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30 蘋果日報 A15 論壇
【黃國昌、劉靜怡/前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副研究員、澄社社長;後者為台灣大學國發所副教授、澄社執委 】
2010年5月10日,美國總統歐巴馬(Obama)提名哈佛法學院前院長Kagan女士出任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在6月28日至7月1日耗費整整4天的時間,進行聽證審查程序。在聽證之前,司法委員會要求Kagan回覆範圍廣泛且項目詳細之問卷,Kagan亦提出長達8頁的財產揭露報告,迄參議院於8月5日正式表決同意Kagan出任大法官為止,參議院共收到了將近70份來自民間團體及個人所提出關於任命Kagan的意見,而在四天的聽證程序中,除了Kagan本人之外,司法委員會亦共聽取了26名證人的證詞。
相對地,在馬英九總統甫於8月24日宣布提名現任中選會主委賴浩敏及NCC前主委蘇永欽出任司法院正副院長暨大法官後,正當總統府於數日前方將咨文送到立法院,而大眾尚未聞見立法院採取任何審查工作的具體作為甚或準備之際,即傳來立法院於9月28日透過朝野協商,決定僅利用10月4日上午半天的時間,舉行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公聽會,並在10月8日行使同意權的消息。
公聽審查程序草率
兩相對比,清楚地暴露了我國國會對於可謂是最重要的司法職位同意權行使程序,是採取如何輕忽的態度,其程序草率的程度,以立法院怠惰卸責形容,亦毫不為過。或有謂審查認真與否,不應單以時間長短論,而應視實質審查的內容與密度衡量。然而,我們所正要質疑的是,在如此壓縮的審查時程、如此短暫的國會公聽程序(正副院長二人竟僅共用半天的時間)之下,我們的國會,迄今為止,到底作了什麼萬全的準備,竟可以無愧地對社會大眾聲稱,立法院有能力在三小時之內,充分揭露兩位被提名人作為正副院長對司法改革的計劃藍圖及能力決心,實質審查兩位被提名人作為大法官的憲政認知、民主素養、政策立場、人權觀念以及人格操守。
舉例試問,立法院是否已清楚掌握兩位被提名人曾在哪些案件中擔任仲裁人或專家證人?收受多少報酬?從事該等工作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倫理守則?若否,試問立委諸公如何能侈言將進行「實質審查」?
我們必須強調,立法院此次行使同意權的對象,不僅僅是司法院大法官而已,更是掌握極大資源、將深刻影響我國司法政策、走向以及司改步調與具體作為的正副院長。
肩負全民司改期待
我們更要指出,連大法官的任命審查都不該採取如此草率、便宜的審查程序,更何況是必須同時肩負回應全民殷切司改期待重責的司法院首長。司法改革,不僅僅是司法院的責任,司法改革推進的遲延,國會亦有無可迴避的責任。
當司法正遭逢來自民間社會的強烈質疑、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之際,立委諸公不應只思「空談」,而應忠誠地履行《憲法》與全民所託付的責任,對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進行認真而實質的審查。因此,我們呼籲立法院朝野黨團應重新就審查時程進行協商,延長公聽會及國會審查的時間,仿美國參議會司法委員會要求被提名人具體回答問卷所示的問題,並增加公聽會聽取意見的廣度與深度,大幅提升審查密度。一個草率的國會審查程序,只會造就一個廉價的司法院院長。
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廉價的司法院院長◎黃國昌、劉靜怡
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9/30 (四) 17:00 林佳範違反集遊法案宣判,邀您見證歷史的一刻!
日期:2010年9月30日(星期四)
時間:下午17:0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20法庭(北市博愛路131號)
交通:捷運小南門站,一號出口步行至法院約五分鐘
同遭違反集遊法而被起訴的李明璁案,法官已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林佳範案又會怎麼發展呢?
9月9日,參與陳雲林來台期間發起的集會遊行的台大社會系教授李明璁被控違反集會遊行法案宣判。在大家等待著有罪無罪的心跳聲中,法官告訴到場聆判的被告與社團,法院決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理由是他確信集遊法有諸多違憲之處,也已牴觸立法院透過制定施行法,引入國內法秩序的聯合國公民 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樣在陳雲林來台期間,被依同樣罪名起訴的師大公領系教授林佳範被控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也在相近的時間宣判。與承審李案的法官同樣在台北地院,林案的法官究竟會如何適用法律、做出什麼樣的判決?會和承審李案法官的心證有所不同嗎?邀您與我們一同來見證。
法庭觀察聯絡人:民間司改會執秘 楊宗澧 02-25231178#16
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果然有話>門清不求一摸三◎張大春
2010-09-28 蘋果日報 A15 論壇
【張大春/作家】
有兩句老話:「事不急,不足以動眾;惡不極,則不足以殺身。」在急於摘奸發伏、懲兇鋤惡的人想來,這話必然發乎鄉愿,以為對社會公義之遂行尚有薄望者,哪裡還能好整以暇地等到「事急」、「惡極」之際才動手呢?可是,這話反過來想:一旦到了群聚而議,且國人皆曰可殺的地步,就再也不能說事不急、惡不極了。就此而言,我們更不能忘記:是誰讓事情在推托延宕之中變得急迫了?又是誰讓人在怙惡不悛的氛圍中將惡行推向了極致?
「法官法」的推動蓋有年矣。從1988年起算,一個新生的嬰兒都大學畢業了。迄今22年,仍然停留在「草案」階段。我在廣播節目裡邀請民間司改基金會的人士談法界問題多年,不止一次地問起該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還要推這個『法官法』嗎?聽眾耳朵都生繭了。」林律師總是苦笑著說:「可是立法院、司法院都聽不見啊!」
視司法為鬥爭工具
這個草案於3年前送立院審議,袞袞群公,如如不動。事到如今,有法官群聚而收賄者,有政客貪瀆而疏縱者,有性侵兒童而獲輕判者,惹得千夫所指,這才再度送審,但是看來朝野雙方既然都隱然將司法視為最終有效的鬥爭工具,則誰也不敢大張旗鼓地捋虎鬚、攖逆鱗,反而寧可稍待熱炒新聞的賞味期限一過,健忘的庸眾自然會到那些花花草草的閒話消息裡窺伺連續劇一般的別樣人生。立法院本會期拖過去了,法官依舊好自為之,惡自為之;心證由己,唾罵由人。
在這部草案裡,或謂爭議最大的是法官之「淘汰機制」,法官評鑑及懲戒制度,將納入律師、學者、檢察官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法官評鑑委員會」,臨案當事人也可以聲請該委員會執行評鑑,此外,還要設立「職務法庭」,專門處理法官懲戒事宜。
「法官法」草案所著重者,乃在於法官之品德與敬業精神,問案是否認真良好,以及是否尊重辦案程序和慎用權力,或者有無侵害人權與經常性懈怠等方面,這裡的困難是如何將法官專業和操守上可能的違誤、疏失、不檢之處具體成文,而不只是讓基於個別不公不義事件所導致的洶洶群情得到平撫或緩解。
缺乏評鑑縱容傲慢
換言之,所謂「民眾的感受」、「民眾的期待」本來就不應該是構成評鑑的標準。也正因為「民眾的感受」、「民眾的期待」總是藉由媒體揭發,儘管義憤滔天,法官們依舊能逞其嫻熟條文與解釋的「心證特權」,指責對基本公理正義有所期待的人們霧裡看花──這當然是一種傲慢,而縱容這傲慢的,正是評鑑制度之闕如。
即使法官的個人操守都沒有瑕疵,評鑑立法仍有其本質上的窒礙。不同政府及民意機關對於前文所謂「心證特權」的應否衡量、限制以及如何衡量、限制各有不同的看法。司法院最初抱持著門戶自家清理的心態,以為法官只應由法官評鑑,這是關起門來打孩子,連鄰居都不會相信。
可是司法院信不過律師或當事人的這套思維邏輯,反而暴露其拒絕客觀評鑑的心態:將評鑑導入個人或立場的傾軋,則畏人之不能客觀,恰是揚己之不願客觀。法務部認為檢察官也是司法官,應該有資格從事評鑑,司法院也不同意,以為近鄰不能打孩子,遠親也最好避一避。考試院順應民情的表態更荒唐,竟以「法官法讓法官享有比一般公務員更高的福利及地位,不公平」立論,簡直白目到家。
司法院摸了法務部的頭,也摸了考試院的頭,還在摸立法院的頭,看來法官還是要爭一個門戶自清。可是你跟人打麻將,叫和說:「門清不求一摸三!」而後蓋牌,不會挨揍嗎?
