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死刑,重視的就是意圖◎台北市立教育大學人權教育中心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教育學系人權教育中心

台灣社會近一個月來,由於前法務部長因執行死刑問題離職,激起了一片討論死刑存廢的輿論聲浪,人權教育中心的立場,十分樂見這樣的討論出現,因為這樣的現象顯示著台灣人民對於死刑存廢問題的意識提升,也才有可能真正思考自身對死刑的看法是如何,整體而言,這是一個大型的社會教育平台,不論暫時的結果如何,我們樂見人權議題多方的討論與交流。以下文章將回復中國時報3月15日陳嘉銘先生的社論《積極殺一人或消極殺五人》:

陳先生的文中提出的論證主要在反駁廢死刑者的一項重要命題:死刑不能嚇阻殺人案。文中舉出2003年在美國發表的一項研究,證明一樁死刑能減少五個殺人案的發生,並在結論時聲明當廢死刑者能承認自己寧願消極殺死100人,也不願積極殺死20人時,討論才能繼續。針對這項聲明,我們所要作的回應就是,是的,我們可以承認這項數據的可能性,但這並非我們看待死刑的唯一論點,在這有限制地僅從數字的眼光來看死刑這件事的脈絡下,我們承認這是可以接受的,然而死刑仍然應該廢除,理由論述如下:

首先我們要言明:殺人,重視的就是意圖。死刑犯之所以讓人認為其窮凶惡極,不可原諒,原因就是他是主動的、積極的去殺害一條無辜的生命。反過來說,地震造成的數百人甚至上千人的死亡,我們不會怪罪其他的人,即使其中有人間接地加劇了傷亡(如建物的偷工或防災宣導的不力)我們不會因為一個人蓋了棟在地震中壓死人的建物就要他為這件事償命,原因就在於他不是「積極」地殺害那些受害的民眾,即使他的建物可能有蓄意的偷工,然而罪仍不致於死,因他不是以殺人為目的做那些事。所以,陳先生自己也點出了死刑存廢的重點:就是有積極和消極的分別,而我們認為,積極殺一人就是比消極殺五人來得嚴重。

死刑之所以要廢除的理由,最重要的就是要消除那份積極的意圖性,因為死刑也是一種積極地殺害一條生命的做法,而這個做法,還是建立在這個社會絕大多數人的同意和承認之下。說得清楚些,如果我們支持死刑,背後的思維是如此:只要有人犯下超出我們多數人能忍受的錯誤,我們就能合理地將之驅逐,最有效而最經濟的做法就是,將那個超出規範太多的人殺死。換句話說,接受死刑的人有意識或無意識地都接受了這個想法:違背常理太多的人,基於安全的理由,我們可以將他殺害,當然這個殺害必須建立在合理的基礎上,也就是當我們證明了他太超乎常情常理了,我們就能殺死他。這是一個可怕的想法!因為,常情常理是大家約定出來的 (我們習慣稱這些常情常理為法律,避免使用法律一詞,是因為將牽涉到太大範圍的討論),根據這樣的想法,死刑存在的解釋將是:只要有人做出與多數人太不一樣的事時,我們可以合理的將之殺害。這其實是一種集體恐懼表現的合理化,因為一般人(多數人)不了解也害怕死刑犯,為了避免他們再度傷害我們,最簡單有效的方法就是殺死他們。

死刑的存在,變相地宣示了我們社會接受可以殺死超出常理太多的人,而那個超出常理太多的人,換句話說,就是和我們太不一樣,具有危險性的人。這是非常危險的思維,因為死刑公開地承認了暴力的正當性,如果那個讓我們感到威脅的外人不是死刑犯,而是一個跟我們多數人都長得不一樣的外族人,因為我們不了解他,或是他的生活習性可能威脅到我們,我們也可以合理地殺害他們?接受這樣思維的人如果掌握了強大的軍事權力,能保不會傷害與他極不同或具威脅性的人?試問這與當時二戰的納粹黨人或現在的恐怖份子心態上何異?當然這樣的推論是過分了,然而我們平心思考,執行死刑,就是積極的去殺害一個社會擾亂份子,那個合理的殺害,本身就是一像暴力和罪行,更遑論它的存在所隱含的暴力承諾以及後續可能引發的更大暴力問題。這些都是我們在思考死刑問題時要考量的問題,絕不是數字可以呈現的。

回到生命權的概念來討論,世界人權宣言的聲明是整個人類族群在面臨重大戰爭災害後所發起的一項深刻反省,其中宣誓「只要是人」,不管他是再怎麼不一樣的人,我們都不應該殺害他,尊重人的生命這項原則必須先確定,隨後罪行的問題才來做考量。換句話說,生命權的根本意義是在對人與人互相傷害和「不將人看做是人」做最深刻的反省,而提出不管如何,一個人都沒有任何理由殺另一個人,當然我們無法完全阻止殺人的行為出現,但我們能不主動或合理的殺人,這是基本和重要的。

從生命權的角度來衡量,死刑存廢其實是在處理人與人相對待的問題,一群人如何看待一個生命特質殘缺、具危險性的另一個「人」,如果我們能將他殺死又聲稱自己是重視生命的,那就表示我們並不將他當人看,一群人將另一群人「不當做人」時,那種恐怖對待是難以想像的。所有支持死刑存在的人們,你們看過戰爭或遭人虐死的人嗎?我們應該持續支持一個公開的,不論其理由如何的「正當的殺害」嗎?

(本文出自台北市立教育大學教育學系人權教育中心 http://hretmue.blogspot.com/2010/03/blog-post_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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