卻可能是一輩子的事,也是唯一一次與司法的接觸,人民對司法的觀感就是在每一個個案中累積,期許所有司法人員都能多一點同理心與關懷。

速設淘汰制 否則修法萬遍也沒用◎中國時報

2010-04-0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林峰正:考試院日前通過考績法,看來廣義的行政部門意識到民怨所在,也非常大膽地把法官檢察官都列入,但都引發了司法院與法務部的反彈。我們可以理解法官用考績這事情不好、用官等不好,這以前在法官法草案已經討論無數次,法官跟國家的關係與一般公務員不一樣,我想這是共識,不應該列官等、不應該打考績影響審判獨立,問題是當司法當局闡述這樣理念的草案被丟在立法院廿年不要通過,如今還說這個話到底有沒有正當性和說服力?對於司法人員的濫權或消極不作為,確實已經累積相當高的民怨。司法院設置司法事務官,現在自已卻償到苦頭。

 我們覺得外界對司法有很多誤解,但如果現在做民調要不要處罰考績不佳的法官,民眾會不會支持?沒有人會不支持,我很同情司法院和法務部的反應,但司法院與法務部不能只是以法官的特殊性來說服民眾,這是沒有說服力的,難道不適任的法官或檢察官每天荼毒百姓都不用被監督?PTT網站上有人批評法官是白金的嗎?都不能動嗎?這是警訊也是社會壓力。

 我曾公開向準檢察總長黃世銘要求,有沒有可能定期公開每個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的審判狀況,我不期待內部行政懲處或淘汰,但至少把資訊公布讓全民監督,例如台北地檢署總共一百個檢察官,其中三個檢察官起訴十件有八件被判無罪,那民眾會覺得這檢察官怎麼樣?

 開放資訊透明讓公眾監督,若首長願改革這也是助力。結果我們總長被問到這問題時他怎麼回答,他說如要做這種具體承諾,兩個檢察總長都不夠,然後立委大家哈哈大笑,這事情就過了,也許黃世銘講的是事實,但要幹這位置的人如果對改革這麼卻步,我們能怎麼樣?

 黃旭田:苦民所苦、庶民觀感是現在執政者常掛在嘴邊的,但法官檢察官有沒有一樣的想法,許多司法錯誤都要有人負責,但卻都沒人負責,日本法院曾有法官因為判無罪向被告道歉,但我們台灣沒看到半個法官為無罪道歉,簡單說死活與我無關啦,負責任在哪裡?一個檢察官起訴判無罪,我要是檢察總長我就宣布如果被告起訴被判無罪,要請起訴檢察官寫信向被告道歉。

 檢察官常做一件很奇怪的事,一般律師收到判決書都嚇得要死,趕在十天內上訴,否則被告就要抓去關,可是檢察官收到無罪判決書都應該切腹自殺,卻擺在那邊三五年。要不要負責任?這已不是司法改革,是人格基本要求,整個司法體系從法官到檢察官對做不好的事情是不需要有人負責任的,制度也罷、法律也罷,真正問題是人的決心。如果主其事者不下這個決心,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衛生署長楊志良曾說如果無法改革健保就要下台,但我們從沒聽過某某首長說,如果沒辦法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或檢察官我就下台,都推說制度上沒辦法,法官受憲法保障,當一個人遇到困難就說無法解決,就是不肯負責任,沒有決心要負責任,要如何期待司法改革。

 黃東熊:現行淘汰制度只有靠監察院,但監委人太少且彈劾後送到由法官組成的公懲會處理,但他們司法人員的凝聚力很強喔!這種制度很糟糕,日本在國會設法官法院,審判官由司法委員會成員擔任,這樣才有辦法有效監督,現在司法改革不敢淘汰的原因還包括怕沒人接手,司法官考試應變成資格考試,錄取一大堆再慢慢淘汰下去,淘汰制度一定要建立,否則絕對無法改善,法律修改一萬遍也沒有用。

執法人員若不守法 對民眾傷害更大◎中國時報

2010-04-0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許兆慶:司法改革問題終究還是人的問題,有許多觀念需要改變。在我們實務經驗裡,雖然法律已修定成無罪推定精神,卻仍有許多執法人員打從案件還沒審理就認定被告有罪,現在的法庭上還是有法官告訴我們,辯護人你要舉證啊,要對被告無罪負舉證責任啊!但我們的法律只規定檢察官對被告有罪負舉證責任,顯示司法制度的確已經存在,但人的執行有問題。

 現實上仍存在個別司法人員不按法律制度執行的弊病,比方說,財產扣押案件已經過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裁判確定認定扣押錯誤,而相關事實的刑事則仍在審理程序中,但刑事法官卻作出與上級法院不一樣的認定,明明有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的確定裁判說財產扣錯了,但刑事法官還是不接受,作出不一樣的認定內容,堅持扣錯的財產要等到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再處理。

 此外,也有執行人員對已確定案件內容有著奇特見解,把審判獨立無限上綱化,他認為只要是司法人員就有審判獨立保護傘存在,所作的任何決定就都不能被檢驗,都是所謂的司法獨立,但事實上不然,許多司法程序的過程不完全是審判獨立,除審判領域受獨立保障以外,執行部分並沒有受審判獨立保障。

 維護司法體系審判獨立是必須堅持的價值,但審判以後的確定事項就必須依法執行,包括民事刑事都應建立對確定案件固定執行機制,但我們也從媒體上得知一些特殊案例,有司法事務官不執行法院裁定,確實是司法實務界罕見,如果法院已經做出裁定,執行人員卻不加以執行,叫民眾如何信賴司法。

 再者,民事有所謂第三人異議之訴,如果法院扣到不該扣的第三人財產,民眾還可透過這途徑救濟要求發還,甚至請求賠償,但刑事體系反而欠缺這些機制,法院若認為某財產涉嫌犯罪而扣押,但日後經上級法院確定扣押到不該扣的財產,法院竟然說刑事審理未結束,財產無法發還,這對人民財產權益影響很大,讓被扣錯財產的第三人毫無救濟空間,司法必須有所回應。

 顧立雄:執行跟審判其實有很大的不同,執行要有一個標準作業流程。舉民事審判執行來說,執行程序應該要有一致性,不能讓個別的人有太多標新立異的作法。

 我認為司法事務官作為不受審判獨立關照,比如說他在他範圍之內的作為法官都不能限制,這就有問題。司法事務官是協助法官處理事務,現今普遍對司法事務官的來源與品質有所疑慮,卻又賦予他對外獨自發文、獨自決定個案的權力,導致執行處理個案沒有標準、一致性,難免引發質疑。

