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5日 星期四

◎個人觀察◎法庭中的裝飾品還真不少!不僅是檢察官,審理庭的陪席法官也是另一座雕像

文/張家茹(台大法律系財經組學生)

  透過這次法庭觀察的紀錄,對於法律制度,我有了更深的感受。
 

  在課堂上接觸的法律,是一種法律知識的累積。對很多法律系的學生來說,「國考」可說是在大一進入法律系時,就逃不掉的宿命。我們對自己的未來,大多建構在律師與司法官這兩種職務上。我們期待,自己能利用所學,實現正義。然而書本上的理論畢竟只是文字,我們在課堂上慷慨激昂地談著權利義務談著基本人權,鑽研著某甲有什麼實體利益,第三人又應如何保護其信賴利益,但對我們而言,再怎樣激烈的爭論,都只是為了一個虛幻的某甲及某乙。進入法庭實際觀察訴訟制度的進行,才讓我感受到未來一旦通過國考,我們面對的,不再是沒有情感沒有背景的某甲,而是一個個活生生的人,是有情感、有思想的肉身;而我們,也不是可以冷酷作抽象判斷的法條適用機,我們會看到被告的無奈、受害人的傷害,總是這樣血淋淋的
 

還記得剛聽完說明會的那天,我試圖想像檢察官如裝飾品般擺在法庭的畫面,但我無法勾勒。「怎麼可能!」我想。第一天去高院觀察,就讓我親眼目睹──法庭中的裝飾品還真不少!不僅是檢察官,審理庭的陪席法官也是另一座雕像


  我們的刑訴制度設計,喊著控訴制度及合議制,書上說,我們要保護被告的人權,去除中世紀歐洲糾問制度的弊端,更要維持審判的公平性,避免獨任法官的個人偏見導致王法裁判,所以我們建立在控訴制及合議制的基礎上。但是實際上呢?法庭裡是有檢察官代表控方,是有三位法官高高在上,但他們到底發揮了多大的功能?有閉目養神的、有頻頻翻閱卷宗的,那被告的應答、證人的證言到底誰在注意?最後,只有審判長一人兼飾三角,一庭又一庭地唱下去…… 

  
身穿鑲綠邊黑袍的公設辯護人,是保護被告人權的鬥士。刑事被告常常都是社經地位較為低下的人民,犯罪後無法委任律師幫忙辯護,為了維護刑事被告的權利,我們有了公設辯護人制度。公設辯護人,其實是個很爭議的工作吧……當他()明明知道被告罪證確鑿、犯行可惡致極,心裡千百萬次念頭要給被告一個死刑以慰受害者及其家屬,但基於工作,還是得幫犯罪人辯護,還是得維護犯罪人的人權。我猜想公設辯護人的內心是有許多矛盾的,也對其願意為被告維權感到敬佩,但這並不構成其可以不積極對犯罪人提出協助的理由,就算只是幫忙回應法官的問話,考量是否要再傳證人等問題。這些基本的法律協助,應當是身為公設辯護人的最低義務才是。 

  
法庭中,真的不需要這麼多無謂的裝飾品! 制度是死的,但人是活的。如果實施制度的人不確實依照制度的理念做事,就算規劃了最完善、最尊重人權、最能達到公平審判的制度又如何?不過也只是流於一張張白紙罷了。 

  在幾次的法庭觀察過程中,我的確看到很多制度流於虛設的實務運作,相反的,也有很多法官非常尊重被告、甚至對被告曉以大義,提醒其不要再誤觸法律或再跨越法律的警戒線;也有檢察官認真開庭,積極協助發現真實;也有公設辯護人積極幫助被告爭取應有的權利、並對法官動之以情。看著審檢辯三方翻閱著厚厚的卷宗,處理著一件又一件、好像源源不絕的案件,我又不禁為法律人感到慨歎,生活中充滿卷宗和法條的生命,會是怎樣的生命?
 

  
每次聽完庭,一個人走在法院的走廊上,看著律師檢察官匆忙的背影,回想著法官疲憊的神情和原被告沉重的蹣跚腳步,我問自己,如果有一天,自己著實成為了在法院工作的法曹,面對一樁樁背信重利、傷天害理的案件,我會怎樣對待當事人?當我的時間必須投注在別人的作姦犯科的時候,我還能像現在這樣冷靜的去思考、大談闊論制度與理想嗎? 

  
身為法律人,要學習的太多太多,我們面對的是一群人的生命,現在,也只能提醒自己,一定要「勿忘初衷」啊……

◎個人觀察◎看著被告只能向法官控訴好像在看古裝劇中百姓向青天大老爺陳冤的橋段,這就是現代的法制度所追求的嗎?

文/林晉源(台大法律系學生)

  這次的服務三選擇了司改會,接下了法庭觀察的工作。這是我第一次進入法庭,什麼事對我來說都很新鮮:原來法庭並沒有想像中的大、原來開庭竟然是如此的開放式的可以隨意進出、原來法庭上除了當事人法官律師檢察官書記官之外還有通譯、原來法庭審理案件會隨時錄音、原來書記官的記錄當事人當下都可以審閱甚至請求更正
......種種的新發現,都在在的顯示出了我對法庭運作相關知識的匱乏,除此之外或許也可以反映出對於大部分尚未接觸實務的學生來說,法庭上的狀況仍然蒙著一層神祕的面紗,因此,我認為,法庭觀察的工作對於一個法律系學生,甚至是一般民眾,都是一個增廣見聞的好方法。

 

  從幾次的法庭觀察經驗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應該是在台北高等法院刑事庭中檢察官表現出的冷淡態度吧從頭到尾從未抬起頭來的人大有人在,大多也只是回答:"理由如起訴書所述""請依法判決",極少有詰問的狀況發生,變成幾乎都是法官與被告之間的互動,乍看之下,彷彿又回到了糾問制度的感覺。當我去嘗試以被告的角度揣摩其感覺時,發現檢察官這樣蠻不在乎的態度是很可怕的:"這樣是不是代表一定會被定罪所以檢察官才這麼的悠哉?"或許這樣想是太誇張了,但看著被告只能向法官控訴好像在看古裝劇中百姓向青天大老爺陳冤的橋段,不免感到幾分無奈,而這就是現代的法制度所追求的嗎?


  但是也許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會是什麼樣的原因,使得檢察官對自己處理的這些案件表現出疲態?是不是工作量過重因而造成了對每一件本該用全力真偵辦的案件卻是表現出如此消極的態度?如果在司法改革上欲增加法務相關人員的質,或許也該從增加他們的量來著手,如此一來,檢察官的負擔減輕,也能夠以更加積極的態度去面對他們所欲處理的每一件案子,如此一來,司法制度能夠帶給人民的信賴感必也能夠有所提升!

 

  有一次的觀察看到了一個情形:被告只希望法官減輕他們刑責甚至免其刑責,但是被告根本就沒有與原告提出和解的能力,也沒辦法理解其若欲撤回上訴就是願意接受現在這個刑度的意思,因此,法官多次解釋現在情形都沒辦法讓被告理解,幾乎要動了肝火,也浪費了非常多的開庭時間。此時我想到,如果被告身邊多了一個律師,想必就能夠更加順利的解決這個問題,但是被告看起來經濟狀況似乎並不寬裕,從這個現象便可以看出法律扶助的重要性,我想同時也需要有足夠的宣傳,讓有需要的人知道可以使用這項制度,如此一來便可以節省訴訟所需花費的多餘時間金錢勞力費用。


◎個人觀察◎司法官受訓完的人在出任法官前,都應該坐在旁聽這個位置親身體會

文/曾浩維(台大法律學系學生)

  
一開始聽服務初始的培訓課程時,就覺得十分熱血。在做了幾次法庭觀察紀錄後,我更相信了台灣的司法確實需要我們這些人,需要有些人在後面好像在評分、好像在打考績一樣,監督他們,畢竟有些法官態度真的很不好,有的是根本不鳥我們在記錄,態度照樣傲慢、不耐煩;有的是發現了我們好像在觀察,態度明顯轉變。前者固然令人髮指,但若有後者的情況,那真的司改會的觀察記錄,也就不枉了有這機制,雖說也許事倍功半,但也是令人欣慰,總算讓自己對司法有一點貢獻。

 

  說真的如果不是自己在做法庭觀察的話,真的不會知道法院裡的生態,其實並不像我們坐在教室裡讀著教科書想像的那樣正氣凜然,為民申冤,真正上過一次法庭遇到了壞法官而從此對司法失去信心的人,相信大有人在。就連我常在後面看的義憤填膺,不禁動怒的大有時候,更遑論當事人身在其中。這真的有激勵到我,以此為借鏡,以後做法官時,在那位子上絕對不能有什麼、什麼行為,我認為司改會在這方面上是成功的,真的很棒;我也更認為,司法官受訓完的人在出任法官前,應該都坐在下面旁聽這個位置,只有親身體會後,才知道愛民如子的法官,一個真的好的法官並沒那麼容易


    不說一些冠冕堂皇的話,在幾次的觀察紀錄中,我發現了司法上確實有一些需要改革:

(1)     和解不應該做為法官考績的評量。在觀察的一庭中,曾看到法官強行和解,原告根本不清楚他的權利,想要問時,法官也不肯直接正面回答,就為了他的考績。當然這也可能是我的臆測,也許法官真的是「那麼的」想為當事人尋求解決,但在我眼中,對一個曾經學過皮毛法律的人,這真的不啻是拿當事人的錢在開玩笑,用別人的權利喪失來換取自己的考績,對嗎!?還好那庭的當事人沒答應和解,不然那幾百萬根本要不回來。

(2)     當事人不懂法律用語一般的民眾不懂專業用語這是當然,好的法官也許會解釋,差的法官也許就以此做文字遊戲,嘲謔、譏諷當事人,細想,一個賣麵攤的生意人,會懂的證據力和證據能力的差別嗎!?

(3)     書記官的存在價值!?正也許是比較偏激了點,但在法庭上常看到當事人根本沒如是說,法官念、叫書記官逐字逐句的打,這又豈是當庭的真實紀錄?另外也常因為法官要求書記官修改文句,造成時間的浪費,一個準備程序庭竟可開到450分鐘,對不起,這是我的不耐煩和抱怨……

(4)     法官事務太多。也就是司法資源不夠,導致開庭像在趕場,訴訟品質下降,這已是眾所皆知,不多著墨。

(5)     檢察官真的不管事 

  其實還有許多事情無法一一細數,在寫時也無法想起的枝微末節,留待期末分享好了。最後我要抨擊陳○○和陳〤〤兩位法官,她們態度真的很差勁,早有預設立場,對當事人很兇和沒耐心,當庭中兩人一直討論,也沒仔細聽當事人的言論,即使知道我們在後記錄,仍是這副德性,實在過分。尤其是有一場「後核辦」,真的是讓我不曉得是案情真的不明朗還是法官想中午休息了!?

  
也要讚賞曾○○和陳◎◎兩位法官,他們倆真的是好法官,縱然我知道曾○○是個爭議性很高的法官,但他的態度親切,對當事人也會解釋法律用語,並告訴他各種法律效果,也許人家會批評他的情緒性用語,但比起前兩位我所說的女法官,曾法官的率真自然不是更可愛嗎?如果有人說他差勁的話,那真的是沒看過更糟的……

2008年12月9日 星期二

◎個人觀察◎在法院裏面感受不到溫暖

/陳佩琪(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從小到大,從來沒有踏進過法院,直到念了法律……

 
以前總覺得那是犯罪的人才會去的地方,一直到接觸了法律,對法院又有不同的觀感,但同樣的是,在法院裏面感受不到溫暖。 


當我第一次去法院的時候,是在大二時某次參訪法院,法院晦暗的燈光,如果我是被告,會有一種不寒而慄的感受,彷彿四周都在監視我,彷彿走入了黑牢,永無天日,即使是無辜的,也會認為自己犯了錯,在這種環境下,特別使人容易俯首認罪,就如同古代衙門一般,只差沒有滿清十大酷刑,法院就像是現代版的衙門,普通老百姓最容易被欺壓的地方,沒錢請律師,只能任法官大人懲處,莫非,法律是在保護有錢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自訴人應選任辯護人。假設,今天如果你被搶了,有三種途徑可以懲罰犯人,第一是報警、第二是自己到法院告、第三是目擊者看到了選擇告發,但是自己到法院需要請律師,可是沒錢;報警,警察又容易吃案;目擊者願意出來指證就不錯了,更別奢望他會去告發。可是你明明就看到了犯人了啊!So What?你又沒錢,警察也不理你,怎麼辦?


美國關於法律的電影,看到雙方當事人在法院裏頭激烈的言詞辯論,相當精采,而法官只需要判斷雙方言詞立論成立或不成立,最後再決定誰勝誰敗,然而為何在台灣看到的似乎是法官在質問被告?因為美國有國選辯護制度,當事人均有律師為其辯護,相對的在法庭裡面更不會看到,法官還要指證被告這樣不合法定程序、那樣不合法律規定。然而台灣的法庭內,有時法官明明知道被告只要主張時效抗辯就會贏了,但是被告不懂法律,原告有錢請律師,被告經濟狀況無法請律師,法官必須中立,又不能教導被告主張時效抗辯,怎麼辦?善良老百姓注定要被欺壓?

 

雖然我國有公設辯護人制度,但大多公設辯護人均已年長,且也不會有動力幫被告辯護,為何?因為不論輸贏,薪水都是一樣,何必浪費唇舌?我曾經在法庭觀察中,看見一連串因吸食毒品而被檢察官起訴的被告,旁邊坐了一位穿著綠色法袍的公設辯護人,目測約50~60歲,我坐了一個下午,他一句話也沒講,只是簽簽名,開庭中甚至中途離庭,這就是經過國家考試進來的公設辯護人……

 
法官也有辛苦之處,每天來來往往的原告、被告、律師、檢察官
……,每天審理不少案件,審理完之後還要寫判決書,鎮日疲憊不堪,精神不濟,自然無心審理案件,遑論公正判斷?三級三審制度是為了避免一次定勝敗,且避免法官適用法律錯誤而造成誤斷,然而在一審法官漫不經心的狀態下,完美案件的可期待性是多少?如果一審能夠適度篩掉不必要上訴的案件,也不會造成許多一審敗訴的人們,浪費時間與心力在訴訟上,畢竟訴訟一打下去就是好幾年,有誰願意浪費時間在這些沒有意義的事情上? 

