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抗議法務部草率執行死刑!

聯合聲明稿及採訪通知 敬請立刻發出
2010年05月01日 午夜 01:00 發出


抗議法務部草率執行死刑!
司改會及廢死聯盟等團體聯合聲明 暨 記者會採訪通知


對於法務部長曾勇夫在4/28日簽署張俊宏、張文蔚、洪晨耀、柯世銘四位死囚的死刑執行令,並於今(4/30)日晚間一口氣執行四案槍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下稱廢死聯盟)對此感到震驚與憤怒,並就法務部所舉之執行理由,特別澄清部分事實讓外界明瞭,以供社會公評:

一、 廢死聯盟於2010年3月29日以44位死刑犯之名義委任李念祖、顧立雄、高涌誠等七位律師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而因時間緊迫,其中張俊宏、張文蔚、洪晨耀、柯世銘四位確實未於釋憲當日附具合法的釋憲授權書。然而,關於欠缺授權書之程序事項,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於4月22日去函給七位律師,要求於文到十日(亦即2010年5月3日)內補正,另外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亦同步透過各監所瞭解各定讞死刑犯的釋憲意願。

二、 廢死聯盟於接到上開來函後,即分別接洽未出具授權書之四位死刑犯,其中張文蔚與洪晨耀表明拒絕,而柯世銘卻無任何回應,廢死聯盟特別派員前往台南看守所辦理接見,但台南看守所卻回覆柯世銘禁見中,故柯世銘是否堅拒釋憲並不清楚。而張俊宏則於4月26日出具親筆簽名之授權書,表明願意委任廢死聯盟代請律師提出釋憲,故張俊宏的釋憲聲請完全合法絕無疑義。

三、 依據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對於合法聲請釋憲中之案件,應不得送請法務部長簽令執行,然而法務部長漠視張俊宏之合法釋憲,違法簽署執行令,竟仍自稱依法行政,實為莫大諷刺。

四、 四位死刑犯在最高法院為定讞判決時,並無任何辯護人為其辯護,依據馬英九總統批准生效並具國內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死刑被告無論在任何階段都必須有辯護人為其辯護,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則違反此一公約,大法官原不應漠視此一國際公認之基本權利,有機會宣告該死刑判決違憲,然而法務部長曾勇夫卻莽撞乃至惡意漠視此一釋憲,越俎代庖在大法官未做成任何決定前,即逾越司法權認定聲請釋憲不合法,此一行政踰越司法的作為,不僅並非依法行政,反而可謂是草菅人命,法務部所謂之審慎執行,全屬謊言,法務部長應就此負起政治責任。

五、 廢死聯盟對於四年半之死刑零執行人權紀錄毀於一旦,感到痛心,也必須更堅定呼籲社會大眾重新思考,面對死刑此一制度的存廢還有疑義之時,我們法務部的處理方式竟然是「程序草率、加速執行」。因此我們呼籲應立即立法,停止死刑執行。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人本教育基金會
聯合聲明

2010年04月30日

【抗議法務部草率執行死刑記者會】
日  期:2010年5月1日(星期六)
時  間:上午10:00
地  點:法務部大門口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出席團體:司法改革基金會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
     人本教育基金會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


【新聞聯絡人】
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02-2523-1178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林欣怡 02-2709-8983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秘書長 王興中 02-2709-4162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蔡季勳 02-2363-9787

有人權的空氣 是甜的

2010-04-29 蘋果日報
曾郁雯/珠寶設計師、作家


四月初剛結束2010年上海國際珠寶首飾展覽會,一周的展期都在慌亂忙碌中度過,情緒一直緊繃到飛機降落、踏進台灣桃園國際機場那一刻,才獲得紓解,呼吸到的第一口空氣,真是清甜無比。


從2004年第一次到上海參展至今,六年來也因旅遊數度造訪,看著這個城市,一棟一棟高樓平地而起,一條一條公路、鐵路迅速串聯,中國的崛起與壯大,已經讓全世界不得不另眼相待,就連美國也得察言觀色,戒慎恐懼。為了五月的世界博覽會,上海幾乎全身大改造,舊的拉皮、新的趕建,但相對於快速的經濟發展,中國也有衍生而來的隱憂。


展期的第二天應主辦單位邀請,我做了一場演講,題目是「一個珠寶設計師的光影紀行」,一百多張PPT,其中的風景攝影作品都是歷年來旅遊世界各地的精選,除了欣賞「美麗新世界」外在形體之美,更提醒大家注意,另一個「美力新世界」已經宣告來臨。


台灣文化底蘊可貴


「美」如何變成一種力量?這個問題引起大家興趣,也許講題內容剛好打動聽眾的心,演講後進行的QA非常熱烈,台下來賓臥虎藏龍,提出的問題兼具實質操作及精神文化層面,非常精采,他們自覺中國在精神文化層面這一塊,「還有一個很大的空洞」,表示他們對於這個現象還是有人非常誠實地觀察與省思。


台灣最可貴的,也是目前中國在短時間內追趕不上的,就是民主法治與文化底蘊。這兩者都是台灣經年累月奮鬥、一代一代傳承下來的珍貴資產,追本溯源就是人權。人權並不是口號,都是每天發生在你我身邊的事,就像呼吸,也許平時感受不到,一旦沒有空氣,就瀕臨死亡。這次在上海,我們每天一到展覽結束前的清場時間,就會被一群所謂「保安人員」大聲斥喝,催促離場,他們忘了自己的身分應該是受僱於展覽公司的工作人員,也就是保全人員,應該扮演保護及協助的角色,但一到黃昏,我們就開始活在被斥喝、驅逐的恐懼當中。更荒謬的是,連廁所也不准上、甚至衛生紙也被整捲收走!他們既然已經清場,幹嘛連廁所裡的衛生紙也一併清場,片紙不留?難道還有人敢來偷嗎?


我說觀察一個城市的進步指標就是公共廁所,除了清潔、衛生、安全、舒適外,排隊也是一種文化,肯排隊,懂得如何排隊的人,證明他相信別人也像自己一樣遵守規則,願意尊重自己尊重別人,也是尊重彼此的人權。


心靈才是力量來源


財富是工具,不是目的,買不到健康平安與幸福;大樓可以越蓋越高,但101仍舊很快被超越;文化底蘊與修養卻如小小幼苗,雖不見其長,只要細心耐心灌溉,終有大樹濃蔭可庇護後人。中國的財富雖然不斷的崛起,但台灣的人權是全世界華人的驕傲,當我們自由自在呼吸這股香甜的空氣時,寄語政府與國人,除了珍惜之外,還要更加努力,以民為本、以法為規,勇敢面對,只要還有任何的不公不義,我們都要繼續奮鬥努力。侵害人權的事,一件都不能有;捍衛人權的人,一個都不能少。


真正的美麗來自心靈,心靈才是力量的來源。




觀念平台-記取個資法教訓 應普設「政府律師」

2010-04-30 中國時報
陳長文/法學教授


《個資法》在「恢復媒體免責」後已完成三讀修法程序,後續除相關子法的周延訂定以外,「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從這次《個資法》修法爭議,政府到底學到了什麼教訓?


為什麼連主管行政院法律事務的法務部所提法案都會引發違憲、違法爭議?還要等到學者媒體批判、輿論民意沸騰、行政院高層出面,然後朝野黨團共同提案復議才能平息的地步?簡直令人匪夷所思:一個本來職司提供行政院法律專業意見的法務部,怎會反淪為政府內、外各界搶救的對象呢?


很明顯的,我們正在經歷行政部門政策合法化能力嚴重不足的苦果,而這也正是筆者一再大聲疾呼:行政機關應該普設「政府律師」的原因。


法治國家任何政策產出均必須注意到政策合法化的問題,而「行政」即位於起、承、轉、合的樞紐位置。


以「立法」來說,雖說是立法院的職權範圍,但有關法律案的草擬,主要多還是由行政機關來主動提出,一則這樣才能符應政府推動政策所需,再則也在確保法案通過後不致窒礙難行。即使遇有立法委員主動連署提出者,這種情形也會有行政部門提出對案來併入審議,或至少參酌行政機關的專業意見。


至於就「行政」本身,雖說「依法行政」是行政機關的權責本分,但是這絕非是機械式的以臂使指而已。基於「行政立法」所訂定發布的法規命令固不待言,為了統一解釋法令、行使裁量權等,而訂頒的行政規則、函釋,稍有公務經驗者,就知道它的重要性。而在「司法」領域,也是同樣的。「依法裁判」雖可不受行政部門的左右,但是基於分權制衡原理,凡是「行政裁量範圍」與「行政專業判斷部分」,司法還是應予尊重而必須寬免審查。


簡言之,在法治國家,行政機關對於「法治」的理解詮釋能力,幾乎已等同決定了該國的法治發展程度。但是這樣看似簡明易懂的道理,長期以來在我國卻沒有得到符合比例的對應重視。


行政院組織再造,將從民國一○一年元旦起正式上路。最近行政院正在研商如何調整各部會轄下的局處司,換言之,現在正是討論設置「政府律師」頗適當且最關鍵的時刻。


要強調的是,政府機關普設政府律師,並不是說各機關都派駐幾位檢察官過去,專門去預防犯罪、或甚至就是直接去從事犯罪的偵辦。也不是要幫現有各機關部會的法制單位去要編制預算,遂行資源配置擴權的工作。


政府律師的定位任務是要為各該機關的政策產出確實做到「合法化」評估,嚴格把關的工作。從政策初擬開始就全程做好「合憲合法」的法治品質管理,徹底做到源頭管制,而不是到了下游,當違憲、違法疑義已經發生,甚至連具體實害都出來了,才亡羊補牢疲於滅火補救。



2010年4月29日 星期四

司法院全面接管法扶會?

「守護法扶聯盟」成立記者會 新聞稿



今年3月23日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了第三屆的董事會,由新任董事長吳景芳與在法扶會服務邁入第五年的秘書長郭吉仁律師組成全新的領導團隊。許多協助與關心弱勢個案、議題的NGO團體共同成立守護法扶聯盟,希望法扶會能繼續秉持與弱勢同在的精神,不畏司法院之干預壓力,推展法律扶助工作。

88年7月全國司改會議決議由法務部與司法院分別草擬法律扶助法與編列預算補助成立具法人資格的法律扶助專責機構,其後法務部以法律扶助事務多與司法院業務相關,故移請司法院主管並另行起草。

惟司法院在法律扶助法起草之初,卻認為法律扶助只需要幫助刑事強制辯護案件,其餘民事、行政、或家事事件會為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製造額外案件,造成法官的負擔,故不列入法律扶助機構應協助的範圍。在立法過程中,民間不斷遊說,只侷限扶助刑事案件的官方草案終究沒有獲得立法院的支持,但法扶會成立六年來,官方仍透過各種手段降低法扶會的扶助能量,其方式有:

一、 司法院曾準備提案修法,讓官方董事席次過半,在民間強力反對下才作罷。

去年八月間司法院提案修正法扶法,欲將原本由民間主導充滿活力、彈性及效率的法扶會改成官派董監事過半,在NGO的連署協助下,司法院才放棄修法之舉。

二、 司法院認為應減少民事案件的扶助,始得能減少法官案件量。

其次,司法院對法扶的扶助案件種類也曾表示不同意見,司法院認為民事案件的扶助比例應該下降,強制辯護的案件則應該一律准許,其背後心態無非是法律規定強制辯護案件沒有律師協助不得進行程序,所以法扶幫忙強制辯護案件是協助法院,但是會製造法院負擔的民事案件,就應該嚴格審查。

97年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法扶開辦卡債專案,當年度增加一萬件的卡債案件,98年法扶接受勞委會委託辦理勞工扶助專案,又增加2,500件勞工案件,這些案件協助了弱勢的卡債族申請協商更生清算,也幫忙了勞工爭取應有權益。奇怪的是,這些實際幫助弱勢者的作為,竟在立法院遭到強烈質疑,預算也遭到凍結。為何立法委員的意見竟與不願幫助弱勢者的司法院雷同?豈不怪哉!

三、 宣傳預算逐年下滑。

官方認為若強力宣傳法扶的功能將促使更多民眾利用法扶資源,會製造更多的案件,增加法官的工作負擔,甚至排擠各法院預算,這些都是司法院不樂見的。



民間團體成立「守護法扶聯盟」,提出以下幾點期待。

NGO團體憂心法扶基金會如果喪失獨立性、陷入官僚化,對社團及弱勢者有嚴重的影響,例如重要專案停滯延宕、審查條件趨於嚴苛或僵硬化、對於弱勢議題不再主動關心,因此共同成立守護法扶聯盟,提出以下幾點期待:

  1. 我們希望法扶會在2007年提出的五年願景計畫(附件)能夠確實如期執行。

  2. 法扶會應該要提升律師的扶助品質,除消極進行律師評鑑、汰除劣質律師外,應積極建立專科律師制度,並招募更多專職律師投入法律扶助工作。

  3. 法扶會能夠持續辦理弱勢議題的案件,例如卡債專案及勞委會委託專案。

  4. 持續推動宣傳工作,使弱勢者更能接近與使用法扶資源。



民間團體將拜會法扶董事會,持續監督法扶各項業務。

本聯盟除監督法扶會上述各項業務的執行狀況外,預計在五月份拜會法扶會的董事會。民眾的個案若遭遇法扶不當處理,也可以透過申訴專線(02-2523-1178)向本聯盟提出申訴,聯盟將督促法扶會改善。希望藉此守護法扶,使弱勢者能夠獲得及時必要的法律扶助。

「守護法扶聯盟」 敬上
2010年4月30日



 

守護法扶聯盟成立記者會】
日  期:2010年4月30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10:00
地  點:法扶會總會會議室(金山南路二段189號6樓)
出席代表: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
     前法扶會副秘書長陳為祥律師
     前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律師

     各社團代表發言


守護法扶聯盟成員(依筆劃排序,且持續增加中)】
APMM亞太移駐勞工工作團、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和平基金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婦女救援基金會、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勵馨基金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 02-2523-1178

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觀念平台-檢察官與法官犯錯 全民埋單?

2010-04-28 中國時報
張娟芬/作家


 「庶民」,就是平凡的一般人,在最新版本的民粹語言裡,這個詞語等值轉換成「大多數」、「素樸」、「務實」。庶民是沉默的,但是如果你撥弄了對的琴弦,引發了庶民的共鳴,則選票與支持將如中了吃角子老虎那樣嘩啦嘩啦湧出,清脆的硬幣撞擊聲響不絕於耳。


 「庶民」的道德義憤,在近日死刑存廢的討論裡表現無遺,其主要訴求,最後凝聚成「殺人償命」,以及一個以應報觀為基礎的刑罰系統。但是,這把道德怒火,對於刑案偵察的第一線|警方與檢方,卻從不追究。陸正案曾經在廢井裡發現一個男童屍體,但是當時的新竹市警察局居然把屍體搞丟了!陸正案至今等不到正義,難道不是因為檢警偵察的草率嗎?