蘋論:性侵兒童修法須冷靜
2010-09-28 蘋果日報 A4 要聞
【蘋果日報】
在全國一片撻伐輕判性侵幼童犯的恐龍法官聲中,「法官法」與修訂《刑法》已箭在弦上,嚴格立法已成為政治正確,接下來可能形成民粹立法,違背了立法的精神。立委們必須小心立法,萬勿矯枉過正。昨又出現一件類似的案件。鄰家叔叔涉嫌以手指猥褻6歲女童下體。醫院檢查發現處女膜完整,精神鑑定發現被告有明顯的壓力症候群,但由於他沒通過測謊,遭一審重判3年4個月。二審以女童多次證詞不一,改判被告無罪。
依比例原則為前提
這就是白玫瑰運動所譴責的。幼童怎麼知道表達反抗意願?怎知道說不?6歲女童怎會清晰地說明當時狀況,而使證詞一致?鑑於台灣成年人性侵幼童的風氣猖獗,而被害人長大後可能終身受到創傷症候群的折磨,所以修法加重刑罰是理所當然,為所當為的。
但是必須提醒的是:立委在修法時絕對要冷靜客觀,不受社會氣氛的左右,不譁眾取寵,在比例原則的前提下,訂定對性侵幼童者的加重刑罰。例如,有很多人氣急敗壞,聲稱要給性侵犯死刑或無期徒刑,甚至去勢的懲罰,就太超過,背離比例原則。此外,最重要的是,可能出現冤獄,處以極刑或過度的重刑將遺害無辜者的一生,成為無法彌補的大錯。
孩童的證詞不可以當核心證據看待。哈佛大學心理系前主任沙克特(D. L. Schacter)在《記憶七罪》的書中指出,人可能受誘發而產生虛構的記憶。記憶易受暗示,是指個人往往將外在具誤導性的資訊融入個人回憶中。暗示和錯認有密切關聯,若將誤導性的事物轉換成錯誤記憶,免不了涉及張冠李戴。實驗證明,以攻擊性的暗示態度訪問學齡前兒童,可使他們產生扭曲的回憶,指控曾遭老師或他人凌虐。
避免無辜者遭冤判
另項實驗證明,嫌犯經過警方的暗示性偵訊後,會對自己不曾犯下的案子發展出特定的回憶。這種心理學的操縱技術應用在偵訊上,很可能形成冤獄。美國法院了解到這經過實驗證明的錯誤記憶的可能性之後,就不再把兒童證詞當主要證據。這是一些家長控告麥可傑克遜的猥褻兒童罪,最後被判無罪的原因。從這個角度看,鄰家叔叔被判無罪就可理解了。總之,事未必明,理未必清,修法時請務必謹記:比例原則和冤判無辜者的可能及後果。
司馬觀點:白玫瑰的怒吼◎江春男
2010-09-28 蘋果日報 A4 要聞
【江春男】
兒童性侵遭法官輕判,引爆民怨,上萬人在凱達格蘭大道上參與「白玫瑰」活動,對做出離譜判決的恐龍法官發出怒吼。枉法亂判的法官有法可辦,但碰到與現實脫節的恐龍法官,卻沒有申訴和救濟管道,被害人欲哭無淚,除上街頭別無他法。
人民靠己力尋找正義
讓民眾上街怒吼的不是性侵的壞人,而是做出離譜判決的法官。法官的輕判,不只縱容現行犯,也鼓勵未來犯。年幼的被害者一輩子生活在陰影中,法律如果不能保護好人,人民靠自己力量尋找正義,豈不走回叢林社會。
這些被外界稱為恐龍的法官,有些相當年輕,他們的教育使他們相信惡法亦法,且有案例可循,此案例正是最高法院所定。最高法院看到輿論的風向,臨時再作解釋,放寬對十四歲和七歲以下的適用法條。外界以為最高法院有意改革,其實最高法院是始作俑者。
法官如果一板一眼,不管客觀情勢,只能依法條辦案,不如用電腦設定標準作業程序代替法官判決。法官如果沒有惻隱和良心,沒有維護社會價值和是非觀念的責任感,機器人也可當法官了。
解嚴以來,國會、政府、政黨、軍隊、金融、教育各種體系均受衝擊而發生重大變革,司法體系也因此獲獨立,但司法體系以獨立為避風港,自成一個外力不侵,與社會隔絕的反改革堡壘。
法官躲堡壘內反改革
各種制度和體系都在風吹雨打的磨練中與時俱進,但躲在司法堡壘的法官和檢察官似乎聽不到外面的風聲雨聲。
法官和檢察官的監督評鑑和退場機制,民間團體不知談了多少年,司法改革十年來卻毫無動靜。這件事既無藍綠對抗,且受全民支持,有廣大民意當後盾,又有新的司法院長,天時地利人和,此時不做,更待何時。
三年前,誰不簽字?◎黃崇銘
2010-09-27 自由時報 A15 自由廣場
【黃崇銘/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事實上,民間團體為推動法官評鑑、淘汰不適任法官,及提升司法判決品質與效率,早已組成「民間推動法官法行動聯盟」,並於二○○七年發起「我要法官法」大遊行,雖然廣受社會大眾與立法諸公的注目與關切,但仍舊功敗垂成,未能於上屆立法院最後一個會期完成立法。據該聯盟的聲明,係因「國民黨」及無黨籍聯盟未能在協商版本簽字同意。
除了部分政黨未能全力支持之外,在程序面上,立法審查速度緩慢也是原因之一。按立法院法律提案審議進度追蹤系統搜尋結果,早在二○○八年上半年即本屆第一會期,已分別有法官法與司法官法等三部法案提出,惟最後決議都是「另定期繼續審查」。
而在實質面上,深究委員會會議紀錄,可知造成此一重大法案十多年的延宕,最大的立法爭議在於司法院與法務部抱持本位主義,亦即在法官法、檢察官法是否要單獨立法,審檢之間是否要切割等問題上,爭執不休。然而,這些歧見不早日解決,各政府機關再繼續角力下去,法官法就沒有撥雲見日的一天,白玫瑰就無法看到溫暖的太陽。
中時社論-白玫瑰的心聲 法官們聽到了嗎
2010-09-27 中國時報 A17 時論廣場
【本報訊】
沒有黨派色彩,沒有政治動員,只靠著人與人之間的傳遞號召,有上萬人主動參與了「九二五白玫瑰運動」,向做出離譜判決的恐龍法官發出怒吼,也對司法功能提出更多期許。白玫瑰的心聲,是這個社會渴望正義的呼喊。法官們請放下身段,好好聽一聽、想一想。
廿五日晚上的凱達格蘭大道上,風吹得涼爽,天空看得見星。席地而坐的群眾裡,有許多小孩,或者牽著爸媽的手,或者在推車裡酣睡,大部分都是全家出動,人手一朵潔白的玫瑰花,大家向輕判性侵女童案的法官吶喊出不滿,要求建立不肖法官退場機制。和當年白曉燕案讓民眾憤怒走上街頭一樣,這次也完全是長期累積的民怨爆發,一個一個單純樸素的人民,氣到集體站出來表達出他們的心聲,因為,司法真的辜負了大家的期望。
白玫瑰運動一呼百應,最直接的原因,當然是好幾件性侵案遭到輕判。儘管法界認為現行法律條文的規範其實有些問題,未必是法官的錯,但對一般民眾來說,性侵兒童簡直罪大惡極,法官卻只顧法條不顧天理,輕輕放過加害人,這對被害人及家屬來說無異是二度傷害。如果這樣,那麼誰家的孩子能得到保障?父母又如何敢期待公權力能作為自己的護衛?
讓這麼多人生氣到上街頭的,不是性侵的壞人─雖然他們也被痛恨,而是做出離譜判決的法官。幾項判決就能激起一場抗議活動,這幾位法官也真是創下歷史紀錄了。也許司法界會認為這只是幾樁個案,也許法官會堅持自己的法律見解正確無誤,但如果真是幾樁個案或法律見解爭議,不會有上萬人同仇敵愾發出怒吼。在白玫瑰的背後,是民眾對司法體系的失望。而這點,值得司法界深切反省。
司法的功能,是以國家公權力來懲罰違法行為,藉此界定並維護社會的是非價值,保護人民、讓弱者不受強者侵犯,或替受害者追討公道,讓民眾對社會體制產生信賴與安全感。如果是叢林社會,自然弱肉強食;但文明的成就之一,就是建立共同遵守的社會規範,並以公權力進行約束與懲罰。因此,人民對司法的期待一直很簡單,無非是保護好人懲罰壞人,讓大家在面對惡徒時能有公權力做後盾。如果民眾對這個保障失去信任,生活的安全感也會為之崩潰。
然而,這麼簡單的期待,卻經常換來失望。在許許多多的案子裡,可以看到壞人被輕判,被害人欲哭無淚;或者審判過程拖上五年十載,遲來的正義慰藉不了任何人;或者襲胸強吻者無罪,或者法官收賄縱放罪犯。老百姓無權無勢,不靠司法保護,難道靠自組鄉勇或撂人動私刑來討公道?因此,要求不肖法官退場,並不針對哪位法官,而是希望司法判決品質能夠改進,讓人民擁有一個可以信賴的司法機制。
當然,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敬業認真的法官還是非常多,有些工作負擔甚至達到了過勞的程度。但是法律人的問題,常常是法條至上,法官高高在上當久了,有些甚至容易變得專斷傲慢。法律界有句名言:「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意即懂得使用法律的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驗諸現實,固然如此,但法律人普遍視此為理所當然,其實就隱藏著一分專業的優越感與傲慢。法律是為了保護人民、維護是非而存在的,離開了人,它們就只是價值空洞的虛偽正義。
司法是社會良知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人民依賴的最終保護。但司法判決的品質,目前卻缺乏足夠的監督審核,民眾對不當判決也缺乏抗衡工具。司法圈自成一個次文化,官官相護,很難對自己人下重手,也不願外人來插手。以至於判決品質差、風評又不佳的法官,還是可以持續享受高位與優遇,以及攸關人民利益的裁判權。有些年輕識淺的法官,判決甚至脫離現實。這些問題,人民都看在眼裡,記在心裡。即使看不懂法條,久了,對司法品質還是會有個評價。
這次白玫瑰運動,就是長久以來對司法功能失望的人民,集體發出了指責。社會機制的運作主體是人,服務的對象也是人,司法界應該深刻反省,把頭從法條迷宮裡抬起來,好好反省自己,是不是做到了保護人民、捍衛是非?
2010年9月26日 星期日
要求官方速立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 - 玫瑰的刺 刺激停滯22年法官法 / 司法改革醒了
玫瑰的刺 刺激停滯22年法官法
2010-09-26 自由時報 A3 焦點版
【劉志原/台北報導】
法官法被視為淘汰恐龍法官的利器,但自一九八八年司法院開始推動,迄今廿二年,法官法仍停留在「草案」階段。
這個草案在二○○七年送立院闖關失利,如今,在法官集體收賄醜聞、兒童性侵案被指輕判的野火燎原之下,再度送進立法院,司法院雖強調一定要成功,但能否在本會期通過,卻無十足把握。
法官法草案中,爭議最大的應是法官的「淘汰機制」,剛送進立法院的草案中,法官評鑑及懲戒制度,將律師、學者、檢察官及社會公正人士納入「法官評鑑委員會」,讓當事人也可聲請評鑑法官;並設立「職務法庭」,專門處理法官懲戒等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法草案是針對法官的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問案態度、辦案程序及濫用權力、侵害人權與長期執行職務不力等事項評鑑,至於法官判決符不符合民眾期待,則不構成評鑑事由。
現行法官淘汰制度與公務員懲戒制度相似,司法院議決懲處法官後,必須先交由監察院彈劾,再移送司法院公懲會審議,但實際運作下來,罕有法官被公懲會淘汰。
法官法草案則改由新設立的「評鑑委員會」送交監察院彈劾,再送交公懲會委員長及四位法官組成的「司法院職務法庭」懲戒,最重可撤職,被懲戒法官將無法領取退休金。
法官法草案明訂,評鑑委員會的成員,審檢體系外的律師、學者及社會人士占了八位,占全部評鑑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而審檢代表僅三人,可防止「官官相護」。
法官法的立法之路,一開始,司法院認為,法官應由法官來評鑑,若由律師或當事人評鑑恐難客觀;法務部認為檢察官也是司法官,應一體適用,司法院卻不認同;考試院認為,法官法讓法官享有比一般公務員更高的福利及地位,不公平;民間司改會認為,法官評鑑應由「外部」來做,並另定法官檢察官評鑑法;而主政者缺乏勢在必行的決心,就這樣,法官法草案喊了廿幾年,仍然只聞樓梯響。
白玫瑰的刺能否「刺」激法官法的立法?有待觀察。
冷眼集/司法改革醒了
2010-09-25 聯合晚報 A4 焦點版
【董介白、陶煥昌/特稿】
「法官法」終於有影了!
