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8 蘋果日報 A15 論壇
【張大春/作家】
有兩句老話:「事不急,不足以動眾;惡不極,則不足以殺身。」在急於摘奸發伏、懲兇鋤惡的人想來,這話必然發乎鄉愿,以為對社會公義之遂行尚有薄望者,哪裡還能好整以暇地等到「事急」、「惡極」之際才動手呢?可是,這話反過來想:一旦到了群聚而議,且國人皆曰可殺的地步,就再也不能說事不急、惡不極了。就此而言,我們更不能忘記:是誰讓事情在推托延宕之中變得急迫了?又是誰讓人在怙惡不悛的氛圍中將惡行推向了極致?
「法官法」的推動蓋有年矣。從1988年起算,一個新生的嬰兒都大學畢業了。迄今22年,仍然停留在「草案」階段。我在廣播節目裡邀請民間司改基金會的人士談法界問題多年,不止一次地問起該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還要推這個『法官法』嗎?聽眾耳朵都生繭了。」林律師總是苦笑著說:「可是立法院、司法院都聽不見啊!」
視司法為鬥爭工具
這個草案於3年前送立院審議,袞袞群公,如如不動。事到如今,有法官群聚而收賄者,有政客貪瀆而疏縱者,有性侵兒童而獲輕判者,惹得千夫所指,這才再度送審,但是看來朝野雙方既然都隱然將司法視為最終有效的鬥爭工具,則誰也不敢大張旗鼓地捋虎鬚、攖逆鱗,反而寧可稍待熱炒新聞的賞味期限一過,健忘的庸眾自然會到那些花花草草的閒話消息裡窺伺連續劇一般的別樣人生。立法院本會期拖過去了,法官依舊好自為之,惡自為之;心證由己,唾罵由人。
在這部草案裡,或謂爭議最大的是法官之「淘汰機制」,法官評鑑及懲戒制度,將納入律師、學者、檢察官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法官評鑑委員會」,臨案當事人也可以聲請該委員會執行評鑑,此外,還要設立「職務法庭」,專門處理法官懲戒事宜。
「法官法」草案所著重者,乃在於法官之品德與敬業精神,問案是否認真良好,以及是否尊重辦案程序和慎用權力,或者有無侵害人權與經常性懈怠等方面,這裡的困難是如何將法官專業和操守上可能的違誤、疏失、不檢之處具體成文,而不只是讓基於個別不公不義事件所導致的洶洶群情得到平撫或緩解。
缺乏評鑑縱容傲慢
換言之,所謂「民眾的感受」、「民眾的期待」本來就不應該是構成評鑑的標準。也正因為「民眾的感受」、「民眾的期待」總是藉由媒體揭發,儘管義憤滔天,法官們依舊能逞其嫻熟條文與解釋的「心證特權」,指責對基本公理正義有所期待的人們霧裡看花──這當然是一種傲慢,而縱容這傲慢的,正是評鑑制度之闕如。
即使法官的個人操守都沒有瑕疵,評鑑立法仍有其本質上的窒礙。不同政府及民意機關對於前文所謂「心證特權」的應否衡量、限制以及如何衡量、限制各有不同的看法。司法院最初抱持著門戶自家清理的心態,以為法官只應由法官評鑑,這是關起門來打孩子,連鄰居都不會相信。
可是司法院信不過律師或當事人的這套思維邏輯,反而暴露其拒絕客觀評鑑的心態:將評鑑導入個人或立場的傾軋,則畏人之不能客觀,恰是揚己之不願客觀。法務部認為檢察官也是司法官,應該有資格從事評鑑,司法院也不同意,以為近鄰不能打孩子,遠親也最好避一避。考試院順應民情的表態更荒唐,竟以「法官法讓法官享有比一般公務員更高的福利及地位,不公平」立論,簡直白目到家。
司法院摸了法務部的頭,也摸了考試院的頭,還在摸立法院的頭,看來法官還是要爭一個門戶自清。可是你跟人打麻將,叫和說:「門清不求一摸三!」而後蓋牌,不會挨揍嗎?
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果然有話>門清不求一摸三◎張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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