 性侵女童的嫌疑犯莊姓瓦斯工,「受惠」於檢警蒐證不確實,得以一再犯案;遭竹竿刺穿下體的被害人過世了,真凶仍然沒有找到,當年僅憑不可靠的被告自白、蒐證未臻齊全就倉卒宣布破案,而辦案的檢察官與警察,記功的記功、升官的升官。以上這些案子,被害人家屬都對於嫌疑人十分憤怒,但對檢警的荒謬疏失則無批評。只要一碰到當權者,「庶民」的道德義憤就緊急煞車。


 「庶民」對於把稅金花在監獄相關矯正措施上,常常有很大的反彈,覺得為什麼要用稅金去養壞人?但是司法院公布的資料顯示,過去十年間,政府已經發出四十六億八千多萬的冤獄賠償,每年全民付出將近四.七億。檢察官與法官犯錯、全民埋單,「庶民」全無怨言。日前有前任法官投書,坦白承認曾將人誤判死刑(見三月十一日《聯合報》),也未見激起任何「義憤」。


 「庶民」的道德義憤,往往以「對國家權力的無條件信任」為其配套措施。國家暴力的被害人及其家屬,從來不曾獲得同等規模的支持與溫暖。遠的有二二八、白色恐怖受難者,近的如「流浪法庭三十年」之後終於無罪確定的林泰治、柯芳澤、張國隆;他們何曾分享這種「道德義憤」帶來的支持?更不要說在司法制度裡一再被有罪推定的盧正、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邱和順,「庶民」對國家權力有多大的信任,他們就背負多大的懷疑。重大刑案的被告,早已為「庶民」的道德義憤付出了龐大代價。


 當加害人是一般平民,「庶民」的道德義憤排山倒海而來,恨之欲其死。當加害人是國家機器的一部分,「庶民」卻噤聲不語,避重就輕。不是說「殺人償命」嗎?不是要「一報還一報」嗎?「庶民」的道德義憤,至此蕩然無存,真真是「竊鉤者誅,竊國為侯」!如此雙重標準的「道德義憤」不是別的,正是對國家暴力的縱容;而其惡果,不又是由廣大的、沉默的、多數的、素樸務實的「庶民」來承擔?



2010年4月26日 星期一

短評-學學CSI◎中國時報

2010-04-25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速審法》立意良善,希望避免纏訟耗費社會資源,但不宜把重點都放在檢察官的一再上訴或法院頻頻發回更審上;檢警在第一線的搜證偵辦品質,才是實現正義的最關鍵元素。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對遲遲等不到惡徒受制裁、或在冗長司法過程中得不到清白的人來說,這樣的過程是一種痛苦的折磨。但很多案例之所以反覆纏訟、一再上訴、乃至仍然無法判決定讞,其實是因為證據不足,法官判不下去又不敢放人,結果不是一直拖就是丟給其他法官。

早年台灣檢警單位也許還缺乏科學辦案的知識與能力,對刑案現場的保全與搜證不夠周密,相關的檢驗技術與設備也較為落伍,法醫學更是冷門到不行。不過最近幾年,法醫學逐漸受到重視,李昌鈺博士更成了家喻戶曉的名人,而影集《CSI犯罪現場》不只在美國受歡迎,在全球也有許多忠實粉絲。

台灣觀眾對情節拍案叫絕的同時,也希望台灣的檢警鑑識單位能和劇中的CSI小組一樣,對任何微小跡證都明察秋毫;對犯罪現場保全與偵辦程序一絲不苟,鍥而不捨讓歹徒無所遁形;讓罪犯俯首認罪,為受害者伸張正義。

為了維護人權,一切講求證據,當案件發生時,第一道正義的防線,就是搜集證據與鑑識跡證,這道工作能做好,受害者才有正義,社會治安才有保障。要速審又不草率判案,靠的還是要做好第一線工作。

沒有配套 速審恐變成災難◎朱言貴

2010-04-24 聯合報
朱言貴/公

速審法三讀通過,但國內審判的品質要提升,還是需要一些具體改善配套,否則速審法難免淪為國家的災難。

按法院的審判程序,重點應該擺在第一審,只要第一審真正做得好,把相關的事證完全查證清楚,當事人縱使上訴,亦不太可能翻案,如此才能減少不斷上訴,達成速審的結果。

筆者進行國內訴訟多年,每一次開庭,少則數分鐘,多則一、二小時,法官欲在短時間內充分掌握案情,確實困難。這與筆者參與新加坡仲裁案,存在截然不同的經驗,後者除了徹底實施交互詰問制之外,同時相關的事證,必須開庭當場確認清楚。

也就是說,呈堂證據人手一分,所有證據當庭大家同時翻閱,經過全部參與者確認無訛,所以能夠還原事實。每日開庭時間從上午九時,持續到下午五小時,連續開庭一或兩星期,每個案件有數次庭期,前後開庭高達五十工作天以上。在這種情況下,幾乎把所有事證查清楚,而且兩造當事人均無異議的狀況下,仲裁人才能據以下判斷。

由於耗費律師及仲裁人龐大的時間,所需律師費及仲裁費也貴得驚人,經歷嚴謹的法律過程,無論民、刑事案件,只要一審判決下來,沒有多少人會願意上訴,一方面固然上訴成本太高,最重要的是上訴後,維持原判機率很高。

如果一審把關不夠好,迫使人民動輒上訴,在二、三審之間來回更審,就算制定無數速審法案,又有何用?

精緻司法 日本幾天內審結◎林裕順

2010-04-24 聯合報
林裕順/警大刑事系副教授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案件審理經八年未能定讞,被告可聲請減輕其刑,另超過六年且多次更審無罪者,檢察官不得上訴等,因應類如一銀押匯案被告流浪法庭卅年之難堪,或蘇建和等被告徘徊死刑、無罪的審判煎熬等訴訟拖延。

相對我國法案揭示所謂妥速審判,對於審判仍予以甚至長達六、八年的「寬限期」,先前日本通過促進審判迅速法,不問刑案類型事實審則以二年為最大容忍期,凸顯我國政府格局,以及訴訟效率、品質仍待檢討、改進。

近年,日本進行該國明治維新以來最重大的司法改革,希冀透過選舉制度於政治領域,落實國民主權,司法審判亦可結合人民頭家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決定是非善惡、對錯罪罰,由下而上形塑社會正義與共同價值。並且,法庭成員包括隨機抽選一般民眾參與審判,不僅被告不能迴避民意趨向控訴司法不公,民意參與隨時監督訴訟程序,亦是避免審、檢、辯拖延訴訟之關鍵措施。

例如我國去年司法統計,重大犯罪一審程序平均長達兩百九十三天。日本實施國民參審制度,處理被告蓄意殺人、強盜、妨害性自主等重大之案件,三、四日即告終結,一氣呵成毫無拖泥帶水。據統計日本新制適用下基於尊重民意判斷,迄今尚無檢察官提起上訴者,訴訟拖延殊難想像。

觀察歷來日本司法統計,被告若經「逮捕」八成有罪,另經「起訴」百分之九九點九有罪,該國司法之精緻普獲一般民眾支持、信任。日本進行相關司改工程,並非審判公信低落迫於無奈,乃源起司法審判不應脫離人民觀感的政策決斷。我國法庭配置法官席位高於當事人的設計,反映司法審判由上而下威權思維,不僅造成人民與司法隔閡,甚至判決評議欠缺透明,不免有權力傲慢、審判獨斷的疑慮。

法諺:「遲延審判等同拒絕審判」「匆促審判彷如廢棄審判」,但司法乃正義最後防線,若無能維持正義,審判快慢亦聊無意義。對照日本司改革新,終究不能忘記人民最大,民眾參與方是王道。並且,非職業素人法官參與,亦是提升審判效率的重要機制。

「妥速審判法」不可成為塗銷重案的立可白◎聯合社論

2010-04-25 聯合報
【社論】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為避免法案空有妥、速的虛名,淪為檢察官、法官擺脫案件的解套器具,此後司法院不可再迴避檢討案件延宕的責任,更應如實推動刑事訴訟制度的全面修正,才能真正實現妥、速的目標。

三讀通過的法案有幾項重點,一,纏訟案件,一定條件下,被告可聲請法官酌量減刑。二,設條件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三,設定羈押重罪被告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八年。

法案內容存有不少爭議。一、速審法的設計,使得涉及同樣罪名的被告,因為案件審理時間的長短,而有不同的訴訟待遇,恐違反平等原則。

二、法案欠缺檢討責任的機制,恐難避免因法官、檢察官怠惰甚或放水,而致被告減刑的弊端。例如案件在一個審級就擱淺八年以上;二審法官無視最高法院的指摘,自顧自判決,使案件又被發回;檢察官收到判決後,一年多才提出上訴理由等等;凡此種種,被告固可獲減刑保障,國家刑罰權受挫卻無人須負責,豈是合理?

三、條文體制紊亂。重罪案件羈押被告設限、檢察官上訴門檻提高,原應放在刑事訴訟法中整體思考,如今貿然搶進速審法「安棲」,縱可立即採收結案的果實,背後問題依舊不動如山。

重案被告羈押不應永遠沒有期限,但羈押太久,病灶是在案件結不了;案件之所以「寒盡不知年」,則與我們有不只一個事實審、最高法院習於多次發回案件有關。案件發回更審次數多,品質未必高、結果未必正確。其實,對被告而言,無罪就是好判決;對被害人來說,有人被證明犯罪,正義才得彰顯;審判結果無法令雙方都滿意。只有事實儘可能在一審確定,二審原則上不重複審理,三審管法律適用,有罪、無罪都儘早明確化才合理,因纏訟耗費的司法資源,也可往偵查階段挪移,有效鞏固事實。

再者,重罪案件當然不一定要押人才能辦;但是,有什麼道理讓輕罪羈押的期限放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重罪羈押移到具有特別法性質的速審法?更何況重罪羈押時間過長,和訴訟制度亦有盤根錯節的關聯,一併加以檢討,才是正辦。如今置入速審法,不合法制,也可能延緩刑訴法全盤修正的時程。

一、二審被告獲判無罪,檢察官難再上訴的規定,放在這部速審法裡也很奇怪。司法院的速審法草案專攻纏訟案件,不願去管控一、二審的遲延,立法院協商時硬是殺出此項修正,縱有立法一年後生效的日出條款,仍不免外界油生「曹興誠條款」的聯想。

檢察官擁有強大公權,花了兩個審級還無法定被告的罪,應否限制其上訴,免去被告訴訟中的煎熬,確值討論。但法務部統計顯示,九十三年到九十七年間,二審檢察官上訴三審竟有逾六成「達陣」,經最高法院發回,數字背後埋藏的問題,恐怕不只攔腰砍掉檢察官上訴權這麼簡單,一切仍宜回歸訴訟制度面解決。

如今通過的速審法,等於割除司法腫瘤,先剷除眼前案件審理太久,侵害被告人權的障礙,並期望從限制重罪羈押被告,壓迫法官在一定期限內結案,檢察官則能因無法上訴、上訴機會減少感到丟臉,而回頭充實偵查的內容。

但是,試想在欠缺檢討、究責機制的情形下,會不會有少數法官等著以速審法之名輕鬆結案,且二審檢察官依法不上訴,一審檢察官難道一定會省悟,精緻偵查的品質嗎?如此擔心或屬杞人之憂,但若非司法界長期欠缺自省文化,又何須速審法在後「鞭策」。

還有被害人呢?近年來的刑訴改革,重心全擺在被告身上,被告的權利有了,被害人找不到真相和尊嚴的怨尤怎麼辦?只有速審絕對不夠的,更何況是一部主軸精神模糊的速審法。

司法是「理」科,不能用「工」科解決。速審法是一部鋸箭法,我們希望司法院、法務部勇於監督失職司法官及律師的責任,儘速推動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兼及被告及被害人的人權,有效分配訴訟的資源。司法界更應以有速審法為恥,加速改革司法,讓刑事訴訟回歸基本面運作,不要以速審法來消化案件。

速審法只是安慰劑◎林峰正律師

2010-04-26 蘋果日報

林峰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去年8月司法院突然端出速審法草案,說是為了解決積案久懸的問題。細看其內容,只有兩招。法官看到拖延10年以上的案件已經侵害人民適時受審的權利,可以主動終結訴訟程序或減刑,此為其一。另一則是拖延6年以上,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超過3次以上的案件,原則上不能再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對於前者的批評是,縱然被告歷經10年以上的訴訟折磨,法官真的有那樣的道德勇氣,英明神武到直接終結已經長期延滯的案件,且如此一來等於斷了被告力爭無罪判決的可能性。這樣的規定只有宣示效果,幾乎不具操作實益,自然不可能幫助這群可憐的司法受害者。


後者的問題是,限制拖延6年,更審超過3次以上的案件當事人不能再提上訴,無疑是犧牲被告既有的上訴權,這是在清理積案,而非保障被告免於無能司法的迫害。


基於以上的思考,大批的法學者、律師及民眾連署反對官方版的速審法,並由民間司改會另行提出民間版的對案在立法院與主推此案的司法院抗衡。本周五立法院通過速審法的二、三讀程序,雖然把限制被告上訴這個最最侵害被告訴訟權益的條文刪除,代之以禁止或限制檢察官對無罪判決上訴的規定,但因與法務部討價還價的結果提高了限制檢察官上訴的門檻,該條文適用的可能性極低,官民大戰8個月,人民只拿到幾個中看不中用的條文。而官方卻可以洋洋得意向各方宣示,他們重視案件拖延不決侵害人民速審權的問題,還立了速審法。


可以想見,通過了不痛不癢幾乎對解決問題沒有幫助的速審法之後,司法院可以大幅緩解人民要求司法改革的壓力,案件卻依然在法院體系載浮載沉,真相與公道遙遙無期。


訴訟制度全面體檢


持平而論,我們和法務部一樣對於司法院只為拼搶業績執意通過草率的速審法表達遺憾。不過,與法務部不同的是,我們認為檢察官應該為其起訴案件的品質負責,若一再遭到法院判決無罪就不能無限制的上訴,拖延無辜被告的青春。只是,單單如此做顯然無法面對司法系統無效率沒有擔當的難題。


司法院及法務部該做的是對於刑事訴訟制度全面性的體檢,從案件發生初期,加強對警察、調查員不當辦案的法律控制,例如強制國家提供律師陪同遭警方、調查局第一次約談、逮捕到案的被告製作筆錄,強化律師辯護的權限,在刑案的開端避免冤錯案件,預防在先,如此即可大幅度降低爭議案件發生的可能性。此外,研議多時咸認為可以幫助法官客觀審判,排除預斷的檢察官起訴不併送證物筆錄的制度等,都是提高審判正確率的改革方向。


更重要的是,若不能盡速通過對草率馬虎的法官檢察官有監督甚至淘汰作用的法官法,訴訟制度再怎麼修改仍然可能流於紙上談兵。通過速審法只是虛晃一招,安慰效果十足,卻得不到療效。以上幾個改革方向,才是真正面對司法民怨的解藥,馬總統任期即將過半,再不付諸行動只怕時不我與了。


徐自強案14年更7審準備程序庭,邀請您來法庭觀察!!

日期:2010年4月29日(星期四)
時間:上午09:30
地點:高院刑事庭第13法庭(北市博愛路127號)
交通:捷運小南門站,一號出口步行至法院約五分鐘

各位朋友:

民國84年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並殺害。84年9月25日警方在桃園逮捕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同年9月28日警方宣佈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直至85年6月24日,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

然而徐自強疑點重重,針對殺人的部分,自85年12月進入高院以後,徐自強的案子在最高法院與高院間來來回回,很大的原因即在於審理過程當中,瑕疵不斷出現,整個案子充滿各種疑點,尤其判決書中藉由「自白」所認定的事實,並沒有詳細的調查加以佐證。爾後監察院發佈的調查報告,亦直指徐自強案中陳黃二人之警詢自白任意性有問題、法院的粗率以及未盡調查等疏失。

民國92年,司改會替本案提起釋憲,大法官在93年7月作成釋字第582號解釋,檢察總長據此第五次為其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終於在94年裁定本案發回高院更審。更六審經過四年漫長的審判過程,已在去年12月8日宣判,仍舊判處徐自強死刑。

最高法院於今年3月撤銷更六審的高院判決,發回更審,本次開庭將進行更七審準備程序,敬邀各界踴躍參與! 法庭觀察不需換證,可直接進入該庭旁聽。民間司改會,感協您的支持~!


