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立院初審 被告遭逮捕、羈押 律見有保障

立院初審 被告遭逮捕、羈押 律見有保障
2010-05-18 中國時報
【林如昕/台北報導】

 提出修正動議的立委柯建銘強調,這是確保律見權優於偵查權,除非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有正當理由,才能暫緩,並指定接見時間和場所。(王遠茂攝)

 羈押中被告或偵查中受拘提、逮捕之被告和犯罪嫌疑人,有權利接見律師,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檢察官要限制被告律見權,只能針對有凐滅、偽造證據或串證之虞者,檢察官必須提出聲請限制書,交由承審法官簽名。被逮捕的被告或嫌疑人,在二十四小時聲請羈押期限內,除了四小時律師等待期之外,還能中斷偵查,有一個小時的律見時間。

 另外,委員會也初審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裁判書上網公開,被告姓名將不再保密,但其他包括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之資料,「得不公開」。

 目前裁判書上網公告時,被告姓名都是○○○,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強調,為了兼顧個人隱私和監督司法的公共利益,將公開自然人姓名,但為了避免同名同姓造成困擾,法官也可以裁定公佈身分證字號部分號碼,以供區別,若牽涉兒童保護、性侵害被害人保護等,法律另有規範就不得公開。

 大法官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羈押法相關規定妨害被告防禦權行使,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相關規定五月一號起失去效力,法務部已完成羈押法修正,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保被告防禦權,並明定救濟方式。

 根據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條文,為了確保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律師的權利,檢警偵訊二十四小時內,除了四小時律師等待期之外,被告或嫌疑人可要求中斷偵訊,與律師討論,接見時間不超過一小時,以一次為限。

 提出修正動議的立委柯建銘強調,這是確保律見權優於偵查權,除非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有正當理由,才能暫緩,並指定接見時間和場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