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非典型論述-恐龍法官 恐龍法院◎林濁水

2010-09-09 蘋果日報
【林濁水/民進黨前立法委員】

高雄地院輕判性侵6歲女童案掀起巨大民怨,8天中15萬人連署要求開除法官讓恐龍法官下台,地院庭長仍強調承審法官絕非輕判,參考最高法院兩件性侵幼童判決,都採相同見解,這時,最高法院竟在風暴中將另一件重判性侵3歲的案子撤銷發回更審,有如硬是聲援高雄地院似的。

然後,大家從統計中發現,2008~9年,各地院審理對幼童性侵、猥褻案1187件,1101件有罪判決的,判刑5年以上者僅7人;5年來遭性侵害的兒少,尤其6歲以下幼童受害人數從5年前188人,大幅增加到去年270人,又發現竟有性侵兒少案件更九審,幼童出庭直到成年。大家才明白高院和最高法院兩案只是冰山一角,法院中根本恐龍成群。

輕判問題推給法律

法官被攻擊後群起反撲,辯護輕判問題不在法官而在法律,然後遺憾及無奈地說立法不周全問題只有修《刑法》才能解決,於是司法院向「應負責任的」法務部提議修法,規定若受害者7歲以下,則不管加害人有無徵得幼童同意,都適用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接著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做成決議,規定性侵7歲以下兒童一律判7年以上重刑─這又變成不必修法了,但雖和司法院日前發函建議法務部修法的方向一致,司法院還表示不會撤回修法建議。

整個過程中,法官、法院先不認錯,民意擋不住了把責任推給法務部和法律,這些舉措看來令人感嘆,法官固然是恐龍成群,法院更成了掩護恐龍的恐龍院。

民間司改會認為這些案例法律沒問題,錯在法官,理由簡單又清楚:

法官輕判是以女童「無法證明違反其意願」為由。但被害的6歲女童到庭時仍害怕得幾乎無法言語,3歲女童,1、2審都被發現高喊不要,法官卻認定仍無法證明性侵違反其意願,法官根本毫無人性,充滿前現代的父權沙文主義,乃至大人沙文主義外又睜眼說瞎話外更目無法律!

如依法官說幼童未強力抗拒致性侵得逞,表示女童並非無意願,那麼力量大不知多少倍的成年女性被性侵豈非根本不可能所有既遂犯!

有法官無奈說:「《刑法》本來規定和14歲以下幼童性交一律視為強制性交,當初是婦團為強調尊重女性自主意識要求修法,才導致現今混亂。」

不錯,1999年的確修正《刑法》,納入進步精神讓「羅密歐,茱麗葉」可以獲得較大的身體自主權。將過去《刑法》221條2項「姦淫未滿14歲之女子者,以強姦論」,切開移列到227條,並增列227之1 規定「18歲以下犯前條之罪,減免其刑」。立法意旨並說明「對年齡相若之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若一律以227條之刑論處,未免過苛」。

表面上這會連未滿14歲的,是不是都出現有性意願或無意願之分的問題,讓法官困惑,但依修法精神,頂多只適用在未滿14歲的羅密歐茱麗葉們,無論如何不可能適用在11~12歲以下兒童被害時。至於被轟的兩案,且不論3~6歲已否有性意願,女童不願的證據已足,而法官硬予否定。

全面改革司法教育

如今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會議做成決議,凡性侵7歲以下幼童,一律是違反幼童意願,處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但8~14歲若能證明兒少同意則不必加重,這又把羅密歐茱麗葉的年齡調到8歲了,真是混亂失措。

難怪民間司改會執行長說他「快昏倒」了。

過去我們嘗盡司法不獨立的苦頭,現在我們發現爭到獨立權的是一群恐龍,結果一樣可怕。

因此在法官法中建立法官退場機制是當務之急外,全面改革司法教育,法官培訓任用制度也得大刀闊斧一番才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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