法庭觀察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執秘 黃柏瑋 02-25231178#18
民間司改會執秘 楊宗澧 02-25231178#16

蘇案19年再更二審第16次開庭,邀請您來法庭觀察!!

蘇案重大突破,「長腳」原來另有其人!檢警將再次傳喚王文忠到庭說分明。

日期:2010年4月30日(星期五)

時間:上午09:30
地點:高院刑事庭專用第一法庭(台北市博愛路127號)
交通:搭捷運至小南門站下車,一號出口步行約五分鐘
備註:欲加入法庭觀察團,請點此網路報名(集合時間、地點將再行通知)

各位朋友:

第二次審理庭辯方傳喚的證人劉和靚,到庭證稱他是王文忠的高中同學,他到王文忠家去玩的時候,王媽媽都叫他「長腳」。過去檢警一直指控蘇建和就是王文孝口中的「長腳」,如今真相大白,原來「長腳」另有其人,不是蘇建和。19年來辯方一直聲請傳喚劉和靚,但都未獲准許,導致這麼關鍵的事實,始終被埋葬在檢警的謊言中。對此,蘇建和強調自己真的沒有犯案,希望合議庭查清楚,若說謊,「判我100個死刑我也接受」。

當年威脅利誘王文孝攀咬共犯的警察「張中政」仍然未到庭,辯方律師繼續聲請法院拘提他到案。在張中政逃避作證的情況下,法院安排再次訊問王文忠,釐清當年王氏兄弟為何誣指蘇案被告的緣由。在此邀請關心司法公義的您,參加4/30 蘇案法庭觀察團。

提醒您,本案的法庭觀察由於座位有限,請攜帶證件,需於開庭前半小於高院門口排隊換證,方可進入旁聽。民間司改會,感協您的支持~!


法庭觀察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執秘 楊宗澧 02-25231178#16

2010年4月25日 星期日

民間司改會聲明-《速審法》只是安慰劑


去年八月司法院突然端出速審法草案,重點有二。法官看到拖延十年以上的案件已經侵害人民適時受審的權利,可以主動終結訴訟程序或減刑,此為其一。另一則是拖延六年以上,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超過三次以上的案件,原則上不能再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對於前者的批評是,縱然被告歷經十年以上的訴訟折磨,法官真的有那樣的道德勇氣,英明神武到直接終結已經長期延滯的案件,且如此一來等於斷了被告力爭無罪判決的可能性。這樣的規定只有宣示效果,幾乎不具操作實益,自然不可能幫助這群可憐的司法受害者。

後者的問題是,限制拖延六年,更審超過三次以上的案件當事人再提上訴,無疑是犧牲被告既有的上訴權,這是在清理積案,而非保障被告免於無能司法的迫害。

基於以上的思考,大批的法學者、律師及民眾連署反對官方版的速審法,並由民間司改會另行提出民間版的對案在立法院與主推此案的司法院抗衡。本週五立法院通過 速審法的二、三讀程序,雖然把限制被告上訴這個最最侵害被告訴訟權益的條文刪除,代之以禁止或限制檢察官對無罪判決上訴的規定,但因與法務部討價還價的結 果提高了限制檢察官上訴的門檻,該條文適用的可能性極低,官民大戰八個月,人民只拿到幾個中看不中用的條文。而官方卻可以洋洋得意向各方宣示,他們重視案 件拖延不決侵害人民的速審權的問題,還立了速審法。

可以想見,通過了不痛不癢幾乎對解決問題沒有幫助的速審法之後,司法院可以大幅緩解人民要求司法改革的壓力,案件卻依然在法院體系載浮載沈,真相與公道遙遙無期。

持平而論,我們和法務部一樣對於司法院只為拼搶業績執意通過草率的速審法表達遺憾。不過,與法務部不同的是,我們認為檢察官應該為其起訴案件的品質負責,若 一再遭到法院判決無罪就不能無限制的上訴,拖延無辜被告的青春。只是,單單如此做顯然無法面對司法系統無效率沒有擔當的難題,司法院及法務部該做的是對於 刑事訴訟制度全面性的體檢。具體的做法則是如民間版速審法所建議,成立一個涵括審檢辯學及民間代表的委員會,深入檢討案件拖延的根本原因,且提出具體對 策,立法付諸實行。

另外,若不能儘速通過對草率馬虎的法官檢察官有監督甚至淘汰作用的法官法,訴訟制度再怎麼修改仍然可能流於紙上談兵。通過速審法只是虛晃一招,安慰效果十足,卻得不到療效。以上幾個改革方向,才是真正面對司法民怨的解藥,馬總統任期即將過半,再不付諸行動只怕時不我予了。


民間司改會 敬啟
2010/4/23

聯合筆記/人權,倒退嚕◎蕭白雪

2010-04-23 聯合報
【記者/蕭白雪】


馬政府以簽訂兩國際人權公約為台灣人權新紀元,但一連串事件,從死刑存廢、個人資料保護法到妥速審判法的立法,政客們假保護人權之名、行侵害人權之實,政府喊出人權大步走,結果卻是倒退嚕。

在朝野立委聯手下,個資法訂出民代、媒體揭弊都得先取得當事人同意的緊箍咒條款,令人費解。個人資料應該保護,但如果藍委取得扁家海外資料、或綠委取得執政黨官員擁有綠卡等資料,都得先取得當事人同意,結果是保護了誰?

個資外洩成為詐騙集團橫行主因,政府無法根除,卻苛求民間各行業要尊重個人隱私。一昧想要封鎖資訊流通,在資訊越來越開放的時代,是行不通的。

速審法的立法,更充斥著各種利益考量。官司纏訟多年,主因是檢察官、法官不願負責,讓案件來回更審。但司法院與立法院不從源頭解決,硬要立速審法。若司法官拖延訴訟可成為被告減刑的理由,被害人的人權又如何計算?死刑案件經常纏訟十餘年還不能確定,死刑被告羈押若超過八年都得先釋放,對被告人權是應有的保障,但被害者的人權正義又在哪裡?

死刑存廢向來不是容易的選擇,王清峰為個人理念請辭,在人權史上終會記上一筆。但一個政府挑選法務部長的條件,如果竟是以其能執行死刑為要件;當原本兩黨總統候選人都主張逐步廢除死刑,如今卻因執行爭議轉趨保守,這是不是倒退?

民進黨當初提議廢除死刑,如今面對問題卻不肯表態,證明其缺乏堅定的人權信仰,只是投機地關切特定個案。

台灣的人權到底是在向前、或是倒退,政治人物的言行都會留下歷史紀錄,誰都無所遁逃。

社論-惡劣個資法 會毀了台灣言論自由◎中國時報

2010-04-22 中國時報

社論-惡劣個資法 會毀了台灣言論自由
【右圖:臉書(facebook)正夯,可以透過朋友網絡連結到其他人的網路相簿,甚至連就讀學校、生日等個人資料都可輕易獲知,未來若《個人資料保護法》完成立法上路後,未經他人書面同意上網刊出照片、資料等,恐有觸法之虞。(黃世麒攝)


立法院日前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原有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全面翻修,不但名稱改變,而且擴大保護範圍,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它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資料,均納入保護。

新法中最引起注意以及爭議的部分,應屬媒體或民意代表公開涉及個人的資訊,須要徵得當事人同意,即使是基於公共利益而有必要時,也必須由蒐集者以無從識別當事人為誰的方式加以揭露,始為適法。違及規定之行為,可能招致刑罰或行政罰鍰,民事求償最高額為兩億元。

此項法律尚未經過立法院三讀。我們認為,立法院應該懸崖勒馬,若聽任此法輕率通過,將會是一部違憲的惡法,恐怕會將台灣好不容易得來的新聞、言論自由令譽,片刻毀於一旦,更將嚴重損毀馬政府推動落實人權政策的招牌。

一般的看法或許認為,此法是為了防制民代或媒體名嘴爆料而設限制。問題是,此法將個人的資訊包山包海一概當做秘密處理,卻忽略了隱私權不是毫無界限的,也不是絕對的權利。

依照此法規定,任何關於個人的活動,包括私人活動及「社會活動」(第二條),即使是公開的行為,未經告知個人並經同意,即使是在大庭廣眾之下,也不容包括媒體「蒐集」或「以任何方式取得」(第二條)。如果按照此法的文義理解,以後恐怕可供媒體報導的消息極其有限。不知道此一立法是參考什麼國家的立法例,還是純由法務部與立法院閉門造車泡製出來的?

更嚴重的問題是,此法所保護的個人社會活動,並未區分是否從事政府公務之人。換句話說,媒體即使採訪政府官員,如果不得同意,也將無可以稱名道姓加以報導之事,民主社會寧有是理?中華民國政府從此法公布之日起,將要摘下任何可以自詡為施政公開透明的招牌!陳水扁的貪腐行為,未先告知並得其個人同意之前,不能加以報導?民進黨如果在立法院中採取此種態度,國民黨占多數的立法院就通過此項立法加以實現,算不算是愚不可及?

此法規定所顯現無知的程度,令人咋舌。起草者顯然不知道隱私與名譽是不同的權利。

媒體報導要求的是真實,不實的報導侵犯名譽,媒體不能無緣無故地報導不實毀人名譽;指責媒體侵犯隱私,則是說媒體不該為真實的報導,因為只有真實的報導才會侵犯隱私,如果一切的個人消息都算是隱私而不能加以報導,都必須得到個人的同意才能公開揭露,其實就是規定沒有任何個人的真實消息可以報導揭露,也就是說要讓所有的媒體關門的意思。這樣的立法可以走出立法院,恐怕應該關門的是立法院!

如此明顯而簡單易懂的道理,立法院沒有人了解嗎?此法規定個人資訊,不區分個人是私人還是公眾人物,也不問其是否是執行公務,不區分蒐集揭露個人資訊須得本人同意是否僅以私德為限,也不區分公開活動與私家活動的界限,就一概不許任何非公務機關為之。公務機關呢?則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即可利用蒐集的個人資料(第十六條),州官放火與百姓點燈的差異大不大?像這樣一望即知為違反憲法的惡劣立法,法務部與立法院究竟是渾然不覺,還是處心積慮?

看了立法院二讀通過的修法草案,我們擔心此法若不執行則已,一旦認真執行,馬英九總統重覆陳水扁總統所為之事,未經他的同意,任何媒體不能公開揭露,否則就會吃上刑事官司,受到行政罰鍰,馬總統也可以對他求償新台幣兩億元。我們也擔心不僅是不能報導馬總統,也不能未得同意報導任何人燒炭自殺或是開車撞了人,要逼我們媒體遵守此法,散亂斷炊算了。我們不能相信自己的眼睛,但願我們解讀此法有誤。法務部與立法院請告訴我們,我們讀錯了嗎?

廢死要在平等對話下進行◎林志潔

2010-04-23 蘋果日報
林志潔/交通大學科法所助理教授、曾任律師

日昨代表反對廢死或有條件廢死的群體,以學者身分出席我國目前是否應廢除死刑的公聽會。會議未發生過激衝突,足堪欣慰,然而我也有幾點建議,有必要提出給支持廢死的團體參考。

首先,有條件廢死本來就是我的理念,但此次爭議中,讓人難接受的是,某些支持廢死的意見,動輒以人權大帽子,妖魔化被害人和反對廢死群眾,把意見不同的人描述成充滿報復心、不懂寬恕的妖怪。若廢死團體一面說死刑是國家暴力的壓迫,一面又以優越身分、專業語彙與「人權」 ,壓迫與自己意見不同的人,這實在是標準不一的偽善。

其次,有些立場有些話,或可由宗教人來說,卻不是法律人應該有的態度。法律人應該提出具體的步驟和證據,證明目前台灣有必要且有能力在《刑法》中完全刪除死刑的條文,如果只是不斷陳述自己的信仰,並沒有盡到法律人在此議題上應有的責任。台灣可以緩死或暫停死刑的執行,因目前44名死囚,確實有部分可能因過去訴訟體制不健全,而有誤判之虞;但這與我國立刻要廢除死刑、我國廢除死刑之後司法信賴度會提高、或者我國廢死才是重視人權云云,沒有必然的關聯。

單挑死刑也不正義

冤獄也可能發生在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受刑人身上,單挑死刑來處理,不也是另一種不正義?廢死團體自己也了解,非洲、亞洲都有國家廢除死刑,理由並不是因為該國人權很好,而是因為該國司法太差,擔心極權政府的司法迫害,香港在回歸中國前的廢止死刑,即為一例。

司法人權的關鍵是司法的信賴度,而信賴度的提高,不能僅靠一味攻擊檢察官、法官來達成,每一個與司法體系有關的人,包括律師和學者在內,都要反躬自省。以律師學者為首的廢死團體,如果在律師部分,可以多花時間在律師品質的提升及律師懲戒的落實(某些律師對通過「法官法」 、「檢察官法」非常努力,但一提到律師倫理、律師懲戒,或提高律師錄取率等與自身利益衝突的問題,立刻態度消極);在學者部分,可以在教育上使法學教育更專業、更與實務接軌,不要製造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律人,當然對司法品質有所提升。若本分未盡、總是寬以待己,卻在有爭議的議題上嚴格地要求別人,自然會引起立場不同的人反彈。

把手指指向別人永遠比反省自己容易,但唯有從改變自己做起,才能贏得別人的尊敬和認同。對話要在平等基礎下進行,這次引發那麼大的爭議,如果廢死團體只想炒熱議題,沒有真心朝廢死努力,那也還罷,因確實達到了效果;但如果真的要有共識,從根本去改革台灣司法,徹底解決死刑存在的弊病,那支持廢死的團體可得好好思考自己的態度究竟哪裡有問題了。

推動廢除死刑 政府不能卸責◎瞿海源

2010-04-23 蘋果日報
瞿海源/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召集人、中央研究院社會所研究員

馬英九總統說廢除死刑是國家長遠的目標,法務部曾勇夫部長日前在立法院公開宣稱廢除死刑是終極目標,新上任的檢察總長黃世銘也多次公開表示贊成廢除死刑,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林鴻池強調,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台灣是否跟進,只是時間點的問題。從總統到部長、檢察總長,乃至於立法院國民黨的黨鞭都表明要廢除死刑。

可是,不論總統或部長 、檢察總長,似乎都還沒公開說明為什麼他們主張廢除死刑。他們的主張和政策制定和執行有密切的關係,所以他們必須提出清楚說明。不能說了廢除死刑是目標,馬上又拿其他理由來否定。

政府決策者在表示廢除死刑的立場時,習慣性地立即又表示廢除死刑沒有時間表。沒有時間表的說法,表面上有點道理,實際上卻意味著政府有意無限期不廢除死刑。沒有時間表就很可能是說在任內,總統或部長可以不要完成廢除死刑制度的建立,因為他們的任期都不是長遠的。

配套措施做得不夠

其次,政府決策者也常以民意來做為不推動廢除死刑的藉口,說是要等待民意大多數都同意,再來廢除死刑。若簡單地像是非題一樣問民眾贊不贊成廢除死刑,確實大多數民眾會表示反對,民意調查多顯示有七、八成左右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但是「民意」並不是這樣簡單,當詢問是否贊成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替代死刑,多數民眾(53%)又都贊成,反對者成為少數。據調查,有更多的民眾(有62%)贊成「死刑犯如果表現好或悔改,可以改判為無期徒刑或長期徒刑」,反對的倒變成了少數(35%)。因此,政策上就要考量各種複雜的民意。

不論是要維持死刑還是廢除死刑,都還有許多相關配套措施要做。近來總統提出要加強受害者家屬的保護、死刑判決合議庭必須做出一致決、甚至最高法院對於死刑判決應採言詞辯論等,更重要的是民眾對司法不信任,有88%的民眾認為死刑判決有錯判的可能,於是即使是支持維持死刑的人士,也都呼籲司法程序必須要十分周密。

所有維持死刑或廢除死刑所需的配套措施,大多做得還不夠或做得不好。特別是在維持死刑的狀況下,這些措施顯得特別重要,可是在處決人犯後,政府也就覺得已經維護了社會正義,就不必再積極去做什麼。例如受害者家屬保護就做得很不理想。這些所有的配套措施都是政府責無旁貸要積極去做的,民間只能倡議、只能協助,但主政者需要落實和負責他們所提出來的政策。

「消失的錄音帶」下落何處?~邱和順案更11審第5次開庭,邀請您來法庭觀察!