 此外,法官對某些事項的長期不作為,也傷害了司法與人民。比方法院扣錯財產,民眾向法院聲請發還遭扣押財產,法官依規定得要另外裁定,不管准不准都要做,但很多法官都不做,又或者羈押被告一確定就擺兩個月不開庭,轉而去忙的別事情,如此抹煞對人權的保障,限制出境可以沒有限期,財產扣押錯誤也不立即處理,堅持要等到刑事判決確定,縱使民眾聲請也不處理,這已經對真正財產所有人的權益造成很大的影響。

執法者不守法 承辦人與機關首長均應負責◎中國時報

2010-04-0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黃東熊:司法人員如果不守法應該是要負責任的,而且首長也應該監督,如果首長也不處理,那首長甚至機關都應該要負責,否則設首長有什麼意義。財產扣押錯誤牽涉法律責任,承辦人員與機關及首長都應該負責。

 許兆慶:司法人員若不執行確定事項,必須要賦予司法體制、行政體系適當的監督機制、內控機制,一個機關存在就必須要有內控機制,無論是法官檢察官或其他司法人員都必須受內控拘束,若有某些司法人員特立獨行、脫離一般作法,司法首長就應當介入,這部分是絕對受到支持的。

 當某些執法人員歷經許多事情足以被認為執法有針對性或毫無理由時,其實已必須考慮要不要讓如此不適任司法人員退場,目前制度上已經存在,但許多首長卻礙於情面不敢執行。

 現在架構下有行政監督處分權,但沒看到首長懲處不適任或明顯違反作業規範的司法人員,永遠抬出審判獨立大旗,但實際上我們關注的不是審判獨立本身,而是審判獨立以外的事項,包括執行人員不依法執行以及司法人員的消極不作為問題。我們強烈地呼籲司法首長要拿出魄力、拿出司法監督權,對已經存在的法律與制度確實執行。

 此外,台灣司法已對羈押救濟程序有特定要求,要求司法人員須在很短時間內裁決,同樣的,保全程序往往牽涉重大商業利益,我們也呼籲司法單位對財產保全程序做出明確規範,要求保全程序的救濟程序必須在短時間內做出裁決,例如民事訴訟法的緊急處置不得超過七天,保全程序的救濟程序似乎也應在相當的期間內作出裁決;對於不執行裁定判決,則要求司法內部執行現在已有的司法內部監督功能。

 林峰正:內控機制方面,一般法院院長面對糾正法官錯誤的態度是非常怯懦的。去年我們檢舉北院某家事法官開庭態度糟糕、案件嚴重拖延,發個家暴令花了三個月,司法院介入了解理由竟然是該法官不喜歡看到夫妻失和,但這位法官長期在家事法庭,令律師怨聲載道,我們拿此案找賴英照院長,他說現在沒有法官法但有法官評鑑辦法,交北院經過自律委員會調查處理,結果以開庭態度欠佳、案件遲延,書面促其注意,逼得我們再送監察院,到現在還沒有結果,行政內控就是這樣。還有法官自律委員會,這麼清楚的錯誤也無人願意糾正,從法官自律委員會到院長司法院長都束手無策,這是現況。

 黃東熊:現在當院長要靠法官考評,所以當地院院長都很怕得罪法官,既然如此當院長要幹什麼,當首長要有魄力才行,怎會怕得罪人而不敢要求,如此下去司法制度會破產,司法首長不能干涉審判,但對司法行政絕對有決定權,連這點都作不到的司法院長、法院首長都不適任。像是問案態度的問題,這直接影人民對司法的觀感,首長當然應該要加以要求。

 尤其審判外的事情一定得靠司法監督,例如剛才討論到扣錯第三人財產的例子,上級法院的確定裁判已將原扣押財產的裁定撤銷,法院依法就應立刻將財產發還人民,就不能再扣押人民財產,這已不是審判獨立範圍,司法首長理應介入調查,若司法首長不調查媒體就該發揮監督力量,司法才有轉向可能。

 黃旭田:司法的內控功能向來不彰,司法的環境如果沒有外在壓力,很難期待有所進展,執法人員守法這是當然的道理,卻還需要外界來討論,顯然確實廣泛存在執法人員不守法的問題。從過去的經驗來看,媒體的監督與關注,往往是導正不當執法人員與司法程序的重要力量,因此,媒體的功能在司法改革有重要的功能與意義。

「司法改革,應從執法人員守法開始」座談會◎中國時報

2010-04-0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司法改革,應從執法人員守法開始」座談會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主辦「司法改革,應從執法人員守法開始」座談會,邀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左起)、全聯會司法革新委員會主委黃旭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顧立雄、前中興大學校長黃東熊、中國時報執行副總編輯張景為、前嘉義地院法官許兆慶律師等參與討論。

時  間:九十九年四月三日(星期六)
地  點:中國時報第一會議室
主辦單位:旺旺中時媒體集團
主持人:張景為/中國時報執行副總編輯


座談會貴賓:
黃東熊教授/國立中興大學前校長
顧立雄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許兆慶律師/前嘉義地院法官
黃旭田律師/全聯會司法革新委員會主委

 前言:司法改革大旗一揮十年,社會大眾遲至今日卻仍普遍對司法沒有信心。日前媒體報導,有地院法官以疑似犯罪所得為由扣押第三人的財產,經依法抗告後,最高法院發回高院,而高院更審裁定也已經撤銷地院的扣押裁定確定。然而,法院卻仍拒絕發還扣押錯誤的第三人財產,至今已兩年多仍無結論,財產所有人投訴無門而向監察院陳情,引起軒然大波。

 此外,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日前在高等法院開庭時退場抗議事件,除了凸顯外界所批評的司法程序冗長無效率外,也顯示司法程序對於人權的侵害疑慮,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都已經判決無罪的案件,檢察官應否再以其他理由聲請上訴最高法院?同一個案件歷經二審判決無罪後,應否限縮檢察官之上訴權?也是司法改革所應關注的問題。

 司法改革項目經緯萬端,牽涉社會風氣、人的素質、制度改良與法律修正等因素,如今司法改革從執法人員開始這看似常識的議題,卻隨著新聞事件發展受到挑戰,如何有效遏止執法人員濫權造成民眾損害?當民眾面臨法官不依規定執行確定裁定時,台灣司法又給了民眾什麼救濟管道?旺旺中時媒體集團邀集各方學者專家探討。