連續多起「恐龍法官」對兒童性侵案被告輕判,裁判品質引發民情大譁,痛批法官只活在自己的象牙塔裡,打著獨立審判、不受干預的大旗,卻與社會和大眾的認知脫節,面對今晚「白玫瑰」走上街頭,馬總統終於有了回應。
民間要求司法改革多年,並在這次「白玫瑰」運動催生下,法官法草案終於在中秋節前送立法院,可望加速審議通過,完成立法。
一旦法官法立法完成,直接可見的效果是,未來對法官評鑑、不適任法官的淘汰具有相當作用,進而有效監督司法案件的裁判品質,包括社會輿情所認知的重大案件,不至於再出現離譜的判決結果。
司法界認為,法官法非但具有淘汰不適任法官的功能,也更加能鼓勵法官獨立審判,糾正法官躲在象牙塔裡,作出難獲外界認同的裁判,未來的審判品質將有所提升。
誠然,一部法官法不足以推動所有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核心問題仍在於「人」的因素。外界期盼的是,有了法官法評鑑與淘汰不適任法官之外,司法首長的改革魄力,能更大刀闊斧地發揮。法官法帶來的,更將是司法界的覺醒。
司法院評鑑 恐龍法官可免職
2010-09-26 蘋果日報 A2 「白玫瑰運動」迴響版
【綜合報導】
兒童性侵遭法官輕判引爆民怨,民間團體昨晚在凱道發起「白玫瑰運動」,抗議恐龍法官,為回應民怨,司法院上周四火速將院版「法官法」草案送立院審議,據首度曝光的草案內容顯示,未來司法院將設「法官評鑑委員會」,專責司法官評鑑,若經評鑑有重大違失的法官,將送監察院審查或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最重將遭免除職務、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處分。總統馬英九昨表示,評鑑機制應有助解決問題,也希望立院早日完成立法。
對於司法院版「法官法」將法官評鑑委員會設在司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昨譏諷:「這是球員兼裁判嘛!」民進黨團認為應在監察院下設獨立的「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基金會」,才能援引外界力量做好法官評鑑。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則表示,國民黨願納入好意見,一起為司法改革努力。
綠倡獨立基金會
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明訂,法官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審判案件顯有重大違誤,或是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忽職守等,只要是案件當事人或是公益社團提出要求,就可以對法官進行評鑑,經委員會評議認為有懲戒必要,只要開會委員半數同意,就可將受評議法官送監察院審查,最嚴重者,將遭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處分。
草案也規定法官處理案件遇輿論或外界不實之批評或指摘,為消除誤解,以免名譽受損,可以請求主動評鑑。至於評鑑委員任期2年,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民進黨團提出的「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草案,則是設立獨立的評鑑基金會對法官進行評鑑,除了對法官的個案評鑑,民進黨團更認為應每年對全部或一部分法官,針對問案態度、品德操守等進行一般性評鑑,並將評鑑結果公布,並送交司法院及法務部處理。
對於立委柯建銘質疑法官評鑑委員會設在司法院內是「球員兼裁判」、「官官相護」,國民黨司法委員會委員謝國樑說,就體制而言,法官評鑑委員會本來就應設在司法院較合理,民進黨若有質疑,未來立法時可增加委員會中的社會公正人士或是律師名額。
基層多認同主張
台北地方法院一名法官昨表示,站在司法獨立的立場,評鑑委員會應設在司法院下,若設在監察院,難免讓人認為監察權凌駕司法權,有違五權分立原則。台灣高等法院一名黃姓法官也表示,司院、監院都可對不適任法官調查、評鑑,等於雙重評鑑。
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說,民進黨版本較有創意,官方版本與現行人評制度差不多,司法院似乎只是為了回應社會訴求,不是真心要改革,沒有大破就不會有大立,用民進黨版本,司法比較有希望。
總統府正面回應 曾香蕉回嗆
2010-09-26 自由時報 A3 焦點版
【劉志原 、王寓中/台北報導】
司法院秘書長沈守敬昨指出,白玫瑰活動訴求「聲音我們聽到了」,法官法草案已於九月廿三日送達立法院,強調,這會期推動通過「勢在必行」。總統府也發出聲明,有關幼童性侵案「擴大妨害性自主保護對象」,總統馬英九支持予以修法,並承諾推動法官檢察官評鑑、法官法。
沈守敬表示,司法院及法務部目前的共識,是將「七歲以下」的性侵被害人,一律視為違反意願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被害人,被告一律處七年以上徒刑,不再適用刑責較輕的「與幼童性交罪」,這部分最高法院已有決議。
至於外界質疑,若刑責加重,是否招致反效果,讓被告乾脆殺人滅口?沈守敬認為,應不至於如此,因殺人罪最重可判無期徒刑或死刑,性侵害罪再重也並非極刑,故刑責加重應有嚇阻犯罪,保護兒童效果。
對於白玫瑰活動要求由「專家證人」參與十四歲以下或精神障礙者性侵被害人的審理,司法院及民間司改會均表示贊同。
沈守敬指出,已由少年家事廳等相關單位,制定案件審理流程,並建立專家、心理醫師名單,讓法官在審理時,可迅速請專家協助。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指出,這項訴求沒有人會反對,重點在於政府願不願意提供經費。林峰正律師說,現行法律,對性自主權保護不足,讓法官判決產生矛盾之處,應修法解決。
對於是否仿照日本推動「國民參審制」,讓一般民眾來參與案件審判,沈守敬指出,司法院正研議中,但行政院認為有違反憲法中法官獨立審判疑慮;另有法官及律師認為,國民是否能公正參審,有相當大疑慮,不如增加法官的來源管道,如遴選學者出任法官,是比較可行方式。
總統府昨天上午發出五點聲明回應,有關幼童性侵案「擴大妨害性自主保護對象」,馬英九總統支持就相關法條予以修訂,做更明確之規範,減少因見解不同,產生適用上的歧見,並承諾推動法官檢察官評鑑法、法官法。正義聯盟發起人曾香蕉則嗆聲「法官法已經躺了二十年,不要口頭講這麼多,法案過了再來說!」
回應白玫瑰 馬:法官法速立法
2010-09-26 中國時報 A3 焦點版
【呂昭隆、單厚之/台北報導】
民間團體於凱達格蘭大道發起「白玫瑰運動」,總統府昨天發表聲明,強調馬英九總統高度重視幼童性侵案件判決的爭議,希望訂有司法官評鑑、監督及淘汰機制的《法官法》草案能盡速送到立法院審議,並早日完成立法,提高司法品質,以符合社會期待。
立法院朝野兩黨都將《法官法》列為本會期的優先法案。民進黨團還提出《法官與檢察官評鑑法》草案,以專法規範法官與檢察官的退場機制。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法官法》草案只要一送到立法院,國民黨就會盡速排入議程審查。過去《法官法》是因為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所以才遲遲無法通過,新的版本經過行政、司法、考試三院同意,意見已經整合,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困難。《法官法》是涉及整個司法制度的大變革,不宜將退場的部分單獨抽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表示,民進黨對於法官的進、退場機制是否要分別立法並不堅持,但如果各方沒有共識,先通過退場機制,回應社會大眾的期待,或許是可行的方式。
民間團體發起的「白玫瑰運動」,昨晚在凱達格蘭大道集會,要求司法改革,淘汰不適任法官。總統府昨天上午就發布五點聲明,指針對近來數起幼童遭性侵害案件,法院判決引起爭議一事,馬英九高度重視,已多次在公開講話中強調司法固然要獨立,但也要能貼近民眾感受,並於十六日邀集法律、立法、司改、社福等各界人士召開會議,徵詢意見。
此外,有關擴大妨害性自主保護對象部分,馬英九也支持相關修法,做更明確規範,以減少因見解不同所產生適用上的歧見。同時,在修法過程中,也要廣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意見,凝聚共識,以求保護幼童安全,並兼顧人權保障。
馬英九認為,法官與檢察官在職專業訓練也是重要課題,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就此積極培訓。此外,偵辦及審理兒童性侵案件可思考與專家合作,借重其專業判斷。有關配套措施,包括刑前與刑後的強制治療,及相關預防工作如村里長通報制度、高危險家庭觀察等,馬英九要求有關單位應積極進行。
另針對不適任司法官退場機制問題,司法院所研擬的「法官法」草案,已訂有司法官評鑑、監督及淘汰機制,應當有助此一問題的解決;馬英九希望盡快送立法院審議,早日完成立法,有助於提高司法品質,以符社會期待。
司法院版已送審 拚本會期過關
2010-09-26 中國時報 A3 焦點版
【王己由/台北報導】
民眾發起「九二五白玫瑰運動」,質疑「恐龍法官」的裁判品質,司法院祕書長沈守敬廿五日指出,有關不適任法官的評鑑與退場機制,「法官法草案」已在廿三日送立法院審議。雖然會銜機關行政院、考試院有部分意見,且也有不少相關版本並陳,但司法院有信心在立法院本會期完成立法。
沈守敬指出,法官法草案在立法院上個會期,原本就有機會通過,可惜在政黨協商簽字前,功虧一簣。這個會期在當前氛圍下,相關意見和其他版本差異,透過立法院機制,他相信最後要完成立法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特別是評鑑與不適任法官淘汰制度,司法院版本參考美國立法,法官評鑑委員會,除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五人,另外六名委員都是來自外部,不具訴訟實務經驗的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除擴大外界參與司法監督,並確保法官評鑑職權行使,不囿於專業意見,日後的評鑑與不適任法官淘汰制度,也能更透明化、更具有公信力。
針對「白玫瑰運動」的三大訴求,司法院也回應,除前述的法官評鑑和淘汰制度,有關妨害性自主的保護對象,由七歲以下擴大至十四歲,並及於身心障礙者的建議,因屬法務部權責,司法院已建請法務部盡速修正刑法相關規定、年齡限制,可參酌學者專家意見決定,相信法務部會審慎、多方考量修法。至於有關孩童受性侵害後,從偵查到每一審的開庭,都應有兒童心理專家全程陪同,司法院已發函所屬法院,指示辦理這類案件,要酌採兒童專家證人的意見,並強化辦理性侵害案件的專業法庭及專股。
上周司法院已巡迴北中南舉辦三場研討會,與兒福及婦女團體間獲得相當共識並增進瞭解,日後將持續溝通,司法院刑事廳、少家廳也積極研商訂定性侵害案件的標準處理流程,以保障性侵害被害人的司法權益。
2010年9月25日 星期六
靈感書-湯英伸案的意義◎張娟芬
2010-09-24 聯合報
【張娟芬/作家】
為什麼我們還記得湯英伸呢?都已經二十幾年了。
那一期的《人間雜誌》是灰黑色的調子,依稀記得那悵惘的感覺,讀完了以後,最希望一切都沒有發生。救援失敗了以後,《人間雜誌》又做了一期,湯英伸已經在一個四四方方的骨灰盒子裡了,但是被害者的家屬願意與湯英伸的父親擁抱和解。那應該是劇痛的擁抱,但那痛楚裡終於至少有一點意義。
鑽研「意義治療」的精神科醫師維克多‧法蘭可(Viktor Frankl)喜歡引述尼采的話,來說明什麼是意義治療:「如果一個人知道他為何而戰,他就什麼都能夠承受。」法蘭可自己進過集中營,是奧許維茲的倖存者。他曾說,痛苦像煤氣一樣,不論量多量少,不管房間大小,煤氣就是會充滿那個房間。但是在痛苦之中,能夠支撐一個人活下去的,是一股追尋意義的意志力。
《人間雜誌》賦予了湯英伸案一個意義。那是我們第一次探索什麼是「惡」,什麼是「罪」,第一次願意跨越道德評價,去聆聽與理解,第一次以動態的社會過程去理解一樁暴力犯罪的前因後果。湯英伸是以《人間雜誌》所描繪的模樣被記憶的,而且二十多年以後,不僅台灣還記得湯英伸,連星馬地區居然也記得——最近有一個馬來西亞的華人青年楊偉光,因為運毒被新加坡政府判處死刑,當地人權工作者認為新加坡的法律規定「販毒處唯一死刑」是違憲的,所以串連奔走要求槍下留人。他們稱楊偉光為「馬來西亞的湯英伸」,因為楊偉光案裡,也處處刻畫著社會弱勢階級如何一步一步走上犯罪的不歸路。
我們記得湯英伸,不止因為當時有《人間雜誌》,更因為當時沒有壹傳媒,及其引進的一整套狂躁修辭。現在已經沒有人「指出」了,一律「踢爆」;簡單的「表示」也寫成「怒嗆」,簡單的「澄清」,則必然「回嗆」。用這種狂躁修辭寫成的新聞,看起來所有人都在歇斯底里的吵架。溫柔敦厚已不復見,理性與理解所需要的空間,更是奢求。這樣的媒體生態非但不賦予意義,反倒剝奪了一切的意義。
「意義治療」是想盡辦法要讓人找到他存在的意義;我們的社會卻好像一直在接受「反向的意義治療」。如果法蘭可是對的,那麼這是整個社會在精神層次上慢性自殺。湯英伸案給我們的啟示就是,只有賦予悲劇深刻的意義,才能讓它在集體記憶中轉化為生命的動力;今日的失敗,或將成為明日的資產。
性侵輕判 賴浩敏抨法官無知
2010-09-24 蘋果日報 A12 政治
【綜合報導】
左圖:法官輕判性侵色狼引發公憤,賴浩敏昨指這種判決不食人間煙火。(趙元彬/攝影)
法官輕判性侵幼童色狼引發公憤,超過三十萬網友連署,周六要到凱達格蘭大道舉辦「白玫瑰運動」集會,要求淘汰恐龍法官。面對這些法官,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賴浩敏昨以「個人身分」嚴厲批判,指這些法官「無知」、「不食人間煙火」。
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昨舉辦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民間公聽會,民間司改會董事林永頌律師一開始就形容,現在的司法環境是「不知民間疾苦的司法文化」;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楊婉瑩舉最近的幼童被性侵案件判決,及之前襲胸十秒案、強吻無罪等案,認為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才會幾年來對人的身體自主權觀念都沒改變。
「法官不食人間煙火」
賴浩敏強調以「個人身分」回應說:「一般人講,判決離譜,離什麼譜,就是不食人間煙火,法官可能沒有認真思考一般人民的感受,或者根本就無知,做出的判決,當然人民不能接受,因為離人民太遠了。」他的信念及思考的問題是「如何讓司法為人民的利益而存在,如何保障人民的權益」。
賴浩敏直言,不滿意目前的法官進場制度,也應建立合理有效的不適任法官退場機制,未來應該思考讓好的律師、檢察官或學者進場當法官。
發起白玫瑰運動的正義聯盟,已串聯國內七個社運團體,明晚將赴凱道,原定高雄也要同步舉辦,但因大淹水,主辦單位決定取消。聯盟召集人曾香蕉說,聲援網友超過三十萬人,「希望當天大人能帶著孩子一起來參加,大家手持白玫瑰與手電筒,照亮婦幼及弱勢者安全!」
面對恐龍法官,行政、立法部門除研擬修法提高刑度,法界認為,也應建立法官評鑑機制。由於立法院新會期今開議,司改會昨呼籲,本會期應盡速通過《法官法》,淘汰不適任法官。
監察院應設法官評鑑
林永頌表示,若依司法院版本《法官法》,在司法院內建立法官評鑑委員會,由資深法官組成職務法庭,審理、懲處失職法官,恐「官官相護」。他建議,應在監察院設法官評鑑基金會,職務法庭要有過半數民間成員。「要讓不好的法官、檢察官淘汰,不要有名無實。」
