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檢察官依法收受判決書有那麼難嗎?◎林峰正

2011年03月03日 蘋果日報 
林峰正/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如果你是刑事被告,又不幸被法官判決有罪,自然可以依法提起上訴。不過,必須在收受判決書十日內提起,如有逾期,法官會立刻駁回你的上訴,才不管你是不是很忙忘了,或者身體不舒服沒力氣處理上訴文書,或者只是單純不知道怎麼上訴。至於十日的上訴期間之計算也很明確,一切以郵戳為憑,沒得討價還價,逾期就是逾期,這是硬梆梆的法律規定,全無伸縮餘地。
 
但台灣有一群人,他們可以不必遵守以上的規定,因為他們是很重要的人,他們是大人物,他們很忙,他們常因公務出差,他們偶爾也需要休假。所以,可以等他們忙完了,得空了,假休完了,再來蓋章收受法院的判決書。有時候,他們實際蓋章收受判決書的時間可以比被告收到判決書的時間晚幾個星期,樂於有比被告多幾倍的時間準備上訴,他們的名字叫「檢察官」。

大家一定會立刻感覺到其中的不公平,為什麼檢察官可以好整以暇,我卻要在郵差送來判決書的隔天,開始起算上訴期間,完全沒有伸縮的餘地。大家都是人,為何差那麼多?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為之。法律規定清楚明白,沒有模糊空間,檢察官不在就應該將判決書送給檢察長。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還規定,檢察官應於裁判正本送至其辦公處所後,即時收受送達,不得無故擱置,致延誤裁判確定之時間。相關的規定還有高檢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察實施要點,甚至還說檢察官連續請假多日時,應由代理人代為收受判決書,以免逾時收受判決,影響當事人權益。

規定不能說不清楚,但檢察機關並沒有照辦。監察院葛永光及李復甸兩位委員在農曆春節過後提案糾正法務部,認定法務部未督促所屬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收受判決書,實務上若判決書送達時,承辦檢察官一時不能收受,均待其回辦公處所才收受,未直接依法向檢察長送達。還進一步指出,監察院早在1998年就檢察官未依法收受判決書之情事提出糾正;2008年間也曾於調查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辦理景文集團掏空校產弊案上訴逾期,致17名被告無罪確定乙案時,糾正法務部。時至今日,各檢察署遇有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仍不依法向檢察長送達,理由是目前案件量太多,若因承辦檢察官客觀上一時無法收受,而均向檢察長送達,再由檢察長轉給承辦檢察官,恐造成遲延之情形會更多。

許多檢察官在遇有民眾以不知法律為由誤觸法網請求從輕發落時,經常大筆一揮便在起訴書中回以,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若人人皆以不知法律置辯,法律秩序即難以維持。偉哉斯言,檢察官們面對可能不知法律或知道法律也不很了解的民眾表現得正義凜然,但對於自身明確不依法收受判決書的情事因循苟且,甚至經監察院幾度糾正仍不改善,這又是哪門子的法律秩序,其中流露出來的心態是什麼?

近年來,民眾固然支持檢察官秉持獨立辦案的精神公正執法,但另一方面,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洩漏偵查秘密、濫行監聽、濫行聲押等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行為,再加上證據不充分即濫行起訴,經法院判決無罪後未提出具體理由即濫行上訴等舉措,無一不重挫民眾對檢方的信賴,也肇致民怨叢生,無從舒解。如今,連即時依法收受判決書這種簡單動作,還要勞煩監察院數度糾正無法改進,是否要民眾組成志工隊到各檢察官的辦公室義務替大忙人檢察官蓋收文章呢?曾勇夫法務部長及黃世銘檢察總長常倡言檢察改革,總要給個交待吧!

(延伸閱讀:2011年02月09日監察院糾正案文及相關報導請點此


1 則留言:

  1. 我的只有5天!但...2/25日郵差來我家時,我不在!3/1又投遞1次,我一樣有事不在家!一直到3/3日才收到紅色的單子,我3/4才去警局拿!這樣子是否以經過期了?不能抗告了?而且,5天要準備一大堆東西,跟本來不及!而且,我從年初就開始在等法院的通知,都以經很少出門了!又不知道是何時才會通知?那是不是我都不可以出門,要專心等法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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