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3月31日 聯合報
楊楨/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
司法院有意改革法官任用方式, 擬從律師界有實務經驗六年的資歷降為三年, 並以考試方式引進為法官。立意雖好, 但要減少判決離譜或降低任用「娃娃法官」、「奶嘴法官」, 仍應大幅改革考試制度。
以美國律師制度來看,各州律師資格考, 錄取率大都在百分之七十五至八十五之間,錄取率雖高, 因有律師資格的人,尚可在其他行政部門或大企業、 跨國公司處理法律事務,不會造成人才浪費或司法黃牛四處的問題。
再就美國法官任命而言,除小地方法官由人民選舉,其他地區、州、 聯邦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的法官任命, 大都由具律師資格而從事司法部門的資深人員, 如州或聯邦的檢察官、 法學教授或律師等選出優秀而有社會經驗的人士出任。 至於最高法院法官,乃經參議院的審查與通過才能由總統任命。 美國少有法官收賄被判刑案例,即因法官任命過程嚴謹, 在出任法官前已經過長時間的養成教育,社會經驗豐富, 這可供大陸法系國家以考試任命法官方式的參考。
再看英國制度。英國律師分為出庭律師或稱大律師, 及不出庭律師二種。 不出庭律師只要法律系畢業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二至五年後, 當地考試及格即可。至於出庭律師, 必須到英國四個律師學院修習並考試及格, 且符合各律師學院所規定要求,約需二至三年時間。在訓練期間, 必須出席「正式晚餐」數十次,由學院邀請知名人物來院餐宴、 發表演說並回答問題;出席數不足,無法取得大律師資格, 目的為培養律師的氣質變化、人格養成、氣度閎達與視野寬廣等。
學員取得大律師資格後, 必須到其他資深大律師的事務所中實習六個月至一年, 方可正式執業。大律師工作十年以上,人格風評均佳者, 可申請為Q.C.(Queen’s Counsel)或K.C.(King’s Counsel)的稱號,法官出缺, 司法部會從其中選擇適當人士出任。英國的法官不以考試任命, 行之多年而甚少弊端,為法治國家很好的模式。
從英美例子看來,我們要改革法官年齡太輕、經驗太少、 判決不夠成熟的情形,惟有大幅度改變現行考試任用制度。
筆者主張律師考試錄取率提升到百分之二十五至五十, 使法律系畢業生將有一半可以取得律師資格,假以時日, 這些律師們自會在各自領域出人頭地。 若仿效英美制度由資深律師出任法官,娃娃法官將不復出現, 對法治的維護及法治精神的伸張,必將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楊楨/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
司法院有意改革法官任用方式,
以美國律師制度來看,各州律師資格考,
再就美國法官任命而言,除小地方法官由人民選舉,其他地區、州、
再看英國制度。英國律師分為出庭律師或稱大律師,
學員取得大律師資格後,
從英美例子看來,我們要改革法官年齡太輕、經驗太少、
筆者主張律師考試錄取率提升到百分之二十五至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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