《法官法》在立法院一共有藍綠立委分別提出的三個版本,司法院版本還沒有送達,行政院也未將《法官法》列入本會期優先法案。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解釋,官方的內容還沒有完全確定。
藍委楊麗環則提案修改《性侵害防治法》,性侵十二歲以下兒童重判二十年以上徒刑,且不得假釋,楊昨舉行公聽會,但勵馨基金會研發專員杜瑛秋認為,性侵罪比殺人罪重,加害人可能寧可「殺人滅口」。法務部研擬修改《刑法》,性侵七歲以下幼童者加重強制性交罪。
通姦除罪化 賴浩敏認同
【林河名/台北報導】
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賴浩敏支持通姦除罪化?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楊婉瑩昨天指出,當民法保護婚姻已有相關配套後,是否到了檢討通姦除罪化的階段?賴浩敏回答「有同感」。
「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昨天邀請賴浩敏及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蘇永欽舉行公聽會,賴浩敏出席,蘇永欽缺席。
賴浩敏針對通姦除罪化問題進一步表示,早在四十多年前,他的老師、國際知名刑法學者平野龍一就說過,牽涉感情或性的事件,基本上不適合用法律做價值判斷,包括通姦、近親相姦,都不適合以法律過問。
但賴浩敏擔心這番說法會引起爭議,強調這是「讀書報告」,不是個人意見。不過,他還是肯定楊婉瑩的說法,即通姦罪不但不能解決婚姻問題,反而製造問題,使婚姻快速破裂,或使裂痕愈來愈大。「只是這話不能大聲講,否則外界會以為我鼓勵通姦!社會風氣都這麼壞了,還把社會風氣搞更壞!」賴浩敏再次強調,只是報告「讀書心得」。
司院長提名人 傳馬原屬意蘇永欽 賴浩敏:不做花瓶
【項程鎮/台北報導】
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賴浩敏昨天被問到,外傳馬英九總統原屬意院長人選是蘇永欽,提名他會不會是當花瓶?賴浩敏否認,他表示,「我不會是花瓶、也不會做誰的花瓶」。
民間司改會、律師公會等團體昨天舉行「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民間公聽會」,邀請賴浩敏和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蘇永欽出席,出席的賴強調是以個人身分發言,蘇永欽則以另有要公為由未與會。這是賴浩敏被提名大法官後,首度公開回答司法改革相關議題。
考慮引入參審或觀審制
被問到是否讓人民參與審判,賴浩敏認為可以考慮引入「參審制度」或「觀審制度」,因為改成陪審制,可能衝擊太大,但是參審或觀審制讓人民在法院旁聽時,不僅是「參或觀」而已,在評議之時有表達意見的權利,讓司法改革循序漸進。
最近幼童性侵害判決的爭議,賴指出,法官好像沒有從社會的法律情感認知案件,判決如脫離社會太遠,不會是社會需要的,法官不要離開社會脈動。
針對通姦罪存廢問題,賴浩敏傾向除罪化,賴認為成立通姦罪不但未解決夫妻問題,反而衍生其他問題,賴表示,這樣的看法不能大聲講、也只是他的「讀書報告」,否則外界會懷疑他是不是認為社會風氣還不夠壞;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楊婉瑩認為應除罪化,賴表示有同感。
最痛恨「官官相護」
對於法官評鑑機制和退場機制,賴浩敏強調,法官的操守最重要,他非常重視評鑑及退場機制;賴表示「最痛恨官官相護」,因為「這是官場文化最惡劣的,結果就是沒有對錯、是非」,如不改變,台灣的司改將打折扣。
賴浩敏談司改:考慮觀審制度
「聽多批評不太舒服」 強調自己是謹言慎行的人
2010-09-24 中國時報 A10 綜合
【陳文信/台北報導】
馬英九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長人選賴浩敏,昨日參與民間司改會舉辦的「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民間公聽會」時表示,為防止審判與社會脫節,可研擬讓人民參與審判,但「陪審制」可能衝擊太大,「觀審制度」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婦女新知董事長楊婉瑩在會中詢問賴浩敏日後打算如何讓「令人心痛的審判」不會再出現?賴浩敏對此表示,法官不應「不食人間煙火」,自己封閉、孤立於社會之外,在審判時也應考量「社會的法律感情」,否則就是沒有認真思考,「或者根本就是無知!」
對於法官貪瀆案件引發民怨,賴浩敏也表示,目前民氣可用,正是改革的好時機;他強調自己最痛恨官官相護,因為官官相護將使司法界或整個政府都沒有是非對錯。賴浩敏強調,司法是為了人民的利益而存在,讓法官接受評鑑是非常重要的,若拿捏得當,法官評鑑並不會與審判獨立衝突。
有民間團體代表質疑賴浩敏從未當過法官,是首位律師出身的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若上任能否抵抗司法界內部的保守勢力?賴浩敏對此強調,「我不是花瓶,做什麼就會像什麼!」
還有民間團體建議,為防止審判與社會脫節,可研擬讓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對此賴浩敏表示,台灣若要改成「陪審制」,可能衝擊太大,但「觀審制度」是可以思考的方向。他指出,觀審不僅是「觀」而已,還要讓人民在評議時有表達意見的權利,使促進司法改革循序漸進。
對於勞工、婦女等司法案件是否應成立專業法庭,賴浩敏表示支持;但他也指出,若成立專業法庭或法院有實務上的困難,近期可先在審判過程中引入專業人士。
賴浩敏表示,自己雖獲總統提名,但「八字還沒一撇」,目前正是尷尬的時候,因此拒絕媒體訪問。不過賴浩敏也指出,聽聞有其他大法官對他很有意見,指他「還沒上任就高談闊論」;賴浩敏強調,自己是謹言慎行的人,不過對於這些批評,他也坦言,「一開始聽了沒感覺,但聽多了就不太舒服!」
蘋論:司改笑話
【蘋論】
如果國際籃球、棒球、足球大賽聯盟開會決定裁撤外面請來的裁判,由參賽的兩隊各派出部分球員當裁判,裁判會公平嗎?同理,司法院鑑於民間對法官素質的不滿,在司法院內成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法官,會公平盡責嗎?
用肚臍想想吧!司法院老同事數十年,互相掩護是人性之常,更別提還有有形無形利益的互惠,怎可能公正無私地評鑑同僚?法官都是老同事、老朋友,官官相護,這官司打得下去嗎?
民間參審避嫌
如此的設計是對改革法官制度的唬爛,完全看不出改革的誠意。就像馬政府把廉政局放在調查局之下一樣,絕不可能有香港、新加坡直屬最高行政長官的廉政署那樣的效能與權威。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因此呼籲,應在監察院內設法官評鑑基金會,若被評鑑的法官確有重大過失,應交「職務法庭」審判;而職務法庭7人中要有4人來自民間,以克服可能的官官相護。
由司法院來評鑑法官絕對是球員兼裁判的笑話;交由監察院來評鑑是很好的發想,但可能涉及《憲法》爭議。無論如何,立法院本會期應該要討論這個重大的議題,並多請民間學者表示意見。
民間司改會:淘汰法官 「監院獨立評鑑」
【羅印沖、王文玲、郭安家/台北報導】
近來頻傳法官收賄、輕判性侵兒童被告案件,法官及檢察官的評鑑機制引發社會關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昨天表態反對「司法院版」法官法修正草案,要求在監察院下設獨立的「評鑑基金會」,落實淘汰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黃嘉烈指出,司法院仍希望評鑑制度不要和「法官法」脫鉤,應通過包括評鑑的法官法,不要單獨抽離評鑑,才能留住好法官,淘汰壞法官。
民間司改會董事林永頌律師表示,司法院版法官法缺乏獨立於司法院之外的評鑑機制,恐無法剔除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他希望朝野支持由民間團體提出的「法官檢察官評鑑法」草案,由獨立運作的「評鑑基金會」淘汰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
婦女救援基金會研發專員洪心平也認為,評鑑制度設在司法院內部,難保不會發生「官官相護」情形。
立委呂學樟認為在「法官法」修正草案外,另就「法官檢察官退場機制」單獨立法,必須考量是否符合立法經濟。
呂學樟說,立院審查「法官法」修正草案時,會納入整體考量,不排除將退場機制作為其中一個章節。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民進黨團已代為提案,並將「法官檢察官評鑑法」草案送立院議事處,希望本會期儘速通過。他強調,台灣司改問題中,民眾最關切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的退場機制,「因為與民眾生活直接相關」。
司法官評鑑 司改會提民間版
【邱燕玲/台北報導】
民間司改會等近百個民間團體共同組成「法官檢察官評鑑法推動聯盟」,昨在立院召開記者會,提出民間版的「法官檢察官評鑑法草案」,呼籲立院本會期儘速通過,建立起評鑑機制,讓真正不好的法官、檢察官被淘汰。
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民進黨團已接受了司改會的版本,呼籲國民黨團儘速表態。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回應指出,他們歡迎司改會提出版本,但法官法草案中就有評鑑機制,司改會把評鑑部分抽出來另立新法,恐有法律競合問題,他認為可以把司改會的意見納入法官法草案中處理,國民黨團會將此案納入本會期優先法案。
主張監院下設獨立評鑑會
司改會董事林永頌說明,民間版的法官檢察官評鑑法草案,主張在監察院下設獨立的評鑑基金會,司法院版草案則是設在司法院內部,缺乏獨立性;民間版要求每年主動進行至少一次一般性的評鑑,也接受民眾檢舉進行個案評鑑,但司法院版僅被動消極接受民眾檢舉。林永頌進一步說,民間版的司法院職務法庭成員共七人,其中民間代表四人,超過半數;司法院版的職務法庭成員共五人,都是資深法官、檢察官,難免官官相護。
婦女救援基金會代表洪心平表示,期待這樣的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能讓弱勢族群在法律前不再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2010年9月23日 星期四
新聞稿:終結人民隱忍20年~『速立法官檢察官評鑑法』記者會
民間版「法官檢察官評鑑法」草案,請按連結下載
由民間司改會等近百個民間團體所組成的「法官檢察官評鑑法推動聯盟」,今天提出民間版法官檢察官評鑑法草案 ,主要目標在藉由建立法官及檢察官的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及檢察官。民間版草案重點如下:
在司法院以外設獨立的法官檢察官評鑑基金會
記者會出席名單
- 林峰正律師 /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 林永頌律師 / 民間司改會董事
- 孫友聯 /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 王幼玲 / 殘障聯盟秘書長
- 洪心平 / 婦女救援基金會研發倡議高級專員
- 李盈萱 / 綠黨政策部主任暨市議員參選人
新聞稿: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司法院長被提名人民間公聽會
8月24日,馬英九總統宣布正式提名中選會主委賴浩敏為司法院院長,NCC前主委、政大教授蘇永欽為副院長。於立法院開議前夕之今(23)日,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邀請兩位被提名人參與民間公聽會,進行公開而理性的公民對話。期望透過民間聲音的傳達,讓被提名人清楚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的迫切感與期待,也讓人民瞭解被提名人對於司法改革的願景。這次公聽會中,賴浩敏分享了自己對於司法改革的想法,蘇永欽則因臨時有會議未能到場。
本次公聽會歷經兩小時結束,與會代表對賴浩敏各提出了兩個問題,列表如下:
- 民間司改會林永頌律師詢問,賴對於民間提出之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是否會給予支持,以及是否支持國民參與審判。
- 婦女新知基金會楊婉瑩董事長提及最近輿論批判性侵兒童遭輕判的案例,表示希望未來不會再有不瞭解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處境的法官。另外也問到對於通姦除罪化的看法。
-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李岳霖律師問及賴心中是否有「司法改革藍圖」,以及同意被提名為司法院長之心路歷程。
- 勞工陣線聯盟孫友聯秘書長問,台灣勞工是否能期待勞動專業法院的誕生,以及台灣的勞工如何期待具有勞動專業的司法人員。
- 台灣法學會吳煜宗教授問及,司法院長應如何對於現職法官進行再教育,並詢問其認為目前台灣是否適合導入參審或陪審制度。
- 殘障聯盟王幼玲秘書長提及,法官對於智能障礙者的自主意思,以及精神障礙之認定,常與專家證人不同,法官是否專業顯有疑問。另問及賴於會中提及「法官進場機制之再建構」需要花多少時間。
- 台北律師公會李家慶理事長亦問及賴的司法改革藍圖,以及藍圖的推動進程。
- 台灣人權促進會蔡季勳秘書長則請賴表示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被代表行政權的環保署大肆抨擊,嚴重傷害司法權之看法,並問及擔任大法官後,如何讓法律及其適用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之要求。
- 澄社黃國昌社長問及對於司法院定位之看法,以及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30號解釋後,卻因立法怠惰、斲傷司法權之現狀如何解決。
對於上述的問題,賴浩敏除了強調係以個人身分對與會者的問題進行回應外,並強調「司法應是為了人民的利益而存在」,只要是為了人民利益的改革,他都表示支持。在法官制度改革方面,他認為法官應去除權力傲慢,必須時時自省、自律,要和社會貼近,不能脫離社會現實。除此之外,他也肯定應有合理、有效且不會干涉審判的他律機制,進退場機制的建立都很重要,這才是使裁判品質變好的關鍵。
【主持人】瞿海源教授(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楊婉瑩教授(婦女新知董事長)
李岳霖律師(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孫友聯先生(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吳煜宗教授(台灣法學會代表)
王幼玲女士(殘障聯盟秘書長)
李家慶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蔡季勳女士(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黃國昌教授(澄社社長)
2010年9月22日 星期三
2010~向司改蝸牛宣戰!
