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10日 工商時報
本報訊
我國法院體系有關法官人事存在的二大問題, 說穿了其實就是如何進用優秀的法官,以及如何淘汰不良的法官。 然而司法院提出的「法官法」草案沿襲舊思維, 對此並無太大的突破,晉用法官仍不外乎考試,淘汰則限於「 自家人清理門戶」。因此不難想像各界對此草案的反應是貶過於褒, 反對多於贊成。
事實上, 除了馬英九總統及各黨團信誓旦旦要在立法院此會期完成立法外,「 法官法」內容到底如何制定,能否滿足全國民眾的殷切期待, 各界已是言人人殊,司法院及立法院更是邊戰邊走, 幾乎已達到無人主導的地步,致使「法官法」的立法充滿不確定性。 因此無怪乎司法院前不久急就章發布「法官多元進用, 今年名額擴大」政策及新聞稿。
該新聞稿指出,「 司法院為即時回應各界關注考試進用法官年紀過輕、社會歷練不足, 將開放法官進用來源,鼓勵優秀律師、檢察官、學者轉任法官, 並列為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政策之一。為充實法官陣容, 司法院院長賴浩敏表示, 已規劃逐年降低司法官考試進用法官的比例, 鼓勵優秀律師轉任法官,今年更將擴大辦理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 暫訂需用名額為20名。」然而司法院此項「 逐年降低司法官考試進用法官比例」的政策, 根本不在其100年的施政計畫之中, 令人不禁懷疑其是否有經過該院的研究分析、 凝聚共識與正式決策程序。
再者,對於司法院只強調「歡迎有理想、抱負律師加入」 法官行列的作法,我們也深感不以為然。 因為律師至民國97年底止共計已有42人通過轉任法官審核, 而法律學者申請轉任法官之案件數至今為零, 司法院原本應該檢討其原因,對症下藥, 然而其在3月下旬新修改的「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轉任法官辦法」,只是增加司法院得「 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學者」的規定,虛晃一招, 並無意真正歡迎法律學者成為法官, 反而為此次司法改革最主要推手的律師特別保留20個名額, 很難不脫討好律師以減輕司法改革壓力之嫌。長久運作下去, 該辦法最終只會變成是「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辦法」, 新任司法院院長為律師出身,豈可不慎?
只要稍微閱讀司法院前述遴選律師及法律學者轉任法官辦法, 就立即可以發現其充滿偏見之處。首先, 該辦法第一條在未附任何理由的情形下, 就開宗明義排除法律學者轉任最高法院法官, 完全漠視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二條允許法律學者擔任最高法院法官 的規定,忽略最高法院因為人力不足而積案嚴重的弊端, 只顯示職業司法官的傲慢與偏見。須知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職責, 不在於挑剔下級法院的判決,一味發回更審, 而是在法律見解的開創與領導, 而這正是封閉的司法系統最為脆弱的一環, 也是法律學者最可以有貢獻之處。 新任的司法院副院長為法律學者出身,豈可不察?
其次,該辦法第二條不加思索繼續沿用現有規定, 限定轉任者的年齡為未滿五十五歲, 然而立法院九十六年修正就業服務法時就已經在其中第五條特別禁止 雇主基於年齡所做的歧視(「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 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 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而且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並沒有任何年齡限制, 事實上法官亦無屆齡強制退休制度, 因此此項年齡限制既有違法之虞,又與該辦法授權司法院「 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及資深優良學者」的目的衝突, 在在反映出職業法官抗拒外人加入其封閉圈子的心態。
綜合以上所述, 我們認為司法院應該想好法官進用與淘汰的整套制度設計, 提出說帖,向國人說明,爭取立法院的支持,在「法官法」 妥善加以規範,然後再開始新一波的法官轉任工作。 在無法淘汰不稱職法官的情形下進用法官, 只是增加將來淘汰不稱職法官的阻力與困難。
本報訊
我國法院體系有關法官人事存在的二大問題,
事實上,
該新聞稿指出,「
再者,對於司法院只強調「歡迎有理想、抱負律師加入」
只要稍微閱讀司法院前述遴選律師及法律學者轉任法官辦法,
其次,該辦法第二條不加思索繼續沿用現有規定,
而且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並沒有任何年齡限制,
綜合以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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