難道法院真的沒效率沒溫暖嗎?
在大眾的眼裡看來,是的。

◎個人觀察◎在電視上看到的律師和檢察官的激烈交戰沒有發生,連交互詰問常常都沒有

文/吳紹愷(開南大學法律系)

從以前到現在一般守法的老百姓認為興訟為大事,視法院為不詳之地,更遑論到地院作觀察
,當中法袍的顏色也有用意的。法袍以黑色為主,給人莊重、神秘的感覺。黑色的透明性最低,意味著法官與外界有一道難以透視的屏障,他的思想絕不會受其他外來因素所影響和約束。黑色本身就是象徵著法律的尊嚴,這是不爭的事實。法官的衣服是藍色和黑色、檢察紫紅色和黑色、書記官是黑色而律師是白色和黑色而書記官的主要工作就是製作法庭活動的紀錄。法庭活動的記錄是很緊張嚴肅的,因為事後當事人的攻防與法官的判斷完全以法庭的紀錄為準,一點馬虎不得。

在法官方面我覺的每個法官都有屬於他們自己的個性
有些法官非常積極的問被告和證人,非常希望的可以找出正確的一方,且也常常會幫被告想許多有利於他們的判決,有次還聽到法官對被告說你就承認吧我會跟檢察官討論看看幫你判緩刑,因為那件案件的罪並不嚴重所以才可能會出現像這種的方式吧,不過還是有些法官有點心不在焉或總是不耐煩很容易生氣,可能對於被告或證人的證言反覆不一或文不對題有關係吧,常常會遇到一種被告與證人甚多時問一個證人就用掉一兩個小時的時間,後面的證人常常會問不到要等到下次開庭,也常常會延遲到下一個庭開庭的時間,到目前為止所觀察的庭次延遲開庭的紀錄非常多。還有我常常搞不清楚旁邊的受命和陪席兩位法官有什麼事情做,重開庭到結束大都只做在那邊什麼話都沒說什麼事都沒做覺得有點不需要


檢察官部分我覺得在庭上只是偶爾回一下法官的問話
其他的部分好像都只是照表宣科的感覺照著唸而已,只有少數會跟證人和被告問話,或幫被告或證人把法官的專有名詞問話法翻成白話在問一次,曾經看到有些庭的檢察官重頭到尾只說過一句話那就是沒意見就這樣結束收工,我猜想檢察官們可能在事前可能都做好了調查,在庭上才把任務交給法官


律師和辯護人這部分我覺得跟檢察官差不多幾乎沒在說話的,只有少部分會問被告或證人一些事,我心理常常在想律師不是要想積極的將被告的罪責減到最小嗎,而在電視上看到的律師和檢察官的激烈交戰更是沒有發生,連交互詰問常常都沒有,之前觀察到一個案件有三個律師在場,想說可能會跟檢察官有激烈的攻防戰,不過不只沒有發生反而只有一個律師講話,其他兩個只說了一句跟前面那位律師一樣的意見,也常常發現到律師與辯護人常常都沒到場,可能是案件程序上的問題還輪不到律師上場吧,不過律師不在庭上的情形在觀察期間也遇到了不少次
書記官方面我覺得打字速度常常跟不上法官或其他人的速度
,常常法官話講到一半就要停下來等一下書記官,不過這也是情有可原,人說話的速度一定比打字的快,且書記官打的內容常常會被法官、律師、檢察官給予更正因為事後當事人的攻防與法官的判斷完全以法庭的紀錄為準,一點都馬虎不得。
通譯這部分我是覺得是法庭中最輕鬆的一個的
,個人認為他們的任務有點像負責處理雜務,把一些資料拿給法官或當事人看其他的時候完全沒事,有時候會跑過來禁止我們做紀錄,比較誇張的時候通譯有時會在那發呆和打瞌睡,心理常常會在想通譯真是輕鬆的工作薪水也不錯
法警對我們觀察員來說算是最麻煩的
他們常常會禁止我們做紀錄,有些法警會好好的跟我們說不可以做紀錄,不過有些法警卻是帶著非常兇的表情制止我們做紀錄,常常遇到許多法警對我們手上的資料都很有興趣常常問說這是學校的作業嗎?當我們要紀錄被制止時我們只好到庭外面做紀錄了,法警的態度常常是兩極化的
觀察了這麼多場的庭席在裡面所吸收的內容對我們來說是非常有意義的
,也打破了我們以前對法院麼許多不明白,我認為法院是非常莊嚴的,不過並不是我們以前想像的那麼可怕,會讓我們發現了庭上許多的不同之處,不同的法官對於相同的案件會有不同的見解,這些觀察是非常有意義的

◎個人觀察◎為什麼很多檢察官在開庭的時候都沒有出庭?

文/李育人(開南大學法律系)


因為參加民間司改會的實習,經常得到地方法院做法庭觀察記錄。觀察紀錄的庭幾乎也都是刑事法庭,以目前看到審理最快的案件,就是四月二十八日早上十一點過失致死的案件,經法官詢問過後所有的人都沒有意見,被告也認罪,法官打算判被告緩刑。因為一般而言,被告不是言詞反覆,就是表達的模模糊糊,讓法官以不同的方式一直問相同的問題,就是為了讓被告把事情的過程及狀況交代清楚,這個情況不是只發生在被告身上,證人也是一樣,法官就會要求證人要說實話,可是我很納悶證人要作證時都會要求具結,難道證人都不擔心最偽證的後果?法官常因為這樣,對這些被告及證人感到非常不滿,導致問到最後雙方都不是很高興。

但是我看到很多法官還是很不錯的,因為大多數人還是不大懂法律,法官們很細心的為被告及告訴人講解法律的內容,以及該如何適用,對於外籍人士的部分,法官也對他們也是很有耐心的向他們解釋,畢竟這些人算是社會上的弱勢族群,這是有必要的。雖然說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但是畢竟很多人仍不知道可以這麼做,所以我認為法官是有必要有這一部份的作為


至於檢察官的部分,我比較好奇的是為什麼很多檢察官在開庭的時候都沒有出庭?而且,如果有出庭,也都坐在那沒說話,法官在詢問時似乎也沒有什麼意見,通常只會說:如卷所訴,這是因為證據都調查完備所以才這樣嗎?而且也難得看到有交互詰問,這似乎不是單方面的問題,而是因為通常被告之一方通常也不會有什麼意見。不過,四月二十八日這一天挺難得的,能在一個賭博的案件看到交互詰問實際的情況,但是沒想像中的那麼精彩。


至於公設辯護人及律師的部分,公設辯護人比較難得看到,就算有出現也很少在說話。反倒是委任的律師比較有在說話,而且常常說錯被法官指正,難道是因為當事人已經花了錢請來的不說幾句話不行?怪不得很多人都說律師是在騙錢的,原來是這麼一回事。不過,法律上的東西,如果自己不會還是有必要請個律師,至少在法庭上不會有法律專有名詞聽不懂,法律程序不知道該如何進行的問題。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一個傷害的案件,被告是個六、七十歲的老先生,沒有委任律師,法官在問他對告訴人所主張的有沒有意見要陳述,他卻一直陳述案件的事實,這對於案件的審判不止完全沒有幫助,反倒還很浪費時間,在這個案件中這個老先生還一次打傷了三個人,而且那幾個人體型與身材都不是很瘦弱,就一般人的經驗或常理判斷,這是很不可思議的事,如果沒有請律師來幫忙,這位老先生他的權利很可能就會遭受到侵害,因為他在法庭上無法將有助於釐清案件真實狀況的陳述表達出來。


法警的部分,法警平常看起來還挺閒的,不過在我第一次實習的時候,有個家暴的案件,被告找了一堆理由來合理化他的行為,但是那些都只是道德方面或者感情方面的理由,想當然法官是不可能理會這些理由,頂多是聽一聽參考一下,也因為這樣,被告非常不滿,把桌上的卷紙揉成一團,並告訴法官:隨便你怎麼判!然後起身想離開法庭,當下法官應該也被這舉動嚇到,趕緊通知法警將被告攔住。

在我第一次實習時,帶領我們的民間司改會律師告訴我們,可以在法庭內紀錄這是沒有關係的,而且也沒有規定說不行,但若被禁止紀錄的話別和法庭裡的人在那裡爭執,我當下去看了一下規定,確實是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有規定不能錄音、錄影,但若審判長許可即可。結果,想說律師說的應該沒錯吧!結果,在做觀察記錄的同時法警就來警告我叫我停止記錄的動作,事後法警也有來找我對我說明原因,是因為他們不讓人對這些案件的內容做紀錄,事後律師說明實際上他們沒有理由這麼做,但是他們可能會用法庭的規則來禁止,依第六條或第七條的第六款或第七款裡的維護法庭秩序或維護法庭莊嚴來禁止我們記錄。

   
通譯及庭務員的部分,基本上現在通譯跟庭務員幾乎是劃上等號,個人認為庭務員真的還滿悠哉的幾乎沒事做,還可以在法庭上睡覺,不過由於法官、檢察官、被告、證人、律師等,在開庭時總不能跑來跑去的遞東西,所以還是有這個職務存在的必要。


◎個人觀察◎法庭的審查是公開的,但還是會有法警阻止實習生做法庭觀察紀錄

文/蔡蕙如(開南大學法律系)

地點:桃園地方法院

心得:
因為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實習,因此必須常常到法院去旁聽。也因為這個機會,讓我了解到不少事,例如法庭的運作程序、各個人員的職務內容、以及常見的案件類型……等。 

其實因為上學期的其他科目也有要求要到法院旁聽,所以這學期的實習,並不是第一次來到法院。但是感覺還是很新鮮,因為這單單不只要旁聽,還要紀錄內容,例如審判長、法官、檢察官的性別、年齡、問案態度以及其他林林總總的事項等,而且因為要做很多份紀錄報告,所以去的次數要很多,漸漸的也就慢慢熟悉裡面的各種事項。
 

而因為常去旁聽的關係,因此會看到一些蠻特別的事情。例如有一個案件,因為當事人只會講閩南語,可是因為審判長的閩南語並不輪轉,所以在溝通上有些不太順利的地方;還有一個案件,整個法庭的審判長及法官,連檢察官講話都蠻兇的,而當事人年紀好像蠻小,所以到最後就忍不住哭了,而且他媽媽在法庭上有幫他說話,但是因為不被審判長認同,所以離開法庭時,還埋怨他媽媽多事。還有,有些案件需要聆聽當作證據的錄音帶,所以光是把整捲錄音帶聽完,就要花費很長的時間,在聽的過程中其實感覺還蠻枯燥的。
 

在去法院旁聽的過程中,真的會看到像電視劇演的一樣,理個平頭、帶著腳鐐的犯人,而且統一穿著黃色背心,還有至少一名以上的法警在旁邊待命,以防當事人做出任何踰矩的行動。而且當案件審理結束之後,法警會替當事人銬上手銬,再從邊邊的門送出去,剛開始看到的時候,有種開了眼界的感覺。


再來就是書記官,我覺得書記官要把法庭上審判長、法官、檢察官、辯護人以及當事人之間的談話內容以及現場情況迅速確實地用文字記錄下來,除了打字功力要很厲害以外,把談話內容在腦內迅速轉換成有條不紊的文字也是要有一定的功力。只能說要在法庭工作,真的要有一定的能力才有辦法勝任。 

不過有點讓人不太愉快的地方就是,有時候有些法警或庭務員,在看到實習生做紀錄的時候,會過來阻止,說法庭上不能做紀錄。但是之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人在帶我們這群學生瞭解實習的狀況時,就有說過可以做紀錄,只要法庭的審查是公開的就行,還說就是會有法警阻止實習生做紀錄,沒想到真的有。不過如果不是當場在法庭裡面做紀錄,而是觀察完之後再到外面做筆記的話,會有一些細節會忘記,老實說有點困難。
 在實習生做觀察紀錄表的時候,常常會引起一些法警、律師跟民眾的好奇而促使他們觀看我們在做什麼。雖然感覺不是特別不舒服,不過一直被盯著看的感覺還是會很尷尬。 

我覺得,來法院作旁聽的實習,真的是獲益良多,不但可以成就以前對法院的種種想像,還可以學到很多教科書上沒敎的。重點是,可以加深法律系的學生對「法律工作者」的印象,不論是法官、檢察官、律師、書記官、通譯、法警、庭務員,都是很值得我們學習的對象。還有就是,看到那些犯罪者被法官嚴詞審問,而且又要付出許多代價,不只是法律人,也會加深一般民眾的自律性,以免步上他們的後塵,我認為這件事是很重要的。

2008年11月11日 星期二

◎個人觀察◎政府決定設置法律扶助基金會這個決定是對的,而且公設辯護人的制度也是有必要

文/邱喬湘(高雄大學法律系)


  又看了幾場的法院開庭,對於實務上的運作,又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和感想。其實人,在面對國家司法的偵查和審判時,似乎都是畏懼的。不管是犯了什麼罪的人;在江湖上混到多高的地位,在法庭上,通通判若兩人。在法庭上,每個人臉上看到的都不是當初作案時,逞兇鬥狠的表情。落網前,和警方對峙的膽識和聚眾逞惡時的兇狠表情,都不復見。取而代之的是,敬畏,不安,和疑惑。對於檢察官和法官所說的一字一句,都不敢輕忽。仔仔細細的聽清楚每一句,思考後才回答。

  
其實有時候常常在想,長久以來,大家常常在討論人性究竟是本惡?還是本善。從西元前就開始爭論不休,如果以上述的角度來論述,我想,人性應該是本善的吧,只是由於出生後,所處的環境、父母的教養方式、求學環境、相處的朋友…等。眾多因素,逐見的影響、改變一個人。那些逞兇鬥狠、作奸犯科的人,原本應該也是非常單純善良的。只是他們的運氣不好,所處的環境和認識的朋友,讓他們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偏了。

