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0日 星期三

法務部要你拼死不從◎陳宜倩

2011年03月30日 蘋果日報 
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兼任所長

台灣社會中最近發生有關國中女學生被集體霸凌,以及性侵害犯罪人出獄後再犯性侵殺人事件,有關台灣社會民眾面對此等犯罪事件所展現出的反應與行為,卻令人感到憂心,亦即台灣是否是走入誤認正義的集體暴力與群體壓迫之失序社會。

以前若女人被性騷擾(古語稱圖姦、調戲),她會覺得丟臉而自盡(《刑法》稱羞忿自殺)。對女人而言,貞節比命重要。皇帝會准其旌表,給銀三十兩,表揚捍衛貞節的無懼。隨羞忿自盡人數上升,一個聰明的皇帝告訴人民別這樣結束生命。他下諭重惜民命,也不再給銀表揚烈婦輕生從死。

《刑法》裡一直有女人應抵死不從、捍衛貞節的鬼影,直到1999年,婦女團體施壓,法律改變了。 

1935年舊《刑法》:「對於婦女以強暴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舊法將其歸類為妨害風化罪。 

1999年《刑法》修正為「對於男女以強暴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新法將其歸類為妨害性自主罪。 

對女人很重要的「貞節」與「性自主」到底有何差別? 

「貞節」源於女人屬男人財產年代,不論是附屬於父親、丈夫或其他男性親屬。人們對於侵害女人貞操之行為感到不快。「貞節」為女人限定,男性並不被如此要求,父權社會對於兩性之「性完整」有雙重標準。性自主權則是不論性別、性傾向或性實踐,每個人均享有的基本權利。強暴犯應被處罰的理由是因為他侵害受害者的性自主權,而非妨害風化。 

以「貞節」為核心的法規傾向強調物理性暴力及女人為貞節反抗之程度。其所施展的強暴力量應嚴重到使被害人無法抵抗,才是強暴,否則推定為正常性交。以「性自主」為核心的法律則強調「意願」。若缺乏當事人同意,不論是透過藥物、脅迫或其他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方法或暴力,就是強制性交。是否取得對方之同意權而進行性交則是雙方舉證重點。 

去年幾件被控性侵的被告躲過刑責的個案,促使一群關心的公民推動了白玫瑰運動,這些公民包括受害者及關心年輕女性性健康的人們。他們要求法官認真對待受害者(不論2歲或16歲),期待法官審視法律之意義,作出更公平判決。 

然而,行政院錯誤理解了這些訴求或草草地接受了這樣的政治壓力,不明就裡的程度讓我備感憤怒。提案修改法律,其中主要的修改竟是刪除《刑法》第二二一條中「違反意願」字句。他們單純地認為刪除後法官就不會認定檢察官未證明所控罪行乃「違反受害者意願」。難道我們要回到爭執是否「有至使不可抗拒之暴力脅迫」的「美好」日子? 

提高刑期只是治標

改變法律只是表面工夫、提高刑期只是治標不治本,提高準強制性交罪之受害者年齡也只是便宜作法。

法官、法務部及法律教授沒有完全理解的是,從「捍衛貞節」到實踐「性自主」權,台灣女性已走過漫漫長路,專家卻沒有跟上她們的腳步。還是,他們不想說出心中最深沉的恐懼—任何人都可能是強暴犯?是的,如果當事人缺乏意願就是強暴。

透過所謂的民主程序,法律可以改變;這刪掉一句,或那裡刑期多加幾年。除非我們勇敢向前一步、改變「女人若沒有尖叫、誓死反擊就是同意性交」之刻板印象,否則在喜歡用「半推半就」描繪性侵情節的文化中,法律之眼只看到「半就」,白玫瑰運動倡議者很憤怒的幾個個案結果並不會因修法而改變;法律文化如果不改變,法律之眼就看不到「半推」其實就是欠缺同意權,在沒有激烈的暴力外觀下的非合意性交將被認定為一般的性行為。

如果想遠離以「貞節」出發的思考,並邁向「性自主」,我們必須採取更多行動,不只是刪除《刑法》字句,特別是不明就裡地刪除實踐「性自主」的核心價值。我們必須誠實地討論台灣在地的性、情慾文化以及其中與性別有關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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