司改會15年,元老持續不懈,新血幹勁十足。想知道大家的真情告白嗎?老中青三代不同世代的心聲,請看!
司改會成立之初就開始就做法庭觀察、法官評鑑。但為什麼民間努力了15年,官方司改步伐卻如蝸牛般漫步?--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沒有淘汰機制!
2010年爆發法官檢察官集體貪污事件。我們掩面嘆息,這種在落後國家才會上演的法官收錢情節,怎麼還在今日台灣上演!--我們要「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追緝惡檢」、「推動國民參與審判」。
官方總說要司法改革,但從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之後,司法步伐卻如蝸牛漫步在雲端。總統沒有魄力,司法院長沒有改革理念與決心,政治人物趁機混水摸魚,這些有權力的人全都怠惰不前,司法改革原地空轉一點都不冤枉,我們只好依舊努力。
本會的所作所為,一點一滴累積,希望成為司法改革的動能。司改會15年,我們還在這裡堅持當年的理想。請支持司法改革,更歡迎大家加入我們的行列!
司法改革雜誌|第79期|2010年8月31日出版
封面故事
可惡!法官集體貪污
- 法官集體貪污,誰該負責?/編輯部
- 淘汰壞法官 還要等多久?/編輯部
- 非痛下決心改革,不足以救司法/林峰正
- 司法問責文化,露曙光/林孟皇
- 高院爆貪瀆疑案的省思/吳景欽
- 法官評鑑不該是無牙老虎/林峰正
- 法官評議如「黑箱暗室」 何時才能見到陽光?/羅秉成
- 庭長續任 應送人審會審議——司法院應回歸法制面 勿再引發違法續任爭議/錢建榮
可恥!政府帶頭圈地
- 政府帶頭圈地,惡行震驚社會!/編輯部
- 可惡!政府帶頭圈地/編輯部
- 我們的時代——這是你的土地,這是我的土地/張鐵志
- 淺談土地徵收條例的癥結問題/詹順貴
- 一起來當農民的靠山:717凱道守夜/關魚
- 吞食土地的野蠻遊戲/廖本全
- 土地徵收應具備衡量公共利益之機制——地政及不動產學術工作室的建言/編輯部
- 財團圈地,農業崩解/李丁讚
小成的剪報——一段有關法律人冷酷與溫情的故事/翁國彥
2010年9月21日 星期二
[新書介紹] 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民間司改會◎編著、出版 新學林◎總經銷
許多人一生只當過一次被告,輸贏的關鍵常常在於警局的偵訊!
本書以英國的《律師陪訊指南~給警訊被告的建議》為基底,
結合十多位台灣律師的實務作戰經驗淬鍊而成,
保證給您耳目一新的警詢新視野!
〈推薦序〉被告警詢人權之保障◎李家慶律師
第三篇 到達警局
第四篇 律師於警局的功能
第九篇 少年及身心、語言障礙者
附件一 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陪訊律師注意事項(摘錄)
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代序
檢、警人員幾無不認為辯護人在場的目的,僅為防止刑求,除「見證」外,別無其他功能。「你可以保持緘默,但保持緘默一定不好;你可以找律師,但律師來了只能坐你後面看,沒什麼用」,十幾年前曾在調查局警詢錄影帶裡聽到這樣的台式米蘭達警告,至今仍有所聞。律師界雖始終不以為然,但在實際陪同當事人接受警、偵訊時,卻與當事人同樣苦於勢單力孤,又唯恐自己一旦被逐離場,當事人或將遭到不測報復,於是往往只好忍氣吞聲,幾無敢於當場對檢、警所提不當問題表示異議者,更遑論要求中斷警、偵訊與當事人溝通、討論!即使偶有「頭角崢嶸」之勇者,敢於當場挑戰檢、警、調之不當偵訊,甚至擦槍走火,發生嚴重肢體衝突。85年11月6日,顧立雄、劉豐州兩位律師於警詢結束後,遭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強制拖離偵訊室;97年5月22日,曾文杞律師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為協助當事人閱覽筆錄,遭到調查員拒絕,爭執之下,遭調查員出手強行推出偵訊室,並在抵抗、拉扯過程中受傷。以上都是經媒體廣泛報導之著例,但船過水無痕,事後實務幾乎依然故我。正因或者忍氣吞聲,否則竟須以血肉長城捍衛當事人,於是,陪同當事人接受警、偵訊,就成為刑事辯護實務中,最令律師無力、痛苦的領域之一(聲押庭辯護大概可相提並論)。也就因為基本上是忍氣吞聲的工作,所以無論是學界或實務界,迄今幾乎無人討論過律師在警、偵訊陪同時應該做什麼?可以怎麼做?
直到97年間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翻譯、出版英國Anthony Edwards律師所著<律師陪訊指南~給警訊被告的建議>(Advising a Suspect in the Police Atation Guidelines for Solicitors)的工作,這才知道,其實律師在警、偵訊過程中是可以發揮許多積極作用的。這必須從警、 偵訊之外在環境與過程,給受訊問者所帶來的強大心理壓力說起。
著名的美國米蘭達判決,就受訊問者在警、偵訊過程中所感受到的強大心理壓力,有極為生動的描述:「每個案件中的被告均被關在與外界隔絕的房間裡,接受警官、偵探、或者檢察官的訊問,且每個被告在訊問開始時都沒有被充分有效地告知他的權利。……因此,這四個案件共同具有的突出特徵是,在警察主導的與外界隔絕的環境下審訊被告,導致被告在沒有充分了解自己享有的憲法性權利的情況下,作出自我歸罪性的陳述。」、「我們再次強調的是,現代在拘禁狀態下所進行訊問的實踐傾向於心理而非肉體……秘密訊問仍然不斷發生,我們難以了解訊問室內發生的事情。然而,警察手冊(Police Manual)詳細記載了訊問的方法,我們可以據此獲得有價值的信息來源。手冊介紹了許多訊問的技巧和策略,其實質在於—孤立被訊問者、挫敗其抵抗的意志、使其心理失衡。當警察採用正常的程序達不到所要的結果時,就可能以提供錯誤法律建議等欺騙手段來達到目的。在製造了一種有罪氛圍後,警察經常勸說、誘導和哄騗被告放棄憲法上的權利。以上述手段訊問,盡管沒有採用明顯的暴力手段,但卻利用了被告的弱者地位,損害了被告的利益。」、「很明顯,創造這麼一種審訊氛圍,其目的主要是為了征服被訊問者的意志,這種氛圍,本身就包含著脅迫的意味。確切地說,這不是肉體上的威脅,但它對人的尊嚴而言具有同等破壞力。當前這種隔離審訊的實踐,破壞了我們國家最值得珍貴的原則之一─不可強迫某人自證其罪。如果不採取保護措施以消除這種羈押環境中所包含的潛在的強制因素,那麼,由此獲得的被告的任何陳述,都不會真正是他自由選擇的產物。」、「一個人脫離熟悉的環境,被警察拋入羈押場所,處在充滿敵意的氛圍中,接受警察各種方式的訊問,難免被強迫開口說話。作為一個實踐問題,被刑事追訴者在隔絕的警察局裡被強制開口說話的強迫程度,要大於在法院審判或其他官員進行的偵查中的強制性,因為在後來這些場合,通常有中立的第三者保障被告的權利,防止脅迫或欺騗的發生。」
現代英國心理學者Gisli H. Gudjonsson在其所著<審訊和供述心理學手冊>(The Psychology of Interrogations and Confessions)中指出,犯罪嫌疑人在警局的壓力來源有三,並因此得到與米蘭達判決相同的結論,即所有拘留中的審訊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內在強制”:
1. 警局實際環境所造成的壓力:
對陌生環境的不確定和缺乏控制,不知會在警局停留多久,也不知接下來會受到何種待遇。
2. 嫌疑人對權力的服從造成的壓力:
偵訊人員所享有的權力和控制力(逮捕、拘留、指控、提問、控制嫌疑人活動自由和與外界接觸、聯繫的權力);當偵訊人員行使權力,控制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會因對警員所居從屬地位而感到壓力,並因服從違反自己意願之指令而感到痛苦,畏懼違反偵訊人員指示及意志所帶來的無法預料的後果。
3. 監禁(與人群隔離)造成的壓力:
強化、放大犯罪嫌疑人所感到之壓力與恐懼。
Gudjonsson分析偵訊所使用策略之結果,也指出偵訊人員希望犯罪嫌疑人開口說話,而犯罪嫌疑人在警局所感受到之壓力(即警局環境所具有之上述“內在強制”特質),使犯罪嫌疑人感到被強迫開口說話。此項結論也與米蘭達判決的見解相同:
1. 警方所採取之偵訊策略的基本假設(偵訊以獲取供述為目的):
(1) 許多犯罪偵查只能通過獲得供述得到解決。
(2) 除現行犯外,嫌疑人通常不會做出供述,除非以有效的偵訊技巧打破他們的否認和抵抗。
2. 偵訊策略:
(1) 對犯罪嫌疑人的否認犯罪,明確否定甚至斥責。
(2) 誇大:誇大對嫌疑人不利證據的證明力和犯罪的嚴重性,進而威嚇嫌疑人做出供述。
(3) 縮小:藉由對嫌疑人表示同情、提出合理化藉口、責備被害人或環境、降低指控的嚴重性等手段,使嫌疑人產生虛假的安全感,進而誘使其供述。
3. 上述策略的運用結果,常使得偵訊的過程有如一場乒乓球賽,反覆的進行否認與指控的循環,直到一方漏接為止。若嫌疑人拒絕開口說話,則乒乓球賽就進行不下去,偵訊技巧也就無用武之地,因此偵訊者必須迫使犯罪嫌疑人開口說話。
以上所摘引之米蘭達判決及心理學研究成果,其描述之對象雖係國外的警、偵訊實務,但放諸台灣之警、偵訊現況,亦無不合。根據這些心理學研究的成果,訊問人員經常是在認定犯罪嫌疑人是真犯的確信下進行訊問,並基於此項確信全力施壓,促使犯罪嫌疑人招供。犯罪嫌疑人即使無辜,但在這種壓力下應訊,當壓力大到無法承受時,即使沒有遭到刑求,也可能會為了逃避壓力,不考慮後果而選擇虛偽自白、不利供述或編造其他謊言,以暫時解脫眼前高強度偵訊所帶來之痛苦。此際,其對於虛偽自白、不利供述或編造其他謊言可能引致之刑罰常常欠缺現實感,而且存在有日後到法院可再翻供的樂觀期待。若將在偵訊室內孑然一身之犯罪嫌疑人比做籠中鳥,相信是雖不中亦不遠矣。
