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0日 星期四

江國慶案 國賠之路漫長◎自由時報

江國慶案 國賠之路漫長
2010-05-20 自由時報
【項程鎮、林慶川/台北報導】

 江國慶案是否適用國賠?法務部官員指出,前提是本案是否真為「誤判」,並不是監察院說了就算數,首先須經軍法和司法程序翻案,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成功,才能推翻原死刑確定判決,再來判斷當初起訴和審判的軍法官有無國賠及民刑事和行政責任。

 至於賠償金額,官員認為言之過早,但強調如被認定是誤判,上千萬元國賠金額跑不掉,但軍法官誤判的國賠前提,須依國賠法第十三條規定,經法院判決軍法官有罪確定後,才能訴請國賠,國家還可向軍法官求償,軍法官另須負擔行政責任。

 對於空軍反情報隊相關責任問題,如家屬或監委能舉證刑求逼供,官員表示此部分可聲請國賠,反情報隊的軍官也有民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江國慶的委任律師黃達元則指稱,軍方當年不僅刑求、違法取供,1審合議庭中,審案者之一的空軍中尉甯方中不具「軍事審判官」資格,竟還能參與審判,訴訟程序根本不合法。

 黃達元說,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享有訴訟權,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款規定「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黃達元出示空軍的人事資料,指稱空軍總司令部調任甯方中中尉為「公設辯護官」,人事令1996年12月1日起生效,而江國慶的初審判決是在1996年12月26日作成,顯然當時甯方中並無審判官資格。

 黃達元還說,國防部高等覆判庭(2審)判決江國慶死刑定讞,當時合議庭3名軍事審判官之一的劉錦安後來升任軍法司長,依法,他可以指揮、監督高等軍事檢察署檢察長,家屬後來提出非常上訴遭駁回。黃達元說:「劉錦安判了江國慶死刑,如果同意非常上訴,等同砸自己的腳,怎麼可能會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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