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日本法官的鞠躬道歉◎吳景欽

2010-03-30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三月廿六日,日本宇都宮地方法院為纏訟多年的足利事件,畫下休止符,審判長在宣判無罪的同時,向被告深深一鞠躬,並道歉,為了這句話,被告足足等了十七年半。

一九九○年五月十二日,日本足利市發生兒童失蹤事件,隔日清晨,被發現陳屍於附近的河川邊,而在被害者的衣服上發現有體毛與體液斑,由於無目擊者,因此警方將矛頭指向死者所就讀的幼稚園司機,即當時四十三歲的菅家身上,並為DNA鑑定,由於當時DNA的比對技術剛剛萌芽,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在鑑定報告中,雖確認被告與行為人為同一,但亦記載準確率僅為千分之一點二。

而在僅掌握DNA鑑定報告下,警察為規避律師辯護,強制將菅家帶往警局,並以疲勞轟炸的詢問方式,不斷的恐嚇菅家,並聲稱警方已掌握充足證據,若不自白,必然會被判死刑。菅家在無助、無奈與驚恐下為自白,而警方早已在媒體等待與期盼下宣布破案,被告也從此失去自由,並於二千年七月在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確定。

全案雖經確定,但在日本律師界奔走下,終在二○○九年六月獲得再審裁定,其關鍵是DNA比對技術的進步,而足以排除當時的鑑定,當初被認為牢不可破的所謂罪證,也被重新檢視,如被告四十三歲未婚且獨居,竟也成為其有戀童傾向的輔助證據,既可笑,更可悲。

回想民國六十七年,三位第一銀行的職員,因押匯的問題,而遭檢察官以貪汙罪起訴,纏訟達卅年,歷經史無前例的更十二審,最後雖經無罪判決確定,但在聲請冤獄賠償時,有兩位職員竟被以「確有誤導」檢方羈押為由,而遭司法院否決,還得聲請釋憲,大法官雖已做出釋字第六七○號解釋加以否定,算是還給被告一個公道,但我們要問,是誰造成如此的結果?是調查員、檢察官、還是法官?在參與司法人員不少的責任分散下,恐變成無人必須為此負責的窘境。

日本司法人員很有勇氣,向被告承認錯誤,即便傷害已無法挽回,但仍值得肯定。若類似狀況在我國發生,我們的司法人員也應有如此勇氣承認並矯正錯誤,司法不會因此崩潰,反而使人民更佩服司法的道德與勇氣。

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黃世銘能帶動二次司法改革嗎(魏千峯)

馬總統提名黃世銘出任檢察總長,各界反應不錯。然而,新聞媒體一下子報導黃世銘愛女的文章,一下子強調黃世銘的一絲不苟。似乎只要黃次長擔任檢察總長後,台灣的司法從此就可以步入坦途。筆者以為此種將國家重大公共事務取決於一人,對黃次長寄予過度神話的作法,頗不適當。

黃次長當然是個很好的檢察總長的人選,可是台灣司法問題千絲萬縷,應該依靠制度與文化逐步改善,並不是換一位司法首長就可解決。
只顧選票忽略制度

以檢察機關為例,普遍遭人詬病的是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並未被確實遵守,往往某人涉嫌刑事案件,在相關事實與證據尚未確鑿時,承辦檢察官就將訊息透露給媒體,致使涉嫌人名譽掃地,縱使嗣後不起訴或無罪,涉嫌人在社會上的形象已甚難恢復。而偵查筆錄不符真實也是一大瑕疵,馬英九總統在台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曾經吃盡苦頭,馬總統為國內政界領袖尚且如此,一般國民更不必說。又在相關政治人士涉嫌貪瀆案件,偵辦對象常偏向特定政黨人士或刑不上高層,偵查公正與理想目標仍有差距。

次以90年代第一次司法改革為例,儘管在法制上確立個別法官獨立與司法機關整體之獨立,但我國法官仍保留考績制度,是否亦係干預審判之方式?司法預算偏低,迄今仍只占中央政府總預算百分之一左右。再者,我國專業法庭不足,包括勞工案件、原住民案件或公害案件等,法院在上述案件之判決時有不符學理與社會需要之缺憾。最嚴重者,《司法院組織法》與法官法等攸關良好司法制度建立的法案,卻長年躺在立法院中,迄今仍未完成立法。

台灣已經解嚴二十多年,照理說,在政治轉型的過程中,不分藍綠政府應該建立符合現代憲政國家的司法制度,令人遺憾的是我國的政治人物偏重於爭取選票及表面上的政績,寧可到處剪綵或設立蚊子館,對於促使國家進步的司法制度一直不是有權者喜好的重要對象。

審判公信力剩4成

司法對於政治人物來說,它只是打擊對手的手段,或批判對手的箭靶。朝野政黨並未真正把建立一個長治久安的司法,當作超越黨派而共同合力促成的公共政策。

政治人物似乎習於乘勢而起,卻不會自修或重大建設,等到退潮以後,便一文不值。試問過去二十多年來,政界的有權者上上下下,有幾個人能夠留下一些美好的制度,讓吾人在數十年後尚能夠懷念或感謝呢?縱使他是法律人出身,對司法制度的改善又盡到幾分心力?

去年是第一次全國司法改革十周年,法學界與司法實務界都曾作出深廣的檢討與反省,惟不只新聞報導不多,政府也不夠重視。依照司法院官方的總計數字,2008 年法官審判的公信力只有40.4%。您能夠想像以台灣如此需要提升與改革的國家,司法公信力如此低落,她有何前途可言?馬總統在去年12月宣布兩大人權公約開始施行,惟如此單薄的司法,如何承載人權保障的落實?台灣需要二次司法改革,集合院檢辯學的智慧,建立民眾足以信賴的司法,而不是只換個檢察總長而已。不然,這麼偷懶或保守的作法,就不應該對黃次長作過度期待,因為此對黃次長造成莫大的負擔,對台灣的法界人士僅是再開一次令人難堪的玩笑。

2010年01月28日蘋果日報(作者為律師)

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司改會盼強化辦案獨立性

【郭良傑/台北報導】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獲總統提名為新任總長人選,民間司改會與檢改會都期待黃世銘上任後,能強化檢察官辦案的獨立性,用更嚴謹的態度,來提升檢察官辦案的核心價值,增加公信力,讓民眾對檢方辦案更有信心。