【邱和順案22年更11審第5次開庭 法庭觀察 動員通知】

日期:2010年4月27日(星期二)
時間:下午14:50
地點:高等法院刑事庭專用第三法庭(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交通:可搭捷運至小南門站下車,從一號出口步行至法院約五分鐘

 
各位朋友:

高院的法官在這一審花了很多時間,想要找到當年的歹徒勒贖錄音帶,以釐清當年的「勒贖人」是否為本案的被告。

法官發函刑事局詢問勒贖錄音帶的下落,刑事局函覆說,該錄音帶已在83年提供監察院調查的時候由該院保管。因此,法院再度向監察院調取錄音帶;未料,監察院竟函覆說,刑事局當年並沒有附卷送來。

對於這個刑事局說已經提供給監察院,但監察院卻說當年沒有附卷送來的「消失的錄音帶」,到底法官會怎麼裁示處理? 在此,我們誠摯地邀請各位關心本案的朋友,一同前來法庭觀看本案的進行。

法庭觀察不需換證,可直接進入該庭旁聽。民間司改會,感協您的支持~!


法庭觀察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執秘 邱麗玲 02-25231178#12
民間司改會執秘 楊宗澧 02-25231178#16

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有了速審法依然流浪法庭三十年◎林峰正

2010-04-25 Taiwan News月刊第397號
林峰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幾年來,司法界流傳著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故事,話說有三位原第一銀行的行員在1979年初遭調查局約談開始,歷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直到2007年始在更十二審,也就是高等法院第十三次審理獲判第一次無罪,但檢察官卻仍「依法」提起上訴,所幸這次最高法院不再發回更審,三位被告才能擺脫司法將近三十年的糾纏,獲得重生的機會。

本案喚起了國人對於惡質司法無限拖延的關注,再加上以往為人詬病的久懸不決案件,例如已二十三年的邱和順案(即陸正案),二十年的蘇建和案,及十五年的徐自強案等,無一例外,都將矛頭指向無能的司法。案件只要多拖延一天,除了對被告造成痛苦以外,也同時折磨著渴望真相的被害人家屬。去年3月31日,立法院批准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14條即標舉了人民有受適時審判的權利,而這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

於是,在各方壓力之下,司法院在去年八月初推出了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而且一反常態,在極快的速度之下將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本週一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一讀程序。既然法案名稱是「刑事妥速審判法」就應該要解決案件拖延的問題,更要緊的是要兼顧妥當與迅速的要求,但事實真相又是如何呢?

首先,一讀條文規定案件拖延八年以後,被告可向法院主張自己適時受審的權利受到侵害,法院可以據此酌減其刑。看似為纏訟的被告開一扇門得以終結訟案,但前提等於是要被告先認罪,若是堅持自己清白的被告還是無解。就以流浪法庭三十年的被告來說,他們渴望的是清白之身,提前認罪討饒看來不會是他們的第一選項,這種「優惠」不要也罷。

其次,草案還認為案件拖延與檢察官不分青紅皂白的「儀式性上訴」有關,因此讓自檢察官起訴開始已拖延六年以上,且更審三次以上經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若被告在之前曾經高等法院二次無罪判決,便禁止檢察官繼續就無罪判決上訴。易言之,所謂更審三次意即高等法院共判決四次,至少要有三次無罪判決方能免去檢方的糾纏。若套用實例作說明,流浪法庭三十年的被告是在更十二審,即高等法院第十三次判決始第一次獲判無罪,當然構不上這個標準。另外如延宕二十年仍未判決確定的蘇建和案,也僅在2003年由高等法院判決一次無罪,當然也無法依一讀條文得到解決。更不用說從未判決無罪的邱和順案與徐自強案。所以,這麼高的門檻會解決什麼樣的案件?更何況法院裡多的是流浪三年五年的案件,根本無從解套,司法院是否願意公布纏訟六年以內尚未判決確定的案件數量,如果可以順便告訴我們,這些案件分別被高等法院判過幾次無罪就知道目前的一讀條文究竟管不管用。

一讀條文另外就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都判決無罪的案件對檢察官的上訴權加以限制。所謂的限制是要求檢察官若要上訴必須主張無罪判決違背憲法、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的判例。說是限制,但光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只怕有上千條,檢察官要如此主張並非難事,仍要看最終審理的最高法院而定,寬嚴之間高度倚賴最高法院的「自由心證」,與現在的狀況並無二致。說穿了,名為限制,但實際上運作有多少成效實讓人高度存疑。

此次立法院司法委員會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其心可感,但這樣的草案條文門檻極高,就連久懸不決的案件都難以適用,更何況成千上萬的一般個案,早已被摒棄在此法案的大門之外。這樣的草案若快速二、三讀正式通過,恐怕是另一個司法磨難的開始。屆時,若再有人為案所苦,司法官僚們應該會告訴你,不是有速審法了嗎?立法諸公與朝野黨團,以及曾發言關心速審權利的馬總統,這樣的法案真能消解司法民怨嗎?

觀念平台-終結法院異形結構 才能治本◎林濁水

2010-04-20 中國時報
林濁水/民進黨籍前立法委員

在強大的社會壓力下,速審法在立法院通過大概是沒問題了。於是司法院、政界不只是大大鬆了口氣,認為總算可以向社會交代了。但要解決刑事案件纏訟不決,訴訟品質低落,人權嚴重受害問題,速審法根本是治標不治本,甚至是檢察官,尤其是法官避重就輕的障眼法而已。

刑案動輒纏訟經年,並不是全因檢察官一再上訴造成的,既涉及司法積習更涉及司法體制,修法如不從這角度出發,制定速審法效果將非常有限。

在司法積習上,就檢察官部分來說,既在於偵察技術落後,更在於檢察官基於合理懷疑著手偵辦固屬合宜,但卻往往進一步演變成對嫌犯採「有罪推定」的心態;於是被告被判有罪機率比起先進國家偏低,一旦法官判決無罪則影響檢察官考績與聲譽,於是非一再上訴不可。再者,起訴的檢察官根本不必蒞庭,不必負在法官前面對被告互為攻防的責任,而蒞庭檢察官絕大多數根本連起訴書都不看,開庭時動輒以「請看起訴書」一句搪塞,法庭辯論發現真實的功能嚴重受損失,審判的品質當然不良。

一旦上訴,二審法官經常避免逕行裁定,而找雞毛蒜皮事以發回更審為常態,三審更是如此,法官這種不負責任的作法,鄭太吉案只是眾多例子之一而已。鄭案實在難以想像─一大群道貌岸然的最高法院法官竟如此毫不知恥地自我踐踏。

在這裡,我們又發現我國法院有如異形的結構。

三審法院,一億三千萬人口的日本也不過十五位最高裁判所法官,小小台灣最高法院法官竟是他們四、五倍,真是冠蓋雲集非同小可。其民事庭有八庭,刑事庭有十二庭,於是檢察官一再上訴,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庭庭各顯神通,眾說紛紜,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法院的「最高」兩字的尊嚴蕩然無存,而相關涉案人則疲於奔命。

由於最高法院廣設法官,雖廣開法官升官坦途,卻形成了三級法院頭大腳小的現象,基層法院法官員額被擠壓,最重要的事實審便常草率,基礎的一審一旦出問題,接下來就纏訟不完。

改善這傷害人權的審判過程說難不難,也不必要立個速審法,只要通過修改法官法,設置「法曹會議」,立下標準,對法官和檢察官辦案加以評審,讓不適任的退場,並改變三級法院法官配置,不要再把法院當上下階序嚴明的行政衙門,不要把法官組織變成嚴守封建的上下階序。然後大幅縮小最高法院法官,擴編一審法院法官、檢察官編制,尤其要讓好法官能留在一審,不要以體制建構他們的「升官夢」;同時讓起訴和蒞庭檢察官合一。這些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不幸這些修改的內涵,立法院早有草案,但是在最高法院法官和法務部令人不齒的利益考量下,動員國民黨立委杯葛,致未能通過。現在又以速審法來金蟬脫殼,速審法縱通過,頂多略增檢察官進行纏訟的難度,毫無予以課責的機制,效果自然極有限。

朝野立委如真要苦民所苦,應當認清真相,不要再陷法務部、最高法院法官障眼法中,趕快修該修的法。

檢察官不得上訴是限制、還是優待?◎吳景欽

檢察官不得上訴是限制、還是優待?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新任檢察總長在經立法院多數同意後,即對於立法院剛初審通過的速審法中,關於限制檢察官上訴的立法表示反對,而認為以檢察官公益代表人的角色,如此限制,是相當不合理的,惟對於無罪判決檢方不得上訴的規定,果真是對檢察官的一種限制?

根據目前立院剛初審通過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其中對於檢察官上訴限制的最主要規定在第8條,即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之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簡單的說,只要案件纏訟多年,且既然被告已受二次以上的無罪判決,檢察官在具有優勢地位下,若仍無法舉證被告有罪,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自然不能允許檢察官上訴。如此的限制,不僅可以使被告免於案件於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間來回,而深受其苦,同時也在要求檢察官必須確實厲行舉證義務,並要求法院必須集中審理,以達成精密司法,防止誤判的產生,所以限制檢察官對於無罪判決的上訴,不僅有其必要,更屬必然。而既然檢察官未能提出足以讓法官信服被告有罪的理由,則在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後,基於雙重訴追禁止原則,也不應允許檢察官上訴才對,則關於上述草案的限制,仍屬寬鬆,不僅必須經過六年,且必須受二次無罪判決,如此優惠具有證據優勢地位的檢察官,乃是一種「優待」,而非限制。

而檢方反對限制上訴的一個重要理由,在於被告被判無罪,原因恐非來自於檢方未盡舉證義務,而是法官對於案件就法律或證據,有相異於檢察官的看法所致,如此的不利益不應由檢方概括承受。若案件只經一法院審判,或許是如此,但若已經二個以上法院判決無罪,則要說是因法官的偏見所致,而非檢方訴追不力,恐難讓人信服。且證諸現實,由於我國第二審仍與第一審相同,仍採事實審的情況下,等同第一審程序在第二審重來一次,在如此的訴訟結構下,不僅容易使當事人產生「決戰在第二審」的心態,造成重要證據在第二審始提出,訴訟延滯乃屬必然,同時,上訴乃第一審檢察官的意見,只是因為抽籤分案所致,而必須由高檢署檢察官所承接,在對於案件本身未必熟悉,即必須蒞庭訴追下,能善盡多少義務與職責,已可想而知。而更糟的情況是,二審承接的檢察官未必贊同一審檢察官的意見,而仍必須硬著頭皮出庭訴追,則此時檢察官所追求者,恐已非真實與正義,而是維護檢察權的面子問題。

限制檢方對於無罪判決的上訴,恐非是對檢察權的一種限制,而是一種優惠,但反對此立法者也非全無道理,畢竟在我國目前的審判制度下,動輒限制檢方上訴,似乎也不符合一般期待。不過從此說法卻也點出了一個重要關鍵,即案件延宕只是結果,而非原因,目前刑事司法的最大問題,是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而此不信任的根源正在於司法審判的過度粗糙,若真欲解決此問題,即必須落實第一審的集中審理,尤其是針對死刑與重罪案件,更應考量引入平民參與審判,不僅可抑制法官的恣意,且在不可能要求平民一年半載的參與審理下,必然得在數日內連續開庭,集中審理也必然因此落實,捨此根源而不做解決,而僅想以速審法來解決某些案件延宕多時的問題,不啻是捨本逐末之舉,不僅無助於問題解決,恐更增添司法運作上的困擾。

誰來監督? 給我司法楊志良◎陳長文

2010-04-19 聯合報
陳長文/法學教授

衛生署長楊志良以「醫界恥辱」痛批涉嫌「假癌患、真掉包」詐領保險金的醫師。楊署長的「快人快語」振聾發聵,特別是面對包括署立醫院在內的弊端,也能斷然處置的態度,更讓筆者頗是感觸:司法院和法務部事實上是獨占的事業,它的陳痾也不輕,對人民權益產生傷害且兼及身心;如果再考慮到司法服務的獨占性質,問題的嚴重暨其窘迫程度,更令人扼腕。

究竟為什麼在司法領域就出不了一位楊院長、楊部長、楊檢察總長…呢?相對於司法積弊之深之重,即使再多出幾位也不算太超過。

對於醫師的監督,包括醫師自我要求、專業社群自律、醫院內控管理、主管機關監督,乃至市場競爭淘汰與法律責任究辦等等,由內而外構成系列的課責網絡。

反之,關於法官與檢察官的監督呢?在強調避免不當干預的司法改革已見成效之後,現在卻反換成有司法監督不足的疑慮。這實在讓人頗有扶得東來又西歪的喟嘆。別忘了,這家醫院不好大可再找別家,但是案件承辦呢?除了少數的替代紛爭解決機制(民事為主)以外,「司法」可是沒辦法藉由市場競爭來獲得監督改善。

更嚴重的是,法官與檢察官是平亭曲直、摘奸發伏的最後希望,但是當要由自己人來辦自己人時,這個本來在定位屬性上是他律的機制,也就一轉而又變回還是在「圈內」自律的範圍裡了。直言之,就是連法律究責的最後防線都大有問題。

舉例而言,刑法所規定的「濫權追訴處罰罪」,從行憲至今尚未有一位檢察官因此被起訴過,遑論定罪。以太極門等案等為例,已聲請冤獄賠償成功之後,原承辦檢察官侯寬仁是否涉嫌濫權呢?再例如,拉法葉案的偵辦過誤等等,社會迄今也都還在等待檢察機關依法對「自己人」追究刑責。

此外,像流浪法庭卅年那樣拖延十數或數十年後獲判無罪的案件,有那一位司法人員受到懲戒?這些案件無罪,只有三種可能,一是檢察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濫權起訴;二是當事人有罪但檢察官怠忽職守、搜證不全即予起訴;三是法院的判決不當。不管是那一種可能性,有誰受到懲戒或追訴?許多人因此清白被毀、受押遭囚、乃至於家毀人亡,難道都沒有人要負責嗎?

為什麼多年來冤獄賠償金額已經給付了十數億元以上,可是卻從來沒有一位法官、檢察官依法被求償過?請問賴英照院長、曾勇夫部長或黃世銘檢察總長:其中有無典型官官相護的結果?

如果說,楊署長「快人快語」是因為比較沒有被官場中相護鄉愿習氣同化的緣故,那麼,也請許給我們敢痛陳「司法恥辱」,令行嚴飭官箴的司法首長。

黃世銘還沒說清楚的◎吳景欽

2010-4-18 自由時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新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立即對外宣示諸多政策,並駁斥辦綠不辦藍的指控,而認為其向來只問證據、只問法律,不分黨派,並有信心未來能獲超越藍綠的支持。關於此種論調,到底是有客觀事實為依,抑或又是一種自我感覺良好的說辭?

