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這次法庭觀察的紀錄,對於法律制度,我有了更深的感受。
在課堂上接觸的法律,是一種法律知識的累積。對很多法律系的學生來說,「國考」可說是在大一進入法律系時,就逃不掉的宿命。我們對自己的未來,大多建構在律師與司法官這兩種職務上。我們期待,自己能利用所學,實現正義。然而書本上的理論畢竟只是文字,我們在課堂上慷慨激昂地談著權利義務談著基本人權,鑽研著某甲有什麼實體利益,第三人又應如何保護其信賴利益,但對我們而言,再怎樣激烈的爭論,都只是為了一個虛幻的某甲及某乙。進入法庭實際觀察訴訟制度的進行,才讓我感受到未來一旦通過國考,我們面對的,不再是沒有情感沒有背景的某甲,而是一個個活生生的人,是有情感、有思想的肉身;而我們,也不是可以冷酷作抽象判斷的法條適用機,我們會看到被告的無奈、受害人的傷害,總是這樣血淋淋的。
還記得剛聽完說明會的那天,我試圖想像檢察官如裝飾品般擺在法庭的畫面,但我無法勾勒。「怎麼可能!」我想。第一天去高院觀察,就讓我親眼目睹──法庭中的裝飾品還真不少!不僅是檢察官,審理庭的陪席法官也是另一座雕像。
我們的刑訴制度設計,喊著控訴制度及合議制,書上說,我們要保護被告的人權,去除中世紀歐洲糾問制度的弊端,更要維持審判的公平性,避免獨任法官的個人偏見導致王法裁判,所以我們建立在控訴制及合議制的基礎上。但是實際上呢?法庭裡是有檢察官代表控方,是有三位法官高高在上,但他們到底發揮了多大的功能?有閉目養神的、有頻頻翻閱卷宗的,那被告的應答、證人的證言到底誰在注意?最後,只有審判長一人兼飾三角,一庭又一庭地唱下去……
身穿鑲綠邊黑袍的公設辯護人,是保護被告人權的鬥士。刑事被告常常都是社經地位較為低下的人民,犯罪後無法委任律師幫忙辯護,為了維護刑事被告的權利,我們有了公設辯護人制度。公設辯護人,其實是個很爭議的工作吧……當他(她)明明知道被告罪證確鑿、犯行可惡致極,心裡千百萬次念頭要給被告一個死刑以慰受害者及其家屬,但基於工作,還是得幫犯罪人辯護,還是得維護犯罪人的人權。我猜想公設辯護人的內心是有許多矛盾的,也對其願意為被告維權感到敬佩,但這並不構成其可以不積極對犯罪人提出協助的理由,就算只是幫忙回應法官的問話,考量是否要再傳證人等問題。這些基本的法律協助,應當是身為公設辯護人的最低義務才是。
法庭中,真的不需要這麼多無謂的裝飾品! 制度是死的,但人是活的。如果實施制度的人不確實依照制度的理念做事,就算規劃了最完善、最尊重人權、最能達到公平審判的制度又如何?不過也只是流於一張張白紙罷了。
在幾次的法庭觀察過程中,我的確看到很多制度流於虛設的實務運作,相反的,也有很多法官非常尊重被告、甚至對被告曉以大義,提醒其不要再誤觸法律或再跨越法律的警戒線;也有檢察官認真開庭,積極協助發現真實;也有公設辯護人積極幫助被告爭取應有的權利、並對法官動之以情。看著審檢辯三方翻閱著厚厚的卷宗,處理著一件又一件、好像源源不絕的案件,我又不禁為法律人感到慨歎,生活中充滿卷宗和法條的生命,會是怎樣的生命?
每次聽完庭,一個人走在法院的走廊上,看著律師檢察官匆忙的背影,回想著法官疲憊的神情和原被告沉重的蹣跚腳步,我問自己,如果有一天,自己著實成為了在法院工作的法曹,面對一樁樁背信重利、傷天害理的案件,我會怎樣對待當事人?當我的時間必須投注在別人的作姦犯科的時候,我還能像現在這樣冷靜的去思考、大談闊論制度與理想嗎?
身為法律人,要學習的太多太多,我們面對的是一群人的生命,現在,也只能提醒自己,一定要「勿忘初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