但也有檢察官有不同聲音,擔心黃世銘保守、強勢,會使檢察系統更固步自封。

檢改會發言人陳鋕銘表示,檢改會對總統提名黃世銘出任新檢察總長表示支持,這項提名對黃世銘來說是「遲來的任命」。

陳鋕銘表示,前兩任總長上任時,都有一些爭議及外界的風風雨雨,甚至被指稱是與當權者掛勾,或是在選舉敗選後,總長不下台被歸究敗選原因之一,如果總統再提名一個有爭議的人選,可能惹來更多的批評。

陳鋕銘認為,黃世銘比較沒有爭議,他的鐵漢性格、不和人談條件、有自信的個性,對強化檢察官辦案的獨立性,將有更大幫助。陳鋕銘表示,新任總長若能使檢察官辦案的態度更嚴謹、提升檢察官的核心價值,提高辦案品質,增加公信力,對檢察系統的士氣一定有幫助。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監察院彈劾陳聰明後,標舉新任總長的高標準,行事要有一定的品操,黃世銘是很適當的人選。

林峰正表示,有些檢察官辦案的時機、對象及手段都有爭議,給人對檢察官辦案產生「有權無德」的印象,希望新任總長能領導檢察官辦案更具獨立性、不受干擾,朝向更嚴謹、精緻及尊重人權的作法,確實提升辦案品質,重點是要讓民眾感受到檢方的改革。

林峰正希望黃世銘上台後,除了支持辦案獨立外,在檢察一體的機制下,能由上而下強化內控機制,提升辦案正確率。

檢協會秘書長施慶堂表示,黃世銘是非常適合的人選,希望帶領檢察官盡到應盡的義務,對社會有更多貢獻。

另外,不少基層檢察官樂見黃世銘接任總長,他們推崇黃世銘品德上沒有瑕疵,辦案能力與操守都受肯定;但也有檢察官擔心,黃世銘的作風保守、強勢,會使檢察系統走向更保守、更固步自封。

2010-01-26中國時報

民間司改會︰高標準檢驗新總長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法務部政次黃世銘一如外界預料獲提名為檢察總長,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不意外,但他認為,受陳聰明事件的結果影響,民眾會以監察院彈劾陳「不得說謊」等高標準要求黃,也會加諸責任給黃,要求所有檢察官有好品操及不得違法辦案,並做好「內控」機制。

多位律師認為,黃世銘的操守沒問題,能力佳,但外界認為黃和執政的國民黨高層關係密切,是否能勝任檢察總長要職,抗拒關說壓力,有待觀察。

林峰正認為,特偵組時常被質疑偵辦重大案件時,其辦案時機、手段,或多或少令人有疑慮,特別是陳聰明被彈劾、請辭後,民眾皆睜大眼睛在看,特偵組是否能辦出幾件社會都認同公允的案件。

林峰正也認為,檢察官違法辦案是民怨之一,檢察官的權力愈大,相對民眾難以容許檢察官有違法辦案情事發生,檢察總長有責任做好檢察機關間的內控機制、懲處。

檢協會秘書長、桃園地檢署檢察長施慶堂表示,黃世銘是檢協會推舉的檢察總長適當人選

2010.1.26 自由時報

2010年1月24日 星期日

限制律師辯護 法務部別過頭

2010-01-21 中國時報 孔傑榮專欄

孔傑榮、陳玉潔

中國政府對人權律師的持續打壓,近來已鮮少登上國外的頭條新聞。監視、威脅、剝奪律師資格、以致於起訴維權律師,在中國大陸都已習以為常。甚至主張政治改革的維權律師高志晟,在警方拘押下「失蹤」的悲劇,也很少引起人們注意,高律師現在恐怕已遭遇不測。

即使是不涉足政治的辯護律師受到處罰,在中國大陸也不足為奇。最近北京律師李莊因涉嫌教唆當事人說謊、賄賂證人而被定罪判刑,要不是因為案子涉及重慶當局不尋常的「打黑」(查辦組織犯罪)行動,李莊案不會引起任何外媒注意。

相較之下,近來台灣政府開始對限制辯護律師感興趣,這倒是一則「新聞」。雖然馬英九總統上星期在台灣司法節慶祝大會表示,政府將更努力推動司法改革以落實人權保障,但其下法務部的作為卻與此背道而馳。

去年,在追訴前總統陳水扁貪汙的案件中,陳水扁辯護律師的一些行為引起了法務部的關注,法務部當時試圖追究陳水扁律師所謂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責任,但最終「律師懲戒委員會」認定律師並未違反相關規定,因此決議不付懲戒。現在,法務部想要藉由修法來懲罰「妨害司法」的行為,法案一旦通過,勢必會限制辯護律師的活動。

法務部提出的刑法修正草案,在幾個方面都將危及台灣十年前所採取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務部草案反映了中國傳統對辯護律師不信任的態度,草案不但未支持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基礎|檢察官與辯護律師的平等對抗,反而將使台灣律師面臨中國大陸律師所遭遇的一些危險,可能包括長期的牢獄生涯。

修正草案其中一條擬處罰「使」被告或他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於刑事案件「有重要關係之證據」之行為,處罰對象包括一般人和律師。草案針對的是唆使行為,即使是被唆使的人沒有著手實施犯罪,也沒有任何實害發生,唆使行為也會成罪!此外,草案也懲罰「使被告」於審判或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之行為。如此一來,如果被告抗辯說審判前的自白是警方刑求而來,但法院不予採信的話,被告律師可能會因為建議被告推翻自白而被起訴。在中國大陸,這樣的風險像「達摩克里斯之劍(Sword of Damocles)」一樣,長期懸在律師的頭上,時刻威脅著律師,因此,即使刑訊逼供在中國相當普遍,律師有時也不敢建議當事人提出刑求抗辯。

另一條草案條文同樣令人擔心,該條要懲罰將「相關證據資料之重要部分」於訴訟程序外為「不正當之使用」,但甚麼是「不正當之使用」?甚麼又是「相關證據資料之重要部分」?根據法務部的說明,此條文是為了避免例如召開記者會公布卷證資料等行為(即使是公開審判程序)。然而,這將會壓制人民和媒體監督司法程序所不可或缺的言論自由和資訊自由。這些限制,即使在其他民主社會有類似規定,其正當化理由通常是為了避免陪審團的決定受到媒體壓力,可是台灣並無陪審制度。

更加有問題的是,法務部竟然在「藐視法庭罪」加上藐視檢察官罪的規定!誠然,法律制度需要有效、公正的程序來處罰拒絕遵守法院合理命令的人。但是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下,律師和檢察官透過法庭攻防說服中立的法院採信其主張,雙方是處於平等的地位,如果律師因未能聽從檢察官的命令,便要被科以刑罰,十分荒唐。