在偵訊室內好似籠中鳥的犯罪嫌疑人,若能有律師在場陪同作為其盟友,給予其所需之心理上支持,無疑能大幅緩解警局、調查站或偵查庭外在環境所給予的壓力(至少其可因此確信不會遭到刑求或其他非人道待遇),這是律師在場的功能之一。其次,在偵訊人員全力對犯罪嫌疑人施壓,企圖促使犯罪嫌疑人附和偵訊人員之有罪確信時,若其決心不開口回答警方的問題,則偵訊人員除非以暴力或其他手段使其身體、精神直接感受到痛苦,進而迫使其說話,否則「犯罪嫌疑人否認—偵訊人員不信並再度施壓促使犯罪嫌疑人招認」的對話,勢必無法繼續,犯罪嫌疑人因偵訊人員咄咄逼人、自己所述不被採納所受到的痛苦及壓力也就可以緩解。藉緘默權的行使中斷偵訊,事實上是犯罪嫌疑人的「不合作運動」,也是一種微型的「市民不服從」,不但其可以藉此稍事喘息,而且偵訊人員相對也就陷入「黔驢技窮」的窘境,前述偵訊技巧全無用武之地。因此,緘默權乃是犯罪嫌疑人對抗逼供的最佳、也是最重要的武器。然而,心理學的研究卻也指出,無辜者總是想方設法希望讓對方相信自己真的沒有做這一事實,大部分無辜的嫌疑人對緘默權不屑一顧,反而拼命地進行辯解,於是在偵訊技巧編織的羅網裡越陷越深,終至做出不利於己的陳述甚至虛偽自白。作為犯罪嫌疑人於警、偵訊時之唯一盟友,辯護人可以經由諮詢讓犯罪嫌疑人瞭解緘默權的作用,進而不排斥保持緘默,並讓犯罪嫌疑人在自白前得以充分瞭解自白的後果,防止無辜者為求一時從偵訊壓力下解脫而選擇虛偽不利供述甚或自白,此律師在場的功能之二。第三,即使偵訊人員不是使用物理力,而是以斥責、威脅或揭露犯罪嫌疑人瘡疤等不當手段施壓,辯護人也可以要求偵訊人員停止使用這種手段,或提醒犯罪嫌疑人並無義務回應偵訊人員的斥責。當偵訊人員使用“有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所以犯罪嫌疑人最好盡早認罪”這類偵訊手段時,辯護人可以適度要求偵訊人員出示給犯罪嫌疑人,俾利其答辯,藉此避免偵訊人員捏詞詐取自白或不利供述。防止不當偵訊,此律師在場的功能之三。
就我國極端重視警、偵訊筆錄的審判實務而言,辯護人的在場,還有第四項功能。目前之警、偵訊實務,筆錄係由實施訊問之警察或檢察官,按其所理解之警、偵訊對話要旨,指揮製作筆錄之警員或書記官記載,並非逐字逐句記載犯罪嫌疑人之陳述,則筆錄之記載是否與犯罪嫌疑人陳述之本意全然相符?警、偵訊人員有無誤解犯罪嫌疑人之陳述?對於缺乏法律知識—尤其是教育程度不高—之犯罪嫌疑人而言,能否理解筆錄常有之半文言風格文字甚至法律術語?進而犯罪嫌疑人有無足夠能力判斷擇其陳述要旨製作之警、偵訊筆錄,是否與其陳述本旨相符?是否知悉其得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增、刪、變更筆錄?縱使知道這項權利,有無勇氣行使?均非無疑。雖然上開規定課予偵訊人員向犯罪嫌疑人朗讀筆錄或告以要旨之義務,但因懷疑甚至認定犯罪嫌疑人涉案,進而為獲取不利供述或自白而實施訊問之偵訊人員,與犯罪嫌疑人往往對立,焉能期待渠等能為犯罪嫌疑人之利益而自我否定,承認筆錄內容有誤?進而依犯罪嫌疑人之請求,增、刪、變更筆錄?是以犯罪嫌疑人有必要倚賴辯護人協助其閱覽筆錄,確認筆錄內容之正確性。
如果警、偵訊時在場之辯護人能充分發揮以上所述4項功能,信能大幅降低無辜者因對法律無知、頂不住警偵訊壓力而為不利供述甚或虛偽自白,或者因筆錄記載與其陳述有所出入,以致日後被錯誤定罪的風險,法院審判也可以從經常耗費大量人力、時間勘驗警、偵訊影音記錄之苦難中解脫。
一言以蔽之,出現在偵訊室內的律師,正是好似籠中鳥之犯罪嫌疑人的守護者。前述英國Anthony Edwards律師所著<律師陪訊指南~給警訊被告的建議>一書,讓我們大開眼界:為了完成這項守護任務,避免無辜者日後被錯誤定罪,一名英國律師在警局內究竟能為犯罪嫌疑人做多少事情!因此引發之專業倫理思維,更是我國未之聞也!相較我國忍氣吞聲的律師陪訊實務,判若雲泥,令人好生羨慕,也不勝欷噓,更令人油然而生有為者亦若是的嚮往。既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明定在場辯護人可以「表示意見」,也無任何禁止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進行私密諮詢之明文,憑什麼我國的辯護人警、偵訊在場時就不能做到與英國相同的程度?由於前述Anthony Edwards律師的著作,是以英國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為其張本,書中許多內容都與我國制度環境脫節,不可能在我國實務上依樣葫蘆地照書中內容實踐,因此在翻譯該書之過程中,共同參與此項翻譯工作的郭怡青律師、張明偉老師及筆者,就興起參考該書體例、架構及內容,編寫適合我國的律師警詢陪同手冊的念頭。
於是,在Anthony Edwards律師的著作出版後,我們緊接著就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台北律師公會的支持下,集合了17位律師(王世平律師、王展星律師、吳孟勳律師、周信宏律師、周威良律師、林俊宏律師、林峰正律師、林鴻文律師、莊喬汝律師、郭怡青律師、陳柏均律師、曾文杞律師、曾昭牟律師、楊淑玲律師、鄭凱鴻律師、謝秉錡律師及筆者本人)、1位老師(張明偉教授)及3位警大博碩生(施志鴻、胡僑芯、廖正成,都是林裕順教授的高足)義務幫忙,群策群力,幾乎每兩週就擇一晚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會議室,邊吃便當邊開會討論,歷28次會議,集眾智而成本書。付梓之前,適逢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增訂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規定,頓覺本書「生逢其時」,意義深遠,誠盼配合立法的進步,本書能對警、偵訊辯護實務的提升,有綿薄助益。惟本書雖是集體智慧的結晶,但首開先河,千慮仍有所失,在所難免,唯盼拋磚引玉,日後經能人志士多方指點,再於改版時精益求精了。
最後,仍要對參與本書討論過程之所有成員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意,沒有你們無私的付出,本書不可能問世。
[新書介紹] 大法官,給個說法!3 不平則鳴
民間司改會◎編著 新學林出版社出版
夫妻財產要怎麼分才公平?
福利政策要怎麼訂才公平?
冤獄賠償怎麼也會有大小眼?
警大可以拒絕色弱者入學嗎?
按摩工作是視障者的專利嗎?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黃昭元教授 導讀
目錄 〈序〉平等與正義/顧立雄律師 〈導讀〉平等理論的演進與典範變遷/黃昭元教授 第一篇 親屬編施行法未因聯合財產制修正另設規定違憲?? 夫妻財產‧該怎麼算--頭家娘為誰辛苦為誰忙/莊韻親 釋字第410號解釋法律評析/陳昭如 第二篇 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要件及適用對象規定違憲? 畫餅充飢的回復條例--一名法官為白色恐怖受難者爭取權益的故事/陳美杏 釋字第477號解釋法律評析/吳志光 第三篇 眷村改建條例等法規就原眷戶之優惠規定違憲? 住者有其屋‧限定版--國軍眷村改建條例的立法與爭議/邱奕嵩 釋字第485號解釋法律評析/周志宏 第四篇 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陳年的法律‧難解的廟事--財產權與信仰自由的交會/彭孝維 釋字第573號解釋法律評析/劉昌坪、劉定基 第五篇 勞基法課雇主分擔勞工退休金違憲? 勞工退休保障誰之責?--一個製造業的因應《勞基法》的故事/陳映竹 釋字第578號解釋法律評析/林佳和 第六篇 軍事審判的冤獄不賠償,違背平等原則? 冤獄賠償‧軍民有別--一句玩笑話催生一則釋憲案/修淑芬 釋字第624號解釋法律評析/許良宇 第七篇 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違憲? 大學自治‧界線何在?--色弱者被拒於警大法研所門之外/修淑芬 釋字第626號解釋法律評析/劉靜怡 第八篇 身心障礙者保障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弱勢者的生存戰爭--工作權與平等權的糾葛/耿詩婷 釋字第649號解釋法律評析/李秉宏 第九篇 冤賠法第2條第3款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受押不賠償違憲? 被司法埋葬的青春!--流浪法庭30年之後/江元慶 釋字第670號解釋法律評析/陳重安 第十篇 大法官不受理死刑釋憲? 廢死釋憲的折返跑--僅以此文獻給大法官/張娟芬 大法官不受理死刑釋憲之評析/張文貞 |
民與官的司法大戰◎林峰正
民與官的司法大戰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全國各地方法院每年生產近二十萬件刑事判決,這些天來卻為了高雄地方法院「一」件關於性侵幼女案件的裁判結果引起公憤,在網路上引爆一波波批判司法的浪潮,可見星火即足以燎原。大家認為法院竟對於性侵幼女這種人神共憤的案件,僅判處三年二個月的輕刑感到不可思議,更讓人受不了的是,在判決書裡,法官稱被告的所作所為「未違反X女的意願」。民眾不禁要問,僅僅六歲的被害人有何意願可言?她有能力表達意願嗎?憤怒的網友們現已決意在九月廿五日走上街頭表達抗議。
司法院在民怨爆發後的第一時間對外表示,將建議法務部修正刑法,往後如有性侵幼兒將全面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但婦幼團體仍不領情,仍要求做出不符社會期待判決的恐龍法官應該淘汰,並希望儘速建立不適任法官的退場機制,速立《法官檢察官評鑑法》。隨後,最高法院火速召開刑事庭會議,作成「若被害人係未滿七歲者,行為人均應論以刑法第222條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然外界質疑聲浪不斷,迄未平息。
在民主法治國家,民眾聚集多數意見關心公眾事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台灣已經民主化多年,此次在極短時間內匯聚近三十萬民眾對單一司法個案表達意見,代表民眾對公益的關注,此種民意的表達是可貴的,也是國家進步的希望與原動力。有部分的法界人士以為,為數龐大的民意針對特定司法個案表達批判是否會有威脅審判獨立之虞?這樣的擔心並非無的放矢。試想,此一個案經檢察官上訴到高等法院,法官還有多少獨立不受影響的審判空間?只是,這不就是法官依據憲法展現司法獨立精神最好的考驗嗎?法律人最需要向社會展現的不也是這種在龐大社會壓力之下,論事說理獨立判斷的能力與氣魄嗎?
