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31 經濟日報
社論
和艦案曹興誠的退庭抗議廣受矚目,所持理由是該案已纏訟五年,檢察官仍濫權上訴;在大法官針對制度設計作出解釋前,他將不再出庭。另一備受矚目的林安順警官殉職案,延宕十三年,結局卻是法院判決有五個事實版本,最終無人是兇手。引發各界討論的「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更是史上最長的訴訟鬧劇,三十年後唯一獲得冤獄賠償的被告已精神失常。可知司法體系的荒謬而冗長,已嚴重侵蝕其公信力。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在2008年公布「社會意向調查」,58%受訪者認為法律制度不公正,51%受訪者認為法院判決不公平。而國際上對我國司法制度的評價也不高;根據世界銀行對我國競爭力所做的評比,我國在訴訟保障這一項目分數甚低,導致整體排名大幅下滑。凡此種種,令人疑問作為法治國家的最終防線,對行政與立法權的重要制衡,司法體系怎麼會走到今日這步田地?
可喜的是社會已開始重視並討論司法制度的合理性。最近關注的焦點包括:事實審兩審的設計,不但使當事人疲於奔命,且距離案發時間較遠的第二審,反居於認定事實的關鍵地位;以及檢察體系有「禮儀性」繼續上訴的慣例等等。具體建議也不少;如將事實審由兩審改為一審;規定事實審判決無罪者,檢察官不得上訴;以及強化法官在職訓練、刑事案件全面採合議制、由審判長指導年輕法官等等。制度面的改革當然必要,但制度的缺失果真是罪魁禍首?我們觀察時日延宕、正義最後均未獲彰顯的個案,會發現更深層的結構性因素,就是司法人員缺少同理心與責任感。
例如檢察官草率起訴,心想還有法官把關,但等到案件被駁回,又不願承認先前的草率,更畏懼被告行賄等流言,執意上訴。又,一審法官認為本身非終審,任何問題上級會發現,也來急就章。而二審法院面對疑點重重的事實,當事人記憶復因時間遙遠模糊不清,就開始打迷糊仗。到最高法院時,卷宗檔案已及身長,但資料未經完善整理分析,法官難以消化了解,就隨便挑個瑕疵發回。數十乃至上百人一起推諉,共同承擔,當事人縱有怨言,就算輿論批判,反正任何人都不會單獨負責,也就變成所有人都沒有責任。
我們必須沉痛指出,制度固然有問題,但人的問題更大。而人的問題若不解決,任何改革都是隔靴搔癢。
大學法律教育基本訓練多屬「釋義學」,就法條逐一解釋文義,進階則講述國外法制與最新理論發展。結果是學生對國外學說朗朗上口,對國內實務問題卻束手無策。罪魁是數十年國家考試的題型不當,與執意壓低錄取率。錄取率低使學生如科舉時代,皓首窮經研讀法律,對其他學門、社會演變毫不關心。國家考試分科極細,每科出題又往往僅為該科極小範圍內、高度專精的問題,使學生只會背誦學者獨到見解,見樹不見林。猶有甚者,出題者不但不須解釋為何如此出題,連標準答案都不必公布,這是赤裸裸的不負責;又如何能期待這種制度下產生的司法者負起責任?教育部近年的評鑑設計不啻雪上加霜,在國際化名義下要求教授集中心力於國外期刊發表文章,使焦點更遠離本土關懷。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又仿效軍事訓練,集中管理,強調倫理與期別,結果是上下尊卑,同儕情誼遠勝批判反省,追求公義。
司改風潮又起的今日,我們必須指出,問題的核心在人,而改革的核心則在考試及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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