法務部官員似乎不瞭解,台灣已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在大多數情形下不能再被視為「司法」的一員,他們的地位和功能與法官大相逕庭。

不出所料,法務部的修正草案還沒有送到立法院,就引發律師界強烈的反對。雖然法務部強調草案非針對律師而來,但其事實上會對律師的辯護造成負面的影響。草案若是通過,台灣的公民自由度勢必再被重要的非政府組織降級,例如一直以來支持台灣民主進步的美國人權組織「自由之家」,上周的報告已經指出台灣去年在保障刑事被告權利上的退步。

目前完全不清楚的是,究竟有沒有必要對辯護律師設下更多限制來防止「妨害司法」行為,法務部未提出任何實證研究,證明目前法令和律師執業倫理均不足以規範相關行為。再者,修正草案中各條文所使用的模糊字眼,容易造成濫用、引起困惑,進而壓制公正刑事程序所需要的有力辯護工作。

每個國家都必須確保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然而,各國也都需要積極的辯護律師來監督刑事程序中可能發生的違法濫權。如果法務部的草案成為法律的話,或許台灣辯護律師的處境,將開始與中國大陸律師的困境相去無幾。

(孔傑榮 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陳玉潔,台灣律師,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陳玉潔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檢察改革 不只是趕走陳總長而已

2010-01-21中國時報 觀念平台 ◎ 林峰正

監察院兩度提案彈劾檢察總長陳聰明,並要求急速處分,但陳總長並沒有讓他的長官頭痛,在彈劾案通過後極短的時間內提出辭呈。於是乎,法務部長的難題一夕間解消,一直被支持民眾指為不夠積極面對此問題的馬總統,也很快處理陳總長的辭呈,因此總長行徑備受訾議引起的風暴好像瞬間劃上句點。

陳總長自上任以後,最被外界關注的工作,當非扁案莫屬。

諷刺的是,扁案偵辦的過程與結果,外界蜚短流長,沒有一刻寧靜,最後總長竟也因與扁案重要關係人之不當交往遭到監察院的彈劾,並在任期未滿之際倉皇下台。

平心而論,位居檢察體系龍頭的檢察總長動見觀瞻,除了本應具有的法律專業素養及足夠的辦案歷練外,其道德操守與社會形象也缺一不可。陳總長被監察院彈劾案認定的所作所為確實距離以上的標準有一段距離,離開總長的位置並不令人意外。甚至,藍綠政治人物固然對於是否有政治力介入此次彈劾案,各說各話,但對於總長的表現不敢恭維倒有不低的共識。

既然如此,推倒陳總長實非難事。接下來的問題是,檢察體系的長期沉疴到底該如何面對?

諸如,檢方偵辦個案時違反程序正義,洩露偵查秘密;濫行起訴,在法院被判決無罪以後還不罷休,繼續濫行上訴;檢方辦案的對象與時機的選擇跟隨媒體口味,只注重辦媒體眼中的大案,爭先恐後成為媒體喜好的司法藍波,但對於是否辦「對」案就不是那麼在意。以上問題,無一不是檢察公信力難以提振的原因,當然也都是司法改革進程中須逐一克服的難題。

馬政府上台時曾標舉司法改革的大旗,迄今馬總統的任期即將過半,但在檢察改革部分幾乎繳了白卷。目前為止,馬總統所提到的檢察改革仍只停留在檢方開庭時增設電腦螢幕,方便受訊問人核對筆錄,不出馬總統個人經歷的範圍。法務部王部長則每每在媒體報導檢察系統各式各樣的狀況時,以極快的速度回應表示會積極查辦。

不幸的是,這樣的回答隨著幾次的調查報告都以查無實據作收後,益發蒼白無力。部長對於以上的狀況無所作為,時日累積愈久,也讓人民的期待逐漸變成幻影。

此次監察院彈劾案逼退了陳總長,但在檢察系統內還有多少的「陳總長」亟待處置來拯救檢察公信力,相信是絕大多數的民眾所關注的。誠如王部長所說,總長的所作所為已傷害了檢察系統。不過,部長若只言盡於此,對於重創檢察系統的諸多現象仍然束手無策,恐怕就不止是拖累馬總統的問題,而是害死馬總統。

檢察改革當然不只是趕走陳總長而已,還有諸多災後重建的工作需要儘速開展!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2010年1月19日 星期二

自由之家提出的警告

2010年1月18日 蘋果日報 ◎ 林峯正

馬政府的肅貪政策獲肯定,但司法人權卻暴露瑕疵。圖為挺扁民眾抗議情形。資料照片



美國知名人權組織自由之家在幾天前公布年度自由評等報告,台灣仍被列為完全自由國家,相對於中國被列為完全不自由國家,其間的差距實不可以道里計,也難怪近來台灣內部重量級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多數民眾擔憂政府過度傾中,從自由之家的年度報告內容看來,台灣民眾的恐懼有其客觀的事實基礎。

該報告指出,台灣政府因努力肅貪使得高官與民代被偵辦,因此在政治自由上有進步,由原本的第二級調升為第一級。另一方面,前開被告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並未被充分保障,故而認定公民自由不進反退,由第一級降為第二級。換言之,馬政府的肅貪政策原則上受到肯定,但司法程序上的瑕疵也被清楚地暴露出來。
司法人權暴露瑕疵

對於程序正義的要求一直就是司法改革的核心議題,若回顧過往一、二十年台灣司法改革的軌跡,著力最深的正是刑事訴訟程序改革。諸如將檢察官的搜索、扣押、羈押、監聽等強制處分權都交由法官決定,要求檢警偵訊被告時應全程錄音錄影,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明文化,引進證人交互詰問制度,無一不是為了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權利保障,但仍遇到一定的反對聲音,直指提倡以上改革的人們只是在為被告說話,無異於魔鬼代言人。

這個現象在扁案中尤為明確,民間司改會在案發初期便多次公開發表意見,肯定肅貪,但請當局注意刑事訴訟法上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勿任令偵查所得的內容四處流竄。此外,關於法官決定羈押陳水扁前總統時,也提醒應嚴格審查是否符合羈押要件,並注意大法官第392號解釋以來一貫認為羈押是最後手段的闡示。

可惜的是,以上的訴求仍遭到不少攻擊,質疑民間司改會是否有特定的政治立場。其實,有關司法實務上慣常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以及羈押浮濫侵害人權的意見,早在扁案發生以前便多次提出,只是多被簡化為被告既然是壞人,為何要花力氣保障他們在《憲法》上應有的人權。殊不知不管好人或是壞人都可能一夕之間變成被告,若不注重程序正義,早晚會將好人送上斷頭臺。
程序正義立國之本

