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司法不能逃避監督◎林峰正律師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案,預計將對十年內獲得三次考績丙等的公務員資遣或命令退休,且丙等考績人數不得低於百分之三。更引起外界議論的是,百分之三比例丙等考績的規定也適用於法官及檢察官,只是囿於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保障的規定,不適用一般公務員十年三丙即資遣或命令退休的規定。

可以看得出來,考試院確已針對法官檢察官的特殊身分酌予考量,但司法院及法務部卻立即同聲表達反對的立場,認為法官及檢察官如有不適任的情形,應該依法律規定予以淘汰,而非依比例考績丙等處理。司法院還說,要在立法院審議此法時,爭取立委的支持。

首先要說的是,外界常有批評司法的聲音,司法院大多沈默以對,法務部常有回應卻也多被認為只是官方說法,兩者甚少提出有效改善的方法並加以落實。對照此次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出爐,立即引起兩個官署不約而同的反對聲音,足見若因此實施,可能會對司法生態造成一定的影響。

平心而論,誠如司法院所言,法官不是一般的公務員,為了維護審判獨立,甚至應有更高層級的保障措施,例如法官不應列官等,不應打考績,以免審判人員競逐官位,只是做官不問蒼生。因此,在法官法的立法過程中,民間的代表全然支持以上的安排。

只是,法官法的立法時程一拖再拖,已經延誤超過二十年之久,縱算有再大的正當性,也沒道理要人民永遠癡癡苦等司法院所說法官法草案裡面有關淘汰不適任法官(也適用於檢察官)的安排。

如今,公務人員考績法的修正只不過適度反應了民間對於公務員績效低落的民怨,考試院也僅僅將丙等考績的部分效果適用於法官檢察官。就法制面而言,也許還有討論的空間,但若考慮受到不法不當司法對待的平民百姓而言,大概也只能說是遲來的正義而已。

為今之計,司法院和法務部若要證明你們的憂慮真的是為國家法制的命脈把關,而非繼續官官相護,就請在法官法的立法進度上拿出成績,只是空言反對公務人員考績法的修正是得不到人民支持的。

(本文部分刊登於2010年4月3日自由時報,並改標題為《不吃丙 速定法官法》,此為完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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