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5日 星期二

如何審查司法院長◎張升星

2010-10-05中國時報 A16 時論
【張升星/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司法院長、副院長提名人選將由立法院進行審查表決。近日則有論者質疑賴浩敏擔任律師期間之代理案件,當事人是否涉及行賄、關說等疑義。雖然其因果責任尚待釐清,但為避免台灣公共政策淺碟思考的通病,社會與其聚焦於人事傾軋的恩怨,不如藉此機會檢討過去司法改革的失敗原因。否則「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如果不能鑒往知來,深刻反省,司法高官輪流來去,也只是換個人來過過官癮,對於司法改革毫無助益。


民國八十八年全國司改會議,迄今近十二年,檢驗其成果,一言蔽之,「空言改革,乏善可陳」!當年最重要結論就是捨棄職權糾問主義,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司法行政配套措施則應鼓勵資深法官留任一審,以合議制構築堅實的事實審、上訴審改為「事後審」、最高法院則應縮減員額,統一法律見解,加速案件審理。


就以近日引發軒然大波的性侵幼童判決為例,輿論都把矛頭指向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殊不知這種「悖逆常理」的見解,一直都是最高法院的主流意見。例如最高法院始終認為:「猥褻未滿十四歲而欠缺性行為同意能力之女子,仍應視其所用手段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異其罪責,非可謂猥褻未滿十四歲以下之幼女,因幼女欠缺性行為同意能力,即一概認係違反其意願,均論以對十四歲以下女子強制猥褻罪。原判決以本件被害人遭性侵害時,為未足六歲之稚齡女童,對性行為無具體認識,無同意上訴人猥褻之可能為由,認定上訴人對其為猥褻行為,必違反其意願,此項論斷,與證據法則相違背。」最高法院一向以此指摘下級審的見解,撤銷發回,可是一旦面臨網友的串連壓力,竟然卻又可以瞬間改變立場,其審判風骨與法學見解,除了貽笑大方,憑什麼作為下級審的典範?


但司法院忌憚於既得利益反彈,放任最高法院予取予求,對於審判系統「金字塔化」要求置若罔聞。無論是翁岳生還是賴英照院長,宥於學者性格使然,根本無法掌握司法實務生態,只能高懸理念,清談空轉。政績堪稱思想的巨人,行動的侏儒;說一畚箕,做一湯匙!司法院在這十幾年間,被搞成學術單位,司法高官們最擅長的就是伴遊公關!邀德國教授演講、找美國法官開示、請日本律師參訪、和大陸學者座談,畢竟學術交流的那套功夫,才是學者從政的專長。


不過凜於強大社會壓力,司法院只好搞些不痛不癢的花拳繡腿搪塞輿論。翁岳生時代,全國法院一窩蜂搞ISO認證,司法院要I,大家就去I,司法院唉一聲,大家就唉一聲。事過境遷,這個捨本逐末的花招,對司法公信力提升,成效不彰。結果司法程序的SOP杳然無蹤,但是貪瀆法官的SOP倒是頗具成效。「同僚關說,情婦收賄」,這種標準化的作案模式,遠比司法院更有效率。至於賴英照院長則是提出獨步全球,舉世唯一的「妥速審判法」!這種「法官拖八年,被告得減刑,沒人要負責」的法律,不求務實治本,只圖短線矇混,以為搞個司法ECFA就能藥到病除,紊亂法制,令人匪夷所思。


因為司法欠缺優良的傳統,所以司法高官們在自傳裡的崇拜偶像,不是林肯,就是丹諾,再不然就是印度的甘地,或是日本的兒島惟謙,德國的腓士烈大帝,反正都是外國人。因為不管中國人還是台灣人,外省人還是本省人,都沒有讓人景仰懷念的榜樣,這才是台灣人的悲哀啦!


我真正的擔心則是:依照以往的經驗認知,「準」賴院長和蘇副院長對於司法改革的藍圖規畫,似乎存有截然不同的圖像,未來是否會因理念不合以致政策扞格?立法委員不如就把力氣花在這些地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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