此次自由之家的年度報告不過是再次提醒世人,程序正義是法治國家的基本構成要素,並對已發生在台灣的實際案例提出警告。若以如此標準視之,司法院近期內所推動的妥速審判法草案中,關於限制久懸不決個案被告上訴的機會,以及法務部尚在內部研議增訂的《刑法》妨害司法罪章中,對於訴訟資料引用加以限制,並科以刑責所引起的寒蟬效應,顯然都通不過程序正義的檢驗。

兩個與司法正義最最相關機關的所作所為,恰恰相繼推出悖反司法程序正義的立法草案,倘若生米煮成熟飯,草案變成法律,以自由之家的標準,來年台灣是否還能名列完全自由國家顯然大有疑問,馬總統大表自豪簽署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要將台灣的人權標準與世界接軌,也會立即面臨跳票的質疑。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2010年1月12日 星期二

法官與貪官

2010-01-12 蘋果日報 蘋論

貓走進老鼠洞,跟老鼠一同吃喝,以後老鼠還會怕貓嗎?貓以後還有臉抓老鼠嗎?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被發現進入涉貪的台東縣前縣長吳俊立的別墅;更啟人疑竇的是吳俊立案件正是由林德盛法官承審。兩人在審判期間私下會面,有什麼見不得人的事嗎?

判決恐失公信力

台灣民眾在歷次的民調中,對司法界的信心始終很低,表示不相信法官的公正清廉,現在又見到法官進入貪官家,要人尊重法官、信任司法,不啻緣木求魚。要人尊重信賴,首先要嚴格律己;像這樣的法官不知還有多少,打過官司的人,多少都有點抱怨法官,特別是打輸官司的人,總懷疑法官拿了對方的錢。

台灣司法界是在進步,但很慢。現在的法官較之前獨立、清廉,審判的過程也更嚴謹、科學;但我們不能跟黨國體制的時代相比,要跟歐美日的法界比較,才看得出我們的司法有多落後。

即使林德盛法官去被告家沒做什麼違法的事,但卻有瓜田李下之嫌,也讓判決結果失去公信力;而判決的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失去公信力,那判決即如同死亡。當越來越多的判決喪失公信力,就是社會秩序解體的徵兆,也是革命的前夜。

不規矩的法官 大家知…

2010-01-12 聯合報 ◎李復甸

昨天司法節清早閱報,映入眼簾的竟是貪汙案法官私見被告的司法界重大違紀報導。在各方殷切期待司法改革之時,令人有椎心之痛。司法威信敗壞至今,尋求革故鼎新之道,已迫在眉睫。

司法改革首要尊重司法,行政權不可侵越司法權。該由法院判決的事項不可用行政權替代。死亡宣告依民法第八條,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亦為司法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廿八條「對於因颱風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本會期立法院又通過災害防救法,亦增加了相同的規定。報載內政部認定花蓮縣長離婚無效,然則離婚之效力事涉確認之訴,當由法院認定作成,非內政部所能判定。死亡宣告與離婚之認定應屬司法權,任由行政權侵越司法權,至為不妥。

筆錄製作不實大概是馬總統切膚之痛。精進庭訊筆錄之製作,確實是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可是目前書記官約僅有三分之一是法律系畢業生,非法律出身的書記官如何跟上法官或檢察官問案,實有困難。因此,書記官常由法官或檢察主導紀錄。書記官原應本於其職務為獨立為筆錄之製作,不受法官或檢察官之指揮,然目前幾乎全由檢察官交代書記官打字,與制度上案件偵查者與紀錄者分屬且獨立扮演各自角色相扞格。筆錄不及成為庭詢制度改良無法突破的瓶頸。

被告或證人與鑑定人在偵查時之發言,依刑事訴訟法,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實際上,因為等待書記官輸入電腦記錄,致使發言斷續。在反覆思尋之後所為之答案與即時連續所作之回答,是顯然不同的。目前法務部尚且要求被告或證人面對電腦螢光幕,細繹書記官筆錄,允許一再更改,實是背離訊問之基本原則。

司法風紀近年確已略有改善,但仍不時有違紀犯法聽聞。其實法院裡不規矩的法官是哪些人,同僚知道,律師也知道。什麼正己專案與政風狗仔隊無非是譁眾取寵花招。

保障人權賴於維護司法之正當程序;司法之能正常進行,則賴於行政權能尊重司法。司法改革沒有特效藥,不需要花俏與喝采,更沒有英雄,司法改革賴於遠見與堅持。企盼司法當局能堅持改革原則持久力行,莫隨民粹激情鼓動,而軼失了改革的方向與理想。

(作者為監察委員)

又傳司法節醜聞有感

2010-1-12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吳景欽

台灣司法的公正性,一向備受各界質疑,去年司法節大會,檢察官模仿陳前總統被收押的鬧劇,被國際媒體Economist批評「沒有品味」,並質疑缺乏專業精神;今年的司法節(昨天)又傳出花蓮高分院法官在審理前台東縣議長吳俊立的貪污案更二審期間,出入吳俊立所有的別墅,而遭法務部政風查處機動小組所跟監與蒐證,並暫時停職。消息曝光,何其諷刺,也讓已受質疑的台灣司法更遭打擊。

雖然台灣的刑事審判,已改採英美法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但就實質而言,職權的色彩仍濃,由於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因此,在正式審判前,法官已接觸了來自於檢方所有的犯罪證據資料,而在未為正式審判前,早已產生了預斷,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種種違法取得證據的排除法則,實已無太大實益,整個審判程序,實質上已空洞化。而由於整個審判程序,不僅由法官所主導,同時對於所有證明力的判斷,在採取自由心證,自然毫無任何基準,此實等同給予法官完全獨斷的空間,而關於法條適用與量刑,也完全掌握在法官手中,在法官不可能公開其心證與法條見解下,法院的判決如同是在玩一種「俄羅斯輪盤」。

法官的裁量權既然如此之大,難免使有心者有機可乘,雖然我國刑法設有枉法裁判、濫權處罰、故為出入等罪,以來作為法官違法審判的處罰,但由於這些犯罪成立要件極為嚴格,且在法官擁有自由心證及法律解釋可能有諸多見解下,欲指法官枉法裁判,實有其困難,這也是上述各罪,在我國幾乎未曾被適用的原因。但既然法官擁有如此大的權限,難道毫無制衡之理?司法院在一九九五年即發布有所謂法官守則,似乎可以來解決此問題,但此守則僅是一種內部與道德規範,不僅極其抽象,更缺乏違反效果,實無任何意義。