  
此外,我也再度深刻的感受到,當初,政府決定設置法律扶助基金會這個決定是對的,而且公設辯護人的制度也是有必要,且要繼續維持的。因為,隨著現今社會的高度發展、天然資源的缺乏,〈如交通運輸方面不可或缺的石油,和日常生活中每個家庭都會用到的瓦斯天然氣…等〉如每個國家在經濟上的發展,似乎都遇到了瓶頸。此一問題,在高度發展的國家,如西歐的各國,和美國…等,比比皆是,像是物價不斷的高漲,通或高度膨脹以及社會資源的分配不均。造成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當無權、無勢、貧窮的老百姓,因法律案件遇上有錢有勢的官員,或富豪時,到底他們該怎麼辦?請律師對於小老百姓而言,那將會是多麼沉重的一筆負擔。

  如果,真的請不到律師簡直等同一條死路,誇張點,連準備、審理的部驟都不必有。但,現今有了法律扶助基金會,窮人的權利將不會再被忽視,反倒可以利用基金會的幫助,替自己被侵害的權利討回公道。

 
  還有最後一點,當法官似乎修養也要很好,要不,萬一碰到有理說不清的被告呢?此時就得耐著性子,慢慢的從雙方的說詞,整理出一個有系統的結論,離譜的是,有時候還得當庭直接替被告或原告介紹法律的規定,要不,就是教她們回去來要準備什麼資料,以便法庭的順利進行。


  還記得,上次就有一個法官,開庭時,需要的訴狀,雙方都沒有準備。結果那天開庭,根本沒辦法開。不得已,法官只好宣布那天到此為止,雙方回去要準備寫好的狀紙,以及依些和案情有關的資料,和自己的答辯在上面,擇日再來開庭。


◎個人觀察◎法庭上明顯的處於一種不平等的待遇

文/許世昌(高雄大學法律系)

  後來幾次去了去了法院,法院對於一般民眾來說,還是能避則避,對於自身的權利往往在無形之中已經被侵害了,也不知情。而台灣的法治精神,仍需更為加強,台灣法官的權利甚大,一般被告對於法官仍是相當畏懼,法官在法庭上往往容易將自身對於善惡的觀念強加在被告身上,所以每當遇到被告其所犯的罪行是其厭惡的,往往對於被告給於不好的臉色,或者是對於口語上得不尊重,在詢問被告時也常常表現的不耐煩,被告對於法官所表現出來的態度也只能接受。也有些時候法官的判案,也容易受到當天心情好壞而定,不能因為今天的開庭數多,而對於案件表現上急躁,對於被告詢問的語氣上,顯得不尊重。因此在台灣法官的制度上,給予了法官太大的權利,而在其他規定裡,說要給被告在程序上給予一定的權利,然而在實務上,其是否有真正的實行,又或者只是表面的平等。


     
在幾次的觀察裡,法庭上明顯的處於一種不平等的待遇,在目前我所觀察的開庭裡,只有看過一次被告請過律師,然而大部分的案件裡往往都只有公設辯護人,然而公設辯護人畢竟也是法庭裡的人,其對於被告本身的權益是否有真的去維護,我認為是令人存疑的。整個法庭裡,被告的權利由誰去保護是令人存疑的,也就是因此多數人的想法裡,上法律往往第一個想到就是請律師,唯有自己花錢去請來的,才能使他們有安全感,法庭裡法官在其職權裡可以決定有罪與否,被告只能單純的被動接受,或許可以藉由上訴去反駁,但是對於一般經濟弱勢的民眾如果不是較為嚴重的事件裡並不會因此去選擇上訴,往往則是默默的接受。而對於經濟較為強勢的人裡,往往有著較高的知識水平,對於自身的權益也較為懂得去保護它,因此在法庭上經濟較為弱勢的民眾,比較常被判罪,往往對於法官所說的都接受,而只求在刑期上可以寬容,也因此法官對於此類被告,顯得也較為不尊重。



◎個人觀察◎由於被告有請律師,法官的態度比對前一位沒有辯護人的被告有禮貌一點

文/陳映諪(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經過將近兩個月的法庭觀察後,對法庭的開庭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這對我們法律系的學生來說,何嘗不是個珍貴且貼近實務的經驗,課堂上所學的皆是理論,雖然我們才大二,還未學到民、刑事訴訟法,對開庭程序還不甚明瞭,之前也發生過執行調查程序而被請出法庭的事情,不過能有機會時常接觸到心中憧憬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並看著他們在法庭上開庭的實況,心裡覺得是十分新奇且有意義的。


  這次的法庭觀察中,在某場刑事法庭發現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原該是受命法官的座位上坐了一位並沒穿法官袍的男士,而那一庭也並非合議庭,對於這個現象令我很疑惑。而在電影或電視中總給人很積極、強悍印象的檢察官,似乎精神情況不佳,答辯時總是幾句話輕描淡寫帶過,跟電視上檢察官給人的印象差很多。而且還看到有一場的被告很有趣,不停恭維法官,說他相信法官一定會從輕量刑的,而法官卻沒什麼表情的打斷他;還有一個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不太清楚開庭的程序,一直試圖跟法官說明他並無犯案,可是數度被法官及通譯打斷,甚至被法官訓斥:你安靜!!

  而排在這位被告後的另一個違法藥事法的被告,由於他有請律師,法官的態度比對前一位被告有禮貌一點,要作決定前都會詢問辯護人,而且他們想申請緩刑,還請了一個和解的被害人去幫這位被告說話,說他有心悔改,不過這時檢察官表示有意見,第一次看到檢察官有意見的,之前總是沒有話要說,不過他是要求緩刑的條件是去作社區勞動。後來下一個被告也是沒有辯護人的狀態,感覺法官的態度又兇了起來,而且也不太跟被告講解程序。而我發現法官要求書記官怎麼打法庭紀錄似乎是很普遍的狀態,常常事法官念一句,書記官照打一次。


聽完一下午的開庭程序,覺得法官跟檢察官也滿辛苦的,我們在旁聽席通常只坐不到兩小時就聽的頭昏腦脹了。之前甚至還有遇到有六位律師團開大間刑事庭的案子,問完一個證人都已經是一個小時的事了,之後甚至休庭五分鐘讓大家去上廁所。所以可以理解法官跟檢察官工作之繁重,每次看他們開庭時,桌上總是厚厚一疊卷宗,不過這似乎同時也會影響到他們的審案品質,希望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及法庭觀察志工的努力下,我們的司法體系能越來越好,走向情、理、法並重的司法體系。身為法律系的一份子,雖然目前仍在校園中,尚未一腳跨入實務界,但是仍然希望自己能為整個司法體系的改革盡一份心力,所以以後我還是會時常前往法院旁聽的,不但看社會的真實面也觀察法官、檢察官們的審判態度,相信在一群有這種共識的人的努力之下,司法體系的明天只會走向光明越來越好。


2008年11月5日 星期三

◎個人觀察◎年輕女子似乎微微地顫抖仔細的聽著審判長說著大道理

文/王道振(開南大學法律系)

  參觀法院是我念法律系之前從來沒有想過的事情,以前總是認為法院是個的是非之地,龍蛇混雜、三教九流的人都匯聚在那邊聽聆判決,也覺得上法院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在長輩的觀念裡面,認為上法院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因為它代表著官司纏身,是一個是非之地,但是由於作業的關係,我還是跟同學一起懷著不安的心踏上了我們第一次的法院參觀之旅。

 

一進入法院大門,就看到法警在門口迎接我們,因為是第一次進入法院,對於進入法庭聽審還是不太了解,後來還是問法警,才知道原來法庭只要有掛可自由進出聽審的牌就可以自由進出聆聽審判。進入法庭之後,進入了一庭違反交通條例的庭,這是一個獨議庭,只有一個法官,也就是審判長一個人在審理案件。法庭裡只有審判長跟書記官還有一個法警,並沒有檢察官和辯護人律師,只有一個年紀大約在20多歲的年輕女子,站在詢問台上,接受審判長的詢問。那個年輕女子因為在夜店認識了一個外籍的男友,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兩個人交往、同居,甚至年輕女子前後買賣了兩輛二手車給該名外籍男友,但是因為該名外籍男友,入境使用假名,並且在買賣中使用女方姓名,並在賣車之後捲款逃跑,使得女方因此受到了牽連,必須上法庭聆訊釐清案情。


那個年輕的女子大概是因為沒有上過法庭,也不知道如何應付審判長的法律術語,在法庭上面顯的相當的無助,甚至手足無措,也因為很緊張的關係證詞反反覆覆,證物也因為女方的疏忽遺失了。就在審判長一問女方三不知的情況之下,加上證物遺失,終於忍耐不住怒火,開始對女方說教和訓話,法庭開始呈現講古的狀態,只看到審判長在審判席上滔滔不絕的講上大道理和說教,詢問台裡年輕女子似乎微微地顫抖仔細的聽著審判長說著大道理,最後終於審判結束了

 

在那一審的法庭裡,看到審判長強勢的表現,讓我知道法官的權限和威嚴,跟我之前所認為的要大的多,旁邊的書記官在審案的時候特別的忙碌,這點讓我印象很深刻,他必須以最快的速度,記下法官和證人所講的每一句話,並且一字不漏的加以記錄下來,算是法官之外最辛苦的工作,而站在旁邊的法警,就顯得相當相當的輕鬆,只要等待開庭結束和維持法庭秩序便是盡忠職守了,相教於法官跟書記官,法警實在是個好工作呢!

 

最後在聽完法官審判結束之後,我們還稍微逛了一下法院,發現到法院裡面法官人數並不多,而案件卻又是相當的多,讓我知道法官雖然職權很大,但是工作卻是相當的辛苦,我想對於司法官沒有相當的熱誠大概會受不了,因為我國對於法官的薪水相對於鄰近國家薪水要來的低很多,所以這次參觀讓我知道了法官的辛勞,也印證了長輩所說的沒有一行是輕鬆的,也算是因為參觀法院而得到更深一層的啟示。


◎個人觀察◎法官的法律涵養、替被告及原告設想的同理心,讓我欽佩

/蘇衍嘉(開南大學法律系學生)


案情提要:
 

開庭時,被告並無準時到庭,以致審判長及檢察官枯等近二十分鐘。其間,審判長有與檢察官討論案情,被告到庭後指稱因塞車而遲到。

 

此為家暴案件,妻子因不堪丈夫長期拳腳相向,怒而提起告訴,雙方皆未委任辯護人,審判長訊問被告時,因體諒原告及被告兩造當事人不諳法律,大多以淺顯易懂的口語解釋,以下為庭中經典之對白:

 

審判長:你為什麼要長期毆打妻子,等到被妻子告才在那裡責怪她?

 

被告:法官大人,你應該到我家裡來看看,那個女人很懶,都不做家事,吃完飯也不洗碗,我家真的很髒很亂,我最忍受不了別人懶惰,所以我才會動手。法官大人你直接判我們離婚好了,再這樣下去我會受不了。

 
審判長:這是刑事庭,要離婚請你去民事庭。 


被告:我有拿離婚協議書叫那個女人簽字,不管我怎麼說,她就是不簽。

 

審判長:一定是你不給贍養費阿!要不然你老婆幹麻不簽。

 

被告:我有給阿,錢都拿到她面前給她了,她還是不簽,我真的覺得我很無辜。

 

審判長:我比你還要無辜

 

言罷,被告說我覺得我跟她沒什麼好說的了,看你要怎麼判就怎麼判,我沒意見,於是便轉身欲去,檢察官即時呼來法警,法警制止被告的鬧劇。判決時,審判長詢問原告是否給予被告緩刑機會,以延長家暴法保護令的期限,但其後發現被告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仍待審中,於是緩刑以延長家暴法保護令的期限的方法宣告破局,在與受命及陪席法官討論後,審判長做出兩年的判決。


心得:


  審判中頗多瑕疵,最重要者如檢察官未與被告進行交互詰問,審判長向檢查官詢問意見,檢察官皆說無意見,幾乎由審判長主導了整場審判,幸虧該法官出了名正派,否則不又是個司法弊案嗎


 
  此外,我發現國人對於法律知識普遍缺乏,在缺乏法律涵養的情況下,審判長需花許多時間向原告及被告解釋許多學說或法律解釋。如此一來,將會耽擱到下場庭的開始,時間的虛度,將會是司法資源的浪費。 


  雖然如此,此次參與開庭仍給我極大的幫助,我了解到法律的實際操作,跟教科書中的知識果然有很大的差別,例如審判長與兩造當事人間的交互詰問,這些東西是法條中雖有註明,但卻晦澀難懂的。此外審判結束,個人對於法官有關
消極故意的見解頗感興趣,於是便向其請益。法官說,只要是不在意忽視漠視皆可視作消極故意,此為故意之最常見型態,出自台大黃教授之筆,但是非通說,可當作額外知識閱讀,不要本末倒置。

 

對於法官的法律涵養,以及替被告及原告設想的同理心,讓我對其頗為欽佩,於是接下來的實習課程,我大多選擇同一位法官的庭旁聽,一來應付五十篇的報告,二來從法官的言語中吸收一些法律新知,這是課本學不到的,所以我認為這對我很有幫助。


2008年10月27日 星期一

◎個人觀察◎法官說在法庭上拿東西出來寫會讓他們產生緊張感

文/簡筑嫣(開南大學法律系學生)

 

  從實習一開始到今,至法院旁聽少說也有二十個庭了,對法院也慢慢的熟悉了。對一般人來說,跑法院是一件不好的事,因為去法院要不就是被告、要不就是告人、再不然就是去當證人;但對我來說,跑法院旁聽是一件不算太差的事,因為去法院旁聽可以多了解一些法律在實務上的運作。


