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一直是個爭論不休的問題。
不論是從倫理上還是社會實踐上,我們都是反對設有死刑。
有人認為,設立死刑可以對罪惡有阻嚇作用,因而對社會治安有好處。可是,這種主張值得商榷。首先,據一些犯罪心理學的專家分析,一般人犯罪往往由於一時衝動,事前根本沒有顧及後果,因此,刑罰的輕重對他們沒有甚麼意義。至於另一類經深思熟慮的職業罪犯,極刑對他們來說只是職業風險,犯罪者所考慮的是如何逃避被緝捕而非被捕後的刑罰有多重。而且,在實踐上,有死刑的國家,其治安情況並沒有任何具說服力的數據證明優於不設死刑的國家。相反,由於有死刑之設,部份窮兇極惡的犯罪者為了逃避懲罰,犯罪時會更兇殘,以圖最大限度毀滅罪惡證據而逃出法網。這就是有些地方曾一度廢除死刑,但恢復死刑後罪案率不但沒有下降,反而上升。由此可見死刑的阻嚇作用是頗成疑問的。況且,我們沒有理由說最高的刑罰只能是死刑而不可以是其他。長時間的囚禁其實亦對犯罪者具同樣的阻嚇作用。
至於有人認為「殺人填命,欠債還錢」,在倫理學上這是一種報應學說。這種主張雖然基建於公平原則,但卻是站不住腳的。首先,公平原則雖然合理,但我們不可能也不應該以相同的方式對罪犯施以懲罰,如沒理由將強姦犯判予被強姦的懲罰,也沒道理判決殺人全家的兇手要接受被殺掉全家的懲罰。因此,我們欠缺理據說只有將殺人者判死刑才算是公平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任何人也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殺人犯以非法手段奪取他人生命,已經是一種絕對價值上的破壞;若法律上賦予執法者可以合法手段剝奪殺人犯的生命,則是進而破壞另一種絕對價值,是以錯糾錯,豈能接受?
況且,在司法實踐中,錯判亦是難於避免的事,若出現錯判情況,其他刑罰尚有補救機會,但死刑執行之後,即使發現錯判亦無法挽回。過去中國大陸多少人在判處死刑後,數年或十數年之後才發現錯判,給予平反,給予恢復名譽,對死者又有何意義?
此外,判處死刑也不利於人類的道德的重整。刑罰的目的理應是要促使罪犯改過自新,顯然,死刑與此目的完全相悖,因此,以囚刑處罰犯罪者,便保留犯罪者一個痛改前非的機會。在澳門,我們不但沒有死刑,甚至連終身監禁也沒有,就是基於懲罰只為促使犯罪者改過自新的法律精神。而實踐證明,澳門雖然沒有死刑也沒有終身監禁,卻並沒有成為犯罪者天堂,也沒有因為缺乏足夠阻嚇力度產生比其他地方更多的嚴重罪案。
因此,我們支持廢除死刑!
澳門立法會直選議員 吳國昌 區錦新 陳偉智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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