筆者認為,法官的獨斷性防止,可以引入國民參與審判來平衡,同時藉由建立法官評鑑制度以來淘汰不適任法官,更是當務之急,則已研議多時的法官法立法,自然刻不容緩。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馬:司改有進展 但仍有落差

2010-1-12 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馬英九總統昨日在第六十五屆司法節慶祝大會致詞指出,近年司法院、法務部在司法改革有相當進展,但仍與社會期待有落差,期許司法人員應從人權角度思考司法的運作並落實司改,近期內完成相關法案立法;民間司改會則說,應該加快司改腳步。

馬英九指出,他一直很關切司法改革,但即使身為總統,也不能介入個案,強調會作為司法人權的後盾,日前已決定在總統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的「人權諮詢委員會」,除定期公佈台灣人權報告,也將整合倡導人權政策走向。

馬致詞結束後,民間司改會董事顧立雄、執行長林峰正隨即在會議現場政大公企中心外召開記者會,對馬總統說法不以為然。

民間司改團體盼加快腳步

顧立雄、林峰正指出,民間司改團體去年曾兩度向馬總統建議,應加速對司改議題的落實。他們認為,馬總統是國家領導人,不要太在意或害怕民眾會說他介入司改議題或干預,「這都是過度擔心的想法,也沒有必要」,希望總統能針對司改延宕做深入了解後,並予以協助。

顧立雄也說,如法官法、速審法草案、司法院組織法、刑訴法修法等司改議題,目前法界還未取得修法共識,希望司法院能儘快凝聚法界共識,讓民間司改團體能看到司法院的願景。

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乾脆廢了司法節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一月十一日是司法節,對許多人來說這是一個不甚重要的節日,但對法律人來說仍有一定的意義,至少應該思考我們可以為司法做些什麼,尤其是居高位擁有權力的人更加沒有逃避的理由。

回顧過去的一年,從上半年金融海嘯的衝擊到夏天以後的八八風災,乃至於喧擾一時的美國牛肉進口,還有迄今為止還沸沸揚揚的H1N1疫苗風波。好消息不多,台灣民眾也將他們的不滿在去年底的縣市長選舉中表現出來,政府則明顯感受到支持度滑落的警訊,當會有所調整,否則在即將到來的新五都首長選舉,執政黨岌岌可危已可預期。

人民對行政當局的多數施政不滿,使得批評總統幾乎成為全民運動,立法委員也清楚感受到排山倒海而來的反對聲浪,藍綠兩黨的委員聯手推翻行政部門與美方簽訂的牛肉進口協議,行政部門也只能被迫接受,別無他途。此外,由消基會發起的反美牛公投也在進行第二階段的連署,強大的民意展現,確定是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

行政部門有民意來監督,進一步說,定期改選的制度堪稱是行政部門的緊箍咒。但在立法與行政之外的司法權呢?由過去數十年來的實踐經驗觀之,對於司法官僚的怠惰我們幾乎束手無策。質言之,法官有憲法終身職的保障,掌握司法行政大權的司法首長們則高舉司法獨立的大旗,幾乎不受國會或是人民的監督,人民對司法的控訴直如狗吠火車,有誰真正關心?官員們來個充耳不聞,又能奈何!十年前,在李登輝前總統的支持下,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確曾掀起一波司法改革的熱潮。十年後的今天,人民對司法的滿意度在各種民意調查中長期處於低檔,司法院與法務部這兩個與司法改革最為相關的機關,往往基於本位立場,互相杯葛對方提出的法案,對於十年前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的落實也意興蘭珊。尤有甚者,對於民間倡議的司法改革法案多充耳不聞,若被迫必須回應時也來個敷衍了事,互相推諉。官方與民間的法律菁英,在改革的議題難能對話,能量互相抵銷,十年的司法改革落入這步田地。

為此,十二月十一日,眾多民間團體的代表拜會馬總統,當面向總統要求在總統府設司法改革委員會,作為總統的司法改革政策幕僚單位,納入司法院、法務部、學者與律師的代表,尤其還要有過半數非法律背景的民間人士的參與,才能避免法律人各自的本位立場,充分表達司法使用者的觀點。

馬總統並未立即答應以上的訴求,但承諾在一個月後回覆大家。或許是天意吧!一個月期限的最後一天就在一月十一日司法節。司法改革有賴有志之士的共同努力,總統的行動只是一個起點,若總統不願開啟改革的大門,放任司法官僚原地踏步,乾脆就在一月十一日司法節宣布廢了司法節,讓廣大的人民用他們自己的方式來對付紋風不動的司法官僚吧!

本文部分刊登於2010.1.11中國時報,此為完整原文。

2010年1月10日 星期日

民間司改會「司法節」聲明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司法節,馬英九總統應邀在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主辦的司法節學術研討會開幕式上致詞。

馬總統除了再度強調我國簽署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之後應有的作為以外,特別針對司法改革的狀況表達意見。他認為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權,但司法改革的議題,諸如法官法的立法等,卻因司法院、法務部與專業團體的意見紛歧而延宕,他會「不定期」向社會各界請益有關司法改革的意見,永遠作司法人權的後盾。

司法會與十數個民間團體在去年12月11日拜會馬總統時曾當面要求總統若決議要推動司法改革,必須參酌十年司改不成的失敗經驗,優先建立意見溝通平台,方能有效解決各方爭議,故團體代表提出在總統府設司法改革委員會作為總統司法改革幕僚單位的建議。

馬總統信守承諾在一個月後的今天作以上的宣示,此點應予肯定。但我們仍要提醒,對於司改議題持續的關心與追蹤並非干預司法,反而是馬總統回應立委補選結果時所說「堅持改革、大步向前」的最佳行動表現。再者,總統所宣示「不定期」向各界請益,到底做法如何,也是我們要持續關心的,民間團體會開始與司法院、法務部就司改議題展開溝通。將來,我們仍會繼續監督司法改革的進程,也請總統實踐其對司法改革的承諾。


民間司改會 敬啟 2010/1/11

2009年12月21日 星期一

馬總統的司改承諾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二年前的12月10日,各黨候選人正值競選總統大位期間,當時的馬總統以紀念世界人權日為名,推出新世紀人權宣言,誓言捍衛人權,其中利用相當的篇幅強調司法人權的願景與目標。今年的5月20日,馬總統在其就職週年記者會上,公開對外宣佈下一階段的施政重點就是要做司法改革。

自今年年中以來,法界的談論焦點一直集中在1999年7月所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迄今已屆滿10年,到底成效如何?

