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威武!法務部的歲末好禮來了!

尤伯祥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歲末年終,禮尚往來,是人類社會不免的社交活動,法務部今年也不例外。就在昨天(98年12月7日),法務部舉辦了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公聽會,正式向外界宣告,將利用增訂妨害司法罪章,並擴張教唆偽證罪處罰範圍的手段,來閉塞評論司法的言路,並實質消滅辯護制度,作為給國人的年終賀禮。

首先,刑法第165條及第168條對於教唆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刑事證據之行為,乃至教唆證人、鑑定人、通譯偽證之行為,增訂獨立處罰之規定,僅需有唆使行為即已成罪,無待正犯著手實施犯罪行為。按,刑罰是最嚴厲的制裁,斯乃保護法益的最後手段,草案不待其所欲保護之法益(發現真實)受到侵害(法院因此事實認定錯誤)即動用刑罰,顯然是對不存在的法益危險進行防衛,明顯抵觸刑法上的法益理論,違反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抑有進者,法務部在這兩條規定的修正草案裡,夾藏處罰教唆被告虛偽陳述以及使被告隱匿於自己刑事案件有重要關係之證據的罰則,不但悖謬被告有權緘默、不自證己罪之刑事訴訟基本原理,而且一旦被告被認為虛偽陳述或隱匿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辯護人即有被懷疑進而偵辦此罪的危險。一旦通過,日後有多少律師還敢放心與當事人交談進而給予諮詢?連與當事人談話都不敢,還侈談什麼辯護?修正草案通過那天,恐怕就是我國辯護制度死亡的紀念日。

草案第172之1及之2條是「騷擾證人罪」,將對意圖妨害作證、鑑定或翻譯,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騷擾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對前述人等實施騷擾以外之犯罪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即使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也可意會,這個條文最大的問題在於,至今沒有人能講清楚何謂「騷擾」?可以預見,這兩條一旦通過,日後刑事被告必須冒觸犯此罪的風險找人幫自己作證,因為只要證人不歡迎被告,就有可能認為遭到被告「騷擾」。更可怕的是,由於條文用語包括「他人案件」,於是辯護律師也在射程之內:一旦辯護人與證人在法庭外交談,就有被官方指為騷擾證人進而法辦的風險。有多少律師願意冒自己被法辦的風險,熱忱為當事人辯護?如果律師不敢為被告熱忱辯護,被告在為自己蒐求有利證言時又束手縛腳,辯護制度還有多少意義呢?

草案第172之3條則是妄言司法罪,規定持有或知悉證據資料之人,在涉訟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將持有或知悉相關證據資料之重要部分,於訴訟程序外為不正當之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正如前述的「騷擾」,此處的「不正當使用」也是可以輕易入人於罪的極度不確定法律概念。從草案的立法理由來看,法務部顯然認為證據資料只能用於訴訟攻防。司改會等社運、人權團體以往根據卷宗資料撰文、召開記者會,對蘇建和等矚目案件所為之批判,日後都可能被官方指為草案立法理由所稱引起輿論壓力,造成公審狀態,不當干擾司法的訴訟外抗爭。當評論、批判司法竟有可能構成犯罪時,司法與專制帝王何異?若一個當事人遭受司法不公對待(例如刑求),竟不能讓他的同胞知悉相關公務員的「罪證」,進而為其後盾,則龐大的司法機器將可輕易碾碎渺小個人。更可怕的是,這條規定處罰的對象尚及於「知悉」證據資料內容者。可以想見,名嘴、記者即使只是在法庭旁聽時知悉卷內證據資料內容,進而據以對個案進行評論,未來也可能被官方指為引起輿論壓力的訴訟外抗爭,進而法辦。無疑地,這會引起寒蟬效應,徹底閉塞評論司法的言路,進而杜絕公眾藉由媒體報導對司法的監督。一旦公眾不再能監督司法,司法恐將日益傲慢、獨斷,法治乃至人權保障還有未來嗎?

草案第172之4條是對司法大不敬罪,規定於法官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為不當之言詞、動作,或違反法官、檢察官之命令或指揮、或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何謂「不當之言詞、動作」?何謂「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是否檢察官或法官所有的命令或指揮,都在這條規定的射程範圍內?草案立法理由均未說明。可以想見,日後恐怕會有當事人或律師會因為未遵命提出法官或檢察官要求的證據或資料,或因為說了不悅法官或檢察官之耳的話,而被認為「不遵命令」或「言行不當」,進而以刑責相繩。這不就是處罰「不聽話」?莫非執事者因恨不得在公堂裡擺上一隊可以隨時高喊威武、然後對不聽話的刁民打上幾棍殺威棒的衙役,所以祭出這種包山包海的刑罰?

以上這幾條草案規定,無一不對公眾的資訊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以及刑事被告的防禦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造成嚴重的威脅。真能通過的話,別說當事人及律師得在公堂裡俯首貼耳,就連媒體人及一般公眾恐怕也得噤若寒蟬,屆時法庭官員自然不怒而威,也就用不著衙役高喊威武助勢了。難道這就是法務部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作為?威武!肅敬!法務部的年終好禮來了!趁它還沒到,趕快批評吧,免得來不及了。

本文部分刊登於2009.12.09 中國時報,此為完整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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