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3日 星期二

我見我思-選擇性「依法行政」◎何榮幸

2010-03-24 中國時報

馬政府標榜「依法行政」,以此有別於扁政府的「違法亂紀」。但僅以死刑爭議為例,馬政府若只執行四十四個死刑案,而不願意遵守《兩公約施行法》(兩年內修法賦予死刑犯救濟機制)或至少提出釋憲,這種「選擇性依法行政」何嘗不是對依法行政的最大諷刺。

新科法務部長曾勇夫因「立場與府院一致」出線,強調上任後將依法執行已經定讞的死刑案,這項人事案與新部長態度並不令人意外。比較令人訝異的是,府院高層迄今仍未宣示「遵守兩公約施行法」這項同樣重要的依法行政立場,彷彿立法院去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的這項法律不存在一樣。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固然未明定廢除死刑,但其第六條第四項卻規定:「任何受死刑宣告者皆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由於現行法令並未提供相對應機制,因此部分法律學者主張,為符合《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兩年內應該修正的法令,其可能性包括:一、修法明定暫緩執行死刑;二、以法律明確授予法務部長簽署執行令之裁量權;三、立法廢除死刑。

此外,輔大法律系副教授吳志光認為,應該修正《赦免法》以補足發動赦免權的程序規定。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和馬英九總統的老師孔傑榮,則皆呼籲以釋憲釐清爭議。

回頭來看馬政府的政策抉擇。對於《兩公約施行法》,馬政府在大方向上有三種「依法行政」的可能:一、在民意(選票)壓力下放棄將兩公約落實於國內法,發動藍營立委重新修法,讓自己未來兩年不必被該法綁住手腳;二、根據該法開始研擬各項配套修法的準備,在兩年期限內完成必要修法,藉此向國際社會宣示台灣通過兩公約是「玩真的」;三、不願回頭修法但又不願被束縛,因此提出釋憲由大法官會議解套(及承擔責任)。

就馬政府念茲在茲的「依法行政」而言,馬政府無論採取上述任何一種抉擇,都比目前這種「假裝兩公約施行法不存在」的狀態守法與負責任。

當前多數民意反對廢除死刑,這是不爭的事實,馬政府禁不起選舉再次潰敗,這也不難理解;然而,不能因為現實壓力就選擇性依法行政,這不是一個標榜依法行政政府的應有作為。

馬政府必須說清楚對於《兩公約施行法》的守法態度,否則「依法行政」不過又是一句便宜行事的口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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