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5日 星期日

@個案觀察@為了防止刑求之目的,故才可以讓辯護人在場。那又何必動用到辯護人?

文/彭怡婷(東吳大學法律系學生)

1. 法官只要構成要件?  

剛好在法庭觀察前一天,民訴的課堂上聽老師說法官的心聲。他說,他知道一個來到法庭的原告被告會多想要訴說自己的悲傷心情。他也會了解,原告被告急需一個人來傾訴他有多委屈。但大家都忘了,法官是審判長,不是心理諮商師。手上有八十幾個案件需要解決,怎麼會有多餘的心力去多傾聽人民心聲?所以法官只要構成要件。有就是有罪,沒有就是無罪,這很簡單。  

真的。法官求的只是構成要件。所以曾文杞律師一案的法官一再確認,爭點在哪裡,有沒有阻卻構成要件要素。其他的跟本案無關,不要再行爭執。這沒有誰對誰錯。只是關於原告被告的心情,再反觀法官的心情。兩者出現的火花值得我好奇。於是幻想,或許哪天刑事訴訟程序變得人性化。修法在一審前的準備程序中,編入心理諮商的必要階段。或許這樣可以間接幫助法官審查效率,讓大家了解法官心聲,或是減少雙方爭執等等。  

於是在這次觀察中知道法官心急的原因,覺得十分有趣,也覺得體諒的多了。以往總以為法官無情,都不肯好好的聽當事人說話。原來法官也無奈,這也是個棘手的問題。
2. 媒體之於民眾  

在法庭觀察前閱讀的相關報導,對於傷害一罪事實的描述似乎說法並不一致。有說曾律師自己走出門外,有說曾律師被推出門外。直至勘驗才確認所有人事時地物的確切狀況。除了說勘驗重要,反而在這些證據被完全勘驗前的報章媒體態度值得我深思。可以說是言論自由,大家對於事情會依個人角度做各自分析判斷,所以報章媒體的論述便不同。此在曾律師一案發生的狀況影響較小,但是反而引發我對於上次立法院對大法官實行同意權的備詢中,之後的報導卻讓我覺得誇張。  

報章媒體身為公眾傳媒,理當讓民眾知道正確的,該注意的,值得吸收的議題。但是各家雜誌的爭論重點卻只執著在,哪位議員問了什麼政治意味濃厚的問題。有關阿扁是否違憲的問題,五位大法官認為同意還不同意?有還是沒有?有人主動讓民眾知道,原來立院實行同意權應該要政治中立,要從問題中了解大法官適任否嗎?大家只關心可以提供大家爭論的問題,可以吸引人注意的斗大標題。有人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或是這次備詢有什麼需要改進的地方嗎?真是少之又少。

說是人民要監督政府運作。而媒體是大眾可以獲得法律知識的最大源頭。但大家只用來炒作,話題永遠一時性,粗淺,又看不見問題本質。沒有人會從媒體了解真的應該關心的,卻常常帶來恐慌。而人民終究還是愚昧。
 
3. 律師可否看筆錄?

這是這次引起我最大興趣的問題點。在進入我的觀點前,先就各方立場做一個整理。  

檢調單位認為,依刑事訴訟法四一條,受訊問人原則上不可以看筆錄。除非為文盲,才可以由辯護人代為閱覽,並簽名其上,以示負責。且,不讓辯護人看筆錄,是認為辯護人的陪同行為是為免於司法警察不當取供、刑求、恐嚇。  

實務上認為,刑訴規定為正面表列(指可以做的,什麼事情都需要政府核准;反之,負面表列表法律只交代你不能做的,其他事情你都可以做。)未明文不可。且事後起訴,需再至法院調閱筆錄,發現與真意有距時,又須重新錄音,實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  

依學生之短見。刑訴法第四三之一及同法四一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閱覽筆錄。並於第四一條第二、三項言明。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有誤之處增、刪、變更。又同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言明,辯護人可以在場並可陳述意見。依其目的,固是為了可以在必要之時協助犯罪嫌疑人,適時給予意見及陳述,以對於不正之訊問表示異議,以達積極為人民抵抗國家不法之力量。雖同法三三條第一項有給予辯護人在審判中可以觀看筆錄的權利。但其並不能完全達到在訊問過程中,保護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真意,積極抗制對於犯罪嫌疑人之不正訊問。更遑論只在審判中可以觀看,會增加司法資源之浪費外,更曾有檢調將律師隔絕在外。試問,此如何達到保護之意旨?要是為了防止刑求之目的,故才可以讓辯護人在場。那又何必動用到辯護人?一般成人不也可以達成目的?所以關於此部份之爭議,學生認為刑訴關於此部分規定,應多加補充解釋。以免造成執法不統一,惹來許多無解的紛爭外,更防止因"法律未明文規定"而造成內部上下不統一,或是律師人權受侵害的問題。

4. 法庭秩序  

再者為法庭秩序的討論。在課本中,學生想像的法庭,是一種嚴肅而不可侵犯的。包括在場各方,說話都必須小心翼翼,保持肅靜。各個角色該坐的位置已經為制式,不可以隨意更換。但這次的法院觀察卻不是這樣。  

又,學生以為法官必須熟悉全部有關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內部狀況。但法官卻在這次觀察中明白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調查局內部怎麼運作,有什麼習慣,有什麼相關規定。難道,這表示法官在開庭前,沒有義務事先了解有關案情的所有資訊嗎?或者是,這可以作為推託的藉口?或者是,這是當事人自己有義務讓法官在當庭了解?  

再者,學生以為觀察員的定位,就只是觀看者。不能任何發表言論,不能干擾或提示法庭運作。但這次觀察中學生卻發現,觀察員可以跟當事人說話,提醒可以傳證人,還可以訕笑被告所提之攻防?無論其正確與否,學生卻覺得這樣對於法庭秩序是有所妨礙的。包括對於被告的言論,就算有令人起疑的點,就算不明事理辯駁。但他還是當事人。難道不該給予最基本的說話的尊重嗎?就算真的說的沒道理,學生以為,還是必須安靜且尊重的讓對方說明不是?而唯一可以表示意見,可以有所論的人不就是法官而已?這才是法庭上各方該有的定位不是?還是學生有所誤解?又或者,為何原告與被告本人明明在場,卻又坐在觀察員的位置區中?關於此,學生百思不得其解。

5. 結

不過還是覺得這次開庭是有趣的。對於案情的發展抱持很大的興趣。最終還是希望法官可以給法律一個明確的答案。有權或是無權?所以期待下次的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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