另一方面,民眾對此一個案的不滿情緒確已帶動一波可能的司法改革浪潮,然應特別小心的是,務必提出合於法理、切合實際,又可行之久遠的制度改革要求,對反改革的保守勢力持續施壓,達成理性的改革成果。否則,極易被醜化為情緒大過理性的民粹力量,反被拒絕改革的勢力輕易轉移焦點,不可不慎。
司法院起初主張,法官的判決並無失誤,若民眾對此判決有所批評,應是法律規定不夠完備,主要解決之道仍是修法一途。不出數天,眼見反彈聲浪日熾,最高法院即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由刑事庭會議決議,若被害人是七歲以下幼童,應一律嚴格論處,似在回應民意的要求,惟此舉與先前司法院所稱,僅能透過立法院修法解決問題的說法不是明顯矛盾嗎?更不要說最高法院透過刑事庭決議的模式,已明顯侵犯了立法院的權限,問題後面的憲法爭議恐怕比最高法院現階段想要處理的問題要大得多?
民眾自發的9月25日「白玫瑰行動」已箭在弦上,這是不可忽視的改革推力。司法院首應痛切檢討的是法官的所作所為是否毫無瑕疵,對於民眾極力要求的《法官檢察官評鑑法》應如何回應?若能順勢轉化為建立有效法官評鑑機制的臨門一腳,不也是美事一樁。立法委員們也應冷靜思考,傾聽各界聲音,在考量是否適切有效的前提下,全面檢現有性侵法令之立與廢,切莫只是即興立法,又為下一階段創造新的問題。
中時社論-聲請集遊法釋憲 陳思帆值得喝采
社論-聲請集遊法釋憲 陳思帆值得喝采
2010-09-21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在一連串引起社會嚴詞批判的司法事件之後,台北地方法院陳思帆法官做出了一項值得大聲喝采的決定。他是審理台大教授李明璁遭檢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一案的法官,在原訂宣判的日子,他告訴到場聆判的被告與社團,法院已經決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理由是他確信集遊法有諸多違憲之處,也已牴觸立法院透過制定施行法,引入國內法秩序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項公約被認為具有相當於實質憲法規範的效力,立法院以施行法明文要求,與公約內容不符的國內法律,必須在兩年內完成修法。陳法官的聲請,為大法官提供了第二次解釋集遊法違憲的機會。
其實,我們曾經一再指出,集遊法是一項內容明顯違憲的惡法。約是十二年前,大法官就曾以相當含蓄的態度,宣告此法的若干條文違憲。立法院在大法官解釋之後修法,令人不敢置信的是,經大法官宣告為違憲的條文,赫然還是存在,顯示了提出修法草案的內政部,以及接納內政部草案的立法院,簡直視大法官解釋如無物;當時是民國九十一年,數年以還,對於集遊法違憲的指責,內政部從來沒有重新修法的打算,這件事經過兩次政黨輪替始終不動如山,連熟諳人權政策的江宜樺部長出掌內政部,也無不同,可見官僚體制輕忽的程度有多深。如果用這部法律做為台灣法治水準的量尺,恐怕很難得到及格的評價!
若干時日以來,檢警機關一再繼續使用這部惡法追訴走上街頭對於政府表達不滿的人士,被追訴的其實什麼黨籍的政治人物都有。凡是被刑事追訴的人,都立刻體會得到為什麼這是一部違憲的惡法,也無不在法院採取這樣的立場。最近的現象是,法院裡的法官們,從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在許多違反集遊法的刑事案件中,紛紛基於各種理由判決被告們無罪,較之當年動輒引用集遊法的規定定罪的法院判決,當然是一種明顯的進步。比較近的著名案例,就是號稱百萬計的紅衫群眾和平集會遊行,領導人物施明德等十餘位橫跨藍綠政黨的政治人物遭到檢警追訴,從地院到高院,兩審均判決無罪定讞,令人記憶猶新。
即令如此,還是有兩件事令人感到不解。一件事是法院審判集遊法刑事案件,被告指控集遊法違憲的聲音不絕於耳,施明德案中此點其實是主要的訴求,可是法院裡的許多法官,卻寧可判決無罪,也還是紛紛迴避集遊法違憲的議題,這也表示法院法官普遍缺乏法治國家健全司法所必須具備的憲法意識,形成了司法鄉愿的態度。第二件令人不解的事,則是被判無罪走出法庭的政治人物,頗不乏回到立法院繼續問政者,卻都似乎船過水無痕,不論何黨何派,都不思要從修法下手根除這部惡名昭彰的法律,而只是在自己的官司了結之後,眼睜睜地看著檢察機關繼續利用此法追訴和自己情境類似的人們,這種政治上自掃門前雪的作風,而且是跨政黨的鄉愿態度,真是令人感到心寒。
現在陳思帆法官毅然決定在李明璁的集遊法刑事案件中停止審判,提出釋憲聲請,打破長期存在的司法鄉愿風氣,可說是空谷足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這是法院法官在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第一次挑選了一個上好的題材送入司法院,請大法官能夠利用憲法解釋,將馬總統自就任以來,苦口婆心想要落實的兩項人權公約,得到一次展現身手驗證效力的上好機會。地方法院的陳思帆法官有此憲法器識聲請釋憲,熟諳憲法法理而且願意以落實人權保障為已任的大法官,應該不會讓國人感到失望才是。
我們希望看到的是,對於這個已經歷時甚久,歹戲拖棚的憲政問題,大法官能夠儘快做出解釋,我們也樂意預期,此項解釋,不但足以告誡行政部門,不可面對憲法解釋陽奉陰違,無動於衷,也將會是精心闡釋人權兩公約的憲政里程碑!
為小法官喝采 請大法官接棒◎黃國昌
為小法官喝采 請大法官接棒
2010-09-13 蘋果日報
【黃國昌/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副研究員、澄社社長】
馬政府在2008年11月陳雲林來台期間,以「協和專案」名義所展開的集團性國家暴力行為,引發台灣公民的強烈抗議,並因而導致野草莓學運的出現。荒謬的是,人民抗議國家違法濫權行為的怒吼,最終竟以李明璁及林佳範兩位教授遭國家機器提起刑事訴追落幕。
依筆者的近距離觀察,在過去一年多,兩位教授的法庭訴訟策略,從來就不是將重心置於想方設法地為自己「脫罪」,而是將整個問題拉至《憲法》人權保障的高度,透過民間司改會義務律師的辯護以及學者專家的出庭證言,試圖讓分別承審兩個案件的法官了解,兩個案件的「案情」雖有不同,但所涉及者,從來就不是機械性地進行說文解字式的法條涵攝,而是關乎我國言論、集會遊行等受《憲法》保障自由遭受「集會遊行惡法」不當剝奪的大是大非問題。
令人雀躍的是,如此的苦心與用意,已為承審李明璁案的陳思帆法官所感受,陳法官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集會遊行法》的許多條文有牴觸《憲法》疑義,循釋字第371號解釋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直接聲請大法官解釋。在這決定背後,我們不僅看到了普通法院「小法官」,雖無逕行宣告法律違憲的權限,但只要心中具有《憲法》意識,仍可在現行的違憲審查制度下,尋得捍衛憲法的出路。
回應凸顯法匠性格
更令人深感欣慰的是,我們也看到了我國法官的成長進步以及《憲法》意識的提升。具體而言,在1998年為前次《集遊法》釋憲打開釋字第445號大門的,並非是「承審法官的自我《憲法》意識」,而是張正修、高成炎兩位教授的「有罪確定判決」,面對兩人提出的《憲法》訴求,當時的台灣高等法院卻僅在判決書中冷冷地以「《集會遊行法》既屬現行有效之法律,且難認其有脫離社會之現象,本院自只能依該法予以審判」、「《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是否妥適,則屬立法權範圍,本院亦難為處理」回應,毫不掩飾地流露出渠等法官的「法匠性格」。與此相對地,在12年後,一位年僅30的地方法院法官,卻能有足夠的《憲法》視野與道德良心,不求趕快結案、交差了事,願意自找麻煩撰寫釋憲聲請書,怎能不讓關心我國自由人權及司法改革的有識之士動容,並為其喝采!
事實上,在陳法官所提出關於《集遊法》第8條獨厚「體育競賽」、「婚喪喜慶」等活動得不必事前許可、涉及歧視其他言論的釋憲理由,正是民間團體在 2008年11月19日於立法院大門口選擇以舉辦「為集遊惡法送終的告別式」,凸顯集遊惡法「容許在立法院前辦喪事、而禁止在立法院前請願集會」此一荒謬規範內容的最大理由,而林佳範教授亦正是因該次集遊惡法送終告別式的集會而遭起訴。筆者在為該案件出庭證言時,即明確地說明該次活動所選擇的形式,正是為凸顯集遊惡法相關規範結構與內容的荒謬性,以及其因此所涉及的違憲問題。雖然林佳範案的承審法官似乎未能洞悉其承審案件涉及的違憲問題,令人頗感遺憾,但我們仍樂見李明璁案的陳法官以此為其釋憲理由之一環。
當普通法院的「小法官」都能有如此敏銳的《憲法》意識,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我們衷心地期待,以「《憲法》守護者」自居的「大法官」,亦能展現相應的道德勇氣,接棒宣告《集遊法》違憲,共同為這部惡法送終!
2010年9月20日 星期一
[志工培訓] 2010秋季司改尖兵俱樂部 開始報名!
-陳年舊案、死刑、惡法,我們如何看待台灣司法的下一步?
- 報名期限:即日起接受報名,額滿為止!(報名手續以完成保證金繳交為準)
- 活動時間:2010年09月30日-12月9日,每隔兩星期的週四晚上19:00~21:00。
- 活動場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會議室
- 招募對象:曾參與過司改會志工培訓、法庭觀察及學生營隊等活動之學員,或對司法改革、人權有興趣的學生、社會人士。
- 學員名額:預計招收20人,額滿為止。
- 活動收費:每人需繳交500元學費及500元保證金(共計1000元,煩請先匯款至下列指定帳戶)。課程結束後,缺席一次以內(含)學員將退回保證金,並獲贈一年期司改雜誌。全程出席者再贈送其他出版品一冊。
- 劃撥帳號:19042635戶名: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電匯帳號: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5-10-800005-5
戶名: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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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靈感書-盧正你在嗎?◎張娟芬
2010-09-10 聯合報
【張娟芬/作家】
雨還在下,你們是弱勢中的弱勢,因為你們的加害人是國家機器……。
2000年9月7日,盧菁、盧萍去探望弟弟盧正,告訴他別擔心。中秋節快到了,盧萍一心想著要帶個月餅給盧正。晚上九點,電話響了,是刑場打來的。盧萍情緒崩潰,拿起桌上做手工藝的小鉗子夾自己的手,這是夢嗎?十指連心,那麼手上的血痕也是心上流淌的血了!