10年前,民間團體的代表到總統府拜見李登輝總統提出司法改革建言,李總統當機立斷指示司法院要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三天會議所作成的結論不在少數,但在10年後的今天回頭一望,達成率委實不高,這是今年7月中研院所召開的司改10年研討會與會審檢辯學代表們的共同意見,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度提昇有限,良有以也。事實上,根據中央研究院2008年底的民意調查顯示,仍有超過半數以上的民眾不信賴我國的司法。

全國司改會議召開後的10年間,前半段確實一鼓作氣通過了幾個改革法案,諸如法律扶助制度的設立、刑事訴訟制度大幅修訂,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等,但在後5年中就好像洩了氣的氣球,改革法案再難過關斬將,法官法推動立法20年,最近一次在2007年於立法院闖關不成是其著例。

進步改革力量消散,代之而起的是官僚復活。君不見近來官方所推動的法案率多堅守本位立場,民眾的需求不在其考量之列。就以司法院最近力推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為例,學界無人讚成、律師界譏之為「疑難案件清理法」,就連基層法官所組成的法官協會也在立法院的公聽會上公開反對,但司法院排除眾議,雖千萬人吾往矣,仍積極在立法院推案,據悉已在本週排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的議程。

另一方面,法務部也不遑多讓,最近推出刑法修正案,增訂妨害司法罪,要以刑罰處置評論司法的人,且將外國立法例中,妨害司法罪僅限於法官審判階段,逕自擴及到檢察官偵查階段,此舉又引起學界及律師界反彈。民間一再苦口婆心希望官方至少能消極配合進步法案的推動,但終究有如狗吠火車,缺少有力的政治奧援,改革淪為空談已是不可扭轉的宿命。
12月11日民間司改會與包含婦女、勞工、原住民、身障、新移民等十數個團體,共赴總統府拜見馬總統,表達在現今官僚把持的狀況下,只會造成磋砣時光不進反退的結果,總統既已多次表達進行司法改革的意願,就該付諸行動,否則倒霉的還是人民。

馬總統同意,在一個月內回應與會代表要求在總統府設司法改革委員會進行司改的訴求。我們願意等待一個月,也請社會各界共同督促馬總統實踐在過去2年內對司法改革的承諾。惟人民的耐性畢竟有限,倘若再有差池,未來的選舉就不能怨嘆選民的抉擇了!

2009年9月28日 星期一

[轉載]「司法為民」何以淪為空談?

「司法為民」何以淪為空談?

司法界的人最喜歡自我解嘲說,司法永遠不會獲得高民調,因為官司總有對立的兩方,不可能皆大歡喜。

不能皆大歡喜,並不代表無法獲得尊敬,從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審判到執行,司法人員的每一個動作,都深深牽動被害人和被告的人生。

警大副教授葉毓蘭指責檢警人員辦案冷血,欠缺同理心,因葉的外甥女的帳戶被冒用,南北奔波九次接受警方訊問,苦不堪言,葉挺身為外甥女抱屈,引起有類似遭遇民眾的廣大迴響。

有檢察官辯稱,帳戶被冒用未必是被害人,也有可能是明知而甘為人頭的犯罪。但無論是被告或被害人,都有司法人權,享有從程序到實質正義的保障。即使是被告,也不應先受程序折磨的煎熬。更何況到底是被告還是被害人,有時還待進一步偵查,才能分辨清楚。

司法人員辦案若是只知照章行事,或圖自己方便,沒有從當事人的痛癢、勇於發揮職能的心情思考,就會發生這種以為「不過多跑幾趟」,看起來無傷大雅,實則折騰當事人受苦受累的無聲傷痕。

就像刑事訴訟法明白規定,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告人不必花錢,一張嘴、幾張紙,就能告人;是否亂告,自須請檢察官先過濾,別讓被告無謂上法庭。實務操作卻不然,就有檢察官管你三七二十一,全部傳到庭,讓被告想辦法去跟告訴人解釋,反正誰要你被人告呢?

也有法官因為辦案期限將至,恐受考核,乾脆來個「假開庭」,把當事人傳來,隨便問兩句就閉庭,用以證明案件「進行中」。案件實質遲延結案固不待言,當事人還得配合演出,成為法官免受盯梢懲處的活道具。

執法人員但求省事方便的辦案心態,小老百姓無可奈何。警察、檢察官、法官要你到,誰敢隨便拒絕?執法人員每天出入法庭,習以為常,早就忘掉接到傳票的人,若非濫訟之士,必定滿心忐忑,還得放下手邊的事,專程赴訊。對那些辦案行禮如儀的司法人員而言,台下來來往往的眾生,不過是他們手邊行事曆上,擦擦寫寫,增增減減的符號而已。

差別就在案件是否僵化成數字、符號?是與否間,千里之遙。只有辦案人員本諸良心辦案,案子才會活起來,重新有了生命,不致淪為問與答的筆錄,制式的流程,才會多出一些空間承載不同當事人的差異,浮現出不同被害人、被告的真正需要。

運氣好的話,如葉毓蘭的外甥女,也許就會碰到願意幫她想想辦法,讓她不必四處奔波的檢、警;檢察官處理告訴案件,會先研究案情、法律要件,再決定要不要傳訊被告;法官更不敢利用當事人作假,逃避應有的責任

這些年來司法改革高舉「司法為民」為理想旗幟,司法建物修建得富麗堂皇,訴訟輔導處更加寬敞明亮,志工穿梭,形式上的服務比以前好很多,但對身繫訴訟的徬徨民眾,那只是表面的光鮮,他們真正需要的,是有豐沛同理心,肯從訴訟中每一個角落去幫助他的執法人員。

要改變這些,委實很難,因為擁有權力者,很難克服運用權力的便利,又怠乎自省的軟弱;但是,要改變也很容易,只要心念一轉,時時戒慎權力的來源,回到初始願意奉獻司法的理念與熱情,形成相互惕勵的信念,就能產生良性的循環,自然而然發展出觸動人心的「為民文化」。

倘若司法人員有心,以自己坐在偵審台下、接受訊問的心情,處理訴訟的每一個環節,當事人縱使嘟囔,心裡仍存崇敬;相反的,人們雖然無法反抗體制,卻有無限的怨怒。司法人要爭取的,是那份崇敬,而非推卸責任的自我嘲諷。

【2009/09/29 聯合報】 @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