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欽峰/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年的時候,台北律師公會曾舉辦了一場「死刑與人權國家」的研討會,會中台大法律系的教授李茂生說「死刑這種東西,就根本來說,是一種替罪羔羊」,中央研究院的廖福特教授說「贊成廢除死刑,是一種進行中的國際共識」,李念祖律師則說「現在社會裡願意開槍的那個法官,也許不會絕跡。」,邱晃泉律師說「死刑沒有處罰犯罪人,是處罰在他最親近的人,被害人什麼都沒得到。」,顧立雄律師說「主管機關應該用一個刑事政策或立法理論,提出一個白皮書或草案,帶有啟蒙的意義,並可以與民眾作一個互動。」,陳志祥法官則說「生命權不可能限制,所以除非修憲,不然所有相對死刑、唯一死刑都是違背憲法。」。
十年以後,這樣的討論在目前來看死刑存廢重大爭議仍極具意義。其實絕大部分在台灣受教育的人,大概都是信奉殺人者死的信念。但是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人日後轉變成支持廢除死刑呢?包括我個人在內,這樣的轉變,相信與所接受的多元資訊較深入了解死刑的意義及目的有關。
在我國過去刑事法中不僅殺人罪其實只是相對死刑,但其他如販毒、強(海)盜、強姦重傷等結合犯,及更早之前的叛亂罪等不包括殺人行為的犯罪更是處以唯一死刑,就讓我深深了解到死刑常常並不只是應報主義的產物,有更多的時候,它可能變成政府專制統治人民的嚴厲手段。另外,就有關死刑與治安的關連性一再被渲染,也可能是資訊不足所致,其實每個國人都希望生活在安全的社會,但是有無存在死刑實在和治安是否良好無實證的關連。因為台灣所犯重大犯罪比率與無死刑存在之英、法、德等西歐的國家相當,卻比仍有部分死刑存在的美國少上數倍。更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同樣是東方華人社會,但其長期暫停執行死刑,後來更全面廢除死刑,亦沒有造成治安的敗壞,這樣的情況恐怕是國人較少了解的。
還有比較容易令人誤解的是,保護生命與懲罰犯罪是可以區分的。主張廢除死刑者,幾乎沒有人認為重大犯罪不應嚴加處罰與教育,但是不應以死刑處決剝奪生命,而應以其他較文明與人道的長期自由刑方式制裁。這樣的轉變實際上也與世界多數文明國家從過去以眼還眼,如偷竊斷手、姦淫切除生殖器等殘忍方式,轉以財產刑及自由刑等做為處罰手段是一致的。這也說明理性制裁犯罪觀念的進化,是導致死刑廢除國家數目不斷上昇的理由之一。我們可以想像目前台灣對死刑的爭議,在其他國家也都有一樣大的爭議,但為何國際趨勢仍是要廢除死刑?我想,教育及人類對文明世界理想的渴望是相當重要的原因之一。
廢除死刑和目前暫緩死刑的行動,基本上反而不應該被割裂不同對待處理。即使我們不顧世界各國之共同廢除死刑或暫停死刑執行趨勢及決議,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1條及現行「審核執行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均有要求法務部嚴格慎重審查死刑執行的規定,此因生命一逝不復,此等規定為尊重生命之最後法律救濟,如果草率執行恐怕才真的是未行法行政。
真正可以分開處理的,反而是死刑廢止與被害者權利的保障二項議題。對於刑事犯罪的被害者權利在現行制度下保障不週仍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而該等受害者之心理痛苦旁人雖能同情,卻難以代為承擔,第三人更不能也無權要求受害者寬恕加害人。但是一個文明的制度或理性第三人,應該要相當程度就兩個議題分開思考,更應該在制度上展現寬容的精神,不要輕易也陷入情緒爭議,否則將難以讓台灣社會往前邁進。我所知道的廢除死刑聯盟中,絕大多數人也一致體認到被害人保護制度的重要性,台北律師公會也明瞭這點,所以在人權保護委員會外,後來更設置了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希望同時促進保障此二者的權利,並不衝突。
最後,我要給在野的民進黨人士一個提醒,民主人權如果真的是你們的核心價值,而廢除死刑的信念及暫緩執行也是在令人尊敬的陳定南部長時代開始真正落實(請注意: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早在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國民黨執政時代已制定),那麼你們現在諸多反對廢除死刑或要求立即執行死刑的態度,將令人認為只是為短暫利益而遠理念之行為,這樣的在野黨恐怕與民主進步的精神有所倒退。
除了上開爭點外,死刑所產生的相關議題更屬複雜,期待藉這次的爭議,國人們均能以謹嚴的態度持續討論,重要各領域的社會領導者,也能提出理性的討論與呼籲,政府部門更應長期參酌各界的意見,讓所有的生命不致在混亂的情緒中及肅殺的環境下,草率遭到剝奪。
(本文部份刊登於2010年3月25日蘋果日報,此為完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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