       
記得剛開始去法院旁聽時,都會直接把法庭觀察記錄表拿出來寫,有些庭會被庭務員制止、有些庭會被通譯制止、有些庭法警只是看一下我們在寫什麼,但不會制止我們;但去的次數變多了之後就學乖了,都是趁兩個庭之間的空檔趕快記錄審判長和法官的名字,其餘的記錄等旁聽完出了法庭才補上。


       
記得有一次去旁聽一個庭,審判長在兩庭之間的空檔和我們聊天,那位審判長說我們在法庭上拿東西出來寫會讓他們產生緊張感,因為不知台下旁聽的人在寫什麼,所以會請我們在開庭時不要寫東西,但我們可以趁兩庭之間的空檔再寫。



有好幾次去民事庭旁聽,感覺民事的言詞辯論庭都開的好快,有些言詞辯論庭三、五分鐘就開完了,就我目前所觀察的,民事的言詞辯論庭開最久的只有半個小時左右;而且三、五分鐘就一庭,會不會開的太快了一點,感覺原告只是去聽法官說下次就會宣判,但宣判當天你不用來,我會把判決書寄給你…之類的。

       
印象中有一次旁聽到一件竊盜案,是兩位被告去偷車,這次開庭是審判長問被告甲說:「檢察官起訴你偷車,你承認嗎?」被告甲回答說:「偷車的事情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審判長又說:「你上次開庭時,不是承認了嗎?」被告乙說:「車子是我偷的,他從頭到尾都不知情,因為我跟他說車子是我跟別人借來的。」審判長又問:「上次開庭時,你不是把責任都推給他嗎?」被告乙回答說:「我在裡面待很久了,很久沒有見到我女朋友了,所以才說是他做的。法官,對不起。」被告甲說:「上次我會承認是因為他身上還有妨害兵役的罪被通緝,所以才想說把事情扛下來。」審判長問:「那你現在怎麼不扛了?」被告甲就沒說話了。審判長跟被告甲說:「這樣也不可能判你無罪,因為你開庭時做偽證。」被告乙一直跟法官說對不起。後來檢察官問了兩位被告一些問題,然後看了被告的前科,就說被告乙是哪個時間被通緝,這個案子是哪個時間被起訴的,那個時候就知道被告乙會被通緝了嗎?編謊話也要編好聽一點之類的…

       
整個庭開下來,聽審判長、檢察官、兩位被告之間的對話,讓人覺得說這兩位被告好像每次開庭都會翻供。每次在法庭上講的話都不一樣。

       
旁聽了這麼多庭下來,感覺學校課堂上所教的知識只是最基礎的,跟實務上比較起來還是有所差別。


2008年10月21日 星期二

◎個人觀察◎有些陪席法官會發呆,好像很不尊重自己的工作

文/羅鈺盛(開南大學法律系)

  這次的實習活動是借由觀察法院來達到改進司法
,以往的法院給我神聖莊重也不可侵犯,但經過這次實習後,發現法院是任何人隨時都可進去,不是這麼的神秘,也改變我對於法院的看法。

    
這次實習的對象,是整個法院的運作,從法官一直到庭務員和通譯等,發現每個腳色都有自己的工作,一個法庭的運作,必須是每個人各司其職,才有辦法良好的運作,比起以往到法院參觀,都只注意法官以及當事人的對話,這次看到了以前沒注意到的部分


   
這兩個多月以來我第一件注意到的是檢察官的工作,剛開始只覺得檢察官很閒,都沒啥事情好做,法官問話也只有沒有意見等等很簡單的回答,還有再合議制時,除了審判長外,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整個就是很無聊到不知道要做啥,尤其是陪席法官,有些會發呆,對於在底下旁聽的我來說,好像很不尊重自己的工作,這樣也可以賺錢真是太好了


     受命法官有時會教書記官如何打比較好,感覺上是有在做一點事情,再來是我認為書記官整體來說都打字太慢,很容易拖累到訴訟的速度,這點是我認為非常需要加強的地方,通譯呢,我只看過幾次當事人是外國人的,這時她們才有派上用場,不然大多數時間都不知道在做啥,只有偶爾幫法官跑跑腿拿東西,庭務員現在都是由替代役的役男來擔任,工作也十分簡單,要開庭之前出去叫個名子,有時候常常會不見人影,我想應該是去忙我所不知道的別的事情,還有就是法警了,有時法庭外面會有接下來開庭的律師及當事人在討論案件,聲音過大的時候法警會去提醒一下,但是常常看到法警不知道跑到哪去,維持法庭秩序應該是她們的責任吧,有些就是很不負責任。

    
再來是辯護人的部分,辯護人有分當事人請的辯護人及指派的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常常感覺上非常不認真,好像不是非常了解案情,法官問話也是沒有意見,讓我覺得不收錢也不用這樣吧,好歹自己也身為律師,她們的表現讓我有點失望。

     一般辯護人有時也會有跟公設辯護人相同的情形,不禁讓人失望,但也是有很認真的辯護人,想盡辦法幫當事人和解獲是減刑甚至做到無罪,想到以前在電視上看到有人說,律師都是檢察官的敵人,感覺一點都沒錯阿,讓我覺得好的律師是需要經驗的,再來是檢察官與辯護人的交互詰問,感覺上雙方的交互結問都幾乎沒有再問,常常都是依起訴書所述和沒有意見就帶過,或許是我沒有機會看到比較嚴重的案件,難免有些失望,以會我會盡量找嚴重的案件來旁聽,才有機會看到精采的詰問。


  
最後是記錄的問題,在一開始去記錄的時候,常常會有庭務員或法警來跟我們說,法庭內不準做記錄,這是很奇怪的問題,法條當中又沒說不能在法庭內做記錄,而且自己常常不見去摸魚,一回來就對我們學生指指點點,讓我有點不高興,但是為了不影響法庭內秩序,我也不想跟她們吵,也就乖乖的把紙筆收好,等到法庭開完再記錄,還有就是有些庭的開庭時間都特別長,有時法官問到起勁,就算影響到下一庭的時間她們也都不管,這點需要改進


2008年10月5日 星期日

@個案觀察@為了防止刑求之目的,故才可以讓辯護人在場。那又何必動用到辯護人?

文/彭怡婷(東吳大學法律系學生)

1. 法官只要構成要件?  

剛好在法庭觀察前一天,民訴的課堂上聽老師說法官的心聲。他說,他知道一個來到法庭的原告被告會多想要訴說自己的悲傷心情。他也會了解,原告被告急需一個人來傾訴他有多委屈。但大家都忘了,法官是審判長,不是心理諮商師。手上有八十幾個案件需要解決,怎麼會有多餘的心力去多傾聽人民心聲?所以法官只要構成要件。有就是有罪,沒有就是無罪,這很簡單。  

真的。法官求的只是構成要件。所以曾文杞律師一案的法官一再確認,爭點在哪裡,有沒有阻卻構成要件要素。其他的跟本案無關,不要再行爭執。這沒有誰對誰錯。只是關於原告被告的心情,再反觀法官的心情。兩者出現的火花值得我好奇。於是幻想,或許哪天刑事訴訟程序變得人性化。修法在一審前的準備程序中,編入心理諮商的必要階段。或許這樣可以間接幫助法官審查效率,讓大家了解法官心聲,或是減少雙方爭執等等。  

於是在這次觀察中知道法官心急的原因,覺得十分有趣,也覺得體諒的多了。以往總以為法官無情,都不肯好好的聽當事人說話。原來法官也無奈,這也是個棘手的問題。
2. 媒體之於民眾  

在法庭觀察前閱讀的相關報導,對於傷害一罪事實的描述似乎說法並不一致。有說曾律師自己走出門外,有說曾律師被推出門外。直至勘驗才確認所有人事時地物的確切狀況。除了說勘驗重要,反而在這些證據被完全勘驗前的報章媒體態度值得我深思。可以說是言論自由,大家對於事情會依個人角度做各自分析判斷,所以報章媒體的論述便不同。此在曾律師一案發生的狀況影響較小,但是反而引發我對於上次立法院對大法官實行同意權的備詢中,之後的報導卻讓我覺得誇張。  

報章媒體身為公眾傳媒,理當讓民眾知道正確的,該注意的,值得吸收的議題。但是各家雜誌的爭論重點卻只執著在,哪位議員問了什麼政治意味濃厚的問題。有關阿扁是否違憲的問題,五位大法官認為同意還不同意?有還是沒有?有人主動讓民眾知道,原來立院實行同意權應該要政治中立,要從問題中了解大法官適任否嗎?大家只關心可以提供大家爭論的問題,可以吸引人注意的斗大標題。有人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或是這次備詢有什麼需要改進的地方嗎?真是少之又少。

說是人民要監督政府運作。而媒體是大眾可以獲得法律知識的最大源頭。但大家只用來炒作,話題永遠一時性,粗淺,又看不見問題本質。沒有人會從媒體了解真的應該關心的,卻常常帶來恐慌。而人民終究還是愚昧。
 
3. 律師可否看筆錄?

這是這次引起我最大興趣的問題點。在進入我的觀點前,先就各方立場做一個整理。  

檢調單位認為,依刑事訴訟法四一條,受訊問人原則上不可以看筆錄。除非為文盲,才可以由辯護人代為閱覽,並簽名其上,以示負責。且,不讓辯護人看筆錄,是認為辯護人的陪同行為是為免於司法警察不當取供、刑求、恐嚇。  

實務上認為,刑訴規定為正面表列(指可以做的,什麼事情都需要政府核准;反之,負面表列表法律只交代你不能做的,其他事情你都可以做。)未明文不可。且事後起訴,需再至法院調閱筆錄,發現與真意有距時,又須重新錄音,實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  

依學生之短見。刑訴法第四三之一及同法四一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閱覽筆錄。並於第四一條第二、三項言明。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有誤之處增、刪、變更。又同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言明,辯護人可以在場並可陳述意見。依其目的,固是為了可以在必要之時協助犯罪嫌疑人,適時給予意見及陳述,以對於不正之訊問表示異議,以達積極為人民抵抗國家不法之力量。雖同法三三條第一項有給予辯護人在審判中可以觀看筆錄的權利。但其並不能完全達到在訊問過程中,保護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真意,積極抗制對於犯罪嫌疑人之不正訊問。更遑論只在審判中可以觀看,會增加司法資源之浪費外,更曾有檢調將律師隔絕在外。試問,此如何達到保護之意旨?要是為了防止刑求之目的,故才可以讓辯護人在場。那又何必動用到辯護人?一般成人不也可以達成目的?所以關於此部份之爭議,學生認為刑訴關於此部分規定,應多加補充解釋。以免造成執法不統一,惹來許多無解的紛爭外,更防止因"法律未明文規定"而造成內部上下不統一,或是律師人權受侵害的問題。

4. 法庭秩序  

再者為法庭秩序的討論。在課本中,學生想像的法庭,是一種嚴肅而不可侵犯的。包括在場各方,說話都必須小心翼翼,保持肅靜。各個角色該坐的位置已經為制式,不可以隨意更換。但這次的法院觀察卻不是這樣。  

又,學生以為法官必須熟悉全部有關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內部狀況。但法官卻在這次觀察中明白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調查局內部怎麼運作,有什麼習慣,有什麼相關規定。難道,這表示法官在開庭前,沒有義務事先了解有關案情的所有資訊嗎?或者是,這可以作為推託的藉口?或者是,這是當事人自己有義務讓法官在當庭了解?  

再者,學生以為觀察員的定位,就只是觀看者。不能任何發表言論,不能干擾或提示法庭運作。但這次觀察中學生卻發現,觀察員可以跟當事人說話,提醒可以傳證人,還可以訕笑被告所提之攻防?無論其正確與否,學生卻覺得這樣對於法庭秩序是有所妨礙的。包括對於被告的言論,就算有令人起疑的點,就算不明事理辯駁。但他還是當事人。難道不該給予最基本的說話的尊重嗎?就算真的說的沒道理,學生以為,還是必須安靜且尊重的讓對方說明不是?而唯一可以表示意見,可以有所論的人不就是法官而已?這才是法庭上各方該有的定位不是?還是學生有所誤解?又或者,為何原告與被告本人明明在場,卻又坐在觀察員的位置區中?關於此,學生百思不得其解。

5. 結

不過還是覺得這次開庭是有趣的。對於案情的發展抱持很大的興趣。最終還是希望法官可以給法律一個明確的答案。有權或是無權?所以期待下次的開庭。

2008年8月21日 星期四

@個案觀察@愛彌雅案的法庭紀實

文/楊宗澧(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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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外勞冷血殺人,求處死刑
台灣袋屍案 菲女坦承行兇 美男移法辦 

愛彌亞案part1.
愛彌亞案,在台灣的殺人案當中,或許並非特別受社會矚目的刑事案件,但因為愛彌亞東南亞移工身份的特殊性以及檢方所求處的極刑的嚴重性,引起我對於這個案件的關注與好奇,更想要進一步瞭解關於外籍人士的司法過程,台灣司法會做出什麼樣的判決。因此決定在8月18日開庭這天南下高雄享受港都的熱情之餘,也到高雄地院好好觀察一下這個案件的開庭情形…

開庭前小插曲
正當我好整以暇的拿出筆記本準備時,忽然間有個兇狠的殺氣朝我而來…
庭丁:「你在做什麼?你是記者嗎?」(兇)
我:「(心裡OS:要跟他說我是來作法庭觀察的嗎?…好吧!順著他的話說「是」好了,免得待會不能記錄。)嗯…對啊!」
庭丁:「就算是記者你也要跟我登記,經過我同意你才能記」(兇)
我:「(心裡OS:好大的官威!)可是法庭旁聽規則沒有規定說不能筆記阿…」
庭丁:「但是你要經過我同意!」(兇)!
法官:「怎麼了?是記者嗎?」
我:「嗯」
法官:「你不需要對我們庭務人員的態度這麼強硬,這裡是法庭,我可以請你出去喔」
「何況法庭旁聽規則本來就有規定,法庭內不得抄錄、錄影、錄音,因為你是記者才讓你抄錄的,就算是記者也要請你遵守庭務人員的規定」
我:「嗯!好,我瞭解,我會注意」(心裡OS:明明旁聽規則只講不能錄音、錄影,哪來的規定說不能抄錄,算了!觀察比較重要,不要回嘴好了)
原訂9:45的開庭,因為等待翻譯的關係,實際開庭大約是從10:00才開始進行,還未開庭前,就這麼樣先真實上演了上述「跟本案無關」的台灣法庭真面目,這跟賴英照院長想要拉近司法跟人民的距離恐怕還有相當的落差吧? (未完待續…)
愛彌亞案part2.

