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7 聯合報
【王文玲】
曾殺害一對小姐妹的陳姓精障男子,當年判得不重,出獄約莫一年又涉嫌以殘忍手段殺人。死者何辜,一條人命的血淚犧牲,不該埋沒在速食的惡魔論及責任口水裡,隨便抓幾個人出來打打屁股了事。
陳姓男子被立委稱為「殺人魔」,咬定他「裝瘋」。瘋不瘋,不是立委說了算,要看專業的鑑定。偏偏本案幾家醫院提供的鑑定報告,從正常、精神耗弱到心神喪失,統統都有。如此的「專業」,將決定被告的刑責,被害人要的真相及後續療程,想來令人膽顫心驚。
法官取其中,認定陳姓男子「精神耗弱」、加上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自首而減刑,判他十二年,刑後監護兩年。陳運氣特別好,慶祝解嚴廿年的九十六年減刑條例,原不減殺人犯,但立法院加了一項鼓勵自首的減刑規定,陳的刑期再少一半。
每次減刑都有個慶祝名目,適用範圍背後總有些政治角力。名目供裝飾,角力的痕跡也會消失在冰冷的條文裡,副作用卻發生在未可知的可憐百姓身上。陳姓男子該服的刑無端減少,沒有自新,反而再犯,三年前倡議減刑的官員和民代,可曾感到一絲歉意?
兩年的監護,陳只在醫院待了四個多月,醫院就讓他自由,由觀護人接手,改採門診追蹤。陳在監獄裡接受多少治療,醫院又作了那些努力,使他在短時間內呈現「輝煌」的治療效果?
精神鑑定、刑後的監護及觀護能享有多少司法資源,或只是司法審判虛應故事的門面?這些平時不受重視的區塊,因陳姓男子的再犯,難掩執行不力的窘迫。但光是吵著究責不足以解決問題,有待更多資源的投入。
陳姓男子將再次接受審判,這回會不會淪為前次翻版,出現多種版本的精神鑑定、獲得減刑,輕易離開監護的控管呢?各機關倘只會互丟石頭,誰能保證這種事不會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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