盧正案,和其他冤案有同樣的標準配備:違法羈押,刑求誘哄取得自白,僅憑自白就判死刑。那一起擄人勒贖案,被害人被撕票,現場發現數枚指紋,又發現菸蒂上有殘留的唾液。台南警方根據一位「靈媒」的說法——在警詢錄影帶裡還可以看見這位靈媒在偵訊現場打坐——逮捕了開白色車子的盧正,因為靈媒說歹徒是開白色車子的。證物化驗了以後發現,指紋不是盧正的,唾液驗得的血型也與盧正不符。但盧正被判死刑,案子兩年左右就定讞。
盧菁、盧萍四處陳情,人權團體勻出吃緊的人力來協助盧正案,可是律師發現閱不到卷,法務部與最高檢互踢皮球。同時監察院也注意到這個案子,正在著手調查之際,陳定南就批了盧正的執行令。
十年以後的9月7日,我們聚在濟南教會前面看《島國殺人記事2》,蔡崇隆的紀錄片作品。片子裡盧萍聲嘶力竭的喊:「盧正死不瞑目啊!」天降細雨,溫柔的落在我們臉上,好像與片子裡的吶喊相互應和,盧正,是你嗎?你在嗎?
十年了,盧正,你的姊姊們老了十歲,但你還是二十八歲。十年前盧菁、盧萍為了你在法務部靜坐抗議,有路人對她們吐口水,嫌她們破壞秩序;她們沒有享受過被害者家屬應得的同情與正義,雖然你,盧正,是司法誤判的被害人。你的姊姊們為你慶生,給你買個蛋糕,盧菁流著淚吃便當,然而你只是個靈位,你的蛋糕沒人吃。
但是盧正,你害羞的姊姊們鼓起勇氣,在立法院裡敲開一間又一間立委辦公室的門,請他們修法,徹底杜絕刑求。盧正你在嗎?雨還在下,你們是弱勢中的弱勢,因為你們的加害人是國家機器,所以旁觀者聳聳肩走開,不吭聲。但是你的姊姊們真愛你,她們像林覺民的〈與妻訣別書〉說的一樣,「吾充吾愛汝之心,助天下人愛其所愛」。你走了,她們擔心別人的弟弟被刑求。
盧正,雨還在下,我們移到雨棚下看完了你的紀錄片,你也在啊,你是一張遺照;但是你沒淋到雨,你的外甥女(她長好大了喲)把你保護得很好。盧正,真對不起,你的案子,我們來不及;但你的姊姊們不放棄,我們也不忘記。
聯合筆記/拿掉不適任法官的防護罩◎楊湘鈞
2010-09-10 聯合報
【楊湘鈞】
在多名法官涉貪被押氛圍下,或因民氣可用,考試院會前瞻性的通過試院版的法官法草案,打算「雙規」不適任法官,意圖斷掉他們的後路,規定表現太差的法官不能轉任律師,或遭撤職者不得擔任其他公職。
此舉誠可謂大快人心!不過,民眾不要高興太早;畢竟,它挑戰的是受憲法保障的「法官終身職」精神,目前也僅只是「提案」,未來立法時若遭遇「恐龍立委」、釋憲時撞到「恐龍大法官」,仍可能變盤!
許多人或許不知道,法官法最早立法的目的,是偏向保障司法官,因而有人戲稱它是「法官福利法」。經過十餘年的草擬與辯論,三年前司法院會好不容易通過草案,加進了評鑑及淘汰法官的機制,率先挑戰「法官終身職」這一無敵防護罩。
該版本雖規定,可撤不適任司法官的職、或轉任非審判工作,但也只「搔」到防護罩的癢;充其量只能將他們趕出審判行列,這些法官仍保有轉任公務員或律師的無限可能。
這樣的「法官福利法」豈容它輕易過關?因此,在立法院一躺就是三年,真要給那些阻擋法案的立委們鼓鼓掌。
但奇怪的是,最近因司法公信力受到質疑,民意要求司法改革當下,期待立法進程快馬加鞭之際,行政院卻未用力著墨於此,真的有傾聽民意嗎?
值得慶幸的是,考試院昨天推出的「雙規」規範,才真是直搗無敵防護罩的核心;試院直指「免試取得律師資格明顯成為(司法官)一條開創事業第二春的安穩後路」、問題司法官轉任律師後又扮演起在野法曹,更是說到民眾心坎。
只盼未來立法時,能成功穿破不適任法官的無敵防護罩,不再僅是期待司法改革的天邊彩虹。
違憲的判例文化 應該揚棄了◎林孟皇
2010-09-10 中國時報
【林孟皇/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針對性侵女童案所引起的民怨,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做出決議。該決議能否澆熄人們對「恐龍法官」的怒吼,猶未可知,卻明顯違反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不應也不該拘束個案的法官。
話說這次爭議的源頭,在於高雄地院針對性侵六歲女童的被告判刑時,竟在判決中敘明:「未違反女童的意願」,因而引起軒然大波。該院對外表示:在司法實務上如此判決並沒有錯,本爭議源於立法不妥,應修法解決。當時國人還正詫異著,等到媒體報導另一個三歲女童遭性侵時已哭喊「不要」,卻遭最高法院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的理由撤銷,大家才知道問題出在最高法院。
沒錯!這些爭議判決的做成,都是參照最高法院九五年台上六二二一號判決意旨:「對於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年男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而為之,實際上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則仍祇能成立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而與加重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不合。」
這樣的判決理由,適用在年已十三歲並受過性教育、出於合意而為性交行為的案件時,或許並無錯誤;套用在缺乏性意識而無從表示意願的六歲或三歲女童時,則明顯有問題。這跟罪疑惟輕、無罪推定原則無關,因為與人們的生活經驗不符。
按理這些法官至少都已二、三十歲,怎會做出如此違背社會常情的判決?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國有錯誤的判例文化問題。
所謂的判例,在英美法系是指對事實適用法律的法院見解而言。判例拘束力原則(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是指對某一個案件的法律問題一旦獲得解決,經由個案找出具有一般性拘束力的規則後,則在將來如有類似案件含有相同法律問題時,必須依照先前案件所達成的結論來處理。
我國判例制度的法源是《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在符合判例拘束力原則下,原有它的正當性基礎,卻因為我國司法實務操作的結果,形成錯誤的判例制度與文化。
原因所在,在於我國現行判例的產生,是由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將該院所做的判決中,經過選取,再加以編輯、更改原判決且與事實分離的抽象法律見解而成。這已屬於最高法院的「立法行為」,而非裁判作用。這不僅侵害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權限,而且違反權力分立的精神。
即便認為我國判例制度合憲,下級審法官於適用判例時,也絕不能與基礎事實分離而片面割裂判例要旨,判例的拘束力不應超越基礎事實相同者,否則根本無從判斷是否符合相同案件相同處理的原則,也就是僅能針對案例事實相同或類似者,予以類推適用而已。
關於我國判例制度的不當,大法官林子儀、許宗力及楊仁壽在司法院釋字五七六號解釋中,即提出協同意見書指出:「我國判例制度實有檢討必要。縱其成因有歷史上之特殊因素,但是其發展實已有違憲法權力分立與獨立審判之要求。即使不變更現行判例制度,至少亦應堅持判例之援用無論如何不能逸脫事實,而使其具備超越基礎事實相同者之拘束力。」
然而,我國司法實務運作的情形,卻是下級審做出違反最高法院判例甚至判決意旨的判決時,上級審即會予以撤銷。最高法院透過判例制度所為的控制,難怪我國下級審法官撰寫的判決,只是為了寫給上級審看,遇有法律問題時,首先搜尋的資料,即是最高法院怎麼說。多數法官根本不考慮案例事實是否相同,只要照抄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即可,難怪我國的法院判決常有背離人民法律感情的情況!
這次下級審依照最高法院意旨審判,卻引起民意的強烈反彈,早已引起法官們的群情激憤。最高法院不知深切檢討現行判例文化,竟還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做出立法行為,試圖拘束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難道還經得起檢驗?
非典型論述-恐龍法官 恐龍法院◎林濁水
2010-09-09 蘋果日報
【林濁水/民進黨前立法委員】
高雄地院輕判性侵6歲女童案掀起巨大民怨,8天中15萬人連署要求開除法官讓恐龍法官下台,地院庭長仍強調承審法官絕非輕判,參考最高法院兩件性侵幼童判決,都採相同見解,這時,最高法院竟在風暴中將另一件重判性侵3歲的案子撤銷發回更審,有如硬是聲援高雄地院似的。
然後,大家從統計中發現,2008~9年,各地院審理對幼童性侵、猥褻案1187件,1101件有罪判決的,判刑5年以上者僅7人;5年來遭性侵害的兒少,尤其6歲以下幼童受害人數從5年前188人,大幅增加到去年270人,又發現竟有性侵兒少案件更九審,幼童出庭直到成年。大家才明白高院和最高法院兩案只是冰山一角,法院中根本恐龍成群。
輕判問題推給法律
法官被攻擊後群起反撲,辯護輕判問題不在法官而在法律,然後遺憾及無奈地說立法不周全問題只有修《刑法》才能解決,於是司法院向「應負責任的」法務部提議修法,規定若受害者7歲以下,則不管加害人有無徵得幼童同意,都適用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接著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做成決議,規定性侵7歲以下兒童一律判7年以上重刑─這又變成不必修法了,但雖和司法院日前發函建議法務部修法的方向一致,司法院還表示不會撤回修法建議。
整個過程中,法官、法院先不認錯,民意擋不住了把責任推給法務部和法律,這些舉措看來令人感嘆,法官固然是恐龍成群,法院更成了掩護恐龍的恐龍院。
民間司改會認為這些案例法律沒問題,錯在法官,理由簡單又清楚:
法官輕判是以女童「無法證明違反其意願」為由。但被害的6歲女童到庭時仍害怕得幾乎無法言語,3歲女童,1、2審都被發現高喊不要,法官卻認定仍無法證明性侵違反其意願,法官根本毫無人性,充滿前現代的父權沙文主義,乃至大人沙文主義外又睜眼說瞎話外更目無法律!
如依法官說幼童未強力抗拒致性侵得逞,表示女童並非無意願,那麼力量大不知多少倍的成年女性被性侵豈非根本不可能所有既遂犯!
有法官無奈說:「《刑法》本來規定和14歲以下幼童性交一律視為強制性交,當初是婦團為強調尊重女性自主意識要求修法,才導致現今混亂。」
不錯,1999年的確修正《刑法》,納入進步精神讓「羅密歐,茱麗葉」可以獲得較大的身體自主權。將過去《刑法》221條2項「姦淫未滿14歲之女子者,以強姦論」,切開移列到227條,並增列227之1 規定「18歲以下犯前條之罪,減免其刑」。立法意旨並說明「對年齡相若之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若一律以227條之刑論處,未免過苛」。
表面上這會連未滿14歲的,是不是都出現有性意願或無意願之分的問題,讓法官困惑,但依修法精神,頂多只適用在未滿14歲的羅密歐茱麗葉們,無論如何不可能適用在11~12歲以下兒童被害時。至於被轟的兩案,且不論3~6歲已否有性意願,女童不願的證據已足,而法官硬予否定。
全面改革司法教育
如今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會議做成決議,凡性侵7歲以下幼童,一律是違反幼童意願,處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但8~14歲若能證明兒少同意則不必加重,這又把羅密歐茱麗葉的年齡調到8歲了,真是混亂失措。
難怪民間司改會執行長說他「快昏倒」了。
過去我們嘗盡司法不獨立的苦頭,現在我們發現爭到獨立權的是一群恐龍,結果一樣可怕。
因此在法官法中建立法官退場機制是當務之急外,全面改革司法教育,法官培訓任用制度也得大刀闊斧一番才能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