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觀念平台-無罪推定原則不能讓步◎張娟芬

2010-03-31 中國時報
張娟芬/作家

回想起來,二○○三年真是司法改革大放異彩的一年。一月,纏訟多年的蘇建和案「大逆轉」,三人獲判無罪;二月,新的《刑事訴訟法》公布,九月正式上路,「無罪推定」的精神正式寫入法條,相關措施包括:被告做刑求抗辯時,檢察官負舉證責任;重案與弱勢被告一律強制辯護;落實直接審理原則等等。

「無罪推定」,說起來容易,實踐起來卻破綻百出。例如,蘇建和案判無罪,就是因為法官認為既有證據無法證明三人涉案;然而許多媒體卻如此詮釋:「這不代表他們沒有犯罪,只是證據無法證明而已。」

這就好像說,某甲去逛書店,離開的時候警鈴誤響。某甲打開背包讓店員檢查,以證明自己的清白,果然背包裡並沒有任何可疑物品。結果店員說:「好吧,那你可以走了;可是,那不表示你沒有偷我們的書喔!只是證據無法證明罷了。」

無罪推定原則本來是強調「證明有罪之前,所有人都是無辜的」。重點是把人視為無辜的。但是橘逾淮而為枳,這個觀念到了我們這裡卻餿掉了,變成「被判無罪以後,還是不表示他沒犯罪」,這是把人視為準罪犯了。無罪推定原則「大逆轉」,變成不折不扣的有罪推定。

在這一波輿論裡,有罪推定的思維更是隨處可見。以陸正案為例,案件還在審理中,被告邱和順等人已經被羈押二十二年。當庭勘驗偵訊錄音帶的時候,可以明確聽到邱和順不時慘叫,自白顯然不是出於自由意志;當年辦案的檢警人員也有多名已經遭到彈劾懲處、判刑確定。然而不少人因為對被害者家屬的哀痛感同身受,就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上讓步,也一併喊著應速審速結、趕快將邱和順等人定讞槍決了。

其實,被害者家屬痛失親人,心情上一定偏向有罪推定,這是人之常情,換了任何人,可能都免不了如此。如果法庭因為同情被害人家屬,就「將心比心」的「有罪推定」一番,結果很可能是冤判與錯殺。

社會大眾對被害人家屬的支持與同情,應該指向監督政府落實被害人保護制度,而千萬不能犧牲審判品質。無罪推定,就是不能犧牲的審判原則之一。

與二○○三年相較,二○一○年實在無所進展,除了無罪推定似乎走回頭路以外,強制辯護仍然有一個很大的漏洞。

強制辯護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國家保障被告的防禦權,因為法律是一個被告不懂的遊戲,所以要有專業的辯護人來確保被告的權益。但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八八條卻大開後門,容許國家於第三審時逃躲這個責任,侵害了被告的防禦權。

尤其第三審是法律審,是非常專業與細節的,被告如果沒有辯護人,就等於置身於一個他完全無法理解的遊戲裡,結果制度上的三審,在實質上縮水變成剩下二審。這個漏洞能不能補起來,現在球已經踢到大法官手上,二○一○年司法改革將成正成長或負成長,就看大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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