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27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商業聞人曹興誠至刑庭應訊,在高院法官面前發飆,引人側目。他因和艦案遭檢方以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起訴,一審二審均判決無罪,檢方向三審提起上訴,原應二審定讞的背信罪因「裁判上一罪」而一併不能確定。嗣因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曹興誠當庭嗆聲,發表「無罪業已定讞,豈可再重審」聲明,拂袖而去,揚言不再出庭。
其實,類似曹興誠這樣遭遇的被告不在少數,多會忍氣吞聲,曹忍不下來,當然不符法庭禮節,不但情緒控管待加強,還冒著被法院拘提到庭,甚或激怒法官而遭判有罪的風險,未必是明智之舉,也難得到認同。他身為商業鉅子,跡近咆哮公堂,誠不足取,但衝冠一怒,真是無理取鬧?還是業已突顯了現行司法制度纏訴不休的惡劣環境,會逼得自認委屈的當事人忍無可忍,以致寧可得罪法官也難甘緘默?
曹興誠疾忿檢方上訴不斷,就像被害人抱怨律師不該為被告辯護一樣,可謂緣木求魚。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處,依法雖應同加注意,但畢竟處於曹的對造一方;和艦案轟動一時,兩審均遭法院判決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形同認錯,非有異於常人勇氣不可。檢察官既然不肯放棄上訴,被告希望法院不依法進行審判,自不可能。本案審判未竟,不便就實質是非置評;真該檢討的,則是台灣不論工商鉅賈或是升斗小民,都可能遇到同感無奈的制度問題。
此中實際發生的制度現象,就是司法訴訟審級過多。現行民刑事訴訟,絕大多數案件是三級三審。即使二審定讞的罪名,有時也可能因為與其他的罪名相牽連而得上訴三審;曹興誠的案件正屬此類。所謂三級三審,前兩級是事實審,後一級是法律審。職司法律審的最高法院,發現二審的錯誤,多半發回更審而非自為判決,一次發回,三審勢成五審,更審二次,五審可成七審。實務上更審四回五回的案件,並非罕見,身歷十審以上的當事人也就為數不鮮。曹遇到第一次更審即感不耐,對於許多訴訟經驗豐富的人士而言,尚屬小焉者也。唯其如此,司法院最近始行推出妥速審判法,試圖化解若干比例的陳年積案,略減刑事被告倒懸之苦。
現在正由立法院審議中的妥速審判法,主要針對部分徘徊法院超過十年八年的案件,也只是治標而非治本之策。真正的問題仍在三級三審制度本身,特別是兩級事實審的部分,檢方起訴不採嚴格證據的門檻,很容易形成二級的事實審前後認定出入甚大。距離事發時間較遠的第二審,成為認定事實的樞紐,極不科學,也徒然使得當事人疲於奔命,判決反覆不定,誰能衷心信服?若是遇到一審二審均判無罪,檢方執意上訴,三審時挑個瑕疵發回,被告當然會怨聲載道,曹興誠就是個例子;若是一審二審均判有罪,第三審也是挑個錯誤發回,再給被告機會,被害人亦少有不疾恨司法不能還我正義者。無論那種情形,司法註定都得不到贊美,反成為抱怨的對象,制度設計上即先天絕對不利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寧非不智?
若是追問為何事實審需要二審,常有的答案是法官的素質不堪信賴,故需二審加以補救。然則法官素質果然不堪信賴者,就不該讓素質不佳者擔任法官,而非任由當事人忍受反覆應訴之苦。兩級事實審,總不能都素質不佳吧?其中真有一審素質不佳,何不廢去那一審級,逕由當事人接受素質較佳的法官審判,得個正確的結果,也免得輾轉周折。兩級事實審的刑事審判,實質上與加諸被告雙重危險無異,不能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嚴格要求。
制度上釜底抽薪之計,有三:一是將三級三審改為三級二審,亦即將事實審由兩審改為一審,以符科學審判的原則。二是規定事實審判決無罪者,不許檢察官上訴,避免雙重程序不利益之弊,也省卻司法資源的不當耗費。三是要求檢方起訴需有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門檻,以提高定罪率,減少判決歧異的可能。
若不採取以上三種方法進行制度改革,妥速審判的理想境界終將渺不可得;即使沒有曹興誠當眾嗆聲公堂,走出法庭,民間對於司法審判恐怕仍會長期怨懟不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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