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政府的肅貪政策獲肯定,但司法人權卻暴露瑕疵。圖為挺扁民眾抗議情形。資料照片 |
美國知名人權組織自由之家在幾天前公布年度自由評等報告,台灣仍被列為完全自由國家,相對於中國被列為完全不自由國家,其間的差距實不可以道里計,也難怪近來台灣內部重量級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多數民眾擔憂政府過度傾中,從自由之家的年度報告內容看來,台灣民眾的恐懼有其客觀的事實基礎。
該報告指出,台灣政府因努力肅貪使得高官與民代被偵辦,因此在政治自由上有進步,由原本的第二級調升為第一級。另一方面,前開被告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並未被充分保障,故而認定公民自由不進反退,由第一級降為第二級。換言之,馬政府的肅貪政策原則上受到肯定,但司法程序上的瑕疵也被清楚地暴露出來。
司法人權暴露瑕疵
對於程序正義的要求一直就是司法改革的核心議題,若回顧過往一、二十年台灣司法改革的軌跡,著力最深的正是刑事訴訟程序改革。諸如將檢察官的搜索、扣押、羈押、監聽等強制處分權都交由法官決定,要求檢警偵訊被告時應全程錄音錄影,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明文化,引進證人交互詰問制度,無一不是為了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權利保障,但仍遇到一定的反對聲音,直指提倡以上改革的人們只是在為被告說話,無異於魔鬼代言人。
這個現象在扁案中尤為明確,民間司改會在案發初期便多次公開發表意見,肯定肅貪,但請當局注意刑事訴訟法上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勿任令偵查所得的內容四處流竄。此外,關於法官決定羈押陳水扁前總統時,也提醒應嚴格審查是否符合羈押要件,並注意大法官第392號解釋以來一貫認為羈押是最後手段的闡示。
可惜的是,以上的訴求仍遭到不少攻擊,質疑民間司改會是否有特定的政治立場。其實,有關司法實務上慣常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以及羈押浮濫侵害人權的意見,早在扁案發生以前便多次提出,只是多被簡化為被告既然是壞人,為何要花力氣保障他們在《憲法》上應有的人權。殊不知不管好人或是壞人都可能一夕之間變成被告,若不注重程序正義,早晚會將好人送上斷頭臺。
程序正義立國之本
此次自由之家的年度報告不過是再次提醒世人,程序正義是法治國家的基本構成要素,並對已發生在台灣的實際案例提出警告。若以如此標準視之,司法院近期內所推動的妥速審判法草案中,關於限制久懸不決個案被告上訴的機會,以及法務部尚在內部研議增訂的《刑法》妨害司法罪章中,對於訴訟資料引用加以限制,並科以刑責所引起的寒蟬效應,顯然都通不過程序正義的檢驗。
兩個與司法正義最最相關機關的所作所為,恰恰相繼推出悖反司法程序正義的立法草案,倘若生米煮成熟飯,草案變成法律,以自由之家的標準,來年台灣是否還能名列完全自由國家顯然大有疑問,馬總統大表自豪簽署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要將台灣的人權標準與世界接軌,也會立即面臨跳票的質疑。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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