若從特別費開始受到注目的時間點,即二○○七年初開始至今,除了第一個遭起訴的馬英九屬國民黨外,之後遭起訴者皆為民進黨籍,而最受爭議的起訴動作,乃發生於二○○八年七月中,特偵組共起訴五位前朝部長,而遭到辦綠不辦藍的強烈質疑。

特偵組可以找到的正當化理由是,關於特別費的浮濫使用,自然是先從時間點較近的官員查起,再往前推移,尤其是在新舊政權交替之時,前任部長已經卸任,偵查較不易受干擾,此種說法看似成理,實則不然。若真欲全面偵查,則在起訴完前朝綠營官員後,且特別費的濫用,既然被特偵組認為是屬貪污重罪,追訴期時效亦未終了,理應繼續往前與往後偵辦高級首長,但至今卻未見特偵組有此動作,原因何在?

其次,新舊政權交替之時,針對前朝官員的起訴,或可解釋為是為避免干擾,但不也凸顯檢察官的訴追與否,正是看著政治風向來決定,尤其是在新政權上台不久,所為的大動作起訴,不也可解讀為是一種對新政權的效忠嗎?

這一年多來,對檢察官起訴的中立性質疑,最主要反映在特別費、貪污與賄選等問題的處理上,雖然檢方一再宣稱無藍綠差別的對待,但於現實面,卻不是如此反應,則就新任的檢察總長而言,有必要針對如此的現象為探明,並向大眾說明,如此的現象產生,到底只是一種巧合,還是真有差別對待?而更重要的一點是,不管是偶然,還是有意,檢察總長基於檢察一體,都有必要針對這些爭議性的法律問題為統一見解,以作為下級檢察官參考的重要依據,否則如此的現象若再持續,即便檢察總長自我感覺良好,但檢察權的中立性,恐永受質疑。

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Saving' women from themselves◎陳宜倩

Thursday, Apr 15, 2010, Page 8, Taipei Times
By Chen Yi-Chien 陳宜倩

“I’ll be 30 soon, guess I’ll have to find another job.”

There was an old employment regulation at Sun Yat-sen Memorial Hall in Taipei City requiring female staff to quit their job when they either fell pregnant, got married or turned 30.

“Ladies from good families do not go out at night,” a service announcement posted in Taoyuan Railway Station in 1995 claimed.

“It’s 11:45pm, I’d better get back to the dorm.”

“We’ll be at the front gate soon, I’d best change back into my long pants.”

The woman’s dormitory of Fujen Catholic University operates an 11:45pm curfew and Taipei First Girls’ High School forbids students from wearing shorts as they are actually passing through the front gate of the school.

“It’s almost 9pm, I’d better slam back this drink and get back to the barracks!”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MND) recently announced a rule in which enlisted women and female officers eating off-premises have to cease drinking alcohol at 9pm and return to barracks.

Every day in Taiwan, there are girls and women following prescribed narratives of what they should be doing, what to wear and where they should be, depending on their status and age. It doesn’t matter whether they are high school or university students; enlisted women or officers in the armed forces; civil servants or laborers.

On the one hand, women are assuming various civic roles and sharing various civic responsibilities in society, yet on the other they are not allowed to enjoy complete freedom. Women’s freedoms are curtailed to one degree or another, in how they go about their work, how they present themselves, how they spend their leisure time, or what they wear — at times they have to wear a skirt and other times they can’t show their knees or their legs.
One may ask: “What for?”

For their own protection, of course.

The Chinese-language China Times reported recently that the armed forces are to tighten up gender-based rules in their bases, “strictly forbidding [male] personnel from inviting women colleagues off premises for dinner at night,” with the idea of establishing gender equality regulations. Should enlisted women or female officers want to have dinner outside the confines of the base in the future, they must be back by 9pm, or at least not be on the restaurant premises at that time. Again, this is “for their own good.”

Any university student taking an introductory course in Gender and Law Studies would spot the holes in the assumptions and logic behind this thinking, as well as the way in which it is to be handled. If, they would ask, you are worried about men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lcohol sexually assaulting women, why not require the inebriated men to return to base early and sleep it off?

This brings to mind the Craig vs Boren case of 1976 in the US. Back then, it was forbidden under Oklahoma state law to sell “non-intoxicating” beer with an alcohol content of 3.2 percent to males under 21, although it was OK for women over 18 to buy it.

The rationale behind this law, and the different gender-based treatment, was that men and women had different attitudes to drinking and were influenced by alcohol in different ways.
This was, however, declared unconstitutional by the US Supreme Court on the grounds that the statistics the state relied on were insufficient to show a substant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ute and traffic safety, and that a statute denying the sale of beer to individuals of the same age based on their biological sex violated the 14th Amendment’s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in the US Constitution.

At the very least,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MND) needs to answer three questions.
First, what is the rationale behind the unequal gender-based treatment? Second, what is the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rinking during off-base meals and sexual harassment or sexual assault? And finally, if a relationship does indeed exist, why isn’t the regulation like it was in the US (despite it later being declared unconstitutional) or, as the hypothetical university student cited above pointed out, why does it not stipulate that the potential perpetrators, or those likely to get drunk, should be prohibited from buying alcoholic drinks or be required to return to the barracks by 9pm?

Why are curfews and bans always aimed at the potential victims?

As women in Taiwan start to take up public service as political leaders, uniformed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lawyers and judges, they have taken on certain responsibilities to the public, but we also expect them to keep their noses clean, behave themselves and make sure they know a “woman’s place.” If they don’t, people start raising eyebrows. We also expect them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safety.

The MND has also said that male commanding officers are not allowed to coerce enlisted women or officers to join them for dinner. Does that mean they can force enlisted men soldiers or male officers to dine with them? How about female commanding officers? Can they demand that specific colleagues dine with them?

When it comes down to it, it’s really not a question of gender; the point is what power relations exist between commanding officers and those under their command. It’s more a case of those who wield power being mindful of their station and guarding against the abuse of that power.

I could bring up here the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Act (性別工作平等法) and Gender Equality Education Act (性別平等教育法) that every high school student taking the Civics and Society course reads about in the introductory textbook, or the signing of the two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venants that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is so proud of, but I won’t.

I would, however, put it to the wise policymakers at the MND that they certainly aren’t going to insist on this kind of simplistic logic in the face of any cross-strait tension or military conflict and require the potential victims, by which I mean all Taiwanese, to constrain ourselves or else risk becoming cannon fodder for the perpetrators.

Not too long ago, a group of students at Tainan Girl’s Senior High School got together, deciding it was time to flout the school ban on wearing shorts and express the new generation’s frustrations with the layers upon layers of restrictions placed upon them. This act demonstrated a willingness, and the necessary courage, to face up to the issue, which in turn offers a thread of hope to social initiatives that, as of late, have tended to get a little bogged down.

If you look at the way the national defense professionals have decided to tackle the prickly question of continued reports of sexual harassment and sexual violence in the armed forces, there seems to be no discernible recognition of the fact that the crux of the issue lies in long-standing problems present in the existing gender power structure, which clearly shows deeply ingrained gender role stereotypes and prejudices and rather haphazard countermeasures. The apparent reluctance to face up to the problem is highly disconcerting.
In the past, Chinese (male) intellectuals were expected to first make sure one’s own family was in order before one could govern the nation, and from there make sure there was peace and harmony in the world.

Though women are playing more active roles today, the question is whether Taiwanese society is ready to entrust women with these responsibilities.

Looking at the behavior of the MND, charged with protecting the country and its citizens, I fear we still have some way to go.

(Chen Yi-chien is an assistant professor in the Graduate Institute for Gender Studies at Shih Hsin University and a member of the Standing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TRANSLATED BY PAUL COOPER

編按:本文為《殘缺的自由 雙倍的責任》英譯,中文原文刊載於2010年4月7日中時論壇

孔傑榮專欄-尊孔 就該尊重胡佳人權

2010-04-15 中國時報
孔傑榮/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

敢於批評政府的中國大陸人權運動人士胡佳,近日在獄中申請保外就醫。這為中國大陸領導人開始修復其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一個絕佳良機,補強中國在提升國家「軟實力」活動中最薄弱的環節。

除了非凡的經濟成就和不斷擴張的軍事實力外,中國政府還希望全世界讚賞「崛起中的中國」的文明素質。然而,就算政府在海外設立再多傳授語言和文化的孔子學院,除非其停止監禁持不同政見者,並用更人道的方式對待在押的異議人士,否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會贏得國際對其政治和社會進步的尊敬。

實際上,孔子本人就曾教導政府官員在統治和處罰人民時,常懷仁恕之心。既然最近開始復興這位聖人的地位,中國共產黨領導人就應好好聽從他的建議。儘管還有許許多多被禁錮的中國作家在獄中患病、缺乏治療,當局若允許三十六歲的歐洲「薩哈羅夫思想自由獎」得主胡佳保外就醫,將會是一個好的開端。

警察在二○○七年十二月拘禁胡佳,宣稱他以非暴力方式提倡環境改革、愛滋病患權益和政治、公民權利,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當時警察就已經知道他患有肝硬化。事實上,二○○六年胡佳曾被警察逮捕「失蹤」四十一天,他在獲釋不久後就被診斷出肝硬化。在那段官方從未承認的關押期間,警察拒絕接受同是維權人士的胡佳妻子曾金燕為治療胡佳B型肝炎送去的藥。隨後他的健康狀況明顯惡化。

二○○七年警方正式以刑事訴訟程序拘留胡佳,二○○八年四月他被定罪,判刑三年六個月。監獄最初讓他吃肝病的藥,但是當他產生抗藥性時(在這種病很常見),監獄違反了中國相關人權條約義務,未提供任何有效的替代治療。因此,過去十五個月期間,胡佳的健康急速走下坡。

最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戴著腳鐐手銬的胡佳,在北京市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接受測試,以確定他肝臟上的不明物體是否為肝癌。四月七日胡佳住院時,妻子和律師再次為他申請保外就醫。他們去年的申請被監獄駁回。四月十二日,監獄電話通知他的家屬,說胡佳已被送回監獄,還說他沒有得癌症,不能申請保外就醫。但當局拒絕提供任何檢驗書面報告,給檢驗的正確性和獨立性留下許多疑問。

顯然,當局不會給胡佳獨立的專家檢驗,無異是剝奪他在國際標準要求下與非犯人同等地接受醫療的權利。

無論胡佳是否罹患癌症,依據中國法的規定,他早就可以獲得保外就醫。而且根據國際標準,他也有權在獄中得到適當的醫療照顧,查閱準確的醫療記錄。

如果他被迫在監獄待到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服刑期滿,在缺乏專家醫療和適當飲食照料的情形下,無藥可醫的肝硬化可能會讓他永遠失去自理能力,或許就連繼續寫以前的維權博客(部落格)都很困難。這難道是共產黨的策略?

其他繫獄維權人士的待遇也存在相同的問題。例如盲人「赤腳律師」陳光誠,即將服滿三年四個月的刑期。陳在監禁中長期腹瀉,身體十分虛弱,當局拒絕給他妥善的治療,是否計畫要讓他出獄後無法繼續活動?

中國的政法官員一直嘗試以各種方法鎮壓維權律師和異見人士。在許多案例中,不常受到媒體關注的騷擾,包括威脅、非法軟禁、剝奪工作、反覆短期拘留和毆打等,都證實為有效的手段。但是,即使在長期囚禁或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的折磨後,有些活動人士仍未放棄,不斷設法改革政治、法律制度。

例如提倡改革的傑出學者許志勇,被警察關押一個月,之後以「取保候審」限制人身自由一年,目前還很難說他是否會因此屈服。而即使是三年的牢獄之災,也未能嚇阻可敬的上海律師鄭恩寵(已失去律師資格),他出獄後不斷試圖擺脫當局的非法軟禁。同樣失去律師資格的高智晟,近日在失蹤一年多後突然露面,他所遭遇的嚴厲酷刑和長期屈辱、非人道的拘禁,是否會讓他保持緘默,現在預測還太早;據見過高智晟的人說,他的精神大體上未受影響。

因此,儘管孔子強調「加嚴暴則樹怨」,在不計代價、一心求「穩」的領導人眼裡,摧毀「頑固」維權人士身體健康的「解決方案」或許相當誘人。

這是不是一個過於憤世嫉俗的揣測?但願如此。當然,這種殘酷的做法,不但違反國際法,也與孔子的人道主義以及國家所追求的真正「軟實力」背道而馳。

(孔傑榮 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陳玉潔譯。英文原文請參 www.usasialaw.org。)

紅衫軍判決的突破與遺憾◎魏千峰

2010-04-15 中國時報
魏千峰/執業律師

四月八日上午,當泰國紅衫軍流竄曼谷街頭衝入國會,演發成暴動時,台灣高等法院就三年前中華民國國慶紅衫軍抗議示威案件,作出了無罪判決。類似的集會遊行事件在台泰兩國兩樣情,對於許多參與台灣紅衫軍活動的民眾想必有相當的感觸。做為紅衫軍運動的律師之一,筆者慶幸台灣的政治文化孕育出來的集會活動相對地成熟與理性。

台灣的紅衫軍抗議活動為何能夠和平落幕,不發生類似泰國的激烈抗爭?

是的,台灣的紅衫軍對於當時執政的阿扁政府貪汙橫行同樣有說不盡的鬱悶,雖然說其大多是來自台北地區的中產階級,遵循體制內運作,並與警方協調,但百萬人的民怨直衝台北天空,未必比泰國曼谷的晴空靛藍。然而,台灣人幾十年來儘管走上街頭,卻已形成和平的傳統,罵完了、喊完了,總會在吃碗路邊的民主豬腳或愛國香腸後,民眾就各自回家。

再怎麼不滿時局,抗議的人群珍惜從戒嚴與飛彈威脅中發展出來的民主,不忍台灣變成以暴易暴的場面,所以,示威時不會衝進政府大廈或攻擊軍警,衹是表達憤怒的情緒即可。又台灣紅衫軍運動在領導幹部的要求下,也沒有衝破此道自我節制的防線,減少社會成本的付出。

如果閱讀四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可以發現法院就合法集會仍採取較為保守的認定,然而其兼採《集遊法》第二十六條比例原則規定,以致達成法律與社會現實需要的妥協與平衡。《集遊法》就室外集會採取事先許可制,衹有例外在慶典或依法令舉行的室外集會才毋須申請許可,然而實務上警察機關有時又管制毋須申請許可的室外集會。本案紅衫軍國慶集會活動本即毋須申請,為求周全仍向台北市警局申請,先遭駁回,再與警方協調活動之和平進行,然法院認定其為非法集會。

筆者依以往處理《集遊法》案件的經驗,在法院亦提出比例原則的抗辯,主張警方警告及解散集會的命令不明確且草率,此種辯護主張為法院接受。依筆者見解,法院在法律上並未完全肯定憲法保障人民的集會權利,衹是限制警察濫權,在某些情況承認人民有事實上的集會權利。
台灣高等法院上述判決的另個突破之處,在於部分被告與律師主張本案應參酌去年十二月十日開始實施的兩大人權公約施行法,保障人民和平集會的基本權利。法院判決接受此種見解,其十八頁明白指出:「和平理性之表現自由,應為成熟民主國家加以完全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之一」,「刑事法院審酌的行為人是否構成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之罪,及主管機關適用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法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時,應更趨嚴謹,以真正確保憲法賦予人民和平集會自由之基本人權」。