十點鐘開庭後,法官除了先向翻譯告知正確翻譯的義務,接著向被告解釋由於合議庭的其中一位法官有更換的關係,所以要把之前準備程序時所提的內容全部再提示一次,問被告是否同意。被告表達無異議之後,隨即展開冗長的「前情提要」過程,前後大概費時超過一個半小時左右,直到十一點四十分。不過在這一個漫長的程序當中,法庭裡幾個角色的表現倒是我比較關心的部分。

首先是審判長的部分,我認為審判長表現得相當有耐心,對於被告的詢問都非常的和緩,也能等待翻譯者與愛彌亞完成溝通後再行下一個問題。對於辯護律師的意見也充分徵詢,「經常」地詢問被告律師有無意見要表示。合議庭裡的另兩位法官看起來也相當地投入,從頭到尾始終專注在審判長的問案過程當中,並沒有做其他事情或者打瞌睡的情況發生。

反觀檢察官的部分,我個人就覺得顯得有些誇張了。當法官詢問檢察官有無意見時,只見檢察官酷酷地說:「沒有」,要不就是看見檢察官不時地閉目養神,可以想見這位檢察官或許昨晚應該工作蠻晚的,以致於睡眠不足啦!而當最後審判長要檢察官論告時,檢察官睡眼惺忪地唸完求處極刑以慰死者的起訴書內容,論告部分是「完美」的三分鐘演講。

而辯護律師有兩位,這兩位律師功課作得很足,不管是法官詢問問題或者要求論辯時,都能充分論理說明,而且口齒清晰、條理分明,換成我是被告的話,我勢必會因為有這樣的辯護律師而安心不少。

此外,法官也給予告訴代理人以及被害人家屬有論告的機會,告訴代理人大抵根據檢察官起訴的內容,也提出幾點可疑之處,感覺對於案情的掌握有相當程度的熟悉,讓人覺得也是個認真的律師。而被害人家屬則也自行擬了一份說明作為論告時的輔助,在情感上感受到雖然家屬悲痛的情緒仍在,但在理智上,被害人家屬嘗試以理性的態度在法庭論告倒使人佩服,畢竟在痛失親人的情況下,過去經常看到的是法庭上被害家屬失去理智的謾罵居多,此次被害者家屬在開庭過程能夠盡量忍住氣憤的情緒,已經很不容易了。

法庭上其他角色部分,則如同過去我在法庭觀察時常見的現象,書記官打字速度緩慢,通譯這次則是由替代役男所取代,但基本上也無法扮演翻譯的功能,而是必須另外請人擔任翻譯工作,我看見這替代役男不是扮演庭丁的角色收送文書,要不發呆,再不就是看自己的書,還同時拿起螢光筆在書本上註記了,看來是要努力準備考試的樣子,退伍前的生涯規劃做得可真充實

這次的開庭,耗時將近二個半小時才結束,在這個冗長的過程中,一路下來簡單就是「疲累」兩個字可形容,但是在「死刑」這件關乎一個人的生命的事情上,寧可務必在法庭上精準的求真、求實,在重大的刑案上,如何避免烏龍的判決一再發生,就是得仰賴法庭內各個角色努力的投入,確實的發揮程序正義,才有可能達成實質的正義。

2008年8月20日 星期三

◎個人觀察◎法官與檢察官於開庭中的態度問題,是整套法院制度發展下來讓他們產生這種態度

文/許瀚文(台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

  做了一學期的法庭觀察,看了20來小時後,覺得高院裡的問題不少,或著可以說目前台灣現有的法律規範中和人文素質,可能短期沒辦法立即修正這些問題。畢竟這些都是經過長久以來傳統和歷史演進而成現在的樣子,我們只能對現在的問題做出記錄,並且規劃更理想的制度來往前進。

  尤其在法庭觀察報告中最常被做為砲轟得應該是法官與檢察官於開庭中的態度問題,個人覺得他們會有這種態度問題可能不只出在於個人,而是整套法院制度發展下來讓他們產生這種態度,因為假如只是其中一兩名法官或檢察官對開庭時態度不佳,我們可能可以怪是他們個人的法律道德和正義感不夠強烈,但是假如是多數人都有這樣的問題出現,我想我們應該開始仔細檢討我們的法院規範制度裏面是不是出了甚麼問題,舉例來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法官對其問是否有意見時,他們常常是回答如起訴狀所載…這樣的回答在旁聽席或是被告耳裡,是如此的不尊重不重視此案,但是從刑事訴訟法的法條規範中,似乎是允許檢察官這樣做的,且如此能省去不少的勞力時間與公家費用…等等,也許這樣會顯得檢察官們對法律的冷漠,但在我們台灣實務審判中,似乎每個檢察官天天都有不少的案子要處理,因此他們是否能像電影或書中那般的對每件案件都充滿的熱情,應該是有些困難的。

  因此要讓檢察官能專心於每件案件,可能就像林律師在期末心得分享會上所說的,制度上是應該重新做規範,應循著傳統是無法解決目前現有的問題,當然這必須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每個法律人的責任,希望法律真的能保障到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另每個人能使用到最完善的法律資源是大家應該共同前往的目標。


2008年8月13日 星期三

★WOW★也算笑譚

/花小藍

場記:某日,一如往常至某地方法院「上工」,等庭的時間也是與平常一樣「未知」,看見法庭門口燈號終於閃動,以為很快就會輪到自己上陣,所以便進入法庭等待,開庭中的案件,以為一造未到(僅被告到場),應該10分鐘可以結束,卻意外見識到如同「鄉土劇」般灑狗血的劇情,還上演了2個多小時,硬是一直要PK賽。

戲碼:夫外遇,與妻兒反目成仇的老梗

角色介紹:
原告:被告前妻(下稱前妻)、長子、次子
被告:前夫
案由:清償債務

經過:
一開始僅被告到場,其對於法官所陳述詢問之內容,答非所問,法官正準備決定是否改期時,原告3人組姍姍來遲,3人先是向法官抱歉一番,就定位後,法官將被告之前所回答之內容簡短提示,並請原告表示意見,期間,前妻一直舉手要講話,法官當庭指示詢問之順序為:長子→次子→前妻

當法官詢問長子時,前妻一直舉手說:法官大人,我都知道,我比較清楚,我來講就好…,法官又很耐心的解釋程序,前妻卻一直執意要發言,法官就請2名子女約束其母,終於法官忍無可忍,就跟前妻說:如果妳再打斷我的問話,我就要請妳先到外面等…


此時,前妻一臉無辜,眼眶泛紅,但就是一定要舉手述說其委屈(就是被告如何外遇…,總之跟本案無關),法官只好請庭務員讓原告(前妻)出去等,前妻不敢置信,一直掙扎,走出法庭前,揪了法官一眼,再看一眼前夫,說道:出去會被車子撞死…

法官楞了一下,不知是否成為被詛咒之對象,但還是保持風度,繼續開庭,此時,前妻在庭外哭嚎,說:法官不公證,我很不甘願…,法官請其長子出去安撫,並繼續開庭,次子在回話時,也會先花幾秒鐘醞釀情緒,然後彈出「男兒淚」,還會哽咽一下,長子回話時,也是如出一轍,果真是一家人,都不用驗DNA!


法官也只能請他們情緒上自制,而他們的母親也沒閒著,繼續在庭外哭訴給其他等庭的人聽,實在太吵了,法庭的門就這樣關上了。前妻怕法官聽不到,就把臉貼在門上的方形小孔,撥打行動電話找媳婦,說(閩南語):○○○,妳現在去燒6炷香,對天空呼請XXX(已往生的三子),我現在講的妳都要記下來,叫XXX速速到OO法院3樓OO法庭,請他親自來抓被告,活人已經沒辦法了,就請死人自己來抓…,語畢,還邊走邊哭,從長廊這頭走到底,再哭回來,聲音由近而遠,再由遠而近,一直重複著。

好不容易輪到法官詢問她,法官請她要理解法庭程序之類的,前妻一邊抽咽,一邊還是要繼續舉手說:法官我真的最清楚案情,他們(2名兒子)什麼都不知道…,依舊非常堅持,堪稱演技精湛!

就這樣,輪到我開庭時,已經中午12點多了,至於我的案件對造-原告也很會演呢,也演了1個多小時,法官受不了了,改期,才草草結尾。

步出法庭時,赫然發現上件案子的「前妻」帶著2名兒子在庭外等著我案的原告,因為他們覺得彼此同為天涯淪落人,還惺惺相惜,彷彿多年好友呢!

2008年8月12日 星期二

★WOW★小芊的法庭觀察

文/小芊

今天是審理庭,就是法官大人準備結案的時候。

審理庭通常就是三個法官大人出庭,然後把被告也傳來, 一件一件給他看卷宗裡的資料給他確認,然後給檢察官還有被告或者被告的律師辯論的機會,辯論完就要結案準備宣判了。

提示證據是很冗長的程序,而且只是審判長跟被告之間的獨角戲,其他法庭上的演員都沒有用處。我坐在位置上,已經覺得快要睡著ZZZZ…….

好不容易提示證據完畢,要開始辯論了,我打起精神把準備好的內容加上一點手勢,強力放送給法官們。因為站在位置上,讓我可以綜觀全場,所以我旁徵博引,鏗鏘有力,想要說服法官給這個壞蛋一個重判!

正在我陶醉在自己的結辯中時,我稍稍側身注意到坐在靠近我身邊的陪席法官非常認真,手不停筆地在寫什麼東西,一時之間我有點感動,因為案子不掛在陪席法官身上,陪席法官只出席審理庭聽最後的審判,然後提供自己的判決判斷,所以陪席法官多半對案件不會非常認真關心,沒想到這位陪席法官連我講的話都抄筆記,簡直太感人囉~

等我終於結辯完,準備坐下休息前,我趕緊趁機偷喵一下陪席法官的筆記,結果突然發現,他寫的根本不是中文,全是日文,再仔細一看,原來他手邊的資料也不是卷宗,竟然是日文講義!!

這位孜孜不倦的陪席法官真的很會利用時間喔,連陪席的時間都拿來念日文,顯然想變成院方精通日文的第一把交椅。只是…,剛剛審理的案子你真的做得出判決嗎?

2008年8月6日 星期三

◎個人觀察◎輪到檢察官陳述時,我真的替他捏了一把冷汗

文/鄭伊淳(高雄大學法律系學生)

  聽說法庭開庭時會有許許多多的狀況,例如:延遲開庭、法官及檢察官的態度可能不佳之類的、被告沒有辯護人時會造成弱勢的局面、書記官的紀錄速度有待改善、以及通譯的虛設....等等,這讓原本從未去過法庭的我感到意外,以前從沒想過法庭開庭竟然會存在著這麼多的問題,因此抱著驗證的心態去做了第一次的法庭觀察。

  第一次去法庭觀察開庭情形,連看了兩個庭,都是由同一位法官搭配同一位檢察官審理及起訴,第一組當事人有律師陪同,因此就很幸運的可以看到較完整的開庭過程,該當事人是以偷竊被起訴,而他的陪同律師看來似乎也有備而來,帶來了一大堆的資料,反觀檢察官可能因為工作量太大,資料量相對的看來就比較少,而法官再審問中看來是一位較有耐心的人,並不是之前常聽說的那種會沒耐心聽完被告陳述的法官,在交互詰問的過程中,被告的辯護人果然就像電影裡演的一一陳述了被告的行蹤,而輪到檢察官陳述時,我真的替他捏了一把冷汗,因為檢察官好像還搞不太清楚案情的詳細經過、確切事發時間以及起訴書中提及的人物與被告之關聯,還由被告來澄清檢察官弄錯時間......等等之類的問題
  而第二組當事人是因為違法使用毒品而被起訴,相對的沒有辯護人的被告,真的顯得比較弱勢,檢察官的口氣明顯比較重,而被告如果回答的比較含糊,檢察官會比較嚴厲的斥責他,而且被告有時看起來搞不清楚狀況,或是聽不清楚或著是聽不懂法官所言的名詞時,檢察官就會再重新告訴他,但是就我個人而言,我覺得那種語氣也比較重了一點,而到最後似乎都變成檢察官在詢問被告了,而法官似乎就變成只能補充檢察官所說的話。

  之後找了時間又再去了法院,因為之前都是聽刑事庭開庭,所以後來跑去聽了民事庭開庭,一進去後就看到了被告席上坐了一對母子,而原告席上與刑事庭不同的是坐的不是檢察官,而是與原告較有同等地位的一般民眾,應該是某公司的法務人員,原本覺得這樣應該就不會有在刑事庭裡看到較為不公平的狀況,而法官雖然口氣溫和且有耐心的聽被告及原告的陳述,但是一般民眾真的對開庭程序及需要準備的資料沒有充分的瞭解,當法官要資料或著是證件時缺東缺西的,造成開庭不算順利,以致於必須延期,而過程中法官還得數度重複剛剛被告原告或著自己所說的話給書記官紀錄,而聽到法官的轉述顯然與之前所說的有些微出入,而且這樣也使得原本可能很快就結束的事情又增加了兩三倍的時間,來等待書記官能盡量正確的紀錄法庭內容。

  而在我們離開時遇到其他也剛好來做庭觀察的同學們,他們顯然沒我們幸運,聽說他們要拿紙來紀錄都被法警制止了,在這幾次的法庭觀察中,覺得有幾點我們的司法審判程序還真的需要改進,就是法官及檢察官是否真的有花足夠的心力在每件案件上,是否真的了解案情的來龍去脈以及對於被告人權的尊重,而書記官的打字數度,在每一個庭上幾乎都造成了問題,有個庭被告較習慣說閩南語,而且明明就有通譯但是卻都還是檢察官來翻譯給被告聽,顯出通譯的虛設,總之進行法庭觀察後,有種想法覺得如果我是被告來開庭,絕對會不知所措,而且法官也跟檢察官站在同一陣線上似的,並沒有做到完全的公平審判原則。

