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8日 星期四

社論-殺警案的血淚教訓

2010-09-19 聯合報

一場激烈槍戰,一名警察殉職,兩名被告先後就逮;歷經十三年官司反覆審理,最後定讞呈現的事實卻讓被害人家屬難以接受,因為殺人的竟是已經無罪開釋的那名被告。

這就是台北縣刑事小隊長林安順案件顯現的司法荒謬。八十六年十月,林安順接獲線報,率許振發、李仁和到中和查緝毒販陳達民、李得陽,盤查時遭陳開槍反抗,許眉心中彈重傷;林安順與陳對峙,最後因左右胸中彈死亡,陳亦身中數彈遭支援警力逮捕。李則帶著林的槍逃離,幾天後被抓。

就家屬或一般人來看,現場兩名罪犯都到案,若非兩人共同槍殺林安順,也會是其中一人;但是,經漫長周折的審判下來,竟沒有人必須為林安順的死擔負刑責,這十三年的偵查、審判,到底在做什麼?

林安順案在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前,共經七回事實審。一審採信起訴內容,認定陳達民、李得陽先後開槍擊中林安順的右胸、左胸,造成林死亡。接下來就情勢丕變,二審、更四審、更五審改認是李得陽擊發致命的兩槍,更一審到更三審則指陳達民才是開兩槍殺人者;而更二審李得陽殺人獲判無罪,因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與更五審指李是凶手的結論相左,因而造成今日家屬的不平,也引起社會的質疑。

從官司的發展觀察,陳達民、李得陽兩人被法官認定開槍襲擊林安順的次數「平分秋色」,而在場三名警察、陳達民中槍的時間、經過,李得陽是否開槍傷人後逃逸等情節,每一審都有出入,和案發現場一樣「混亂」。

混亂的主因之一在案卷中的科學證據太少,關鍵證據只有林安順的相驗報告,不但現場槍枝上的指紋未被採集、遺留彈頭上血跡的比對不夠完整,現場血跡分布屬何人所有,亦付諸闕如。法官因而必須大量仰賴證人的證詞填補事件的空白,一旦證人的證詞有出入或翻供,判斷就跟著輪轉,連測謊都成為重要參考。

事涉一位英勇刑警小隊長之死,檢警不致無視他的犧牲,起訴當時大概也理所當然地認為,就是這兩人犯案,那有什麼問題;然而判決講究證據,不能想當然爾。

在二審認定陳達民不可能一開始開槍打中林安順右胸,因右胸中彈之人無力再與陳對峙搏鬥,進而推翻起訴陳、李兩人各持一槍的事實時,檢警「就是這兩個人」的樂觀隨之破滅;因為,如果無法證明陳、李兩人有共同殺人犯意,就必須弄清楚到底是誰開槍殺人。

以目前刑事訴訟法「嚴格證據法則」「罪疑唯輕」的要求,若無法證明誰開槍,為避免冤枉任何一人,就可能出現兩人都判無罪的極端結果。實際判決時,因李得陽提前在更二審時無罪確定,法官最後因無法證明是陳達民開槍,而以殺人未遂判刑,卻又罕見地處以無期徒刑的重刑,似乎多少有些彌補被害人家屬受創的心理在內。

家屬當然不要這種彌補,他們要知道真凶是誰,以告慰死者在天之靈。更二審檢察官蔡瑞宗未上訴致李得陽無罪確定,分明過於大意;其實遺憾早於蒐證不足時鑄成,槍戰縱難回復現場,然而本案許多基本功都沒做,以致無法更趨近事實,李得陽即使能再審,也會審的很辛苦。

要避免類似的血淚教訓,檢警起訴的品質一定要加強。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的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檢察官不能把足認的證據標準放在百分之五、六十,而要儘可能提高,一旦失去的證據找不回來,就會發生如林安順案的模糊難斷。

林安順案七次事實審,審審認定的事實皆有出入,更凸顯審判荒謬,縱使推動速審法,也無法解決此困境。司法院應加速改革訴訟制度,讓一審成為主要審斷事實的地方,以免讓檢察官、法官心存僥倖,總認為還有後面的法官可以承擔調查事實的責任,結果淪為集團混仗,各審之間作出不同的事實認定,徒傷司法公信而已。

此外,本案被害人家屬權益受漠視的情形也值重視。法院忘了寄判決書給被害人家屬,檢察官不上訴也沒事先徵詢家屬意見;被害人雖然不是刑事官司的原、被告,實際上卻是最重要的一方,判決結果讓家屬失望固無論矣,連判決過程都傷人,司法實須痛自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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