在集會遊行仍存在以刑罰限制人民集會自由時,紅衫軍國慶集會乙案是近年來第一個以比例原則及《國際人權公約》、憲法肯定人民集會自由的刑事確定判決。此固然是紅衫軍被告及義務律師集體努力的結果,法院能夠接受時代潮流改採較為保障人民基本人權的立場亦是重大進步。然而在紅衫軍運動高潮時,朝野政黨皆表示修正《集遊法》廢除刑罰,建立完整的反貪陽光立法,如今政黨輪替快兩年,藍綠政黨皆未有進一步的立法行為,筆者深表遺憾,也對國內政黨衹要選票,未具備真正推動重大公共政策的誠意,非常無奈。 

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新聞眼/重振公信 需激發更多的黃世銘◎聯合報

2010-04-14 聯合報
本報記者蕭白雪

新出爐的檢察總長黃世銘,以超過六成的得票率獲立法院支持,面對各界對檢察體系的諸多質疑,如何重振檢察威信,汰劣留優,是新任檢察總長最大的挑戰。

檢察體系最近面對各方撻伐,有人質疑檢察官吃案、草率起訴或濫權不起訴,即使特偵組偵辦的扁家弊案,創紀錄起訴前第一家庭成員,各界的批判似乎也多於肯定。

其實,偵辦權貴犯法的困難度,本來就高於一般案件,反撲勢力更挑戰檢察官的抗壓性與辦案能力。民眾一方面期盼新任檢察總長能大力除弊,一方面又擔心檢察官權力不受節制。

目前特偵組待辦案件,包括二次金改後續弊案、三一九槍擊案、藍綠首長特別費案、國民黨三中案、李登輝國安密帳案,及陳水扁檢舉李登輝海外洗錢案;都是政治敏感性極高的案件,特偵組的偵辦動作都可能再掀起政壇風暴。黃世銘也難避陳聰明般的政治反撲與壓力。

黃世銘被認為「鐵面無私」、「六親不認」,他對檢察體系有著強烈使命感,但光靠一個黃世銘,不足以對抗整個政治與司法圈的醬缸文化,唯有激發更多檢察官有一樣的熱情與使命感,勇於自律、淘汰不適任者,檢察體系公信才有機會重振。

殺人該償命 是否也可刑求?◎顏厥安

2010-04-11 聯合報
顏厥安/台大法律系教授

由於人權團體已針對所有死囚案件重提釋憲聲請,馬總統日前發言也有呼應之處,使得死刑爭議有復燃之勢。以下提出幾個相關的法理意見,希望有助於相關討論。

雖然美國最高法院早在七○年代已針對死刑宣告之程序做出判決,然而論罪、科刑與刑之執行的正當法律程序問題,不但在台灣的院、檢實務界一直被壓抑,在學理上也尚未被充分開發討論。最新的釋憲聲請書中,特別對相關制度提出違憲疑義,是一個重要突破。

學術界則更需要檢討科刑的法學方法論問題。科刑不可能是簡單的法規適用三段論法,這麼重大的基本權干預,也不可能全然交由法官裁量。因此方法論上首應檢討科刑所面對的是何種事實,繼而探討這些事實該如何與刑罰種類與輕重連結。檢方的求刑與法官的科刑,也都負有義務針對刑法量刑要項的規定逐項舉證說明,而非僅以缺少可檢驗性的「審酌」一語帶過。

嚴格言之,目前相關的法律在處罰方面根本沒有「法定程序」可言,因此已經抵觸憲法第八條的規定。

就死刑本身而言,也許更該優先討論「身體」法益,而非生命權。在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文中,大法官已承認死刑涉及受刑人身體法益,死刑是種身體刑。那麼如果所有身體刑,都被認為是殘酷不人道且人格蔑視的刑罰,應該要被完全廢除,死刑似乎很難單獨例外。

主張殺人償命的庶民正義觀或「國民法的情感」(釋字四七六),也須面臨多重挑戰:第一,意義不清。例如極為輕率的過失致死(酒駕又超速),是否也需要償命?第二,很難維持法律價值的體系融貫均衡。死刑償命觀念,很難完全排除對其他重罪者(例如殘暴重傷害犯罪)亦得以施以身體刑的合理性,甚至也可得出必要時可刑求的想法。死刑維持論是否也準備接受這些主張呢?

另有一種看法是:殺人應償命,但應禁止其他身體刑,此種觀念雖然理路不一,但它「本身」就是一種正義觀。這就涉及第三種挑戰:償命正義觀,是否屬於一種宗教觀念,因此在政教分離原則下,國家不得以此等觀念制定重大政策?

作為人權理論基礎的「人性尊嚴」也源自宗教觀念,但是這個憲法規定,是透過禁止將人純粹當作工具利用、禁止施以痛苦等世俗化之經驗判準來加以操作。如果償命正義觀要避免被界定為宗教觀念,一種可能的世俗化論證策略,就是主張死刑可為多數人帶來心理上的滿足或福祉。

不過這種功效主義的轉向也可能引出更多爭議,例如多數人贊成死刑,到底是偏好死刑實現的正義,還是偏好死刑可能有的嚇阻效果?由於前者是一種類似宗教信念,不宜以多數強制少數接受。後者是一種經驗問題,但是在經驗舉證高度不確定,或有類似嚇阻效果之其他方案時,憲法則要求國家採取較輕的處罰手段。

這些看似有點瑣細的分析討論,正是公民社會漸漸提升民主討論品質必經之路,也需要各界以更多的智慧與誠意來共同塑造。無論如何,在當前制度的程序嚴謹性不足,以及政策的理性論辯尚在起步的階段,基於人權公約與憲法人性尊嚴的要求,國家都有義務長期停止死刑的執行,並積極推動促進相關的教育與討論。

觀念平台-避免錯殺 應暫停執行死刑◎張娟芬

2010-04-14 中國時報
張娟芬/作家

上個星期六,《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針對死刑存廢議題辦了一場座談會。與會學者分別從法律、哲學與政治思想等不同角度來分析死刑,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改進死刑論」漸漸的浮現。「改進死刑論」認為死刑不失為對於正義的一種莊嚴的宣示,但是由於認識到現實上國家經常性地濫用權力,所以主張應節制地僅僅用於最重大的犯罪。

廢除死刑論與改進死刑論,在終極目標與哲學價值上固有差異,但在現實關懷上則有不少重疊之處。中研院人社中心蕭高彥研究員認為,應當透過修憲的方式,將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明確納入,以確保死刑只能用於最嚴重的故意犯罪,並且其審判應當經過正當法律程序。這個建議蘊含的前提,顯然是認識到現在台灣的司法實務尚未實踐這樣的精神,死刑判決的正當程序尚有缺漏。

中研院法律所許家馨助研究員亦明確對於司法品質投下不信任票,主張立法全面停止死刑的執行,待制度的缺失、個案的錯漏均一一改進之後再議。換言之,屈服於民粹壓力、倉卒執行現存的四十四名死囚,是廢除死刑論與改進死刑論都不能容忍的。

一般民眾總以為,死刑是極刑,審判一定是無比慎重,怎麼可能會錯?改進死刑論,聽在他們耳裡,可能跟廢死是一樣的不可思議。

其實現在定讞的這四十四個案子,並不像民眾所想的那樣完美。例如有一個判決裡,法官就明白承認,被告的罪行應判處無期徒刑,但是因為我國刑法所訂之無期徒刑仍有假釋可能,所以「改判」死刑。我們沒有「真正的」無期徒刑,這是國家刑罰政策的缺失,不是被告的錯,但是法官公然以此為由加重他的刑期。國家犯錯,但卻是被告埋單。

還有一個判決是這樣:被告受雇前去槍殺被害人甲,連開三槍將甲殺害。欲離開時,甲的朋友乙想搶奪他的槍,被告又開兩槍將乙殺害。結果,預謀殺害甲的部分,判無期徒刑,臨時起意殺害乙的部分,卻判死刑。這樣的量刑標準難道不令人啞然失笑嗎?

民眾都相信,法官會下死刑判決,一定是那人罪大惡極,不可能改過遷善。但有一則判決卻出現這樣的矛盾:法官一方面認為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接受宗教輔導,對獄中教誨反應良好」,但接下去卻又前言不對後語地,依舊判處死刑。死囚名單中更有智障者數名,有幾位定讞於二○○六年刑訴法三十一條的修正之前,未及享有偵訊中由律師全程陪同的保障。

理論上要不要有死刑是一回事,各方可以繼續在辯難中發展豐富深化的討論;然而實務上,把死刑判決攤開來看,看到的往往是缺陷與破綻。當務之急是暫時擱置理論分歧,共同檢討現存死刑判決與制度的諸多缺失,否則錯殺之日即不遠矣!

觀念平台-速審法太草率 解決不了問題◎王兆鵬

2010-04-13 中國時報
王兆鵬/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二○○四年我即在臺大法學論叢發表論文《建構我國速審法之芻議》,這幾日立法院正審議司法院提出之「妥速審判法草案」,我毫無喜悅,只有憂慮。被害人無不希望法院速審速決,被告更不願意在「法庭流浪三十年」,但臺灣的司法成績單,直令人失望。司法院最近推出之「妥速審判法草案」,名稱響亮,能解決問題嗎?不會!

良醫治病,無不尋其源;將軍制敵,莫不擒其首。司法院的「妥速審判法」,既不正視病源,又未對症下藥,稱為雞肋,亦不為過。遺憾者,立委袞袞諸公,亦不解癥結之所在,似有意讓此法案過關,此吾人憂心之所在。

展開妥速審判法草案,其核心內容為案件繫屬法院經十年或六年而仍未判決確定者,在符合一定之條件下,即產生相當之法律效果。沒超過六年或十年的案件,就不是遲延?司法院草案通過後,臺灣就不再有審判遲延的問題嗎?司法院高官、立委諸公,應該都知道答案是否定的,但為何仍汲汲營營非要此草案過關不可?

速審問題糾纏難解,求其速,恐失之草;求其慎,又不能不緩。司法如秤,一頭低,一頭必昂,如何均衡相關利益,豈可不戰戰兢兢。在司法院為速審問題召開第一次公聽會時,我即建議設立代表各方之專門委員會,徐徐謀取國家最大利益,司法院不採!學者專家於多次之公聽會中,皆指陳其草案瑕疵嚴重,司法院不理!民間團體提出之對案條文中,亦要求司法院應設立中立、超然之「速審研究及檢討委員會」,研究及檢討刑事審判遲延之原因,並訂定訴訟規則及提出修法建議,司法院亦斷然拒絕。一切一切,只能說臺灣未必有迅速審判,但絕對有迅速立法。曾幾何時,司法院也開始像行政部門一樣重視立法的業績?

美國國會在一九七四年制訂「速審法」,開宗明義就表示要同時兼顧公眾與被告的利益,將案件速審速結。該法非常嚴格、非常詳細地規範審判應如何迅速進行,但也不是只求迅速而棄發現真實與人權保障於不顧。甚至規定檢察官或辯護人操控程序延滯訴訟,得視情形沒收律師酬金最高至四分之一或科檢察官罰金。因為該法大幅度改變過去的審判實務,美國國會乃設定五年的「日出條款」(即許多法律效力在五年後生效),讓法院在這段期間內自行調整,俾能遵守法律之強制規定,法院並得在這段期間就法律之窒礙難行處向國會提出修法建議。在聯邦政府制訂速審法後,全美國各州起而效倣,現在幾乎各州皆立有相似的速審法,管控審判進行的速度。雖然案件遲延在美國仍偶有發生,但一切都攤在陽光下檢驗,究竟是制度或人的原因導致審判遲延,顯而易見,無所遁形。

與美國法比較,司法院的草案內容太簡陋、太浮淺、太不負責任了。然而,問題不在草案內容,而是面對複雜的司法爭議時,臺灣是以如何的方式與過程解決問題?立法院最近閉門協商「妥速審判法草案」,律師及人權團體皆遭摒於門外不得參與,學者專家亦不與聞。見微知著,從此一草案之立法過程,即約略窺知臺灣司法政策是如何形成,也是吾人一再憂心之所在。

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速審法如何妥速兼備◎曹興誠

2010-04-08 中國時報
曹興誠/聯電榮譽董事長

速審法如何妥速兼備目前許多刑事案件延宕多年不決,導致民怨沸騰。立法院正在審議《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但要如何做到「妥」、「速」兼備?如果只是限定刑案審理不得超過一定年數或次數,似乎沒有找到問題的答案。

今天刑案所以不斷更審,主要的原因,是檢察官起訴品質不良。稍有現代品管知識的人都知道,任何流程如果不講究「一開始就做對」,那以後要處理這些「瑕疵品」就會費時費力,不僅延誤整個流程,而且最終產品的品質也不會好。

檢察官在起訴之前,如果不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不以科學態度與科學方法取得犯罪的真憑實據,則提到法庭的就只是一些「揣測」而已。這些揣測佐以一些似是而非的所謂「證據」,讓法官也只能跟著「猜謎」。而每一審法官「猜謎」的結論不一,於是不斷互相否定,因此案件也就不停地更審。這種情況就好像英文俗話說的garbage in,garbage out;如果檢察官倒進法庭的都是垃圾品質的起訴書,法院就只好成天處理這些混亂的垃圾,弄得司法臭氣沖天。而許多不幸的被告,就在這樣這種臭亂的「司法絞肉機」中,被無辜攪得家破人亡。

解決方案其實很簡單,就是用點現代品管常識,要求「一開始就做對」。檢察官應該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並以科學方法找出真憑實據,否則不應起訴。目前檢察官可以對百姓監聽、搜索、扣押證物、傳訊、拘提、羈押或予以限制出境等等。有這麼大的權力,如果還提不出真憑實據就貿然起訴,那實在說不過去。

嚴格規定檢察官起訴要有真憑實據,那一審就輕鬆了。法官審案的性質就不是在做「猜謎」或「心証」,而只是在檢視證據與推理,以防止檢察官玩法濫權。如果一審法院判檢察官敗訴,基本理由應該就是檢察官舉證不足;在此情況下,即應一審定讞,不准檢察官再上訴。既然一開始證據就不足,那就是「垃圾案件」,就是「誣告」,當然應該立刻扔出法院,不可以再讓這種垃圾在法院裡流竄。

在美國,刑事被告一審如獲判無罪,檢察官除非有新罪名或新事證,不得上訴。其用意在避免被告遭致double jeopardy,即重複的危險與傷害。此亦為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七項所主張的「一事不二理原則」,也就是說:「公民違犯法律,不應受重複的追訴、審判或處罰」。台灣目前容許檢察官敗訴後還能無止無休地纏訟,完全違背國際規範,可說落伍至極。有些人或許以為,是非是「愈審愈明白」,這觀念完全錯誤。上過法院的人都知道,法案審得愈久,卷宗就愈多,後面審案的法官在這些文字叢林裡就愈容易迷失犯錯。

規定刑事案件一審無罪後,檢察官不得上訴,才能讓審、檢雙方都有背水一戰的壓力,才會戰戰兢兢、全力以赴;如此審判品質、效率都會大幅提升。有人說,一審法官可能經驗、能力都不足,所以要二、三審把關才保險;這種說法完全誤解了三審制的意義。三審制是為保障人權、防止官官相護所設計的「權力制衡」,並不表示下級可以亂審,再由上級來「補破網」;也絕不表示,一審可以粗略低能。

讓刑案不停地纏訟,等於檢察官、法官都不停地在違法。以《刑事訴訟法》來說,凡判決被撤銷更審,表示原審法官「違背法令」;而檢察官敗訴,表示起訴無據,即有「誣告」或「濫權追訴」之嫌。所以台灣刑案纏訟不停,表示司法體系內的官員個個違法,這是司法之恥、國家之恥。