◎個人觀察◎應該擁有在暗夜行走而不畏懼的自由

文/林純平(高雄大學法律系學生)

  因為選修了張永明老師指導的法律服務這門課,而有機會參觀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一開始走進法院的感覺跟想像中有點不同,高雄地方法院比我想像中還要老舊一些,也比我想像中狹小一點,不過走進法院必須檢查身上是否有攜帶危險物品倒是跟我想像中的一樣。剛開始大家都被雪白牆壁上播放每個法庭目前所審理的案件的液晶螢幕吸引,有強盜罪、竊盜、公共危險等等‧‧‧,每一種案件大家都想旁聽,顯得有些無法取捨,最後我們這一組隨便挑了一個正在審理恐嚇罪的法庭旁聽,當事人總共有三位,看起來年紀約莫二十來歲,檢察官首先訊問他們對於目前朗讀的罪名是否認罪,三位當事人皆不認罪,接下來就是被告跟檢察官之間的攻防,檢察官指出在事件發生當時有不少目擊證人看見他們在附近出沒,並且經由原告指認出三位當事人即是當天恐嚇並妨礙他行動自由的人,關於在場的證詞,三位當事人分別提出不同的理由,有剛好出現去吃飯,或是朋友請他在現場等他,要一起出遊的理由。
  檢察官接著又提出證據試圖證明三人涉案,但是在他們一至否認之下,最後檢察官的語氣變的較不友善,開始變的比較有恐嚇意味,例如說,要認罪快點認,不然罪行的真的確定就要判最高的刑期,或是你們這種人我看多了,這時候不講,等等就不要給我抓到之類較為情緒性的用詞。

  我們一行人在旁聽席聽到都覺得有點訝異,因為電視上的檢察官好像都比較有禮貌,怎麼這次看到的檢察官好像合法黑道大哥。可是一方面,我們也覺得,有些被告感覺起來就很不尊重法庭本身,如果過於和顏悅色是否他們就會變本加厲的藐視法庭跟整體司法秩序,相反的,如果司法人員表現的太過強硬或是語氣帶有過多的威嚇意味,那麼真正無罪的人會不會因此而選擇妥協,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議,以求取較輕的刑期,使得真正的犯人逍遙法外,而正義無法伸張?總之,我個人認為,司法人員的態度非常的難以拿捏,過度的強硬,或是有禮似乎都不好,或許,最好的是中庸之道,但是何謂中庸,便要靠他們多年的經驗養成了。

  接下來還有持有一級毒品罪,其中被告與檢察官達承認罪協議,也就是被告答應不在上訴,而檢察官便會因此將刑期判輕一點,這對我來說算是比較新鮮的經驗,感覺有點灰色地帶?為了避免被告一直上訴,而造成司法資源的浪廢,所以創造出認罪協商這種交涉,當然,就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我想應該是有很大的幫助,可是這樣會不會使的他們關一下就出獄,讓坐牢這件事變的輕鬆,變的比較短暫而造成犯罪率提升?治安反而惡化?我覺得有些犯人是一犯再犯,例如吸毒,這種人是不是可以考慮關久一點或是加強勒戒?還有強暴犯,是否可以加強輔導,並強力監控他們出獄的生活,不然刑期變短或許會使坐牢這件事的嚇阻力下降,降低他們犯罪的心理阻力。

  我是支持死刑的,很多時候我覺得很多罪很多人,尤其是一犯再犯的累犯真的可以加重其刑並且不得假釋或易科罰金,不然像是強暴犯,人權團體顧及了他們的人權,可是一般奉公守法的好公民,他們的權益在那裡?我想每位女性都應該擁有在暗夜行走而不畏懼的自由。

2008年8月4日 星期一

◎個人觀察◎檢察官的態度讓我覺得她就像是黑道大哥在跟別人談判

文/江函芸(高雄大學法律系學生)

  雖然是法律系的學生,唸法律也兩年了,法院對我來說卻是非常的陌生,如果沒有修這一堂課,沒有接觸到司改會,沒有做法庭觀察,可能到畢業以後對法院還是一樣陌生。

  做了很多次的法庭觀察,有許多的感觸,法院跟我想像中的還有電視裡演的差距真的好大。原本以為法庭是很嚴肅的,檢察官、法官會是很嚴肅很端正的坐著,但是當我看了第一個民事庭之後非常的失望,檢察官居然是一副很不耐煩,用手撐著頭,攤在椅子上的樣子,感覺法院的公正性頓時就消失了,法官也是一副快睡著撐著頭的樣子,還有書記官打字非常慢,常常都是大家靜靜的在等著她打字。
  接下來看了第二個庭,是違反毒品防治條例的,檢察官的態度讓我覺得她就像是黑道大哥在跟別人談判,而且檢察官在法官跟被告說話時居然還不停的插嘴,感覺非常的不好。之後看了一個偽証罪的庭,法官可能是因為每開庭一次就要宣讀重複的東西,所以當他在宣讀東西的時候態度是懶散而且口齒不清的,而且書記官打字的速度比我看第一個庭時書記官打字的速度還慢,最重要的是書記官一直打錯字,還不停被被告糾正,非常的誇張。還有一個讓我印象深刻的庭是殺人未遂的開庭,可能是因為整件事情發生的時間有點久遠了,原告不停的在回想,花了還滿長的時間,法官就露出極度不耐煩的表情,還做出挖鼻孔的動作,讓我覺得十分的錯愕,不過年輕的檢察官就不同了,他一直非常專心的聽著原告說話,讓我非常的欣賞。

  經過了這幾次的法庭觀察,我發現會有不耐煩表情,奇怪動作的法官、檢察官,都是已經有一定年齡,中年接近老年的人,而年輕的法官、檢察官卻是表現出對工作的熱誠,專心傾聽原告、被告或是証人想說什麼,觀察完後我也不停的在想會不會是因為年紀比較大的法官或是檢察官已經對自己的工作失去新鮮感,感覺每天做的事情就是那些,所以已經忘了當初的熱誠和失去了衝勁,也有想過萬一有一天自己真的能當上法官或者是檢察官了,會不會久了以後我也會像他們一樣失去了熱誠開始不耐煩了,但是法庭觀察後,我想我會警惕自己,現在覺得誇張不喜歡的事,以後千萬不能發生在自己的身上,要做一個良好的公職員。

◎個人觀察◎步入法庭,看到許多人間百態,帶著震撼離開

文/林晏如(高雄大學法律系學生)

  我很珍惜有這個機會,可以確確實實地接觸到「法院」和「法庭」,這樣對我來說非常抽象的名詞。總是在電視報紙新聞書本裡得知法庭的樣貌,目前大二的我對法院實際的開庭狀況和程序不甚熟悉,每次步入法庭,懷著敬畏和一些衝動,看到許多人間百態,帶著震撼離開,因為那都是從來沒接觸過的世界,藉由旁聽,我才理解這個社會的大齒輪是怎樣的運作,人性的另一面和一些我從未注意到的小角落。

  首度旁聽,我注意到席位的佈置;審判長、檢察官、辯護人與當事人的詰問過程與態度,實際上並沒有我想像的那樣嚴峻威嚇,只是就起訴書或卷證上的問題點,做互相確認和討論,試圖解決兩造紛爭。雖然說得輕鬆,實行起來卻不容易。有一次旁聽到貪污治罪條例的準備程序,審判長僅是訊問當事人起訴書上的筆錄,就耗費將近四十分鐘;由於案情複雜,審判長和檢察官的訊問理應抓住爭點,技巧性的釐清事實,相信這就需要相當的實力與專注力才能勝任了。
  坐在旁聽席,觀察法庭上法官、檢察官和辯護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互動很有意思。第一次我看見一個檢察官,和被告交互詰問時態度並不是很好,應該說帶有一些威嚇和不耐;當下覺得:怎麼可以這樣,就算被告再怎麼不對態度也應該溫和一點。但事後想起來,法官訊問那位被告恐嚇的當事人,某天接獲友人的來電,友人表示要他出門到某處等候,是要做什麼事?被告回答他沒有問要做什麼事,事前也未聯絡,接獲來電後就照友人所說的出門等候了,顯然很牽強又令人難以理解,當下檢察官即以威嚇語氣告訴被告,如果證詞不正確或有所隱瞞,將會被判較重的刑度。所以,並不能單方面的認定檢察官態度不佳。事實上,應對這種情況時如果不稍作警告,可能會讓被告吃定吧,我個人是這麼認為的。

  另外我也遇到一些有趣的小插曲,某次坐在旁聽席,法官表示要傳喚當事人的媳婦,等了幾分鐘後沒人過來,就以為我是媳婦!不過讓我很感動的是,法官相當體貼當事人,因為當事人是位六十幾歲的婆婆聽不懂國語,所以法官一直都用台語和婆婆溝通,重複解釋起訴書內容和過程讓她理解,也告訴他接下來的流程該怎麼做,讓我覺得法庭上的氣氛不再那麼僵硬。那位法官目測年齡大概不到三十五歲吧,是個令我欽佩的榜樣。

  我還注意到,男女法官和檢察官的比例似乎和以前的印象不一樣了。女法官和檢察官的比例明顯的增加許多,實力也都強。還有,發現法院裡的案件真的是太多太多,以至於有些案件往往從初審到判決確定,都要花上幾個月的時間,對原告和被告都是一種煎熬,有待改進

  每次到法院,都會給我ㄧ股動力,想要達到和法官、檢察官們那樣的實力。希望有一天可以達到我的理想,成為一個優秀的司法人員。

◎個人觀察◎異常安靜的法庭

文/李宗屏(高雄大學法律系學生)

  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場法庭觀察就是在高雄地方法院,一走進去法庭內不知道為什麼異常的安靜,之前在法庭中聽到的法官聲音或是被告的聲音一點都沒有,想說奇怪,認真聽了一下,原來是瘖啞人士偷竊的案子,一整場下來,除了法官問問題的聲音之外,就是手語通譯跟被告在用手語對話,難怪會這麼安靜。

  慢慢的聽過了解之後,知道這是一件偷竊的案子。案情大概是被告的朋友的車報失,機車被發現時是被告在騎,還有加油站的監視錄影機的片段,錄到有人騎著該機車去加油,但卻不能清楚的看出照片中騎車的人是被告,被告也否認說照片裡的人是他本人,到底真相是如何也不清楚。而大部分的時間都是通譯跟被告在對話,法官問了一個問題,通譯用手語問,被告用手語回答,通譯再用中文跟法官說被告說什麼,雖然效率不是很高,但是這卻是不能避免的,本來法庭上對於這種情況都是要這樣做,而我注意到法官是很認真的在看被告跟通譯之間的對話,我覺得這是很好的典範,不會說因為不懂或是什麼就不理或是自己去主觀認定。
  但是當場的檢察官就很誇張,不僅一直打呵欠,亂出聲音(例如咳嗽),還一臉不屑的看著被告跟通譯的對話,一整個感覺的出來他完全是不想理這個案件。就算你看不懂手語在比什麼,你的身分是檢察官耶,好歹也稍稍分一些心在這上面吧!我覺得這非常的不可取,而檢察官的心態也極需更正。

  再來是關於被告的辯解,我比較注意到的是,他說在被抓的時候,警察在車上有打他的頭,還一直問他有沒有偷東西之類的,但他就不能說話,是要能怎麼辯解?

  關於這個我想了很多,其實大家都說要關懷弱勢,社會要平等,都只是口號而已!對於殘障人士都還是存有不好的心態。像這個案子,要是硬要把黑的說成白的去陷害,去洗業績,那是多容易的事?那這種冤案,一定是會層出不窮的阿!

  關於這個法庭觀察,我覺得有需要改進的地方有:
第一,各種語言的翻譯人才不足,原本法庭配置的通譯大多都沒有專門的語言能力,當有需要的時候,還要去別的地方請有專門的人過來。雖然說不會每個人都去學手語或比較少數的語言,但至少在比較多人說的語言要懂吧?

第二,法官和檢察官的態度,不能因為自己的喜好或是厭惡,而對案件去加以分類。既然你接了這個工作,千辛萬苦的爬上了法官檢察官的位子,都應該要有一定的道德或社會良心,每一個案件都應該要去好好的了解。雖然說現在法官檢察官工作量很大,但仍要有對自己工作的榮譽!

第三,書記官的素質不一,常常再問完一個問題或是陳述完後,還要等書記官紀錄修改,很嚴重的拖延法庭上程序的進行。

  由以上幾點來看,我真的覺得我們的法院案件量真的太大,雖然說要擔任這個職務都是自己的選擇,但是要是一整天都必須面對不同的案件,狡詐或真誠的被告或原告,是誰都會有惰心吧!所以我還是肯定法官檢察官的工作,只是在某些地方還有待加強!

