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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 發回更審
2011年04月21日 中央社
記者賴又嘉/台北報導
蘇建和案纏訟近21年,台灣高等法院再更二審採信鑑識專家李昌鈺的現場重建報告,判蘇建和等3人無罪。最高法院今天以前審判決理由矛盾不備為由,將無罪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蘇建和等人委任律師蘇友辰得知案件遭發回表示,仍然堅信蘇建和等人是無辜的,對判決結果感到無奈、痛心。他認為,最高法院若要如此挑剔,案件將沒完沒了。
全案源於民國80年,汐止吳銘漢夫婦遭人發現陳屍家中,警方在案發現場採集到王文孝的指紋和血腳印,將他逮捕到案後,王文孝供出當時與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3人犯案,3人原在檢警訊問時自白犯罪,但後來翻供指遭刑求,否認犯案。
當時在軍中服役的王文孝已在81年間遭軍法槍決,蘇、劉、莊3人於84年遭最高法院判死刑定讞。但全案經律師聲請再審獲准後,3人於92年首度獲判無罪,但96年高院再更一審時,3人又遭判死刑。
過去判決3人死刑理由,多為3人雖對犯案細節,包括刀器、犯案過程及血衣丟棄地點說詞有所出入,但仍根據王文孝供詞及3人自白,認定3人參與犯案。
再更二審合議庭曾囑託李昌鈺重建命案現場,並勘驗警訊錄音檔,採信李昌鈺鑑識報告,認為本案極可能為王文孝1人所為,並採信蘇建和當年是遭刑求才自白的說詞,認定被告自白不具證據能力,判3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今天將無罪判決撤銷,發回更審。發回理由指出,蘇建和當年遭羈押後,雖指遭刑求,卻未到看守所的醫療所中診治,且根據80年8月間,蘇建和在士林看守所身體健康檢查表,只有手臂2處紅腫及左膝瘀青,與蘇建和所指的刑求情形不符。
另外,最高法院認為,雖被告當初自白對犯罪動機陳述有出入,但無罪判決並未探究被告供述不一的原因,就做出有利被告3人的認定,且沒有採信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骨骸刀痕鑑定」報告,也未說明取捨論斷理由,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
最高法院並認為,李昌鈺的現場重建報告,將死者主臥室總面積扣除家具面積做為凶手得以活動的最大空間,計算出的數值與實測結果相差2倍,無罪判決卻認為誤差不大。另質疑重建報告中,吳銘漢的陳屍位置是否符合現場情形,因而認為仍有疑點待調查,將案件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