法院判決可以隨意撤銷,檢察官可以無據纏訟被告,那司法威信當然蕩然無存,判決延宕也就無法改善。要解決刑事訴訟的延宕問題,應該從速樹立一審權威,並規定檢察官一審敗訴即不得上訴。機械式的限縮審判次數或年限,可能製造冤獄,卻仍然無法防止檢察官濫權;因此類似「鋸箭」,未能真正清除司法積弊。

【圖文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死刑恫嚇論的謬誤◎黃丞儀

黃丞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反對廢除死刑的論述當中,在哲學基礎上最有力的就是所謂的「死刑恫嚇論」,其主張為「國家實施死刑,可以在未來嚇阻數件殺人案」。近年來隨著統計分析工具的進步,不少美國經濟學家利用新釋出的犯罪資料,試圖從實證的角度證明「恫嚇效果」確實存在。其中最驚人的就是 Hashem Dezhbakhsh等人於二○○三年提出的數據,認為每執行一個死刑,就可以嚇阻十八個殺人案的發生。但是這些數據具有高度爭議性,賓大華頓商學院的經濟學家Justin Wolfers曾徹底分析這些論文的數據,指出他們在統計上的種種謬誤。


退一步言,假使統計迴歸分析無誤,「恫嚇論」是否如其主張者所言,無論本務論者或功效主義者都必須接受:死刑是一種合乎道德的刑罰?這恐怕是廢死運動不能迴避的重要問題。許多廢死論述—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Furman v. Georgia),都建立在「死刑是一種過度殘酷的刑罰、不合乎人性尊嚴」的論述基礎上。但殺人犯本身的行為也是「過度殘忍」的,被害者的生命也是無辜的,如果死刑可以使更多人免受「殘酷、不人道」的待遇,那這種「以命換命」的命題在道德哲學上應該是可以被證立的。

廢死運動可以提出的初步回應是:這種以結果來正當化手段的「後果說」(consequentialism),將開啟「潘朵拉的盒子」。比如說:鞭刑可以有效遏止偷竊,所以我們應該採取鞭刑。甚至說,如果某些國家的實證資料證明,剁掉一雙手,可以比鞭刑嚇阻五倍多的偷竊犯,所以肉刑(砍手)有存在的必要。另外一個發展方向是,為了要讓死刑產生更大的恫嚇效果,應該像某些國家那樣公開槍決,或者是遊街示眾,藉由公開展示死刑的執行,甚至加強死刑的慘狀(五馬分屍、凌遲腰斬),讓人民產生害怕與敬畏,才可以遏阻更多的殺人行為。這種後果論最大的問題在於,它將鼓勵大家往更極端的刑罰和更不人道的刑罰去發展。

換個角度想,如果刑罰不斷加重,或者不斷殘酷化,這個世界就會變得百分之百安全嗎?大家都會被恫嚇得不去犯罪嗎?如果是的話,國家應該要逐年提升死刑的執行數,因為假設一個死刑可以嚇阻五個殺人行為,國家如果只執行九十九個死刑,而非一百個,或五百個,那絕對是有愧於無辜的人民。「恫嚇論」推演到極端就是,越多的死刑可以保障越多的人民,最後社會治安就靠死刑了,警察也可以省點事。

此外,殺甲,可以嚇阻乙的犯罪行為嗎?尤其是看不到的死刑,只存在於想像,還有嚇阻效果嗎?甚至說,如果要用「以命換命」的計算方式計算的,對有些殺紅眼的人,可能根本還覺得賺到,因為死刑只能殺我一人,不會殺我一家,反正我死只一命,殺三人五人甚至十數人,以一換十,這還算很划算的交易。那我們是不是要因此恢復株連九族的刑罰?由此可見,恫嚇論很難從「後果說」上站得住腳。

此外,如果犯罪所能獲得的利益,遠遠超過於生命,那死刑恐怕一點嚇阻效果也沒有用。比如說革命帶來的政治變動,或是為了宗教而打的聖戰,或是活著已經沒有太大意義(鋌而走險)。再者,犯罪被捕獲的機率如果太低,只依賴死刑,恐怕潛在犯罪人也不見得會被嚇阻到,因為就算有死刑,被抓到的機率還是太低。從而「死刑恫嚇論」只會變成警察刑事偵查技巧不求長進的藉口,就跟刑求一樣。

說到底,死刑如果沒有嚇阻效果的話,那就只剩毀滅的意義:讓犯人終極地在這個世界上消失。但是終極毀滅是嚇阻論者不想去談,也不願意去談的。因為那在道德評價上,是以殺止殺,是等價的殺戮行為,沒有「殺一救五」的效果,也沒有辦法積極地證立國家殺人的正當性。

其實,廢死論者和反廢死論者是有共同交集的。大家相同的關懷是如何讓社會更安全,讓我們的生活可以免於恐懼。但是,死刑在道德上是否能夠被證成,充滿爭議。倘若撇開這些道德、宗教和政治上的爭論,而採取一種務實主義(pragmatism)的看法,進一步可以問:有什麼樣的替代方案可以取代死刑,而且確保社會安全?刑事制度應該如何強化被害者的權益保障?如此將可帶入更多層面的刑事政策和司法制度設計,讓廢死爭議從抽象的「理念」雲端走向細膩的政策比較、選擇,也才能照見具體現實的黑暗幽微。廢除死刑不應是個是非題,而是複雜的人生選擇題。

(本文部分刊登於2010年4月8日中國時報,並改標題為《廢除死刑 是選擇題而非是非題》,此為完整原文。) 

冤判不絕 死刑無解◎林峰正律師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一個月來,因前法務部長王清峰拒不執行死刑所引發的死刑爭議依然餘波蕩漾,但世界上對於廢止死刑的努力卻從未停止,與死刑個案相關的進展也不斷更新。

首先,死囚徐自強在去年十二月八日被台灣高等法院更六審判處死刑後,律師們立刻為他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日前以本案尚有事實未釐清為由,又將全案發回更審,案發距今已十四年餘,徐自強遭羈押即將屆滿十四年,依然生死未卜。

近鄰的日本亦發生司法判決逆轉的狀況,那就是1990年橡木縣足利市發生四歲女童遭殺害事件的被告菅家利和,在DNA鑑定技術改善的幫助下,被證明是無辜的,但菅家還是因此被囚禁達十七年半才獲得自由,宇都宮地方法院審判長佐藤正信及承審法官們還向菅家鞠躬道歉,菅家除了表示感謝司法還他公道以外,也要求查明真相,杜絕警方違法辦案的可能性。

自1977年起即致力在全世界推動廢止死刑的國際特赦組織則是在三月三十日發表全世界死刑報告,也許是台灣的廢死議題已引起國際社會的矚目,該組織特別指派亞太地區副主任Roseann Rife與其台灣分會同仁共同在台北召開記者會,提供第一手的國際死刑概況。2009年一整年,歐洲沒有執行任何一件死刑,美洲僅剩美國仍然處決人犯,全球大部分的死刑個案依舊集中在亞洲和中東,尤其是中國、伊朗、伊拉克與沙烏地阿拉伯。總結來說,截至2009年底為止,法律上已廢止死刑或有十年以上沒有執行死刑的國家已達139國,2009年也僅有18個國家曾經處決死刑犯。

由以上的事實可知,廢除死刑的國際趨勢清楚明白,足供我國民眾參考,而國內外的案例也顯示,司法冤判不時發生,百分之百準確的司法是不存在的。國際特赦組織表示,自1973年以來,僅僅美國就有130個死刑案件被清楚證明是冤判。如果美國,日本的司法都只能有這樣的水準,要如何說服大家台灣的司法水準能夠超美趕日。

論者或謂不是凡事都可以學外國,君不見死刑犯殺人手段之兇殘,為何能夠容忍殺人者茍活於世?可是,司法冤判不絕於史,為何平日不信賴司法的多數台灣民眾就無條件相信台灣法院作出的死刑判決,實在令人費解。且在經貿領域,不是有很多有識之士都常常大聲疾呼不能鎖國,要張開雙眼迎向世界,但對於死刑議題我們便要關上國門立刻全力否定國際趨勢,主張外國月亮沒有比較圓嗎?

此波關於死刑的論辯仍在進行,筆者僅以一個台灣司法實務運作近身觀察者的角度提醒死刑議題人命交關,期盼再作思辨。當然,長期以來不受重視的犯罪被害者保護問題,法務部責無旁貸應向全體國民公開報告如何加強,而非只是將死刑作為撫慰被害人的唯一途徑。不論台灣在未來如何定奪死刑議題,政府都應盡責於被害人保護的領域,咸信此為支持與反對死刑的人們共同的要求!

(本文部分刊登於2010年4月8日蘋果日報,此為完整原文) 

殘缺的自由 雙倍的責任◎陳宜倩

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助理教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殘缺的自由 雙倍的責任【本圖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三十歲了,我該辭職了!」
(北市國父紀念館懷孕、結婚、滿三十歲自動離職的舊工作規範)

「良家婦女深夜不外出!」
(1995年桃園火車站站務公告)

「十一點四十五分了, 我該回宿舍了!」
(輔大女性宿舍門禁)

「校門口到了 ,我該將短褲換回長褲了!」
(北一女中服裝禁令 )

「女生上課 一定要穿裙子」
(開平高中餐飲實習課)

「夜間婦女候車(監視)區」
(北市捷運月台地上英文標語)

「九點到了,我不能喝酒了,我該回部隊了!」
(國防部最新禁令) ……

台灣每天有許多的女性在一生中於一定的時間會提醒自己作該作的事,該穿的服裝、該待的位置。她們是高中學生、大學生、軍官、士兵、公務人員、工人,一同分擔這個社會的各種角色,卻享有不完整的工作自由 、 人身自由、休閒娛樂自由 、著裝自由(有時一定要穿裙子 ,有時一定不能露出膝蓋與小腿)。理由呢?這是對女性的「保護」

參謀總長最近召開的軍紀檢討會中指示,為加強要求兩性營規管理,將「嚴禁夜間邀約女性同仁營外餐敘」,以建立性別平等規範;未來女性官兵若自願參與聚餐,在餐敘現場不能超過晚間九點,這是對女性官兵的「保護令」。嚴禁夜間邀約女性同仁營外餐敘,如何能以此建立性別平等規範? 這樣規範的前提假設、邏輯與解決途徑,受過「性別與法律」課程基本訓練的大學生一眼就看出破綻。

「如果擔心男性藉酒壯膽加害女性,也應該是喝酒失態的男性早早回營睡覺吧?」大學生不解的問。如此大膽假設擁有保疆為國專業之成年男性喝酒後可能無法控制自己行為,有何根據?這個思維讓人想起美國奠定以性別作差別待遇案件必須適用中度審查標準之1976年的Craig v. Boren案,當時奧克荷馬州立法禁止將酒精含量百分比3.2 的啤酒賣給二十一歲以下的男性,但允許年滿十八歲之女性購買。立法理由認為男女性喝酒之習慣與後果不同因此根據性別做了差別待遇,此理由遭最高法院駁回並認為州政府無法證明此立法與交通安全之實質關聯性, 此以生理性別作為差別待遇之立法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條平等保障條款。

國防部必須嚴肅回答起碼三個問題:第一,以男性女性為差別待遇之理由為何?第二,營外餐敘喝酒與性騷擾性侵害之因果關係;第三,如果真有關聯,為何不如美國被宣告違憲的規定或者上述大學生提出的,應該規範潛在的加害者、酒醉肇事者不可購買酒精飲料或者九點就該回營了,門禁為何總是對潛在的受害人,禁令為何總是針對潛在的受害人?

國防部說如果女性官兵自願繼續留下來或續攤,那引發問題自己也要負責。每天不斷發生的性搔擾、性侵害、與性別暴力,包括法院、立法院、軍隊、學校,難道都是因為受害人在不對的時間出現在不對的地點或穿著不適宜的服裝? 當女性擔任黨主席、軍警執法人員、法官律師等公職之際,一方面承擔公民責任之際,我們又單方面要求女性要負起潔身自愛的責任,待在該待的地方,才能惹人疼愛。

國防部又說了軍方已律定男性長官不得強迫女性官兵參與聚餐,難道男性長官就可以強迫男性官兵參與聚餐嗎? 女性長官呢?(忘了她們的存在?)問題不是男性女性,重點應是長官與官兵之間的權力差異,必須要求擁有權力者自省自身的權力位階,與可能之濫用。

筆者就先不提高中課本「公民與社會」的第一冊的所教授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馬政府十分引以為傲的兩國際人權公約簽署以後之國內法化了,只想提醒國防部有睿智的長官們,如果用這個簡單邏輯,該不會在台海有衝突甚或戰事時,要求潛在的受害人(全國同胞)節制不要給加害人機會當炮灰吧?

最近受到台南女中學生極有創意的反禁穿短褲事件鼓舞,她們集體行動表達了新世代對層層限制的不解與其盡一己之力的面對問題,不膽怯退縮,給近來沈悶的社會倡議運動帶來一絲希望,反觀我們的國防專業面對軍中層出不窮的性騷擾與性別暴力問題,不但無法辨識問題核心源於自身性別權力結構存在長久問題,其明顯外露之性別角色刻板印象與偏見、粗糙之決策,與不願面對問題之態度,在在令人擔心。 當女性除了「齊家 」,還要治國、平天下時,台灣社會準備好了嗎?擁有保國衛民專業之國家軍隊看來是還沒準備好。


(本文部份刊登於2010-04-07 中國時報,此為完整全文)

速審法能解決台灣司法沉痾?◎張升星

2010-04-07 中國時報
張升星/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速審法》的朝野協商決定,未來案件審理超過八年,如果最後有罪確定,被告就可以聲請「酌減其刑」作為救濟。因為台灣長期遭受統獨的政治綁架,所以只要藍綠政客達成「共識」,社會往往不加思索而照單全收。殊不知,即使「白蓮教」和「義和團」達成「神功護體」的共識,最後仍然敵不過現實的洋槍大炮。

 二十多年前,台灣尚未解除戒嚴,但是司法風紀敗壞,法官索賄猖獗,當時司法院長林洋港為了整飭司法風紀,指示幕僚研究如何杜絕法官貪汙。後來司法院提出一個史無前例的辦法,叫做「兩階段分案」。該方案主張把案件審理分成兩個階段:從調查證據到辯論終結為止,都由甲法官進行;一旦辯論終結之後,就將案件重新分案,改由乙法官撰寫判決。

 「兩階段分案」的理論認為:因為開庭審理和撰寫判決的法官不同,送錢給甲法官,乙法官不一定買帳,所以能夠消除當事人行賄法官的可能,司法風紀因此得以改善。這個舉世無雙,台灣獨創的「兩階段分案」,其離譜的程度就如同「相親的是甲,上床的是乙」一樣荒謬,明顯違反訴訟法規定的「直接審理主義」,最後在輿論強烈質疑聲中,司法院承認政策錯誤,懸崖勒馬。

 回顧歷史,所謂的「兩階段分案」確實令人匪夷所思!明知司法風紀敗壞,就應嚴厲檢肅貪汙,徹底執法絕不護短。不此之圖,卻搞個「兩階段分案」的旁門左道,能解決問題嗎?社會最有力的質疑就是:既然司法風紀敗壞,「兩階段分案」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治絲益棼。如果真的實施,當事人恐怕不只送一份紅包,而是要送兩份才夠!