◎個人觀察◎打斷法官講話的強勢檢察官

文/呂佳穎(高雄大學法律系學生)

  第一次做法庭觀察紀律,帶者期待、興奮的心情,因為從未踏入法庭過,不知會有怎樣一番新發現。下了車,隨學長姐們到法院內,到刑事庭隨機選了一個庭進去,已經是開庭中的狀態。是什麼案件我有點忘了,當時的當事人是有請辯護律師的,檢察官話不多,法官態度也算溫和,被告也很配合,就在平靜的氣氛下結束了。第二個是一位毒品被告,沒有律師,檢察官的態度讓人開始有強勢的感覺,有時還會打斷法官講話,態度變得強硬,雖然還是有詢問被告的意見,但整體給人的感覺就是居於主導的地位,雖然有問意見,但答案都是他已經設定好的。這就是我不太懂的地方,因為我是第一次作法庭觀察紀錄,不懂這樣算是檢察官為了辦案而採取的必要手段,還是只有那一位檢察官個人態度差的關係,我想這是令我疑惑的一個地方。我跟我同學都認為,那位檢察官的態度真的極差,彷彿被告是犯下了滔天的大罪,完全不給被告轉圜的餘地,整個局面都是檢察官在控制住的,被告顯得很沒尊嚴。
  下一個案子是恐嚇吧!總共有三個被告者,也是沒有辯護律師,也是檢察官開口訊問,他們都用台語溝通,因為我不次很懂台語,所以聽得有點吃力,要非常認真的聽。檢察官態度依然強勢,這次被告比較敢回答檢察官自己的意見,就算是狡辯,但算是比較會替自己說話的了。這次開庭似乎是沒有結果的,打算下次在開庭審理。

  因為當天時間有限,所以只看到了一個庭。結束後,大家一起聚到中庭討論剛剛觀察有問題的部份。我覺得我個人會蠻喜歡做法庭觀察的,因為可以聽到很多實務上法律的見解,也可以了解不同法官或檢察官的行事風格之類等等的,也讓我更加明暸法庭裡的運作過程是怎麼一回事。

  在大家一起去做觀察之後,我自己也有另外跟同學一起去,本來是因為有認識的學長因為騎機車肇事而要開庭,本來想說這樣開庭之後,就可以問問看學長的想法,但是因為要傳喚證人而臨時改時間了,我們就去看一個偽造文書的案子,是前妻告前夫,因為前夫改了小孩子的保險單沒有知會前妻。

  在開庭時,我覺得法官並不是很中立,一直想女方撤銷告訴,但是因為偽造文書是無法撤銷的,而教女方故意不出庭等等的。法官說畢竟大家都是夫妻一場,還有一個小孩,將來小孩長大了會怎麼想。我覺得法官的論點有點奇怪,而起一直很偏向男方,我不懂這是在審理這類案子的常態嗎?還是只是法官的個人行為?不懂。最後,女方還是堅持提告。

  我覺得有法庭觀察員這個制度是好的,總覺得法庭內不該有太多個人主觀情感、意識的投入,應是要中立且不被左右的。我很願意有空時到法庭內做觀察,也很想比較北部跟南部法庭有哪些差異等,所以想趁放假回新竹時去做觀察。希望大家一點點小小的付出可以得到回應,讓處理案件中可能發生的負面的不定因素降到最低,讓整體環境變更好。

2008年7月14日 星期一

◎個人觀察◎法庭內的怪現象

文/楊士逸(台灣大學法律系財法組學生)

  本文旨在記錄法庭觀察所見之怪異、不合理及其他值得記錄之事。本學期服務三主要在台北的高等法院進行法庭觀察。第一次去聽說明時,便看到審判長在交互詰問時相當不耐煩檢辯雙方之無效率詰問,所以幾乎都由審判長發問。他還說「唉呀不好意思,我都搶了大律師的飯碗了,來大律師換你問」,他也明白他搶了檢察官和律師的職責。然後他還說,現在的刑事訴訟制度既非歐式也非美式,是四不像制度耶。

   來做法庭觀察我才懂了很多事,例如公設辯護人的花紋是深綠色的不同於律師的白色,幫告訴人出庭的律師則坐在檢察官旁邊,首次知道有法官助理。那個法官助理還問我幾年級,問我是不是法律系的,她說法律系學生都應該知道有法官助理。不過回來後問了不少同學都不知道法官助理是啥,也有庭警問我是否為法官助理。
  我最討厭的事情就是被問說,幾年級?法律系?哪間學校?通常是我問法庭人員問題,然後被他們反問。他們一副「你台大法律系大四喔,怎麼連這都不懂呢?」的態度,使我變的怯於向他們提問。一開始我搞不懂審判長左右哪個是陪席法官,哪個是受命法官。庭警先問我上述問題後,再回答說,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才有,上頭兩個都是陪席法官。這答案有問題吧,我回來問了好多同學才搞懂,其實很多同學都不知道誰坐左坐右。這樣看來每天在法庭廝混的庭警也不怎樣專業。
 
  我很理所當然的把通譯當作負責法庭上的雜務,負責翻譯的通譯我是一次也沒看過。我同學百思不得其解,他還以為只有需要翻譯時,通譯才會接受法院委託前來開庭。或許是我不該把通譯雜役化。於是我認為通譯不該只以做雜務為滿足,應該多充實語言能力,尤其台灣外籍新娘愈來愈多。或者乾脆外聘懂東南亞語言的人當通譯比較快。

  書記官在打字常常是很慢的,律師提醒證人說慢點等等書記官,是常有的。通常年輕的書記官打字能力較好,大概老一輩人很少用電腦吧。有些書記官問題很大,打字慢造成審判延宕之外,記憶力差聽過就忘,要受命法官不斷複述。甚至還要法官跟他說注音怎麼拼。或者律師說話時帶有成語,那書記官竟然成語打不出來。或者書記官中文表達能力的問題,律師常要求修改,以符合其原意。

  最後是我在台東地方法院旁聽時,因為穿著支持西藏獨立的衣服,引人側目。檢察官屢屢轉過頭看我,並要法官詢問旁聽者為誰。在高等法院,很少問旁聽者你是來幹什麼的,頂多問說「你來聽宣判嗎」。後來在庭外,庭警說我的衣服很敏感,衣服上帶者標語好像在宣傳,很像是抗議人士,法院不適合這種衣服出入。總之出入法院,嘴巴不喊FREE TIBET,即使衣服上寫著都是不行的。同樣是標語,下次我找件寫著「安全第一」或「保護生態」的衣服穿去宣傳宣傳,不知道會不會有問題喔?我想我並無違反旁聽規則,我是不懂到底哪裡敏感,我知道台灣很多人(以自己身邊人為例)認為西藏是中國古來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即使統治西藏的不是中華民國政府,在他們看來,領土完整遠比人權重要。

  我覺得台灣的司法沒啥大問題,只是在人民心目中依然信任度不高(至於警察,簡直被看做賊頭),所以還有進步的空間。

◎個人觀察◎對法律的知識缺乏和無知,在法庭上會這麼無助

文/楊喆媛(開南大學法律系學生)

  在大學二年級之前,我從來都沒有機會可以去法院參觀跟學習,上學期因為刑事訴訟法的作業讓我因為這個原因,展開了我生平第一次的法院參觀與實習。那時後第一次進入法院參觀,進門就看到金屬檢驗器,好奇的我還前後進出多次企圖用鑰匙讓它嗶嗶作響。一進入法庭,是一件違反交通條例的案子,因為是獨議庭,所以只有一個法官獨議在審理案件,法官大約年紀在40歲左右,詢問席上是一個年約20多歲的女生,她因為買二手汽車給她的外籍男友,而受到了牽連。法庭裡,法官也是就是審判長,在質問證人,可能是證人的證詞因為太緊張而反反覆覆前後矛盾,證據因為證人的疏忽而遺失,審判長因此在質問證人事情經過的過程中,漸漸的開始不耐煩,終於在最後破口大罵證人,並且開始對證人說教,倫理道德種種之類的,讓我對法官審理案件有了第一次的體悟,法官的職權似乎比從書裡面所認識的想像中的大的多。在還沒有參觀法院之前,對於法官得認識都只是從教科書的課本上知道它的職權,在書裡面法官它因該是審判獨立的第三者,站在客觀的在角度聆聽正反兩方的互相攻擊防禦,在對於雙方的證詞,作為審判的依據。
  但是在經過那次之後,使我對法官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在台下聽著法官不停的說教和咆哮,一邊想著書裡面所敘述的法官,在看著證人在詢問台手足無措的無助,讓我體認到,對法律的知識缺乏和無知,在法庭上會這麼無助,看到證人在詢問台上的反應,讓我打從心裡決定要把法律知識學好,將來可以幫助那些在法庭上因為對法律知識貧困的無助人們,可以幫助他們不會因為對法庭的恐懼和知識的貧乏而受害,可以用我的法律知識對社會的角落做一點回饋。結束審判之後,我跟同學又逛了好一會,看其它庭的法官審判案件,才知道原來法官一天的工作量是相當龐大,一天要審理相當多的案件,我才知道原來法官相對之下也算是廉價勞工呢!和其他國家相較之下,台灣的法官薪資相對低於其他國家很多,但是工作量卻是相當的大,原來司法官並不是向我想像中的美好;相對的,法警、庭務員、通譯工作就相對顯的很輕鬆,這是我第一次去法院參觀過後的心得,在那次之後,這學期系上開了實習課,我也因為那次的參觀讓我對於法院產生了興趣,因此參加了民間司改會,幫助司改會的人員定時定期的去法院參觀,並且做下紀錄,希望可以對於法院和司法改革可以盡一點心力和一點點的貢獻,第一次的參觀法院雖然對於課程的幫助並不巨大,但是卻讓我對於法院的事物裡面的法官和人員有著很深層的體悟。

◎個人觀察◎在地方法院長期觀察中,是可以看出這一個地方所反映的社會現象!

文/江明純(開南大學法律系學生)

  這一次有機會長時間的觀察聽庭,真實的學習到不少!在桃園地方法院中看到了近二十起案件,當中最多的就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及竊盜,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以K他命的販賣、吸食居多。不得不說,在地方法院長期觀察中,是可以看出這一個地方所反映的社會現象!自己在學習及觀察中,其中有幾件真是令我印象深刻!

  一個是違反槍砲彈藥管理條例(97年重訴第10號)一個是殺人罪(96年重訴第36號)最後一個是公共危險罪(95年訴字第1320號)。以下就簡述之並稍說自己的想法!
  槍砲彈藥管理條例的案件是,爆裂物的違反彈藥之行為,有趣的是,所謂的『爆裂物』是指一大龍炮但綁上石頭!因為是需要鑑定的,所以請專業鑑定人以證人身分出庭。有提出相關證據、證物、還有試驗『爆裂物』之光碟證明,是一起相當令人覺得『有趣』,因為其實,被告並沒有拿去試放『爆裂物』,只是在家中將其『爆裂物』綁上石頭,但是並未燃起,甚至拿去公共場合中!實在無法判斷有沒有危險!

  另一起是我目前看過最嚴重的案子,是重訴的殺人罪。當中的審判長真的是很厲害!完全不表示任何意見、保持中立,僅讓當事人的辯護人及檢察官交互詰問。而審判當中有提證物是警察所製作的筆錄,會讓人懷疑也不無可避免的,因為在筆錄的錄音中並未有錄到製作筆錄時之打字聲。就此事辯護人不斷爭論筆錄之真實性以讓其所辯護的當事人能夠減輕其刑。值得注意的是警察方面的筆錄製作必須要有人大大去關注,但其實警察也難做,總之,還是期待不要有任何人因此受到冤獄!可是,在這一個案件中,我可以確定的是當中有人殺人!

  最後一件案子是公共危險罪,是一名精神有些問題的少年犯下的縱火案件,本來公辯想以刑法第26條『不能犯』-「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作為無罪論!可惜的是,被告居然說讓自己陷入不利之言詞,其實可以用於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六款-『緩起訴要件』「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我想這一個案子最後可能會一:緩起訴,精神治療、二:不起訴!

  看了這些案件,後來我又在廣播中聽到了一個也是發生在桃園的案子,是一個單親父親因酒醉駕車過失致人於死,判幾十萬新台幣,對這一個單親父親來講是一筆很大的數字,他有一個唸大學及高中的兒女,他想如果給不出來就要被抓去關,那他的小孩要怎麼辦,所以他想不開在自家院子中引火自焚,女兒出門上學正巧看到那一幕-父親引火的模樣,讓她相當難過!

  這一件事,讓我思想了很久!其實,我看到的案件,審判長都會之斟酌被告種種的因素,如有一個被告就是家中有一個6歲的小孩而且被告還僅是輕罪,所以審判長就特別注意,期待這一審判不要造成一個家庭的破碎!

  因此,在法律中仍要顧及當事人的狀況,畢竟,全是正義,顯得無情!不是嗎?

