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聯合筆記/海角七億不容「魔鬼交易」◎林政忠

2010-04-06 聯合報
林政忠

陳水扁將於本月廿三日羈押期滿,高院扁案合議庭審判長鄧振球明示,只要扁家在瑞士的七億元能匯回來,扁獲交保的可能性就很高;如果不匯回來,可能性就很小。審判長的諭示讓人捏把冷汗,司法會和扁家進行一場「魔鬼交易」嗎?

過去地院和高院裁定羈押的理由,不外乎陳水扁有串證、逃亡、湮滅證據之虞,從未提瑞士七億是構成羈押的要件。若陳水扁已無羈押必要,法院就該說明理由,將他釋放;若把匯回海角七億當成釋放的主要條件,法院等於打了自己好幾個耳光,顯示過去以串證、逃亡等押扁的理由難以成立,法院恐侵犯憲法所保障人身自由。

關鍵在,法院尚未告知社會,扁家在瑞士的「海角七億」是不是「贓款」?若非贓款,法院要求匯回的理由為何?瑞士七億若是贓款,理當透過國際司法途徑還諸於民,法院不必降格為帳款催收員,讓海角七億變成扁家閃躲司法的保護傘。

且看吳淑珍對匯回七億開出的條件:不能匯入特偵組指定帳戶、要用做公益、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基金。若依其條件匯回,這筆錢將被賦予政治意涵,海角七億馬上「漂白」成公益「善款」,任何人敢質疑扁家錢,就是與全民為敵,甚至是反對台灣建國。

依照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扁家七億即使匯回來也分不清錢的來源,這筆款項已經轉過好幾處帳戶,恐已失去釐清法律疑點的證據力。特偵組要把錢追回來,主要是為了公義、向全民交代。

法律程序當求謹慎,不能隨政客、名嘴起舞,更不能和綁匪討價還價。贓款一旦成為解除羈押的要件,全民形同被勒索的肉票,絕不該以海角七億作為釋放阿扁的條件。若和魔鬼共舞,司法公信將蕩然無存。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