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許兆慶:司法改革問題終究還是人的問題,有許多觀念需要改變。在我們實務經驗裡,雖然法律已修定成無罪推定精神,卻仍有許多執法人員打從案件還沒審理就認定被告有罪,現在的法庭上還是有法官告訴我們,辯護人你要舉證啊,要對被告無罪負舉證責任啊!但我們的法律只規定檢察官對被告有罪負舉證責任,顯示司法制度的確已經存在,但人的執行有問題。
現實上仍存在個別司法人員不按法律制度執行的弊病,比方說,財產扣押案件已經過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裁判確定認定扣押錯誤,而相關事實的刑事則仍在審理程序中,但刑事法官卻作出與上級法院不一樣的認定,明明有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的確定裁判說財產扣錯了,但刑事法官還是不接受,作出不一樣的認定內容,堅持扣錯的財產要等到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再處理。
此外,也有執行人員對已確定案件內容有著奇特見解,把審判獨立無限上綱化,他認為只要是司法人員就有審判獨立保護傘存在,所作的任何決定就都不能被檢驗,都是所謂的司法獨立,但事實上不然,許多司法程序的過程不完全是審判獨立,除審判領域受獨立保障以外,執行部分並沒有受審判獨立保障。
維護司法體系審判獨立是必須堅持的價值,但審判以後的確定事項就必須依法執行,包括民事刑事都應建立對確定案件固定執行機制,但我們也從媒體上得知一些特殊案例,有司法事務官不執行法院裁定,確實是司法實務界罕見,如果法院已經做出裁定,執行人員卻不加以執行,叫民眾如何信賴司法。
再者,民事有所謂第三人異議之訴,如果法院扣到不該扣的第三人財產,民眾還可透過這途徑救濟要求發還,甚至請求賠償,但刑事體系反而欠缺這些機制,法院若認為某財產涉嫌犯罪而扣押,但日後經上級法院確定扣押到不該扣的財產,法院竟然說刑事審理未結束,財產無法發還,這對人民財產權益影響很大,讓被扣錯財產的第三人毫無救濟空間,司法必須有所回應。
顧立雄:執行跟審判其實有很大的不同,執行要有一個標準作業流程。舉民事審判執行來說,執行程序應該要有一致性,不能讓個別的人有太多標新立異的作法。
我認為司法事務官作為不受審判獨立關照,比如說他在他範圍之內的作為法官都不能限制,這就有問題。司法事務官是協助法官處理事務,現今普遍對司法事務官的來源與品質有所疑慮,卻又賦予他對外獨自發文、獨自決定個案的權力,導致執行處理個案沒有標準、一致性,難免引發質疑。
此外,法官對某些事項的長期不作為,也傷害了司法與人民。比方法院扣錯財產,民眾向法院聲請發還遭扣押財產,法官依規定得要另外裁定,不管准不准都要做,但很多法官都不做,又或者羈押被告一確定就擺兩個月不開庭,轉而去忙的別事情,如此抹煞對人權的保障,限制出境可以沒有限期,財產扣押錯誤也不立即處理,堅持要等到刑事判決確定,縱使民眾聲請也不處理,這已經對真正財產所有人的權益造成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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