2008年7月9日 星期三

◎個人觀察◎人情味的法庭

文/李依穎(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學生)

  這是第二次去地方法院觀察,一樣是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各選一個來觀察,一個審理過程大概觀察20~30分鐘,因為有法庭參觀活動單的輔助,所以在做筆記的過程當中會比較有條理。一開始到刑事法庭,選了一個自己比較有興趣的案件進去做觀察,刑事案件的案由是偽造文書,一進去刑庭的時候只看見裡面有五個人,被告、通譯、書記官、檢察官和法官,當我們手上拿著筆記本,幾個同學一起進去的時候,一開始是先被法官以口頭上告誡,說若是我們要在法庭上做筆記的話必須要得到他的同意,且要求我們等等出去要看一下法庭參觀的規則。但當我們去外面了解法庭觀察的規則之後,發現其實在法庭觀察中做筆記是不需要經過法官同意的,只有錄音或是使用攝影器材,才需要先詢問法官。
  在案件審理之前,法官會和學生有短時間的互動,詢問我們是念哪個學校、哪個科系的,且用言詞來表達友善。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在刑案審理的過程當中,被告是用台語來對答,但是在審理案件的過程當中,書記官依然能夠將被告的對達流程流暢的翻成中文打在電腦上,令我覺得讚嘆!﹙因為本人的台語並不是很好﹚另外一個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檢察官在問案的時候,神態非常的輕鬆自然,舒適的靠在椅背上好像在跟熟識的人聊天一樣,大概經過了20分鐘左右,被告可能有些不耐煩而打算認罪,檢察官最後提出會幫被告找一個辯護律師,再請被告好好思考這件事情再做決定。看到這裡我的感覺是,在此刑案的法庭審理過程當中,隱約感受到一種「人情味」,發言者的互動沒有我想像中的還要對立,且氣氛也不會有一種沉悶的感覺,不知道這是跟法官以及檢察官的個人特質有關,還是每個地方法院的法庭審理方式都是這樣。

◎個人觀察◎接觸到的法官與檢察官,似乎對性別相關議題的定義很淺,頂多認定為家暴案件

文/吳雨潔(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學生)

  3月26上午,在踏進台北地方法院時,深深感受到在台北的每一天似乎總有很多的法律相關案件在進行著,相較於在過去在台東地方法院的冷清,或許地方上的差異,台北地方法院相較之下在進入時的氣氛,較為熱鬧,且整體的動線設計與其中的服務人員及項目等等,都感受到台北地方法院的使用率確實是高很多,然而面對較少接觸法律體系的市井小民而言,或許在進入台北地方法院時,會頓時覺得自己手中唯一的案件,可能只是整個法院工作流程中的一小部分。不過也因為進入法院的民眾很多,所以服務人員的安排上效率不錯,不會讓民眾在進入法院時因為對流程的不熟悉而不知所措。
  這次在的參觀經驗,最特別的是在於在刑事庭的部份,相較於過去認知上覺得法庭上應該是會有所謂的律師出現的辯護情況,可是在觀看的兩個案子的審理上,發現這樣的情況似乎不普遍,且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在面對被告時的,往往感覺像在陳述他看過相關資料後最後的判定結果,法庭上的被告可能最多只能反應認罪或是選擇不認再上訴,且過程中較為特殊的情況是,發現被告可能會因為衡量案件所判定的罪行輕重,在認罪與不認的情況下斟酌選擇如果認的罪行不太重而選擇認罪,且在法庭上便會直接詢問檢察官及法官,而從檢察官回答的態度上會發現,這樣的情況似乎也很普遍。

  且在刑事庭觀察的部份,意外的插曲讓我們發現,所接觸到的法官與檢察官,似乎對性別相關議題的定義很淺,頂多認定為家暴案件,才可能涉及。且該檢察官對待旁聽民眾的態度還滿自大的,且本身對於旁聽規則似乎也不大熟悉。

  另外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其實每一筆案件所安排的時間幾乎都不長,大多十至十五分鐘,而這樣的情況也導致法官在案件審理上,或許有時間上的壓力,而使得他們會較急著想把案件在時間內做定奪,若被告有異議的會希望他們可能是之後再上訴,而較不希望是讓他們在法庭上做過多的陳述,不曉得是這位法官個人風格還是所有法官都是這樣,總覺得法官省裡過程中有種趕時間的氣氛,就像是接近中午吃飯時間的公務員,有莫名的急迫感出現。

  而高等法院的部份,由於時間上的問題,沒有足夠時間等到案件的審理進行,只在前部分的準備觀察了一下,發現較地方法院的部份,其在空間的配置上與整體氣氛上是明顯的不同,感覺是較為嚴肅的,而法官的態度也不會像地方法院的較為輕鬆。

  然而,事不關己的心態下或許可以客觀的針對法官與與法庭上的總總去做評論,但我相信在對進入法院的當事人而言,沒有人會去認真思考究竟自己的權益可以如何去爭取或是去檢視法官與檢察官的態度總總,多半會攝震於於法庭在外界所不了解之下所營造出的莊嚴氣氛。

◎個人觀察◎一起來填補司法的月牙缺

文/江昱欣(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100級學生)

  在知名抗議人士柯賜海的眾多「抗議牌」中,有這樣兩句知名的打油詩──「台灣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的確,黨國體制雖已是過去,但其中所產生的司法缺陷仍然存在著。筆者年紀小,未有歷經「司法不公」造成的傷痛,所聞所見大多也是「看了報紙才知道」。但自從加入法律服務社,參與台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法庭觀察員」計畫,親自蒞庭旁聽後,才真正感受到,台灣司法扶助機制的不完備所產生的強烈衝擊。  

  那天早上,民間司改會林理事長帶領我們前往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從未上過法院的我有些緊張的穿過了金屬探側門,然後和同學一起隨意找了一個庭,在旁聽席坐了下來,瞪著高高在上的法官,與坐在中間顯得卑微的被告。

  早已未能記得當時「觀察單」上振筆疾書的一字一句,但眼前所見,卻是令我久久無法釋懷的難過。還記得,光是在用詞上,我們就可發現,當時檢座對待被告的態度,竟因著被告有無聘請律師而差別十萬八千里。面對有聘請律師的被告,檢座只是有氣無力的唸著狀子,語調平淡;至於面對沒有請的(或姑且說是「未能請」的),檢座「不怎小聲的」要求認罪的「派頭」全部上來:「你這個老江湖,怎麼會不知道吃(毒品)這麼重的下場」、「只要你認罪,就判你5個月而已。但要是你上訴的話,通常就會判7、8個月喔。」如此這般「老江湖」來、「快認罪」去的「減價大放送」,被告就這樣認了。這是台灣的司法,令我相當錯愕。

  常聞老一輩台灣人說道「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法條千條,不如金條一條」等等對司法無能的感慨。這類的俗話,未必一定要用在「法官收賄」,若是用在如上所述,沒錢請律師所將面臨的窘境,恐怕更為貼切。無怪乎,林理事長在行前就和我們一再強調「接觸法庭觀察之後,才會發見法律扶助的重要性」,確實是如此。從前,台灣的司法,是為某特定政黨量身訂作的。解嚴後的今天,伸入台灣司法的政治之手或許是變短了,但因著法官法的立法受阻、法律扶助機制的不完全,造成司法在今日很多地方仍然處於原地踏步的階段(某些人甚至諷刺的說道,所謂的司法改革是,法院的廁所變得比較乾淨了。)

  而正在修習法律的我們,除了努力向學,在日後運用所學進入司法界外。現在微薄的我們所能付出的,恐怕就是繼續在我們課餘的時間,跟隨民間司改會的腳步,在法庭中繼續針對法官檢座諸公,進行一場又一場「無言的監督」。法庭觀察,讓我們看見了台灣司法的不足,同時也堅定了大家的理想。有一天,當我們在法庭中,從旁聽席的小毛頭搖身一變,坐上可以決定司法未來的位子時,希冀我們真能不忘記初心,勇敢地填補台灣司法那塊應該圓滿的月牙缺。

2008年7月1日 星期二

◎個人觀察◎阿伯和坑洞

文/欣怡(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學生)

  台灣道路上的坑洞算是台灣的特色之一吧,道路上的坑坑洞洞早就令人習以為常,很多時候總是抱怨抱怨,如果不幸因為坑洞跌倒受傷,大部分人的反應可能是自認倒楣,當下或之後向親朋好友對政府沒有善盡責任的行為辱罵一通之後,通常沒有更積極的作為,我想,連實際打電話到政府相關部門去罵人指正的應該也是沒幾人吧!

  於法院參觀時剛好看到一位阿伯因為下雨天騎車,遇到路面積水的坑洞而跌倒致牙齒斷裂而申請國家賠償的案子,阿伯一個人在律師陪同下出庭,阿伯在庭上用台語訴說著自己案發時及之後就醫的遭遇,法官算是親和及有耐心的態度,讓阿伯慢慢的陳述,而書記官在紀錄時,法官發現意思不太對的,法官再用台語和阿伯確認其意思,還叮嚀阿伯要小心,當下真覺得這法官人真好呀!我想,至少當下能讓阿伯在法庭內感受到自己受到的傷害是被法院所重視的。

  第一次參觀台北地方法院,對於身為一位當事人到法院主張、捍衛自己的權益,不僅是在法庭內的審理程序是重要的,一進入法院的感覺及整個到法庭內的過程都是深深影響當事人的,其審理的是最貼近人民生活財米油鹽至人身安全、權利的案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除了論理之外,多一些人文思考及社會體驗人民感受可是大不同的呢!

◎個人觀察◎法庭中的座位安排與設計,明確地表示出層級式的權力關係

文/葉靜宜(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學生)

  由於過去未曾實際接觸過法律,法律對我來說,仍然停留在只是擺放於六法全書中的生硬條文。除此之外,連專科時期修習過的憲法、民法以及國際法,也全都只是紙上談兵式的熟記條文內容。生活中亦沒有遇過能與法律扯上關係的事件,所以更別談上法院、進法庭。

  在台灣,初期的婦運最先將焦點擺放在法律條文的修改上,就如同美國第一波女性主義是由自由主義女性主義所主導,藉著在法律條文上的修正達到形式上的平等。但不可否認的,這樣的法律改革有其意義存在。對於現代倡導自由民主的國家來說,法律是人民社會生活中的成文規範,也是知識與文明的表徵。所以,法律對人們來說,如此不可或缺。
  性別與法律如何產生關聯?法律常被批評為太拘泥在其僵固刻板的條文中,忘了這個社會其實是不規則地進行著,其背後還含藏著許多文化、信念、道德、習俗等無形的人類生活要件。因此,此次法庭觀察將視著在法律的人與人互動中,用性別之眼來穿透法律是性別中立的謊言。

  此次法庭觀察礙於時間上的限制,未能碰巧遇上家庭暴力案件,又因性侵害或兒少案件並不公開審理,只能選擇其他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做為觀察對象。第一件法庭觀察為姚XX審判長主持之偽造文書刑事案件。但有趣的是,針對此案的性別觀察並非將焦點完全置於案件審理,而是法官與檢察官如何「看待」我們這些進行法庭觀察的旁聽觀察員。

  法庭中的座位安排與設計,明確地表示出層級式的權力關係。法官在最前方,座位還特別加高一層,以突顯出在這個法庭中,權力位階是最高的。接下來分別是負責記錄案件的書記官,以及負責傳交文件或翻譯的通譯人員。再來則是兩相對望的位置,分別為檢察官與證人席。最後,面對法官的席位才是被告席。

  本庭的法官與檢察官似乎頗有交情,待我們幾位學生進入旁聽後,法官告知我們若要進入旁聽須先經過他的同意。這樣的告知似乎是,此位法官認為法庭內有一套不成文規則要遵循,而法官是法庭內最有權力之人。因此,這樣的告知就像在彰顯其權力一般。檢察官也同時以玩笑式的口吻告誡我們必須遵守法庭規則,否則會遭法警人員的驅逐。這些告知與告誡雖然聽來輕鬆,但卻也同時是權勢者在劃清地盤,或是另有他們擔心之處?害怕這些性別研究的觀察員們,尤其還是女性,帶著批判的眼睛看他們辦案審判,於是心裡生起一股不安?也許是,也許不是。但如此的聲張權力的舉動,造成了法庭中一股緊張氣氛。

  第一次的法庭觀察雖然新鮮,但也見到法庭之中的嚴肅氛圍。這樣的觀察不只是要帶著性別之眼來批判,更無形之中對法庭人員造成壓力,成為一種監督的力量。這樣的一小步,希望未來更會是性別平等的一大步。

★WOW★律師可不可以說謊?

文/青青

  上次去演講時,聽眾問了我這個問題。最近看一齣以新人律師為主題的日劇,裡頭也提到了這種事。於是,當了這麼久的律師,我終於開始認真思考這個問題。

  以那部日劇為例好了。劇情是一位剛實習完畢,在大事務所的pro bono(法律援助)部門的菜鳥律師,與事務所的另一位中堅律師共同處理一個學校的案子:老師帶學生戶外教學來到海邊,其中一個學生卻溺斃。老師告訴律師,那時因為風浪大,他勸學生「儘量不要下水」;但中堅律師為了自己當事人(學校)的利益,卻指示老師:「對外說明時,請你說『我要求學生不准去游泳』。」這樣一來,就可以說那個學生是「不聽話」、「自己不小心」導致死亡,學校已經盡到應盡的照護義務,也就沒有負責的問題。
  身為一個從小就乖乖聽話的小孩(?),我並不認為人說謊是天性,說謊是一件不好的事,理所當然地,也就不認為有任何一個職業會是「可以說謊」的。當然,人說謊可能無可厚非,不過因此理直氣壯的說「律師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可以說謊」,我很難接受。

  律師是應該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沒錯,但說謊並不是保護當事人必要的手法。我個人的看法,律師的工作是為當事人挑選事實中對當事人有利的部分加以利用,以及淘汰對當事人不利的部分,或為該部分辯護,而不是「渲染誇大對當事人有利的部分,以及否認或湮滅不利的部分」。律師該曉得,當事人的利益並非「非黑即白」,為當事人爭取到一個合理的機會,對當事人才是最大的利益。若以說謊的方式讓當事人完全勝利,對當事人不見得是好的。總之,我認為這是律師辯護(代理)策略的問題,「不說謊」是我認為律師該採取的辯護策略。

★WOW★費力鯊法庭遊記

文/費力鯊

「情況這麼糟,
為什麼不離開你先生?
高等法院刑事法庭中審判長劈頭就問受家暴而後殺死丈夫的中國籍妻子。
 

我驚恐的抬頭再看一次審判長的臉,這問題不是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
Q & A中常提醒大家最基本的「迷思」嗎?這幾年台灣社會態度的轉變,這位阿伯該不是沒有察覺吧? 

「被害人因為其妻拋頭露面在外工作,可能不太高興所以才動手打人…」
檢察官臉不紅氣不喘地陳述上訴書狀中早寫好的句子。

  檢察官女士啊,您自己也是拋頭露面出來工作啊,也是出來賣啊,賣你那陳年的舊知識啊!認為女人「出去」(離開那六坪大的家)工作,自然老公有理由不開心,身為女性學者的我,也算是拋頭露面吧。我驚恐地提醒自己這是2008年,不是1871年啊,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認為因為女人纖細敏感的本性,家庭是最好歸宿,不適合當律師。難道我們的女檢座是食古不化、「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老婆婆?

  兩個小時在高院旁聽,讓我的思緒回到了百年前,走出法院,在台北難得陽光普照的街上,心情仍難以平復,剛剛是參觀了性別與法律研究的博物館嗎?還是性別正義的示範教學?等待更新版?還是這就是每天上演的法庭駭人真相?應證了學者提醒的:法律過去一直是男性的活動,現在則是男性與女性共同參與的男性的活動?

  親愛的姐姐妹妹們,一起上法庭吧,如果台灣的法庭活動真的仍然是「男性的」活動,用我們的明亮的大眼睛仔細看清楚,用力寫下來,努力傳出去,一起見證這偉大的正義神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