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08日 蘋果日報
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連日來,社會各界對於發生在雲林縣女學生的不幸事件, 紛紛援引他山之石,對性罪犯提出多項處遇建言。 勵馨基金會基於20多年個案服務的實務經驗, 認為對性罪犯應採取預防性的治療及處遇措施, 而非嚴厲報復式的全面懲罰,所以主張應該對於性罪犯:
勵馨主張的台版「梅根法案」,始終強調須先有性犯罪成因、 案型之分類、危險分級之後,才有條件的公布犯罪者資料, 並搭配適當的配套措施,才不至於在勞師動眾之後, 只給各界一個形式上的交待, 卻無法達成真正有效的防制再犯的社會期待。
首先,勵馨並不支持全面性的公布所有性罪犯的個人資料, 但是勵馨認為,對於特定危險類型性罪犯的個人資料加以公布, 是可藉由外控力的方式,協助自我控制能力差的性罪犯, 增加自我警惕而降低再犯的可能,這也是美國「梅根法案」 的重要立法精神。勵馨是以刑法之特別預防觀點為思考, 而非以應報思想為基礎,無論援引美國「梅根法案」 的登記制度或社區公告制度,目的都是在於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目的, 而非採取羞辱式的報復主義。
勵馨之所以不支持全面性的公布所有性犯罪者的資料,在於針對「 熟識性侵」(約佔性侵害案件的七成)、「家內性侵」及「 兩小無猜」(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等案型, 若公布其個人資料不但無法達到保障公共安全的實益, 反而容易使被害人陷入為難的生活處境。尤其是對於「兩小無猜」 尚未成年的當事人而言,公布個資不啻是在行為人年輕的生命中, 非常蠻橫的阻斷其更生的機會。
另外,針對少數屬於生理因素異常的性犯罪者,對其實施「 性衝動藥物治療」作為輔助性治療手段,抑制其性衝動、 但不影響性能力,是能切中病灶、有效預防再犯。但是, 勵馨必須再次呼籲並正名,「化學去勢」 的俗稱容易被誤解為對性犯罪者的報復,以「去勢」 全面剝奪性犯罪者的性能力作為補償,並非恰當。 猶如對於非生理偏差的性犯罪者,即使施以「性衝動藥物治療」 只怕會發生「頭痛醫腳」的謬誤, 唯有透過長期且密切的心理治療及人格行為評估, 才能使這類型的性犯罪者學習調整自我控制的有效方式及求助管道。
在社區處遇監控措施中,現行的電子腳鐐有其監控距離的侷限性, 對此, 勵馨主張對於高危險之性犯罪者應施以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確實掌握受監控者之行為,方能進行有效之監控。
對於不接受社區處遇或配合態度不良之性犯罪者, 應建立配套處罰措施,加強實質約束力, 如對於不接受診療或未完成社區治療之的假釋犯或緩刑者, 一律取消其假釋或緩刑。又對於高危險性的受電子系統監控者, 若一旦發生再次犯案的情形,是否根本就應該考慮終生監禁之處遇?
最後再述,此次激起社會大眾強烈義憤的雲林縣女學生不幸事件中, 被千夫所指的關鍵處,即在於該名屬於多次累犯的性犯罪者, 是在修法之前犯案,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所衍生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並不適用刑法修正後的刑後強制治療規定。
以行為矯治為主
但是,勵馨認為對於性犯罪者的治療處遇不應該以「處罰」或「 處分」的概念對待,而是對性犯罪者行為矯治的「更生協助」。 倘若以此為思考基點,勵馨希望提醒公部門, 對於性犯罪這種十分特殊的犯罪類型,不必然堅持「法不溯及既往」 的固著思維, 而導致為數眾多的獄後性犯罪者仍散逸於刑後強制治療措施之外, 而形成治安的隱憂、再犯的伏流。
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連日來,社會各界對於發生在雲林縣女學生的不幸事件,
1.犯罪成因加以鑑定,以利及時且有效的獄中治療;依案型公布惡狼
2.犯罪案型予以分類,以鼓勵輕度案行之犯罪加害人更生之可能;
3.依其犯行危險程度及再犯可能性,予以分級登記並有條件的公告;
勵馨主張的台版「梅根法案」,始終強調須先有性犯罪成因、
首先,勵馨並不支持全面性的公布所有性罪犯的個人資料,
勵馨之所以不支持全面性的公布所有性犯罪者的資料,在於針對「
另外,針對少數屬於生理因素異常的性犯罪者,對其實施「
在社區處遇監控措施中,現行的電子腳鐐有其監控距離的侷限性,
對於不接受社區處遇或配合態度不良之性犯罪者,
最後再述,此次激起社會大眾強烈義憤的雲林縣女學生不幸事件中,
以行為矯治為主
但是,勵馨認為對於性犯罪者的治療處遇不應該以「處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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