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國際人權日的非人權立法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就在國際人權日到來之際,法務部卻針對刑法的偽證罪為修正草案的提出,並增加妨害司法罪章,如此的草案提出,是建立司法威信所必須?還是一種人權倒退?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不自證己罪權的保障,所以被告不僅可以保持緘默,同時若湮滅證據或為虛偽陳述,被告也無庸受到湮滅證據罪或偽證罪的處罰,至於教唆被告為湮滅證據或虛偽陳述,由於現行刑法第29條第1項的教唆犯成立,必須以正犯成立犯罪為前提,而由於被告本身不可能成立上述罪名,自然教唆者也無庸處罰。也因此,為了解決此漏洞,法務部認為此等妨害司法的行為,必須加以嚇阻,而提出的刑法第165條與168條的修正草案,而此類條款所處罰的範疇,雖包括被告以外之人,但最可能涉及者,卻屬律師無疑。

刑事被告相對於檢察官,不僅在地位上有落差,更在法律專業上處於弱勢,辯護制度的產生,正在於彌補這樣的地位差別,因此,基於一種信賴關係,律師自然成為被告最堅強的支柱。而任何被告的陳述,往往不可能全真,也不可能全假,這不僅是人的本能,也是法律所保障的權利,而就律師而言,若必須先行判斷被告所講者皆為真下,才得以為被告辯護,不僅挖空了被告辯護權,辯護制度恐也可休矣。惟若上述法條修正通過,在不可能期待被告不說謊下,律師對於被告的所有教導、告知、辯護的行為,將動輒得咎,尤其是關於虛偽陳述的判斷,往往是取決於法官的恣意,再加以司法實務往往以審判便利,而非人權保障為思考下,律師過於積極的辯護,反可能被以此罪論處,若此類條文被大量運用,將使被告的辯護權受到壓縮,社會對於律師的信賴與信任也將消失。

律師為刑事被告辯護,原本即背負著一種可能受大眾懷疑,甚至鄙夷的宿命,且常常必須面臨被告利益與社會公益間的價值衝突,而關於此衝突的選擇基準,卻又是那麼不清楚,但可以肯定是,欲藉由刑事處罰來建立司法威信,不僅是一種空中樓閣,更是一種人權保障的退步。

本文部分刊登於2009.12.09 自由時報,此為完整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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