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死刑恫嚇論的謬誤◎黃丞儀

黃丞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反對廢除死刑的論述當中,在哲學基礎上最有力的就是所謂的「死刑恫嚇論」,其主張為「國家實施死刑,可以在未來嚇阻數件殺人案」。近年來隨著統計分析工具的進步,不少美國經濟學家利用新釋出的犯罪資料,試圖從實證的角度證明「恫嚇效果」確實存在。其中最驚人的就是 Hashem Dezhbakhsh等人於二○○三年提出的數據,認為每執行一個死刑,就可以嚇阻十八個殺人案的發生。但是這些數據具有高度爭議性,賓大華頓商學院的經濟學家Justin Wolfers曾徹底分析這些論文的數據,指出他們在統計上的種種謬誤。


退一步言,假使統計迴歸分析無誤,「恫嚇論」是否如其主張者所言,無論本務論者或功效主義者都必須接受:死刑是一種合乎道德的刑罰?這恐怕是廢死運動不能迴避的重要問題。許多廢死論述—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Furman v. Georgia),都建立在「死刑是一種過度殘酷的刑罰、不合乎人性尊嚴」的論述基礎上。但殺人犯本身的行為也是「過度殘忍」的,被害者的生命也是無辜的,如果死刑可以使更多人免受「殘酷、不人道」的待遇,那這種「以命換命」的命題在道德哲學上應該是可以被證立的。

廢死運動可以提出的初步回應是:這種以結果來正當化手段的「後果說」(consequentialism),將開啟「潘朵拉的盒子」。比如說:鞭刑可以有效遏止偷竊,所以我們應該採取鞭刑。甚至說,如果某些國家的實證資料證明,剁掉一雙手,可以比鞭刑嚇阻五倍多的偷竊犯,所以肉刑(砍手)有存在的必要。另外一個發展方向是,為了要讓死刑產生更大的恫嚇效果,應該像某些國家那樣公開槍決,或者是遊街示眾,藉由公開展示死刑的執行,甚至加強死刑的慘狀(五馬分屍、凌遲腰斬),讓人民產生害怕與敬畏,才可以遏阻更多的殺人行為。這種後果論最大的問題在於,它將鼓勵大家往更極端的刑罰和更不人道的刑罰去發展。

換個角度想,如果刑罰不斷加重,或者不斷殘酷化,這個世界就會變得百分之百安全嗎?大家都會被恫嚇得不去犯罪嗎?如果是的話,國家應該要逐年提升死刑的執行數,因為假設一個死刑可以嚇阻五個殺人行為,國家如果只執行九十九個死刑,而非一百個,或五百個,那絕對是有愧於無辜的人民。「恫嚇論」推演到極端就是,越多的死刑可以保障越多的人民,最後社會治安就靠死刑了,警察也可以省點事。

此外,殺甲,可以嚇阻乙的犯罪行為嗎?尤其是看不到的死刑,只存在於想像,還有嚇阻效果嗎?甚至說,如果要用「以命換命」的計算方式計算的,對有些殺紅眼的人,可能根本還覺得賺到,因為死刑只能殺我一人,不會殺我一家,反正我死只一命,殺三人五人甚至十數人,以一換十,這還算很划算的交易。那我們是不是要因此恢復株連九族的刑罰?由此可見,恫嚇論很難從「後果說」上站得住腳。

此外,如果犯罪所能獲得的利益,遠遠超過於生命,那死刑恐怕一點嚇阻效果也沒有用。比如說革命帶來的政治變動,或是為了宗教而打的聖戰,或是活著已經沒有太大意義(鋌而走險)。再者,犯罪被捕獲的機率如果太低,只依賴死刑,恐怕潛在犯罪人也不見得會被嚇阻到,因為就算有死刑,被抓到的機率還是太低。從而「死刑恫嚇論」只會變成警察刑事偵查技巧不求長進的藉口,就跟刑求一樣。

說到底,死刑如果沒有嚇阻效果的話,那就只剩毀滅的意義:讓犯人終極地在這個世界上消失。但是終極毀滅是嚇阻論者不想去談,也不願意去談的。因為那在道德評價上,是以殺止殺,是等價的殺戮行為,沒有「殺一救五」的效果,也沒有辦法積極地證立國家殺人的正當性。

其實,廢死論者和反廢死論者是有共同交集的。大家相同的關懷是如何讓社會更安全,讓我們的生活可以免於恐懼。但是,死刑在道德上是否能夠被證成,充滿爭議。倘若撇開這些道德、宗教和政治上的爭論,而採取一種務實主義(pragmatism)的看法,進一步可以問:有什麼樣的替代方案可以取代死刑,而且確保社會安全?刑事制度應該如何強化被害者的權益保障?如此將可帶入更多層面的刑事政策和司法制度設計,讓廢死爭議從抽象的「理念」雲端走向細膩的政策比較、選擇,也才能照見具體現實的黑暗幽微。廢除死刑不應是個是非題,而是複雜的人生選擇題。

(本文部分刊登於2010年4月8日中國時報,並改標題為《廢除死刑 是選擇題而非是非題》,此為完整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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