 二十年後,司法院又用相同的手法推出「妥速審判法」,企圖用「推動立法」來掩飾「執法不力」的政治責任。十二年前的全國司改會早就對「妥速審判」提出政策願景和執行方法:司法院應該精簡最高法院,讓法官人力反應審判系統金字塔化的理想,建構堅強的「事實審」,讓案件在一、二審就調查清楚。結果呢?司法院忌憚既得利益,不但不敢精簡最高法院,反而為了滿足法官的「陞遷需求」而持續增員。連當年自詡「改革派」的楊仁壽大法官和「民間司改會」的先驅范光群律師,分別擔任最高法院院長和司法院祕書長,請問到底改了什麼?套句蘇友辰律師的名言:「司法改革,改個屁!」

 而最高法院,有什麼成績可以說服社會呢?就以許多法官貪瀆的案件為例,歷經纏訟十二年到十五年不等,高院每次都判決有罪,但是不管更審四次、五次、七次還是十次,面對昔日同僚,最高法院就是有辦法「撤銷發回」,不讓案件確定!《速審法》草案認為案件長期纏訟,被告忍受痛苦煎熬,所以應該「酌減其刑」。但是依照最高法院的操作手法,這些纏訟的被告,到底是因此「受益」還是因此「受害」?

 如果真要減刑那也可以,但是減輕的刑期應該由法官代替入監才符合社會公義!否則既然被告最後判決「有罪」確定,竟然任憑法官長期鬼混,找些雞腸鳥肚的枝微末節拖延不決,最後還要全民埋單「酌減其刑」,這到底是什麼法理?可惜鄭太吉死得太早,否則他也是因為「十四槍還是十六槍」、「七支槍還是五支槍」而飽受煎熬,因此得以聲請「酌減其刑」!

 相反的,蘇建和等的再審案,判無罪,最高法院之一撤銷發回;判死刑,最高法院之二也撤銷發回,而最高法院一共有之十二,如此員額龐大,舉世唯一的最高法院組織,要如何「妥速審判」?《速審法》和「兩階段分案」的思考脈絡,都有「轉移焦點」的巧合。只不過當年的司法院懂得察納雅言,聞過則喜;如今的司法院則是指鹿為馬,一意孤行,這倒是有今不如昔的遺憾。 

改善裁判品質 司法人員應多些同理心與關懷◎中國時報

2010-04-0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黃東熊:當年前司法院長施啟揚提倡司法改革,我曾建議他如果以下兩件事辦不到的話休想司法改革。第一是減輕法官案件負荷量,否則案子那麼多要詳細調查不可能,進修時間也沒有,案件那麼多導致審判潦草品質降低,再加上法官無時間進修素質降低,所以很多法官學理最強的時後就是考上司法官考試,之後逐年下降。第二,法官觀念要改變,否則法律就算改一百遍,法官還是以不變應萬變,人的觀念不改變,制度也無法上軌道。此外,法官培養教育也有問題,白色恐怖那一套還在用,最沒有民主化的是檢察官和法官,我前幾天開庭遇到一個法官,開庭時非常兇罵被告,問被告為何不回答,我代被告回答卻被法官罵「問被告你回答什麼?你想要當被告嗎?」我都會被修理,其他律師會怎樣,遭遇恐怕更慘。

 我認為,法官教育至少外表要民主化,不能把白色恐怖那套沿用到現在。法官檢察官現在被批評沒有人權觀念,是因為當司法官前被羈押一年(註:指司法官訓練所)左右,人權觀念都被磨掉了,尤其有家庭的女孩子不能回家,人格通通扭曲了,法官作人的道理都不曉得要來審判人,這是什麼審判制度,天下有這種矛盾的事情嗎?

 顧立雄:我們都理解法官是在做神的工作,檢察官是非常有權力的特殊公務人員,他們的任何一個動作對人民生命財產影響很多,但他的出身來源卻跟一般公務員差不多,大學畢業考試然後到司法官訓練所,比一般公務員頂多多個一兩年,他的資格取得來源是沒經過社會檢證就匆忙去當法官檢察官。

 在過去威嚴時代透過檢察一體約束,讓年輕檢察官不致於猛虎出閘到處亂衝,但相對而言受到節制太多、上級干涉太多,九○年代後,台灣民主化多元化,要求檢察官有一定獨立性,但是過於強調個別檢察官獨立,卻忘了檢察一體,個別權力不受節制,年輕檢察官的經驗、思考都不夠會造成很大問題。

 法官也是如此,他在做一個很難的工作,每個人看起來講的都對,卻搞不清楚誰在亂講,但他的經驗能力事實上沒經過社會檢證,相對英美法系對法官任命的限制,我國顯得不足,註定一個失敗的根源,問題在這地方,要從根本處理。

 許兆慶:司法官培訓是很大的問題,許多人當了司法官後法學素養下降、社會歷練從此封閉。我們的司法官訓練是把司法官集中在司訓所,對心理的養成、社會互動都是負面的影響。

 法官要做的工作是處理人事間的事,但從培養第一天開始就把他與社會隔絕,司法長輩還說不要跟外界、律師接觸,從進司訓所第一天就註定法官要與世隔絕,這是制度上很大問題,訓練與工作都與世隔絕,卻要處理千變萬化的法律糾紛,這也難怪常遭批評審判背離社會現實。每個個案也許只是司法人員繁忙工作中的一小部分,但對當事人而言卻可能是一輩子的事,也是唯一一次與司法的接觸,人民對司法的觀感就是在每一個個案中累積,期許所有司法人員都能多一點同理心與關懷。

速設淘汰制 否則修法萬遍也沒用◎中國時報

2010-04-0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林峰正:考試院日前通過考績法,看來廣義的行政部門意識到民怨所在,也非常大膽地把法官檢察官都列入,但都引發了司法院與法務部的反彈。我們可以理解法官用考績這事情不好、用官等不好,這以前在法官法草案已經討論無數次,法官跟國家的關係與一般公務員不一樣,我想這是共識,不應該列官等、不應該打考績影響審判獨立,問題是當司法當局闡述這樣理念的草案被丟在立法院廿年不要通過,如今還說這個話到底有沒有正當性和說服力?對於司法人員的濫權或消極不作為,確實已經累積相當高的民怨。司法院設置司法事務官,現在自已卻償到苦頭。

 我們覺得外界對司法有很多誤解,但如果現在做民調要不要處罰考績不佳的法官,民眾會不會支持?沒有人會不支持,我很同情司法院和法務部的反應,但司法院與法務部不能只是以法官的特殊性來說服民眾,這是沒有說服力的,難道不適任的法官或檢察官每天荼毒百姓都不用被監督?PTT網站上有人批評法官是白金的嗎?都不能動嗎?這是警訊也是社會壓力。

 我曾公開向準檢察總長黃世銘要求,有沒有可能定期公開每個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的審判狀況,我不期待內部行政懲處或淘汰,但至少把資訊公布讓全民監督,例如台北地檢署總共一百個檢察官,其中三個檢察官起訴十件有八件被判無罪,那民眾會覺得這檢察官怎麼樣?

 開放資訊透明讓公眾監督,若首長願改革這也是助力。結果我們總長被問到這問題時他怎麼回答,他說如要做這種具體承諾,兩個檢察總長都不夠,然後立委大家哈哈大笑,這事情就過了,也許黃世銘講的是事實,但要幹這位置的人如果對改革這麼卻步,我們能怎麼樣?

 黃旭田:苦民所苦、庶民觀感是現在執政者常掛在嘴邊的,但法官檢察官有沒有一樣的想法,許多司法錯誤都要有人負責,但卻都沒人負責,日本法院曾有法官因為判無罪向被告道歉,但我們台灣沒看到半個法官為無罪道歉,簡單說死活與我無關啦,負責任在哪裡?一個檢察官起訴判無罪,我要是檢察總長我就宣布如果被告起訴被判無罪,要請起訴檢察官寫信向被告道歉。

 檢察官常做一件很奇怪的事,一般律師收到判決書都嚇得要死,趕在十天內上訴,否則被告就要抓去關,可是檢察官收到無罪判決書都應該切腹自殺,卻擺在那邊三五年。要不要負責任?這已不是司法改革,是人格基本要求,整個司法體系從法官到檢察官對做不好的事情是不需要有人負責任的,制度也罷、法律也罷,真正問題是人的決心。如果主其事者不下這個決心,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衛生署長楊志良曾說如果無法改革健保就要下台,但我們從沒聽過某某首長說,如果沒辦法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或檢察官我就下台,都推說制度上沒辦法,法官受憲法保障,當一個人遇到困難就說無法解決,就是不肯負責任,沒有決心要負責任,要如何期待司法改革。

 黃東熊:現行淘汰制度只有靠監察院,但監委人太少且彈劾後送到由法官組成的公懲會處理,但他們司法人員的凝聚力很強喔!這種制度很糟糕,日本在國會設法官法院,審判官由司法委員會成員擔任,這樣才有辦法有效監督,現在司法改革不敢淘汰的原因還包括怕沒人接手,司法官考試應變成資格考試,錄取一大堆再慢慢淘汰下去,淘汰制度一定要建立,否則絕對無法改善,法律修改一萬遍也沒有用。

執法人員若不守法 對民眾傷害更大◎中國時報

2010-04-0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許兆慶:司法改革問題終究還是人的問題,有許多觀念需要改變。在我們實務經驗裡,雖然法律已修定成無罪推定精神,卻仍有許多執法人員打從案件還沒審理就認定被告有罪,現在的法庭上還是有法官告訴我們,辯護人你要舉證啊,要對被告無罪負舉證責任啊!但我們的法律只規定檢察官對被告有罪負舉證責任,顯示司法制度的確已經存在,但人的執行有問題。

 現實上仍存在個別司法人員不按法律制度執行的弊病,比方說,財產扣押案件已經過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裁判確定認定扣押錯誤,而相關事實的刑事則仍在審理程序中,但刑事法官卻作出與上級法院不一樣的認定,明明有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的確定裁判說財產扣錯了,但刑事法官還是不接受,作出不一樣的認定內容,堅持扣錯的財產要等到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再處理。

 此外,也有執行人員對已確定案件內容有著奇特見解,把審判獨立無限上綱化,他認為只要是司法人員就有審判獨立保護傘存在,所作的任何決定就都不能被檢驗,都是所謂的司法獨立,但事實上不然,許多司法程序的過程不完全是審判獨立,除審判領域受獨立保障以外,執行部分並沒有受審判獨立保障。

 維護司法體系審判獨立是必須堅持的價值,但審判以後的確定事項就必須依法執行,包括民事刑事都應建立對確定案件固定執行機制,但我們也從媒體上得知一些特殊案例,有司法事務官不執行法院裁定,確實是司法實務界罕見,如果法院已經做出裁定,執行人員卻不加以執行,叫民眾如何信賴司法。

 再者,民事有所謂第三人異議之訴,如果法院扣到不該扣的第三人財產,民眾還可透過這途徑救濟要求發還,甚至請求賠償,但刑事體系反而欠缺這些機制,法院若認為某財產涉嫌犯罪而扣押,但日後經上級法院確定扣押到不該扣的財產,法院竟然說刑事審理未結束,財產無法發還,這對人民財產權益影響很大,讓被扣錯財產的第三人毫無救濟空間,司法必須有所回應。

 顧立雄:執行跟審判其實有很大的不同,執行要有一個標準作業流程。舉民事審判執行來說,執行程序應該要有一致性,不能讓個別的人有太多標新立異的作法。

 我認為司法事務官作為不受審判獨立關照,比如說他在他範圍之內的作為法官都不能限制,這就有問題。司法事務官是協助法官處理事務,現今普遍對司法事務官的來源與品質有所疑慮,卻又賦予他對外獨自發文、獨自決定個案的權力,導致執行處理個案沒有標準、一致性,難免引發質疑。

 此外,法官對某些事項的長期不作為,也傷害了司法與人民。比方法院扣錯財產,民眾向法院聲請發還遭扣押財產,法官依規定得要另外裁定,不管准不准都要做,但很多法官都不做,又或者羈押被告一確定就擺兩個月不開庭,轉而去忙的別事情,如此抹煞對人權的保障,限制出境可以沒有限期,財產扣押錯誤也不立即處理,堅持要等到刑事判決確定,縱使民眾聲請也不處理,這已經對真正財產所有人的權益造成很大的影響。

執法者不守法 承辦人與機關首長均應負責◎中國時報

2010-04-0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黃東熊:司法人員如果不守法應該是要負責任的,而且首長也應該監督,如果首長也不處理,那首長甚至機關都應該要負責,否則設首長有什麼意義。財產扣押錯誤牽涉法律責任,承辦人員與機關及首長都應該負責。

 許兆慶:司法人員若不執行確定事項,必須要賦予司法體制、行政體系適當的監督機制、內控機制,一個機關存在就必須要有內控機制,無論是法官檢察官或其他司法人員都必須受內控拘束,若有某些司法人員特立獨行、脫離一般作法,司法首長就應當介入,這部分是絕對受到支持的。

 當某些執法人員歷經許多事情足以被認為執法有針對性或毫無理由時,其實已必須考慮要不要讓如此不適任司法人員退場,目前制度上已經存在,但許多首長卻礙於情面不敢執行。

 現在架構下有行政監督處分權,但沒看到首長懲處不適任或明顯違反作業規範的司法人員,永遠抬出審判獨立大旗,但實際上我們關注的不是審判獨立本身,而是審判獨立以外的事項,包括執行人員不依法執行以及司法人員的消極不作為問題。我們強烈地呼籲司法首長要拿出魄力、拿出司法監督權,對已經存在的法律與制度確實執行。

 此外,台灣司法已對羈押救濟程序有特定要求,要求司法人員須在很短時間內裁決,同樣的,保全程序往往牽涉重大商業利益,我們也呼籲司法單位對財產保全程序做出明確規範,要求保全程序的救濟程序必須在短時間內做出裁決,例如民事訴訟法的緊急處置不得超過七天,保全程序的救濟程序似乎也應在相當的期間內作出裁決;對於不執行裁定判決,則要求司法內部執行現在已有的司法內部監督功能。

 林峰正:內控機制方面,一般法院院長面對糾正法官錯誤的態度是非常怯懦的。去年我們檢舉北院某家事法官開庭態度糟糕、案件嚴重拖延,發個家暴令花了三個月,司法院介入了解理由竟然是該法官不喜歡看到夫妻失和,但這位法官長期在家事法庭,令律師怨聲載道,我們拿此案找賴英照院長,他說現在沒有法官法但有法官評鑑辦法,交北院經過自律委員會調查處理,結果以開庭態度欠佳、案件遲延,書面促其注意,逼得我們再送監察院,到現在還沒有結果,行政內控就是這樣。還有法官自律委員會,這麼清楚的錯誤也無人願意糾正,從法官自律委員會到院長司法院長都束手無策,這是現況。

 黃東熊:現在當院長要靠法官考評,所以當地院院長都很怕得罪法官,既然如此當院長要幹什麼,當首長要有魄力才行,怎會怕得罪人而不敢要求,如此下去司法制度會破產,司法首長不能干涉審判,但對司法行政絕對有決定權,連這點都作不到的司法院長、法院首長都不適任。像是問案態度的問題,這直接影人民對司法的觀感,首長當然應該要加以要求。

 尤其審判外的事情一定得靠司法監督,例如剛才討論到扣錯第三人財產的例子,上級法院的確定裁判已將原扣押財產的裁定撤銷,法院依法就應立刻將財產發還人民,就不能再扣押人民財產,這已不是審判獨立範圍,司法首長理應介入調查,若司法首長不調查媒體就該發揮監督力量,司法才有轉向可能。

 黃旭田:司法的內控功能向來不彰,司法的環境如果沒有外在壓力,很難期待有所進展,執法人員守法這是當然的道理,卻還需要外界來討論,顯然確實廣泛存在執法人員不守法的問題。從過去的經驗來看,媒體的監督與關注,往往是導正不當執法人員與司法程序的重要力量,因此,媒體的功能在司法改革有重要的功能與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