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6日 星期三

◎個人觀察◎應該擁有在暗夜行走而不畏懼的自由

文/林純平(高雄大學法律系學生)

  因為選修了張永明老師指導的法律服務這門課,而有機會參觀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一開始走進法院的感覺跟想像中有點不同,高雄地方法院比我想像中還要老舊一些,也比我想像中狹小一點,不過走進法院必須檢查身上是否有攜帶危險物品倒是跟我想像中的一樣。剛開始大家都被雪白牆壁上播放每個法庭目前所審理的案件的液晶螢幕吸引,有強盜罪、竊盜、公共危險等等‧‧‧,每一種案件大家都想旁聽,顯得有些無法取捨,最後我們這一組隨便挑了一個正在審理恐嚇罪的法庭旁聽,當事人總共有三位,看起來年紀約莫二十來歲,檢察官首先訊問他們對於目前朗讀的罪名是否認罪,三位當事人皆不認罪,接下來就是被告跟檢察官之間的攻防,檢察官指出在事件發生當時有不少目擊證人看見他們在附近出沒,並且經由原告指認出三位當事人即是當天恐嚇並妨礙他行動自由的人,關於在場的證詞,三位當事人分別提出不同的理由,有剛好出現去吃飯,或是朋友請他在現場等他,要一起出遊的理由。
  檢察官接著又提出證據試圖證明三人涉案,但是在他們一至否認之下,最後檢察官的語氣變的較不友善,開始變的比較有恐嚇意味,例如說,要認罪快點認,不然罪行的真的確定就要判最高的刑期,或是你們這種人我看多了,這時候不講,等等就不要給我抓到之類較為情緒性的用詞。

  我們一行人在旁聽席聽到都覺得有點訝異,因為電視上的檢察官好像都比較有禮貌,怎麼這次看到的檢察官好像合法黑道大哥。可是一方面,我們也覺得,有些被告感覺起來就很不尊重法庭本身,如果過於和顏悅色是否他們就會變本加厲的藐視法庭跟整體司法秩序,相反的,如果司法人員表現的太過強硬或是語氣帶有過多的威嚇意味,那麼真正無罪的人會不會因此而選擇妥協,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議,以求取較輕的刑期,使得真正的犯人逍遙法外,而正義無法伸張?總之,我個人認為,司法人員的態度非常的難以拿捏,過度的強硬,或是有禮似乎都不好,或許,最好的是中庸之道,但是何謂中庸,便要靠他們多年的經驗養成了。

  接下來還有持有一級毒品罪,其中被告與檢察官達承認罪協議,也就是被告答應不在上訴,而檢察官便會因此將刑期判輕一點,這對我來說算是比較新鮮的經驗,感覺有點灰色地帶?為了避免被告一直上訴,而造成司法資源的浪廢,所以創造出認罪協商這種交涉,當然,就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我想應該是有很大的幫助,可是這樣會不會使的他們關一下就出獄,讓坐牢這件事變的輕鬆,變的比較短暫而造成犯罪率提升?治安反而惡化?我覺得有些犯人是一犯再犯,例如吸毒,這種人是不是可以考慮關久一點或是加強勒戒?還有強暴犯,是否可以加強輔導,並強力監控他們出獄的生活,不然刑期變短或許會使坐牢這件事的嚇阻力下降,降低他們犯罪的心理阻力。

  我是支持死刑的,很多時候我覺得很多罪很多人,尤其是一犯再犯的累犯真的可以加重其刑並且不得假釋或易科罰金,不然像是強暴犯,人權團體顧及了他們的人權,可是一般奉公守法的好公民,他們的權益在那裡?我想每位女性都應該擁有在暗夜行走而不畏懼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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