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3月30日 蘋果日報
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兼任所長
台灣社會中最近發生有關國中女學生被集體霸凌, 以及性侵害犯罪人出獄後再犯性侵殺人事件, 有關台灣社會民眾面對此等犯罪事件所展現出的反應與行為, 卻令人感到憂心, 亦即台灣是否是走入誤認正義的集體暴力與群體壓迫之失序社會。
以前若女人被性騷擾(古語稱圖姦、調戲),她會覺得丟臉而自盡( 《刑法》稱羞忿自殺)。對女人而言,貞節比命重要。 皇帝會准其旌表,給銀三十兩,表揚捍衛貞節的無懼。 隨羞忿自盡人數上升,一個聰明的皇帝告訴人民別這樣結束生命。 他下諭重惜民命,也不再給銀表揚烈婦輕生從死。
《刑法》裡一直有女人應抵死不從、捍衛貞節的鬼影, 直到1999年,婦女團體施壓,法律改變了。
1935年舊《刑法》:「對於婦女以強暴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 舊法將其歸類為妨害風化罪。
1999年《刑法》修正為「 對於男女以強暴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新法將其歸類為妨害性自主罪。
對女人很重要的「貞節」與「性自主」到底有何差別?
「貞節」源於女人屬男人財產年代,不論是附屬於父親、 丈夫或其他男性親屬。人們對於侵害女人貞操之行為感到不快。「 貞節」為女人限定,男性並不被如此要求,父權社會對於兩性之「 性完整」有雙重標準。性自主權則是不論性別、性傾向或性實踐, 每個人均享有的基本權利。 強暴犯應被處罰的理由是因為他侵害受害者的性自主權, 而非妨害風化。
以「貞節」 為核心的法規傾向強調物理性暴力及女人為貞節反抗之程度。 其所施展的強暴力量應嚴重到使被害人無法抵抗,才是強暴, 否則推定為正常性交。以「性自主」為核心的法律則強調「意願」。 若缺乏當事人同意,不論是透過藥物、 脅迫或其他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方法或暴力,就是強制性交。 是否取得對方之同意權而進行性交則是雙方舉證重點。
去年幾件被控性侵的被告躲過刑責的個案, 促使一群關心的公民推動了白玫瑰運動, 這些公民包括受害者及關心年輕女性性健康的人們。 他們要求法官認真對待受害者(不論2歲或16歲), 期待法官審視法律之意義,作出更公平判決。
然而,行政院錯誤理解了這些訴求或草草地接受了這樣的政治壓力, 不明就裡的程度讓我備感憤怒。提案修改法律, 其中主要的修改竟是刪除《刑法》第二二一條中「違反意願」字句。 他們單純地認為刪除後法官就不會認定檢察官未證明所控罪行乃「 違反受害者意願」。難道我們要回到爭執是否「 有至使不可抗拒之暴力脅迫」的「美好」日子?
提高刑期只是治標
改變法律只是表面工夫、提高刑期只是治標不治本, 提高準強制性交罪之受害者年齡也只是便宜作法。
法官、法務部及法律教授沒有完全理解的是,從「捍衛貞節」 到實踐「性自主」權,台灣女性已走過漫漫長路, 專家卻沒有跟上她們的腳步。還是, 他們不想說出心中最深沉的恐懼—任何人都可能是強暴犯?是的, 如果當事人缺乏意願就是強暴。
透過所謂的民主程序,法律可以改變;這刪掉一句, 或那裡刑期多加幾年。除非我們勇敢向前一步、改變「 女人若沒有尖叫、誓死反擊就是同意性交」之刻板印象, 否則在喜歡用「半推半就」描繪性侵情節的文化中, 法律之眼只看到「半就」, 白玫瑰運動倡議者很憤怒的幾個個案結果並不會因修法而改變; 法律文化如果不改變,法律之眼就看不到「半推」 其實就是欠缺同意權, 在沒有激烈的暴力外觀下的非合意性交將被認定為一般的性行為。
如果想遠離以「貞節」出發的思考,並邁向「性自主」, 我們必須採取更多行動,不只是刪除《刑法》字句, 特別是不明就裡地刪除實踐「性自主」的核心價值。 我們必須誠實地討論台灣在地的性、 情慾文化以及其中與性別有關的刻板印象。
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兼任所長
台灣社會中最近發生有關國中女學生被集體霸凌,
以前若女人被性騷擾(古語稱圖姦、調戲),她會覺得丟臉而自盡(
《刑法》裡一直有女人應抵死不從、捍衛貞節的鬼影,
1935年舊《刑法》:「對於婦女以強暴或他法,
1999年《刑法》修正為「
對女人很重要的「貞節」與「性自主」到底有何差別?
「貞節」源於女人屬男人財產年代,不論是附屬於父親、
以「貞節」
去年幾件被控性侵的被告躲過刑責的個案,
然而,行政院錯誤理解了這些訴求或草草地接受了這樣的政治壓力,
提高刑期只是治標
改變法律只是表面工夫、提高刑期只是治標不治本,
法官、法務部及法律教授沒有完全理解的是,從「捍衛貞節」
透過所謂的民主程序,法律可以改變;這刪掉一句,
如果想遠離以「貞節」出發的思考,並邁向「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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