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觀念平台-記取個資法教訓 應普設「政府律師」

2010-04-30 中國時報
陳長文/法學教授


《個資法》在「恢復媒體免責」後已完成三讀修法程序,後續除相關子法的周延訂定以外,「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從這次《個資法》修法爭議,政府到底學到了什麼教訓?


為什麼連主管行政院法律事務的法務部所提法案都會引發違憲、違法爭議?還要等到學者媒體批判、輿論民意沸騰、行政院高層出面,然後朝野黨團共同提案復議才能平息的地步?簡直令人匪夷所思:一個本來職司提供行政院法律專業意見的法務部,怎會反淪為政府內、外各界搶救的對象呢?


很明顯的,我們正在經歷行政部門政策合法化能力嚴重不足的苦果,而這也正是筆者一再大聲疾呼:行政機關應該普設「政府律師」的原因。


法治國家任何政策產出均必須注意到政策合法化的問題,而「行政」即位於起、承、轉、合的樞紐位置。


以「立法」來說,雖說是立法院的職權範圍,但有關法律案的草擬,主要多還是由行政機關來主動提出,一則這樣才能符應政府推動政策所需,再則也在確保法案通過後不致窒礙難行。即使遇有立法委員主動連署提出者,這種情形也會有行政部門提出對案來併入審議,或至少參酌行政機關的專業意見。


至於就「行政」本身,雖說「依法行政」是行政機關的權責本分,但是這絕非是機械式的以臂使指而已。基於「行政立法」所訂定發布的法規命令固不待言,為了統一解釋法令、行使裁量權等,而訂頒的行政規則、函釋,稍有公務經驗者,就知道它的重要性。而在「司法」領域,也是同樣的。「依法裁判」雖可不受行政部門的左右,但是基於分權制衡原理,凡是「行政裁量範圍」與「行政專業判斷部分」,司法還是應予尊重而必須寬免審查。


簡言之,在法治國家,行政機關對於「法治」的理解詮釋能力,幾乎已等同決定了該國的法治發展程度。但是這樣看似簡明易懂的道理,長期以來在我國卻沒有得到符合比例的對應重視。


行政院組織再造,將從民國一○一年元旦起正式上路。最近行政院正在研商如何調整各部會轄下的局處司,換言之,現在正是討論設置「政府律師」頗適當且最關鍵的時刻。


要強調的是,政府機關普設政府律師,並不是說各機關都派駐幾位檢察官過去,專門去預防犯罪、或甚至就是直接去從事犯罪的偵辦。也不是要幫現有各機關部會的法制單位去要編制預算,遂行資源配置擴權的工作。


政府律師的定位任務是要為各該機關的政策產出確實做到「合法化」評估,嚴格把關的工作。從政策初擬開始就全程做好「合憲合法」的法治品質管理,徹底做到源頭管制,而不是到了下游,當違憲、違法疑義已經發生,甚至連具體實害都出來了,才亡羊補牢疲於滅火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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