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5日 星期二

法官甄試程序何妨改為二階段◎中時社論

2011年04月05日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司法院有意於今年擴大辦理律師轉任法官的公開甄試,參加甄試的律師年資,由六年改為三年。其目的據信是要解決法官年齡過輕,形成「娃娃法官」常有「恐龍判決」的問題。

司法院正視「娃娃法官」的現象,是件好事。從過去三年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統計資料來看,平均年齡均在廿五至廿七歲之間,去年更有過半數錄取人員在廿五歲以下。他們經過為期不滿兩年的「訓練」之後,就會「升堂理事」,這被視為是一種從「家門」到「校門」的人生歷程,雖然嚴重欠缺社會閱歷,卻要擔任近似神職的工作,為社會平議曲直,詮釋正義。司法裁判的品質難以令人滿意,其來有自。

司法院想用引進律師擔任法官的方法謀求改善,立意甚佳,但是恐怕不是治本的方法。十二年前已經開始實施的遴任辦法,到去年為止,只有六十六位律師轉任法官,學者轉任的一位也沒有。司法院一度主動邀請深具資望而經驗豐富的資深律師轉任法官,也是無人問津的局面。原因之一,是法院本位文化太濃,易使半途加入的有志者視為畏途。現在若是欲將轉任法官的資歷限制由六年縮為三年,即使增加人數,不免又是「菜鳥律師」轉成「菜鳥法官」的局面,改善問題的效果,只怕不大。

法官年紀過輕,過早擔任審判工作,產生的問題並不只在「菜鳥法官」時期發生。法官的職務本來就應該與社會保持一定的距離。完全缺乏社會閱歷的年輕人擔任法官,終身從事審判;不只是開始的時候因為經驗不足而影響裁判品質,而且是越久越會陷入一種封閉的、不知人間疾苦的司法文化,與社會生活脫節的「恐龍裁判」只會層出不窮,而且不因法官的實際年齡為何而有差異。

釜底抽薪之計,絕不會是降低律師轉任法官的年資門檻所能解決,而是要在甄選法官的入口之處,謀求制度上的改進。廿年前在施啟揚院長的時代,曾有限制法官基本年齡的提議,因為擔心違憲而作罷,其實年齡只是一種數字指標,真正應該要求法官具備的適任條件,應該是一定的社會閱歷或人格的成熟程度。我們從東吳大學法學院招收專業法律碩士生的條件要求,或許可以看出端倪。東吳大學法學院是國內最早開設招收非本科生修習法律碩士的學校,廿年來,其招生條件是必須自大學畢業後有至少兩年的工作或深造的經驗,始得應考。可以這麼說,東吳大學法律碩士班的報考者,其平均社會歷練要比通過司法官考試的錄取者還豐富。東吳大學認為沒有相當的社會閱歷,未必適合修習法學,國家考試卻認為可以擔任法官,兩相對照,豈不使人發噱?

一個簡單的改革方向,或許是考慮將現行的司法官考試,列為擔任法官的初試,也就是說,通過司法官考試的人員,只是取得可以被進一步遴為法官的基本資格,至於是否能夠真正獲得遴選成為法官,還需要另外一些條件與資格。換言之,不妨將法官甄試的程序,設定為兩個階段。法律知識的甄試,也就是現行的考試,應該列為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則應該要求具備一定的工作資歷,譬如說若干年的工作或是學習經驗。工作經歷未必需要限於法律,深造學習(例如碩士)的領域也不必限於法律,因為只懂得法律而無其他領域知識的法律人未必是最適合擔任法官的人選。重點是在被遴選為法官之前,一定要有一定年限大學本科教育以外的經歷,做為擔任法官的必要進階條件。第二階段獲得遴取錄取的人,再進行下一階段的法官養成教育,其結果,有資格「升堂理事」的法官,應該至少接近或越過三十歲,不會只是一個甫離學校初出茅廬,只是空有法律概念知識的法科畢業生而已了。

司法院如果有心,應該主動出擊,與考試院及行政院立法院一起想方設法從根本上解決娃娃法官的問題,只從律師轉任法官的年資下手,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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