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8 立報
洪致翔/文教工作者
至目前為止,廢死主張者以生命權、寬恕、誤判率等作為廢死的理由;而主張維持死刑者則常以「為受害者伸張正義、罪犯無須享有人權」等說法回敬。從而已使此議題的討論逐漸難以聚焦、陷入某種互作道德控訴的膠著狀態。然而,除了這類極容易招來自命清高之譏的「常見廢死理由」外,吾人仍可以循其他途徑——例如從教育工作者的視角出發——找到支持廢除死刑的理由:
即使暫且跳過「罪由何人界定(或建構)」這個問題,僅以爭議較小的殺人行為為例,吾人首先必須重新審視的是,「犯罪動機」是在特定情境特定因素下才會被觸發、強化;而犯罪動機要發展成犯罪行為,更需要許多主客觀條件相輔。且就算是最變態最冷血的殺人犯,其犯罪行為也都有一定的動機脈絡可循。簡言之,犯罪者並不是持續不斷地、眾生無差別地對任何人展開犯罪行動。
甚至,即使讓犯罪者回到過去,重新面對相同的情境與條件,犯罪者也未必會再次作出完全相同的選擇。
從而,當一個人犯罪之後,即便其「再犯率」再高,也都應先嘗試回溯檢視其犯意與犯行的發展軌跡,並循此找出適當的對待方式,嘗試瓦解觸發犯意的因素、消除將犯意醞釀為犯行的必要條件,從而降低甚至消除再犯的可能性。
這樣的說法,並不代表「只要能改過,就可以既往不咎」。犯罪者當然需要為其行為負責、付出代價。但從要求負責任的角度來看,死刑恰恰是以結束生命的方式取消了應負的責任。同時也是根據犯罪者的犯罪行為,否定其未來不犯罪的可能性。
說得更直接一些,死刑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善者恆善、惡者恆惡、犯罪者必將持續犯罪,直至其肉身毀滅方休」的觀點。而這項觀點其實否認了人類的高度學習能力、否認人類可以透過錯誤記取教訓發展文明。兒童需要學習,須承擔刑責的成年人也一樣需要學習。因此,從學習與發展的角度出發,看待死刑的態度,其實在一定程度上等同於看待犯錯之人的態度、等同於看待教育工作的態度;支持維持死刑,也就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承認教育本身就是項無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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