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25 聯合報
陳長文/法學教授
「半途離席,吃虧的是被告」這句話一點都沒錯,也正因為如此,才更彰顯曹興誠甘冒這麼大不韙的意義所在。當人民面對司法,還擺出一副從容就義、「啥米攏毋驚」的態度,這個時候,更該深切反省的絕對是司法。
「司法」要趕快警覺到是不是真已自陷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的地步了。
曹興誠指責檢察官因舉證不足遭法院兩次駁回,還繼續上訴,是對司法與人權的蔑視,是權力的傲慢。曹興誠並質疑背信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檢方竟然上訴,最高法院還發回更審,他已聲請大法官解釋,不會再出庭,要他出庭就拘提。
事實上,本案所涉及的司法改革議題,多已是討論經年的老問題:一、檢察官濫權起訴、定罪率過低。二、除了特定情形外,檢察官對一審獲判無罪的刑事被告怎還可以「禮儀性」的繼續上訴,更遑論已經歷經兩審無罪,檢察官卻還可持續上訴及起訴檢察官與蒞庭檢察官並不一致所牽涉的問題。三、事實審兩審,法律審一審,現行刑訴三級三審制的審級合理性也該檢討。其實只要允許最高法院可以無限次的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那麼事實審理論上就可以有無限多個,從而,不管已是案發多少年之後,都可以再就事實爭執。四、是否該不再由司法院大法官壟斷違憲審查權,而改採分散型的違憲審查制度?如果允許普通法院法官在審理具體個案時就可以處理法律違憲問題,那麼對人權是不是會更有保障些。
藉由本案,正好將這些在司法社群討論已久的議題串聯起來,具體化為人民確切的真實感受。而這也正是司法改革每欠缺臨門一腳所最最需要的。
人民對什麼是「裁判上一罪」有質疑,這是司法體制對人民應負起的闡明與法治教育責任。更何況,之所以容許國家壟斷確認刑罰權的程序,不正是立基在司法裁判品質的妥與速之上嗎?刑事訴訟程序只此一家別無分號,如果還靠不住,那人民還有什麼憑藉?
試問,在現今這種妥、速皆有疑義的司法體制之下,到底還有什麼正當性可以要求人民一定要無限到底、奉陪下去呢?
誠然,法官是人不是神。因此,司法失誤應是司法運作上所內含的危險,本質上是一種國家機器失靈,但是國家仍然不能放棄透過「司法」來落實正義。至於人民因為這種司法本身所潛藏的危險所生損害,則視是否「超越一般應忍受範圍的特別犧牲」標準來加以補償。
類似「流浪法庭卅年」的故事並非只是零星個案,當人民開始普遍對「司法」產生不耐與無奈的時候,這已不是個案法官的司法運作失誤,而是整個司法體制本身已構成人民的「特別犧牲」。
果真如此,那再去討論「司法為民」已無意義,因為這已是「司法為難人民」的問題,並且是憲法「司法權」的根本毀棄。
人民的司法信心危機已現。防微杜漸,吾輩司法人可一定要爭氣以赴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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