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9日 星期三

◎個人觀察◎接觸到的法官與檢察官,似乎對性別相關議題的定義很淺,頂多認定為家暴案件

文/吳雨潔(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學生)

  3月26上午,在踏進台北地方法院時,深深感受到在台北的每一天似乎總有很多的法律相關案件在進行著,相較於在過去在台東地方法院的冷清,或許地方上的差異,台北地方法院相較之下在進入時的氣氛,較為熱鬧,且整體的動線設計與其中的服務人員及項目等等,都感受到台北地方法院的使用率確實是高很多,然而面對較少接觸法律體系的市井小民而言,或許在進入台北地方法院時,會頓時覺得自己手中唯一的案件,可能只是整個法院工作流程中的一小部分。不過也因為進入法院的民眾很多,所以服務人員的安排上效率不錯,不會讓民眾在進入法院時因為對流程的不熟悉而不知所措。
  這次在的參觀經驗,最特別的是在於在刑事庭的部份,相較於過去認知上覺得法庭上應該是會有所謂的律師出現的辯護情況,可是在觀看的兩個案子的審理上,發現這樣的情況似乎不普遍,且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在面對被告時的,往往感覺像在陳述他看過相關資料後最後的判定結果,法庭上的被告可能最多只能反應認罪或是選擇不認再上訴,且過程中較為特殊的情況是,發現被告可能會因為衡量案件所判定的罪行輕重,在認罪與不認的情況下斟酌選擇如果認的罪行不太重而選擇認罪,且在法庭上便會直接詢問檢察官及法官,而從檢察官回答的態度上會發現,這樣的情況似乎也很普遍。

  且在刑事庭觀察的部份,意外的插曲讓我們發現,所接觸到的法官與檢察官,似乎對性別相關議題的定義很淺,頂多認定為家暴案件,才可能涉及。且該檢察官對待旁聽民眾的態度還滿自大的,且本身對於旁聽規則似乎也不大熟悉。

  另外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其實每一筆案件所安排的時間幾乎都不長,大多十至十五分鐘,而這樣的情況也導致法官在案件審理上,或許有時間上的壓力,而使得他們會較急著想把案件在時間內做定奪,若被告有異議的會希望他們可能是之後再上訴,而較不希望是讓他們在法庭上做過多的陳述,不曉得是這位法官個人風格還是所有法官都是這樣,總覺得法官省裡過程中有種趕時間的氣氛,就像是接近中午吃飯時間的公務員,有莫名的急迫感出現。

  而高等法院的部份,由於時間上的問題,沒有足夠時間等到案件的審理進行,只在前部分的準備觀察了一下,發現較地方法院的部份,其在空間的配置上與整體氣氛上是明顯的不同,感覺是較為嚴肅的,而法官的態度也不會像地方法院的較為輕鬆。

  然而,事不關己的心態下或許可以客觀的針對法官與與法庭上的總總去做評論,但我相信在對進入法院的當事人而言,沒有人會去認真思考究竟自己的權益可以如何去爭取或是去檢視法官與檢察官的態度總總,多半會攝震於於法庭在外界所不了解之下所營造出的莊嚴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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